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加2003年出口退税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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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文秘资料员》公文写作补充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公文的作者是指()A、撰稿人B、审核人C、签发人D、发文机关2、批示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应使用()A、指示B、通报C、通知D、通告3、签发人一项用于()A、上行文B、平行文C、下行文D、紧急公文4、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各部委制发(主送)的公文属于()A、上行文件B、下行文件C、平行文件D、呈请性文件5、向级别与本机关相同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某事项应使用()A、请示B、报告C、请示报告D、函6、联合行文标注发文机关时,标在前面的机关是()A、组织序列表中靠前的B、主办的C、级别高的D、其他系统的7、公文的成文日期应使用()A、阿拉伯数字B、汉字C、汉字大写D、黑体字8、下面这组发文字号()是正确的A、×府字[2001]5号B、×府发办字(2001)5号C、×府发[2001]5号D、×府发办字[01]5号9、按照密级划分规则,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文件属于()A、限国内公开的B、内部使用的C、秘密的D、机密的10、撰写规范性文件时,所运用的表达方式主要是()A、说明B、议论和说明C、叙述D、描写11、规范性文件正文表达的基本单位是()A、章B、节C、条D、款12、在规范性文件中表述惩处办法的内容应写入()A、总则B、分则C、罚则D、附则二、多项选择题1、转发的对象包括()A、上级文件B、下级文件C、平级文件D、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2、可用来发布规章的文件有()A、命令B、决定C、通知D、通告3、禁止在主送的同时抄送给下级机关的文件有()A、主送给上级机关的请求批准的请示B、主送给平级机关的商洽性函件C、主送给有关下级机关的政策性批复D、主送给上级机关的请求指示的请示4、报告可用于()A、汇报工作B、反映情况C、提出意见或者建议D、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5、在下行文中提出执行要求时,要使受文者不折不扣执行文件,应写作()A、参照执行B、遵照执行C、参酌执行D、按照执行6、可用来签批和书写公文的字迹材料有()A、墨汁B、碳素墨水C、蓝黑墨水D、纯兰墨水7、目前我国标准公文用纸包括()A、16开型B、国际标准B5型C、国际标准A4型D、大32开型8、公文开头适宜采用的形式有()A、气氛渲染B、场景描写C、概述行文目的与根据D、阐明基本观点三、判断题1、公文的结尾应“言止意不尽”()2、在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3、某县公安局向县财政局主送《关于限三日内完善安全措施的指示》()4、主送机关是受文机关中级别层次高的机关,抄送机关是其中级别层次低的机关()5、为使上行文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应在文中多标注几个主送机关()6、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动公文定稿的内容()7、请示在未获批准之前不能抄送给下级机关()8、公文中的数字均应用阿拉伯数码表示()9、请示的结尾可写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着即批复()四、判断题1、表彰性通报既要写明被表彰者的先进事迹,还要简介其一般表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国税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2003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闽国税函[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销售帐日期为准),一律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

各部门在“免、抵、退”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办理。

在“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中的职责,暂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免、抵、退”税审核软件系统及其服务器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2、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等外部信息的接收、传递。

(二)县(区)级国税局职责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预申报和正式申报;2、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预审和正式审核;3、负责将“免、抵、退”税电子信息预审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进行正式申报;4、对“免、抵、退”税正式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厦国税函[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函[2003]45号2003年5月29日)各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

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

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

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

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

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

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

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税[2005]6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5.08【实施日期】2005.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财税[2005]69号2005年5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2003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03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323884户,剔除重户企业1786户,有效调查企业322098户,比上年增加15.65%。

其中,国税调查254992户,比上年增加15.91%;地税调查68892户,比上年增加15.31%。

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5052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8.82%;实交消费税1157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7.82%;实交营业税139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8.5%;实交企业所得税2084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68.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1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56.49%;实交地方七税685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36亿元。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41个先进单位: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3个,其中内税系统18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青海。

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天津、大连、江苏、宁波、深圳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闽国税函[2003]267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6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必须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时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从前段时间的运行情况看,大部分设区市局及出口企业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推行电子化管理,做好两个系统运行的相关工作,但也有个别设区市局和出口企业至今尚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进度较慢。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现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应通过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应通过该软件进行“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外贸企业一律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主管退税业务机关也应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式启用工作,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完善的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对帐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

具体的职责按以下原则划分:(一)各设区市信息中心信息职责1、负责维护本地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2、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3、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全面、准确地与省局信息中心进行电子对帐,打印对帐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税总函〔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退税规范》)是持续推进出口退税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要求,切实抓好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分类管理等重点工作,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要按照《退税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税总函〔2015〕156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二、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服务外贸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研究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近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退税规范》及税总函〔2015〕29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开展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和排查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的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对属于审核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对发函后回函结果不清晰的,要重新发函调查;对经核查后排除相关疑点的,要及时审批办理退税;对经排查后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

复函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复函工作。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7月15日以前,将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连同填报的《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一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4.26•【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国税发(1993)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

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商品名称|退税税率|说明|%|---------|----|---------------------一、其他食品||冻肉|3|包括:冻猪、牛、羊肉猪肉制品|7|包括:咸腊肉、灌腊肉、火腿其他猪肉制品|5|冻猪副产品|3|腊板鸭|5|其他肉食品|5|指猪、牛、羊肉食品皮蛋|5|冻鱼片|5|果干、果脯|5|包括:葡萄干、桂元干、荔枝干、杏干、柿||饼、蜜枣、蜜饯、桂元肉、李制品、榄制品、||梅制品、姜制品、杏脯、苹果脯、连城地瓜||干、其他果干果脯干果及其制品|5|指经过加工的熟制品,包括:核桃仁、苦杏||仁、甜杏仁、黑瓜子、白瓜子、红瓜子藕粉|5|马蹄粉|5|水煮笋|5|---------|----|---------------------腌制菜|3|包括:萝卜干、大头菜、咸菜、咸椒干、咸||黄瓜、咸荞头、咸蕨菜、咸水蘑菇、咸酱菜、||冬菜、其他腌制菜榨菜|3|发菜|3|未经加工的发菜不退税蘑菇干片|3|辣椒粉|3|脱水蔬菜|3|调味品|5|包括:酱油、鱼露、醋、其他调味品米、面、豆制品|3|包括:米粉干、快熟米粉、粘糯米粉、粉丝、||腐竹、油炸豆瓣、小豆馅、其他米、面、豆||制品快熟面条|5|花生制品|3|包括:烤花生、油炸生仁、咸干脆花生、花||生酱、其他花生制品淀粉|3|包括:大豆、山芋、绿豆、木薯、小麦、玉||米淀粉以及其他淀粉鲜王浆|5|味精|11|饮料||液体饮料|5|固体饮料|11|加工糖|14|奶制品|7|糖果、糕点|11|二、皮革皮毛||猪皮革|3|皮张皮筒|11|三、首饰||金银宝石首饰|5|---------|----|---------------------珍珠首饰|5|包括:加工散珠、串珠等四、其他橡胶制品||再生胶|10|五、纸||普通玻璃纸|14|其他纸|14|六、水泥|12|不分散装、袋装七、化工产品||润滑脂|6.5|包括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脂尼龙66|13|染料|18|涂料|16|颜料|16|乳胶制品|13|固体石腊|10.4|液体石腊|9|沥青|10|石油焦|11|石油苯|8.7|聚苯乙烯|14|聚乙烯|11|聚丙烯|12.6|顺丁橡胶|9|丁腈橡胶|9|八、铁合金|12.4|其中铬铁合金、钨铁合金、钒铁合金、硅锰||合金、中低炭素锰铁合金、金属锰按6.4%||计算退税九、其他工业品||大豆磷脂|5|天然樟脑(粉块)|5|茉莉浸膏|5|---------|----|---------------------桂花浸膏|5|墨红浸膏|5|玫瑰浸膏|5|蜂蜡|5|各种刷子|5|鬃制刷子|8|条帚|5|各种扫把|5|地拖|8|椰衣地毯|8|竹制品|10|牙灰|5|油灰|5|石松粉|5|肠衣|5|包括: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大||肠衣、其他肠衣鸡毛帚|8|动物性肥饲料|5|包括:蒸制骨粒粉、脱胶骨粒粉、蹄角粒粉、||羽毛粉、其他动物性肥料驼绒制品|10|各种锯材|10|木板及木板制品|10|包括各种家具料、床板、门框、木拼板、案||板等地拖柄|10|刷子把||木炭|5|棉胎|3|丝棉胎|3|发制品|5|包括:档发、泡发、色发以及其他发制品||(其中发渣不退税)海螺壳|5|指精加工的牛角制品|5|指精加工的---------|----|---------------------麦秸制品(首饰|5|盒)||骨刻|5|草制品|8|玉米皮制品|8|麻制品|8|棕癸制品|8|藤制品|8|柳制品|8|拷胶|5|月经棉|5|药棉|5|油泥塑|11|角梳|5|羽毛制品|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303号【发文日期】2003-12-08【实施时间】2003-12-0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发〔2003〕24号)的重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

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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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加2003年出口退税计划的通知
【标 签】追加退税计划,出口退税计划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函﹝2003﹞570号
【发文日期】2003-12-02
【实施时间】2003-1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经研究决定,现追加你市2003年度出口退税计划 万元(不含农产品专项退税计划和“免、抵”调库计划,下同),为此,2003年已分配你地区出口货物退税计划 万元。

请你局按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在严防骗税前提下,合理地管理并使用好出口退税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尽快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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