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研究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获滨州市政府同意建筑内无供暖设施不缴费全媒体记者陆继国报道晨报滨州2011年8月29日讯去年,本报曾接到过多个涉及暖气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明明车库或地下室没有供暖配套设施,小区物业却强行向业主收取暖气费,这导致了物业与小区业主之间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没有供暖配套设施,该不该收取供暖费用?今日,记者从滨州市物价局获悉,近日,滨州市政府同意了滨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滨价发[2010]172号)。
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费用部分。
据了解,滨州市政府同意将新开工计划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含义务教育学校配套设施建设2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70元,增加的20元部分专项用于城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按年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收缴情况,设定3年的征收期限,到期后停止或改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已开工或已建成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以及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
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和热源建设费用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仍按滨政发[2007]22号和滨政发[2010]32号文件执行。
摘自2011.8.30《鲁中晨报》车库无暖管也收开口费文章来源:滨州新闻网点击数:69 更新时间:2011-9-20 9:11:27记者雷岩茹实习记者张润泽报道滨州新闻网9月19日讯车库不供暖,却要收取暖气开口费。
如此做法,引起了小区居民的普遍关注,到底该不该交,怎么个交法,小区居民一时也没了主意。
位于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附近的昆仑小区,冬季取暖设施热力开口缴费的问题引起了小区居民的热议。
9月19日上午,记者在彭李办事处西李居委会所建的昆仑小区办公室了解到,小区往年由居委会烧锅炉供暖,今年将由鑫诚热力公司统一供暖,昆仑小区居民需要提前缴纳热力开口费,30元/平方米,包括没有供暖设施的高在2.2米以上的阁楼、储藏室和车库。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2009-09-24 公告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滇池污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云财综〔2009〕28号)文件执行。
即:在新规划未批准前,可先以昆明市政府上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简本为依据,将征收范围调整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锋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
二、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
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标准为:(一)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征收;(二)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三)工业及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免收对象(一)原面积内翻建;(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37
规划内部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10
托幼园所
20
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类别
燃气入网费
收费方式
文件下达机关及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用户
新建住宅
(元/建筑平方米)
18
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价字[2006]211号
元/立方米
不高于200
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收费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
元/立方米
不高于400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点(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件。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百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百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百政办发〔2009〕8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合一”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新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政办发[2006]88号发布日期:2006-6-9执行日期:2006-6-9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研究及建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研究及建议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也面临诸多问题。
如何合理、公平、透明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征收法制化程度不高当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存在法制化程度不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相关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靠领导官员的个人意愿来决定,征收标准和程序比较混乱,给居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害。
因此,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避免因征收程序不规范而导致损害市场秩序,构建征收法制化的管理机制。
二、征收标准不统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统一也是当前管理存在的一个问题。
征收标准不统一不仅会导致征收收益不到位,也会影响公平性。
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并灵活地根据城市的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诸如梯度增长,分段征收等方式来制定标准,使得征收标准更加合理,公平。
三、征收缺乏透明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缺乏充分的透明度,未能有效开展公示、公开、听证等工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受到一定制约。
此外,由于征收涉及到巨额资金,因此,征收过程缺乏透明度,往往会引发各类舆情风险。
为此,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公开征收标准、收费标准、征收时间、征收程序、征收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征收透明度,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配套资金管理问题突出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配套资金管理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将征收到的配套资金和领导其他预算资金混淆,甚至存在贪污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的建设。
为了保证配套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监管、审计,规范使用程序,避免出现资金乱用等问题,保证配套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根源,对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全面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才能真正将其治理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中所需要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各个城市发展的关键所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供电、供气、给排水、通信、公共交通、照明等,这些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城市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为了筹措这些资金,许多城市采取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因城市而异,一般包括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费用。
这些费用不仅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同时也可用于设施的维护、改造和更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城市的正常运转。
其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不透明,缺乏监管,容易导致滥用和浪费。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征收的费用差异较大。
此外,有些城市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没有给予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足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方式。
其次,加强对征收资金的监管和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应当增加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度,提高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宛政文(201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是县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上和地下部分),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征收标准分别为:(一)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建设项目50元/m2;二类建设项目40元/m2;三类建设项目30元∕∏n四类建设项目20元/行。
(二)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一类项目:指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贸、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性项目、街道两侧居民临街房屋。
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性项目。
四类项目: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车站、停车场、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性项目、文体娱乐、医疗卫生项目、居民自建住宅等。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坚持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先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缴纳城市配套费,自然资源部门凭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基础设施可行性分析
市政基础设施可行性分析市政基础设施的可行性分析市政基础设施是指支撑一个城市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各种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对其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决定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要的因素是经济可行性,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评估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以支持项目的实施。
此外,还需要考虑运营费用,包括设备维护、人员工资等方面的支出。
只有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
其次,社会可行性也是进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考量因素。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该符合社会需求,能够解决现有的问题和满足未来的需求。
社会可行性还包括与环境的协调和谐,不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此外,还应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影响,如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可行性的评估能够帮助政府和决策者更好地了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的影响,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环境可行性是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可行性分析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包括水、土壤、大气等方面。
因此,在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前,需要对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
此外,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应该注重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节能减排、垃圾处理等。
最后,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可行性分析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可行性。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程技术。
在进行可行性分析时,需要评估所需技术是否成熟、可行,并考量其应用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市政基础设施的可行性分析是一个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因素的过程,包括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环境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1. 简介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土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疆各城市的配套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
城市配套设施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而征收的费用。
2.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用途城市配套设施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用于新疆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2.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还用于新疆各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学校、医院、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需求。
2.3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还用于新疆各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3.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方式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方式根据新疆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3.1 一次性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房地产开发商征收一次性城市配套设施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费用一般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用途而定。
3.2 按面积比例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新建房屋的面积征收城市配套设施费。
征收标准一般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3.3 按房屋交易价格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城市配套设施费。
征收标准一般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4.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和使用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和使用由各级政府负责。
一般情况下,新疆省政府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各地市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4.1 管理机构新疆省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该机构负责制定征收标准、管理征收工作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及优化对策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及优化对策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逐年加大,在拉动经济增长,扩大有效需求,改善交通条件,提高城市整体功能,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确保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必须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否则极易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流失。
关键词:市政工程;基础设施;质量管理0.概述市政基础设施是实现城市生态化建设的基础条件,包括景观小品、园林建筑、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照明、夜景灯光、河道驳岸及水利整治、污染治理、自然环境修复及保护等多种专业。
其施工具有建设投资大、建设工期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参建施工单位多、相关规范规程不全、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统一、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本文结合个人工作实践,以南宁市近期市政建设为背景,探讨市政工程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
1.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政项目从计划、立项、设计、招标、施工到监理环环相扣、互有联系,具有工期紧、工程量大、各方面配合协调复杂等特点,任何小的疏忽或管理上的不到位,都会形成连锁反应,造成建设资金流失。
从目前竣工完成的几个项目来看,在管理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
1.1 项目建设未能履行基建程序项目承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报建、报批。
一是未办理任何基建手续就开工建设,甚至搞“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如对某道路工程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工程未进行地质勘察、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就开工建设,直到完工通车,也没有办理开工报告、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没有一套完整的勘测设计图纸,致使工程施工、监督缺乏科学的依据,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二是有的工程未按规定签订各类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整。
有的施工单位虽已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招投标无标底,而且合同中随意签订工程价款结算方法,高套定额,高取费用,增大了工程造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
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二)性质:行政征收二、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2〕3号)和财政部2014年第80号公告精神,我区原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一条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一条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第七条市政建设配套费归口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所收取的用存入市(县)建设银行,也可委托建行直接划扣,由市(县)城乡规委(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建行进行监督,各地的使用计划与年度决算报上一级城乡建委(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二)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和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正文:---------------------------------------------------------------------------------------------------------------------------------------------------- q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2003年1月21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2]38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七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煤气设施。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含煤气设施10元)。
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从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条件(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缴纳该费后,凭缴费证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时,必须缴纳增建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案件办结通知、《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3)施工许可阶段提交的己缴交配套费的缴费证明书原件。
缴纳该费后,凭缴费证明申请竣工备案。
三、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案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1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案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1复印件(核对原件)该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在征收中心领取的缴费凭证,在项目验收、旧案续建、方案调整、项目改变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图五、办理期限:三个工作日六、办事窗口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电话:。
七、收费标准以粤价[2003]160号文和从价函[2004]19号文的规定为准。
八、收费依据以粤价[2003]160号文和从价函[2004]19号文的规定为准。
九、办理依据⒈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2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3.从化市物价局《关于要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从价函〔2004〕19号)4.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从府〔2014〕29号)十、备注应发给的证明文件:⒈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⒉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十一、表格下载:无十二、到场次数:3次十三、常见问题解答1.政府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是什么答:主要依据如下:⒈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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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研究作者:赵媛媛江波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2期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国内一些城市及广西部分城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现状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百色市实际,提出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章编码:1 引言1.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概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1]。
1.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来与重要作用对建设项目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是70年代末随着建设投资体制的改革面开始实施的。
1986年,在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上,总结和肯定了这一改革的成果及经验。
在投资体制转轨时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于保障和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1.3我国部分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3.1征收依据、名称混乱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部分省、直辖市及各城市纷纷出台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然而,各地配套费的名称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重庆市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天津市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此外还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等等。
名目繁多,所包含的内容相似又不尽相同,较为混乱,应按财政部文件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较为合理。
1.3.2征收范围、标准不同收费方式上,有的城市按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有的按单位建筑面积征收,有的按基建投资基数计算。
征收的标准也相差极大,以住宅项目为例,有些城市高达每平方米290元,有些城市最低则仅为11.25元。
征收范围上,有些城市对住宅项目征收,有些对住宅及公建项目征收,有些对住宅及办公、商业项目征收。
我国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比1.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度存在问题各地征收配套费标准并未严格进行科学测算,随意性较大。
对于同一城市不同地段来说,也存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不尽相同的问题,对于这些地段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也并不合理。
但如果标准制定的过细过繁,则在可操作性上将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如何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种非规范性的收费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也是一大难题。
颜哲提出了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量从价两次征收法 [3]。
翟凤勇等结合哈尔滨具体实际,对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较详尽的测定 [4]。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情况2.1相关文件1986年,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收范围为“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收费标准为2-11元。
《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收费标准调整为工程投资总额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规定:“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其他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
《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则是保留了该项收费。
2.2广西部分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对比1、框架结构(6层及6层以下)12.50元/平米;2、框剪结构(7-28层以下,一层地下室)18.30元/平米;(二)住宅1、框架结构(6层及6层以下)12元/平米;2、砖混结构(6层及6层以下)11.25元/平米;(三)小高层住宅,框架结构(12层及12层以下)13.05元/平米;(四)高层住宅,框剪结构(7-28层以下,一层地下室)17.25元/平米。
总体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配套费收取标准较全国来说偏低,且基本为按工程投资总造价的百分比收取。
按造价收取的弊端在于,在实际建设中,部分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将招标价格压至最低,从而达到少交配套费、建安劳保费、工会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目的,造成相关费用流失。
对比全国大部分城市,也基本为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配套费。
因此,笔者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建筑面积收费。
3.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现状3.1 百色市配套费征收基本情况百色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办公、居住、商业项目。
收取配套费的建筑面积以市住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领证前需缴清方可发证。
3.2 百色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2011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及百色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6521136),收费标准为:县城以及县城以下建制、集镇建房的单位或个人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
(一)办公楼、综合楼1、框架结构(6层及6层以下)12.50元/平米;2、框剪结构(7-28层以下,一层地下室)18.30元/平米;(二)住宅1、框架结构(6层及6层以下)12元/平米;2、砖混结构(6层及6层以下)11.25元/平米;(三)小高层住宅,框架结构(12层及12层以下)13.05元/平米;(四)高层住宅,框剪结构(7-28层以下,一层地下室)17.25元/平米。
3.3 百色市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0〕1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53号)等相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体育设施、市政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环卫、防洪堤、供排水管道、煤气、街道绿化)、环境保护、节能设施及城防、慈善事业的建设(不含营业性用房)、危房重建、重建面积部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业区内企业项目、经各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均免收配套费。
4.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4.1 征收制度的弊端随着近年来百色大开发、大建设的步伐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龙景片区、迎龙片区、新山工业园区等新区的建设,所投入的资金与收取的配套费差距极大,致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受到较大影响。
配套费征收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以改革完善,使之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2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4.2.1 减免政策的问题由于减免政策较多,没有统一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对配套费的收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2.2 收费标准的问题现行收费标准过繁过细,且不够专业,对框架和框剪结构实行两个标准并不合理,对于28层以上建筑没有收费标准,对商业建筑也没有相应的标准,对项目类型的收费标准界定也存在相互矛盾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问题。
4.2.3 收费区域问题鹅城片区属于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投入远远不如龙景片区等新开发区,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并不合理。
4.2.4 征收对象问题对临时建筑等在收费政策中没有规定,导致征收对象不全面。
4.2.5 征收管理问题部分单位恶意拖欠配套费,强制征收力度不强。
4.2.6 使用问题配套费使用不够透明。
5.解决措施5.1 地方立法规范配套费的减免全国许多城市均以市政府规章等形式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对象、使用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内容,为配套费征收的规范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建议百色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确保配套费公平公正公开足额征收,同时进一步缓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
对于恶意欠缴配套费的项目,应加大处罚力度,使其按规定足额缴纳。
5.2 配套费标准制定研究笔者测算了一些项目缴纳配套费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发现百色市目前配套费收费标准较广西收取配套费标准普遍的工程总投资的1.5%为低。
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销售分公司那毕加油站项目缴纳配套费为中标价的1.08%,,右江民族医学院西校区1#、2#学生公寓楼仅为0.08%。
广西配套费收费标准本身较全国已偏低,百色目前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配套费流失。
因此,建议市财政、住建、市政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测算,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参考文献][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EB/OL]. /view/3203317.htm.[2]程振华.秦虹.江小群.关于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问题研究[J].城市开发.1997(8)6-9.[3]颜哲.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量从价两次征收法刍议[A].重庆建筑大学学报.1999(8)16-18.[4]翟凤勇.薛小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测算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10);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