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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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用房。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温度0-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仓库面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的,接受委托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为零售连锁企业设置单独的的配发场所。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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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用户访问的管理;
(17)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8)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9)计量器具管理;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

附件:2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O二三年十月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经营(批发、连锁)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申请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适用于自愿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或申请变更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三、本《细则》分九个部分:(一)总则;(二)质量管理体系;(三)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四)人员与培训;(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设施与设备;(七)校准与验证;(八)计算机系统;(九)运输与配送。

四、本《细则》检查项目共142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2项(条款前加“**”),主要缺陷项目70项(条款前加“*”);一般缺陷项目60项。

五、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详见附页。

六、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主要缺陷项目≤5、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检查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检查符合该《细则》后,再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检查购、销、存、运的动态过程,动态过程的缺陷采用风险评估评定。

九、本《细则》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部分:总则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0项一般缺陷项目0项第二部分: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项目为0项主要缺陷项目为7项一般缺陷项目为4项第三部分: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13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四部分:人员与培训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3项第五部分:质量体系文件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6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七部分:校准与验证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7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八部分:计算机系统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5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九部分:运输与配送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8项一般缺陷项目3项。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
药店销售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药店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药店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内容应包括: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1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等。
企业应制定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3)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4)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6)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处方审核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其从业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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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指导意见一、引言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者的合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证件。

为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验收工作,确保药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分级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一般要求1. 申请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的目录和要求提供,包括申请表、场所及设备要求等证明文件。

2. 资质条件:申请人须具备合法依法经营的资质,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

3. 人员要求:申请人应配备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药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分级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同类型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将分级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包括基本条件、场所设施、存储管理、运输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 零售药店基本条件:(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具有合理的卫生设施和环境;(3)具备良好的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场所设施:(1)具备适宜的空气质量和光照条件;(2)设有合格的洁净区域,防止药品受到污染;(3)设有符合规范的冷藏设备。

存储管理:(1)建立药品存储管理制度和记录;(2)按照药品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并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运输管理:(1)运输药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运输工具应有冷藏或保温设备。

销售管理:(1)对销售药品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和控制;(2)建立药品流向追溯体系。

基本条件:(1)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具备合法的储存设施和设备;(3)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场所设施:(1)设有符合规范的储存设备和设施;(2)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

存储管理:(1)按照药品特性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2)建立完善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1)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运输规定,确保货物安全;(2)运输过程中应对药品进行适当包装和保护。

销售管理:(1)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药品的流向;(2)对药品的批发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9]63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制定印发的《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在全省试行一年来,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在全省顺利执行,考虑到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较少,现就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开办三级药店,应配备1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历的执业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并配备2名以上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验、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二、在县以上(含县)开办二级药店,应配备2名以上(其中,至少1名为药师或中药师)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历的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三、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开办二级药店,应配备1名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二、三级药店,如聘用的技术人员中无中药师,应增加一名中药师(乡镇以下可为中药士)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中药专业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配方调剂审核工作。

五、开办二、三级连锁门店应配备2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调剂工作经历,并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五年的医药专业人员(在乡镇以下可为药士)。

六、在省会城市开办的二级药店,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七、设区市城区和县城开办的二级药店(含门店)如不经营中药饮片,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可在《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基础上减少20平方米。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九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暂行)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其中关键项目为30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为15项。

六、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本《标准》中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七、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八、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3,评定为现场验收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现场验收办事须知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现场验收办事须知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现场验收办事须知
一、审批程序
1、受理
2、现场验收
3、公示
4、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申请表》(格式文本)
2、组织机构图
3、从业人员名单汇总表(格式文本)
4、其他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检健康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复印件
5、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承诺书(格式文本)
6、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布局示意图
8、零售药店远程监控软件安装证明
9、如系委托,提交委托书(格式文本)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
五、格式文本可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除署名、日期外均应为打印体。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注册处、中药监管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检查监督办,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认证审评中心、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4日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47号)等规定,现将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许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药监局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简称“药品GMP”)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持有人申请情形)要求。

申请人申报剂型尚未取得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应明确拟生产品种,对拟生产品种制订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文件,完成厂房、设施设备有关确认及验证后,提出核发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单体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原经营主体合规购进的合格药品可以继续销售。

第六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须使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认证门户行政审批系统。

行政审批部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或门店地址变更现场检查中要有不少于两名市级以上资格检查员,必要时可协商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关许可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依法依规须撤销、缴销、注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7]195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局决定在我省和吉林、山东、湖南、陕西省等5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局及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制定了《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并将分级管理试点方案上报国家局。

国家局已批复同意该方案在我省开展试点工作。

现将《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本方案内容,并及时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对该方案进行学习。

本方案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20071220105943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20071220105956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验收标准(条款细则)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为积极有效地推进试点工作,现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鼓励监管创新,按照药品零售经营的不同类别,划分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并分别确定准入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模式。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 行)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 行)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江西省范围内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分级验收标准,以确保药品零售行业的合法运营和合规管理。

2、目的为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经营行为,控制和减少药品市场风险,本标准将对药品零售行业的分级验收进行详细规定。

3、术语和定义3.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用于证明企业具备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的许可证件。

3.2 药品零售:指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患者出售药品的经营行为。

3.3 分级验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规模、设施、运营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不同等级的验收要求。

4、分级验收标准4.1 零售企业等级划分4.1.1.1 一级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设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誉;(3)具备完备的药品采购、储存和销售流程;(4)药师配置以及药师进行咨询服务;(5)充足的药品库存,确保药品的供应能力;(6)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4.1.2 二级零售企业4.1.2.1 二级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设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誉;(3)具备完备的药品采购、储存和销售流程;(4)药师配置以及药师进行咨询服务;(5)充足的药品库存,确保药品的供应能力;(6)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7)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培训和教育。

4.1.3.1 三级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设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誉;(3)具备完备的药品采购、储存和销售流程;(4)药师配备情况较二级零售企业更为充足;(5)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培训和教育;(6)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分级验收申请表格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1989年7月15日卫生部)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章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人员与质量检验机构(一)批发企业1.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在经营药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级医药站)的负责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3.地(市)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主管药师以上(含主管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4.县(区)级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5.乡(镇)级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代批发点,负责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要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相当药士的药工人员。

(二)零售企业6.经营药品品种在一千种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必须有两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

7.经营药品品种在一百种至一千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两名药士以上(含中药士)技术职称的人员。

8.经营药品品种在一百种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懂得所售药品的性能,有实践经验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的药工人员。

9.少数民族地区经营民族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除配备相应的中西药学技术人员外,还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民族药性能、储存、加工炮制等基本知识的专业人员。

10.药品生产企业所兼营的药品批发、零售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人员参照上述有关条款配备。

(三)质检机构人员11.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必须设置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并具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处理在药品质量中出现的问题。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1。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1.验收目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旨在确保所进货物与合同或采购要求相符,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并细化了每个环节的要求。

2.采购流程2.1 采购计划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计划包括需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

2.2 供应商选择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药品质量、交货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选择应通过正式的供应商审批程序确定。

3.药品接收标准3.1 药品包装药品包装应完好无损,无泄漏、渗漏、破损等现象。

包装上应标明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与采购合同或订单一致。

3.2 药品外观质量药品外观应无明显变质、变色、结块等现象。

药品形状、颜色、气味等应与标准药品一致。

3.3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应完整、清晰、易读,标注内容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成分、用量、用法、剂型、适应症、禁忌、注意事项等信息。

3.4 药品包装一致性同一批次的药品包装应保持一致,外观、颜色、标签等应完全相同。

4.药品质量检验4.1 外观检验对部分药品进行外观检验,包括药品的颜色、形状、气味等。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记录并通知供应商。

4.2 药品标签核对核对药品标签与采购合同或订单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4.3 药品质量抽样检验按照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对采购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含量、纯度、溶解度等指标。

5.质量记录和处理5.1 验收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应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验收记录,并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验收情况等信息。

5.2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不合格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协商处理措施,如退换货、索赔等。

5.3 质量投诉处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收集、处理和解决相关质量投诉,并记录处理情况。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赣食药监市[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7]30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现状,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7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74号)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药店设置的补充通知》(赣食药监市[2004]3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暂行规定>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4]35号)、《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置非法人分公司和中转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赣食药监市[2005]2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原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获得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配送站,2009年1月1日后,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时,企业必须配备有两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营业场所和仓库用房可不要求具有自主房屋产权;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的冷库和冷藏运输设施设备。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省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和《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零售连锁企业应由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所属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第三条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不含血液制品)、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

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省内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药品批发企业监管。

XX省药品监管局负责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具有10家(含)以上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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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缺陷内容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查文件及花名册、询问相关人员2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查任命文件、有效证明或向药监部门查询3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同时,一、二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含)以上学历;三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查学历证明原件,现场询问4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级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药监部门考核合格;2、县(含)以上城区二级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历,并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县(含)以上城区二级连锁门店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二级企业(含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历,并具有药师(含从业药师、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 以上的技术职称;3、三级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历,并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三级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查个人简历、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学历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原件5 企业从事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级企业应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药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2、县(含)以上城区二级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县以下农村地区二级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三级企业应配备至少3名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二、三级企业从事处方审核人员,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配备,同一企业质量负责人可兼职包括处方审核在内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工作。

查任命文件及花名册、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个人简历6 经营中药饮片的二、三级企业,应另外单独配备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处方审核人员:1、二级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中药师(含从业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2、三级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从业中药师或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查任命文件及花名册、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原件7二、三级企业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药品质量的技术人员(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现场操作演示8 企业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及营业人员,上岗前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设区市级以上药监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查学历证明、岗位合格证书原件9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及审方工作的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查个人简历、劳动合同、未兼职证明原件10企业与聘用的全体员工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聘用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和审方的药学技术人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查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11企业制订了药品专业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计划,进行了员工岗前培训,建立了员工的教育培训档案。

查花名册、培训档案1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上岗前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包括肝功能(含乙肝两对半)、胸透、皮肤病等项目的常规健康检查(验收、养护和审方人员还应增加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体检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隐性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查花名册、健康档案及有医院鉴证的体检表原件13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带有彩色半身免冠照片、姓名、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职务或岗位等内容的统一胸卡,并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

现场勘查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14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1、一级企业:⑴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在县(含)以上城区的车站、码头、宾馆、学校及其他商业超市内等特定区域不少于20平方米;(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2、二级单体药店:⑴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⑵设区市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⑶县城不少于60平方米;⑷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3、三级单体药店:⑴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⑵设区市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⑶县城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

4、二、三级连锁门店:⑴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60平方米;⑵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以上营业场所面积中非药品所占面积不得超过10%。

设置在县以上城市郊区的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可参照上述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分级标准执行。

)现场勘查15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或不得超过100米的步行距离(连锁门店可不设置仓库,仅限与2~3家就近的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的单体药店也可不设置仓库)。

现场勘查(或查双方预签的供货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16 营业场所及仓库用房均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查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17 企业应根据经营品种范围的需要配置足够数量的、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营业场所温度为0~30℃,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为0~20℃,冷库温度为2~10℃,各仓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经营生物制品或其他需要冷藏的药品的企业,应配备可调节和显示温度的专用冷藏设备。

现场勘查,开启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备,可正常运转并达标18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有有效隔离措施。

现场勘查19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物,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牢固;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现场勘查20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设备。

现场勘查21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通风、照明、避光、安全等设施设备。

现场勘查22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置监测温、湿度的设备。

现场勘查23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

在县(含)以上城区车站、码头、宾馆、学校及其他商业超市内等特定区域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区域。

现场勘查24营业场所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货架和柜台,货架、柜台结构牢固,美观整洁,数量充足;销售柜组标志醒目,摆放合理。

现场勘查25营业用柜橱、货架、中药饮片斗及贮器应采用符合药品卫生要求的适宜材料制作,做到清洁明亮,卫生整洁。

现场勘查26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营业场所应配置符合卫生要求的调配处方和临方加工的设备,有符合卫生要求的衡器、手套、饮片包装工具和用品。

现场勘查27 营业场所应设立拆零专柜,并配有药勺、手套、酒精、消毒棉、托盘等工具及专用包装药袋(药袋上印有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药店名称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拆零专柜和包装药袋应清洁卫生。

现场勘查28 营业用计量器具、衡器按规定检验合格,并建立计量器具档案。

现场勘查29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其他性能相互影响的药品等应严格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货架陈列和销售。

现场勘查30 营业场所有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忠告语。

现场勘查31营业场所非药品应单独设立专售区,标识醒目,非药品柜组(货架)不得与药品柜组(货架)相连接,且非药品区与药品区有明显隔离设施。

现场勘查32 中药饮片斗前应张贴正名正字的标签。

现场勘查33 企业必须配置独立的药品GSP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软件功能必须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能接受药监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远程实时数据监控。

连锁门店与企业总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互联互通(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状态,现场操作演示34 企业应开通视频互联网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安装与本企业(含连锁企业总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相连接的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药监人员不在现场的远程实时动态监管(一级企业可不作要求)。

查可视监控设备连接状态,现场操作演示35 仓库内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储存,中药饮片应分库或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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