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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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当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在网络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会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比如,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歧视性言论,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导致了社会的动荡。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网络言论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

其次,网络言论的自由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言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网络上,一些人却利用匿名性发表一些违法言论,例如侮辱、诽谤、恐吓等,这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限制,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网络言论的自由也需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在网络上,一些人发表的言论往往缺乏基本的道德底线,甚至充斥着谣言、低俗、暴力等不良内容。

这不仅影响了社会风气,也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进行道德约束,以维护社会的良好风气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总之,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任何言论,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不应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

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容易导致言论审查和信息封锁,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

正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即使我们对一个观点深信不疑,我们也不能剥夺其他人表达这一观点的权利。

”因此,应当尊重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不对网络言论进行过多的限制。

其次,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滋生更多的不良后果。

一旦实施了言论限制,就会出现言论受到打压的情况,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不满和抗议。

比如,一些国家对网络言论进行严格限制,结果却导致了更多的言论抵制和反抗。

因此,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更大的社会动荡。

最后,网络言论的自由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的表达。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明确了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据此,我方认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理由有二。

第一,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从具体的量化标准定罪,可以有效改变以往对“情节严重”界定模糊甚至随意的情况,有利于严肃司法、改进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从而使司法以更加严肃和负责的态度对待网络言论。

法律需要的严谨和权威公正。

而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从而有可能造成量刑不一、司法不公。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依据,可以防止利用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牟取私利。

这样以具体量化标准定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审慎使用刑事处罚的司法态度,既有“授权”也有“限权”,从而保护了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发声者的人权。

第二,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可以让网络言论的发声者在发声前更加谨慎,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自身的言论,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我净化。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两高”给全社会划定的一条法律红线,越过了这条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如果诽谤信息的传播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模糊标准,就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网络言论诽谤的威慑力基本限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让网络言论的参与者更加清晰地明确了自身所拥有的言论自由的高限,从而在参与网络社会的讨论前多一份在现实社会中考虑。

综上,“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既可以让司法对网络言论外部监督更加有据可依,又可以促进网络言论发声者的自我净化,从而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谢谢。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重点释疑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申论: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

申论: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

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

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作为一个基本权利,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提升。

然而,言论自由背后也隐藏着社会责任。

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不应当成为滥用权力和伤害社会利益的借口,而应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人们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自由。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便捷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看法,并与他人进行交流。

这种自由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限制,使人们能够更广泛地了解世界,增加了知识的多样性和透明度。

言论自由促进了思想的碰撞与进步,激发了创新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人们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避免恶意谩骂、诽谤等不良行为。

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往往不负责任地发布攻击性言论,严重伤害了他人的感情甚至危害了他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应当倡导文明用语,建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确保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尊重之间的平衡。

其次,平台提供商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与管理。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有义务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和秩序。

它们应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准则,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平台应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算法和人工智能的监测能力,防止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保证公众获得可信的信息源。

最后,政府也应承担起监管和引导的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政府应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力度,打击网络暴力、诈骗和侵权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督,鼓励它们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网络言论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只有在遵守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网络言论才能够真正起到促进进步、传递正能量的作用。

辩论网络谣言止于智者(素材库)

辩论网络谣言止于智者(素材库)

辩论:网络谣言止于智者(素材库)二辩观点:当今社会,我们都有言论自由以及表述观点的权利,而网络发布言论,传播言论的便捷性又使我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言论的发布者和传播者。

言论的影响力也会因为网络强大的扩散性大大提高。

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网络谣言这一在网络上尤其是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的虚假言论(定义)也夹杂其中,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要停止网络谣言, 解铃还需系令人,我们需要动用整个社会的的力量,集体的理性和智慧,让真理浮出水面,让网络谣言不公自破.解决问题需要追根溯源,在根源上,网络谣言的产生,客观上,是因为人们对事情真相的需求与掌握的不对称,就是人们关注了事件,但不了解真相,这就是”日本人核辐射引起盐荒”.”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谣言产生的根本土壤.在主观上,谣言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对言论的倾向性选择,你们更愿意相信消极的言论, 这进化论里人的自保性,使人类觉得知道如何躲避一头老虎比知道哪儿的花开得漂亮更重要,这也是人们更愿意相信富二代开车撞人了而不是富二代开车载人做了好人好事.基于谣言产生的最本源原因,我们可以知道谣言的产生并不是法制的缺位,而是“智者”定位的缺失,需要我们需要恢复我们每个人本身就应该具有的理性和智慧,不信谣,不造谣,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辟谣,不了解真相去质问,去伪存真,谣言自然不公自破.从具体效果的现实意义来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多发。

群众对于贪污腐败、分配不公、公权滥用等现象深恶痛绝。

盛行的网络谣言正是这种社会心理,捏造、夸大、扭曲相关事件,误导公众。

部分网民通过对这些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宣泄着自身的负面情绪。

如果已经被质疑的公权力依然是通过简单粗暴形式,压制、逮捕、判刑来制止谣言,带来的只怕是公信力的进一步下降以及更多的谣言四起。

之前盛传的“军车进京”事件,通过网络传播的神乎其神,政府一开始只是在不断删帖,屏蔽谣言,结果大众更觉得一定出事了,其实很简单,有心市民听说消息后就开车去长安街转了一圈,看到的是和往常一样的一片祥和,智者简单的考证就使谣言不攻自破,而他可以通过再从网络谣言自身的特性来看,网络谣言内容形式千变万化,传播迅速影响广泛,有些还极具隐蔽性,根本不是用法律把发布者抓起来就能解决的,成千上万的的人看到谣言,你不能把所有的人都转起来把,你抓了秦火火,拆二李四这些网络造谣者判刑,下一个张火火,拆三立五又站起来了,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人能独立思考,理性分析,明辨是非,,不造谣、不传谣,智者敢于辟谣,并让更多的人成为智者,谣言自然无处遁形。

辩论辩题的网络谣言

辩论辩题的网络谣言

辩论辩题的网络谣言正方,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该严厉打击。

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虚假信息,它可能会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首先,网络谣言会造成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

比如,一些不实的疫情信息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其次,网络谣言会损害个人名誉和权益。

一旦有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再者,网络谣言还会影响公共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比如,一些不实的政治传言可能会影响选举结果,破坏民主制度。

因此,我们应该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名人名句,孔子曰,“传不适,乱何以辟?”这句话意味着传播不实信息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我们应该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经典案例,2018年,一条关于“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被夸大”的网络谣言在网络上疯传,引发了国内外的争议,破坏了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

这就是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一个典型案例。

反方,网络谣言并非完全没有利用价值,应该审慎对待。

虽然网络谣言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非完全没有利用价值。

首先,一些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起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

比如,一些关于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的谣言,虽然可能是不实的,但却引起了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其次,一些网络谣言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们在接收信息时要保持理性和警惕。

再者,一些网络谣言也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激发公众的思考和讨论。

因此,我们应该审慎对待网络谣言,不应一味地打击,而是应该从中发现其中的利用价值。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知识就是力量。

”这句话意味着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网络谣言也是信息的一种形式。

经典案例,2019年,一条关于“垃圾分类在国外已经普及”的网络谣言在中国引起了热议,虽然谣言本身是不实的,但却引发了公众对垃圾分类的关注和讨论,促使了垃圾分类政策的落实。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和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谣言也如同一股浊流,在网络世界中肆意蔓延,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打击网络谣言不仅不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反而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而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信息。

这些谣言往往具有虚假性、误导性和危害性。

它们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对个人的名誉和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比如,在新冠疫情期间,一些关于疫情的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如“某某药物可以预防新冠病毒”“某地出现大规模感染”等。

这些谣言不仅误导了公众,导致人们盲目抢购药物,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影响疫情防控的正常秩序。

再比如,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谣言,如“某某品牌的食品含有致癌物质”,可能会导致该品牌的声誉受损,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整个行业都受到冲击。

那么,为什么说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呢?其一,言论自由并不等于可以随意造谣。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

正如我们享有在公共场所自由行走的权利,但不能随意闯入他人的私人领地。

同样,在网络空间中,我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必须基于真实和客观的事实,不能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来误导公众。

打击网络谣言,正是为了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让人们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障真正的言论自由。

其二,打击网络谣言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个充满谣言的网络空间,会让人们感到困惑和不安,无法获取真实、有用的信息。

这不仅会降低网络交流的效率和质量,也会削弱人们对网络的信任。

1.探寻网络自由的法律边界——张家川少年发帖被刑拘案的启示

1.探寻网络自由的法律边界——张家川少年发帖被刑拘案的启示

探寻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张家川少年发帖被刑拘案的启示摘要本文从“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所谓“转发500次可刑拘”规定谈起,结合张家川少年发帖被刑拘案,进行案件分析,引出网络言论自由的话题。

在对网络言论自由概念及价值作简单介绍后,从当前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问题两个角度,表明这一限度明确化之意义。

最后,笔者谈了个人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理解,试图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标准和比例性原则、利益衡量两个原则,对网络言论进行区分。

关键词言论自由司法解释诽谤罪权利冲突2013年9月9日,“两高”联合公布了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时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尤其是“转发500次可刑拘”的说法不胫而走,社会反响热烈。

在整个打击谣言大背景下,许多网友更是简单理解为“传播谣言转发500次即判刑”。

不久,9月17日,传出张家川少年因“转发500次”被当地警方带走的新闻,舆论一片哗然,对解释的争议沸沸扬扬。

后来高院又专门针对此解释召开发布会,尝试对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

围绕这件事,网络言论自由的话题再次被摆上台面。

哪里才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正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转发500次可刑拘”出处及理解201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①参见《检察日报》,2013年9月10日大多数媒体热议的是一款被简称为“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的规定①,原文照录如下: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该款解释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数量加以具体化,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法律自由的辩论案例(3篇)

法律自由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言论自由与法律限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以一起关于言论自由的辩论为背景,探讨法律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

二、案例简介甲:一名年轻律师,热衷于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个人观点。

乙:一名资深法官,对法律有深刻理解,认为言论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甲在一次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反腐倡廉的文章,文中对某些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揭露。

乙看到这篇文章后,认为甲的言论涉嫌诽谤,要求甲删除文章,并向受害者道歉。

甲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无端的限制。

乙则认为,言论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论过程甲:尊敬的乙法官,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有助于监督政府、促进社会进步。

在当今社会,公民应当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乙:甲律师,我理解您的观点,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诽谤他人。

在法律框架内,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乙法官,我承认在言论自由中应当尊重他人权益,但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严格。

在未证实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将他人告上法庭。

此外,言论自由还包括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乙:甲律师,您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在实际操作中,诽谤罪的认定标准确实存在争议。

然而,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甲:乙法官,我同意法律限制的必要性,但限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例如,在公共场合发表侮辱性言论,或者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这些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而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

乙:甲律师,您的观点很有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把握好法律自由与限制的平衡,既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权益。

立意整治网络谣言,提高网民素质更重要 作文

立意整治网络谣言,提高网民素质更重要 作文

立意整治网络谣言,提高网民素质更重要作文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博的悄然走红,衍生出了“网络谣言”这一怪胎。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谣言谎言在网络流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从“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再到“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 “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信息,耸人听闻,经查证均属编造,是不折不扣的谣言。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

与此同时,许多无中生有、肆意恶搞的网络谣言亦频频出现,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声誉,具有极大的现实危害性。

某种程度上说,造谣如制毒,网络谣言不啻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毒品。

目前,中国网民规模已达4.85亿,任何一个微小的谣言,乘以4.85亿网民,都会变成影响全国的大问题。

网络空间无论如何开放与自由,始终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并直接影响着现实世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样,都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

因此在网上一言一行都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之内,否则,“自由的空间”难免变成“自由的墓地”。

为了吸弓|眼球,网络谣言制造者必然选择奇特、劲爆的话题,这对喜欢看热闹、玩新奇的网民来说无疑是投其所好。

虚拟世界里的攻击、防卫、反击等一系列手段都充满刺激,远比正襟危坐的课堂好玩,一供一求之间,谣言摇身一-变就成了“真相”眼下,网络谣言之所以有市场,是- -些人猎奇猎色心理作祟,总乐于关注”桃色事件”、点击“花边新闻”,甚至像犯了毒瘾样,一天不看就难受,形成强烈的依赖性。

久而久之,这些人心理变得阴暗、污秽,分不出真假、辨不清是非、弄不懂对错,迷失了自我、迷失了方向。

而那些谣言制造者,或是责任缺失,或是见利忘义,或是别有用心,捏造编造虚假的、荒唐的、阴暗的信息,误导人的思维,干扰人的判断,扭曲人的理性。

网络谣言像毒品一样毒害人,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了互联网形象和社会信誉。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从现代汉语词典我们可以得知,谣言即凭空捏造的,虚假的言论;言论自由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公民享有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发表言论的权利。

有鉴于此,我方认为,现阶段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接下来我们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散布谣言的认定和惩罚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就导致盲目、过重的打击,造成了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在认定方面,我们还存在着“如果你不能证明你说的话是对的,那你就是错的,是谣言”的错误思想,如一地发水灾,某网友发帖说看到浮尸,指责政府救灾不力,结果被拘禁了,理由是“没打捞到浮尸,是造谣”,但没打捞到并不能代表网友没看到啊!这与宪法的规定:“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相违背,是禁止的。

在惩罚方面,就明显偏重了。

如在最近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就将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的谣言信息,与诽谤罪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相提并论,均视为情节严重,要承受严厉打击。

人,固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可是如此放大人的过失,不分青红皂白的一顿狠打,只能是使人们提心吊胆,不敢说话。

第二,打击网络谣言极大地破坏了网民的积极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网民自身的情报资源有限,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帖子是百分百的事实,好不容易点击率超过了5000,达到了中等报社的水平,却被告知有错漏,是谣言,要拘禁,那还有谁会发帖子呢?如果人人说话都变得小心翼翼,字字斟酌那不就是对言论自由的最大打击吗?清河县一女子就因为一句疑问:“听说最近发生了一起命案,有谁知道真相吗?”而承受了牢狱之灾,如此轻挑的打击抹杀了网络自由随意的言论氛围,使其布满了疑虑,恐怖的阴云,人人自危,不再敢说真话,敢说心里话,这难道不是对言论自由的极大打击吗?综上所述,由于现在打击网络谣言在评判标准和惩罚力度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极大地打击了网民发言吐槽的积极性,因此我方认定,现阶段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是否应该打击网络谣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打击网络谣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打击网络谣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打击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的传播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公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应该采取措施打击网络谣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网络谣言的传播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谣言可能会导致公众恐慌,造成社会不稳定。

比如,在疫情期间,谣言的传播会导致人们恐慌购物,造成物资短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其次,网络谣言会损害公众利益。

谣言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甚至危害到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有些谣言可能会误导人们不去接种疫苗,从而增加感染的风险。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最后,打击网络谣言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需要。

谣言的传播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利益,甚至构成犯罪。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综上所述,应该打击网络谣言,以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反方观点:不应该打击网络谣言。

打击网络谣言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限制公民的表达权利,甚至滋生更多的不满和抵抗情绪。

首先,打击网络谣言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如果过度打击网络谣言,可能会给人们造成言论受限的感觉,从而损害言论自由。

其次,打击网络谣言可能会滋生更多的不满和抵抗情绪。

如果公众觉得自己的言论受到了限制,可能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抵抗。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适得其反。

最后,打击网络谣言并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

网络谣言的传播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单纯依靠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反,可能会引起更多的争议和矛盾。

综上所述,不应该过度打击网络谣言,而应该通过加强信息教育和提高公众的辨别能力来解决问题。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网络谣言是当前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之一,它对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然而,有人认为打击网络谣言会损害言论自由的权利。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打击网络谣言实际上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撒谎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个体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在行使这个权利时,需要遵守道德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往往具有虚假、恶意、散布恐慌等负面特征,其传播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不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言论自由的正常运行。

其次,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和范围相比过去空前扩大,其对个体、社会和国家的伤害也与日俱增。

虚假信息往往被快速传播,导致公众恐慌、舆论混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谣言进一步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只有通过采取措施打击网络谣言,我们才能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此外,打击网络谣言是一种提升公众媒体素养的有效方式。

随着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对信息的获取更加依赖网络,但同时也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

通过打击网络谣言,我们可以提高公众的媒体素养,让人们更加理性地对待信息,增强筛选与判断能力,提升社会整体的信息素质。

这种提升不仅有利于个人的社会参与和人身安全,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最后,打击网络谣言也为优秀媒体和传媒人士提供了机会。

通过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可以清除网络空间中的不良信息,为优秀传媒作品和专业媒体赢得更大的舞台。

这将推动传媒行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激励传媒人士更加努力、严谨地从事信息传递和传播工作,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准确和有价值的新闻和观点。

综上所述,打击网络谣言实际上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在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我们并不是剥夺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提高媒体素养,促进传媒行业发展。

辩论辩题中是否应该禁止使用谣言传播?

辩论辩题中是否应该禁止使用谣言传播?

辩论辩题中是否应该禁止使用谣言传播?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坚信应该禁止使用谣言传播。

首先,谣言的传播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谣言往往会引发恐慌和混乱,导致人们的情绪波动和社会不安。

例如,2019年新冠疫情期间,大量谣言的传播导致了社会的恐慌和不安,甚至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恶劣行为,如囤积物资和种族歧视。

因此,禁止谣言传播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谣言的传播会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谣言往往会伤害到个人的名誉和形象,甚至导致人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同时,谣言也会对企业和组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例如,2018年脸书数据泄露丑闻中,大量的谣言传播导致了脸书公司的声誉受损和股价暴跌。

因此,禁止谣言传播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禁止谣言传播也是对社会公德和道德的维护。

谣言的传播往往是出于不负责任和恶意的目的,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

禁止谣言传播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注重言行举止,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禁止使用谣言传播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德和道德的维护。

因此,我坚定地支持这一立场。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禁止使用谣言传播。

首先,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禁止谣言传播会侵犯人们的言论自由。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禁止谣言传播意味着限制了人们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权利,这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禁止谣言传播可能会被滥用,成为权力机构和政府打压异见和控制舆论的工具。

历史上有很多案例表明,权力机构利用禁止谣言传播的名义打压异见和控制舆论,导致言论自由受到侵犯。

因此,禁止谣言传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不良后果。

最后,禁止谣言传播并不能解决谣言问题的根本。

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是由社会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所导致的,单纯地禁止谣言传播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加强舆论监督和提高公民的素质,才能有效地减少谣言的传播。

论网络诽谤的构成特征

论网络诽谤的构成特征

论网络诽谤的构成特征摘要: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呈现出隐秘性强,传播速度快,难以消除影响等特点。

“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诽谤罪实质的实行行为,而并非复合行为;公职人员名誉权应让位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及监督批评权;量化标准不利于名誉权的实质保护;不特定对象与间接故意的诽谤行为同样需要刑法规制。

关键词:网络诽谤;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伴随着网络的普遍应用,以网络虚拟空间为依托和传播媒介的新型犯罪方式日益出现,并在信息爆炸,“全民娱乐”的大网络环境背景下逐渐形成不容小视的新型犯罪模式,已然成为维护公民名誉权的重大挑战。

本文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为法律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主要视角,就网络诽谤的刑法构成要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诽谤的行为方式《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表述了诽谤罪的行为方式。

《解释》中第1条又详细的进行了了解释,其中第三款――“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一款引发了学者们的大量讨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通说中的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捏造事实行为与散布行为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即捏造虚假事实,又散布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①更有人认为如果单纯的散布虚假信息,即使明知是对行为对象的诽谤信息,但并没有捏造,也不构成诽谤罪。

②第二种意见则从本条法律解释的性质和合法性进行了评价。

其认为“散布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语意射程并不重合,认为这是不具备国民期待可能性的类推解释,是刑法所不支持的;同时,表述中用“以”……“论”的句式,是属于“注意规定”或“法律拟制”的构成句式,在诽谤罪明确规定了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只能作为一种全新的行为方式的“法律拟制”来理解,然而两高所做出的《解释》并不具备制定法律拟制的权限,违背了法律保留的原则。

网络谣言的议论文

网络谣言的议论文

网络谣言的议论文谣言,每个人都想躲避,却又躲不过去。

因为谣言对人的伤害及其大,那怕它是假的是不存在的,但依然能达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

有些人,面对谣言去竭力地辩论,有些人则变得沉默不语,而我却认为:逃避,只能让别人更加肯定谣言的正确,倒不如去坦然的面对谣言。

以下是网络谣言的议论文,以供参考! 网络谣言的议论文1春节期间,两则子虚乌有的消息在网上一度传得沸沸扬扬:一则来源于外国媒体,称北京地区存在发生核泄漏的危险;另一则虽没有这么耸人听闻,但也关系到百姓日常生活,国内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将实行“菜刀实名制”,顾客买菜刀需要出示身份证并登记备案。

很快,这两则消息得到辟谣或澄清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院长万钢明确表示:报道纯属无中生有,严重失实,核反应堆处于冷停堆工况,并没有运行,就更别谈核泄漏,以及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了;北京警方表示,除购买管制刀具需要出示身份证以外,北京并未出台任何关于“菜刀实名制”的新规。

近年来,从“抢盐”风潮到香蕉致癌等风波,因不实消息传播造成的荒诞事件时有出现,无不对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干扰,给相关利益群体带来损失事实证明,谣言面前没有赢家,增加社会运行成本,也会对普通公众的生活带来困扰和不便不仅如此,一些谣言还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社会生活需要信息传播,信息传播必须直面谣言的干扰人们相信“谣言止于智者”“真相最有力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的网络时代,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谣言也可能遮蔽真相,谣言有时候比真相更吸引眼球。

在网络环境下,悄然间,信息传播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作为权威信息来源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媒体,如何学会适应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如何让真相不被谣言遮蔽、真理不被谬说损伤,如何让真相跑赢谣言、让公众掌握真理,考验着传播链条上每一个环节。

要让真相跑赢谣言,减少谣言对社会的伤害,政府等权威部门要有作为新的传播环境下,要求政务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有了质疑及时回应,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说、尽快说、如实说发现谣言苗头,及时、理直气壮地公布真相,澄清事实,让真实、真相挤压谣言的空间,让谣言“见光死”要遵循新的舆论环境下的现代传播规律,针对不同层次的受众采取不同的发布、沟通办法,注重传播实效,与群众诚恳交流,表达更加人性化,赢得更多受众认可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带头遵纪守法,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不断提高公信力。

转发500次入刑标准

转发500次入刑标准

转发500次⼊刑标准转发500次⼊刑标准:同⼀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

这⾥所述的转发内容需为公开发布特定个⼈侮辱性或诽谤信息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转发500次⼊刑标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转发500次⼊刑标准1、转发500次⼊刑标准:同⼀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

这⾥所述的转发内容需为公开发布特定个⼈侮辱性或诽谤信息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利⽤信息⽹络诽谤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残、⾃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曾因诽谤受过⾏政处罚,⼜诽谤他⼈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谤罪的法定最⾼刑为3年,所以诽谤罪的追诉时效⼀般是5年,⾃⾏为发⽣之⽇起算。

《刑法》第⼆百四⼗六条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影响国际关的,等等,如果受害⼈不告诉或不能告诉,⼈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传谣者应该VS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传谣者应该VS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传谣者应该VS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大家好!我是本辩论赛的第一辩,我的任务是为大家阐述传谣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传谣者指的是那些有意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制造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的人。

这些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其次,传谣者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他们的虚假信息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情绪失控、道德沦丧等严重后果,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后,传谣者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失,侵害了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传谣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传谣者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止他们的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大家好!我是本辩论赛的第二辩,我将继续为大家阐述传谣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传谣者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我们不能容忍这种行为的存在,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止他们的行为。

其次,传谣者的行为也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

他们的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公众误解、恐慌和不良影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最后,传谣者的行为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他们的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传谣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传谣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VS破坏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VS破坏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VS破坏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我们反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人民发表意见、表达立场的基本权利。

网络谣言的存在,确实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但是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不能丧失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人们对信息的渴求和对真相的追寻。

如果我们能够提供更加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就能够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

因此,我们反方主张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让人民能够更加了解真相,避免误解和谣言的产生。

打击网络谣言,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媒体的力量,更需要人民的参与。

我们反方认为,应该鼓励人民积极发声,监督媒体和政府的言论,防止他们发布虚假信息和谣言。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打击网络谣言,同时保护言论自由。

谢谢!反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我们反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人民发表意见、表达立场的基本权利。

如果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侵犯了人民的言论自由,那么我们就失去了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

网络谣言的存在,确实会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去打击网络谣言,而忽略了言论自由的保护。

相反,我们应该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到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通过多方的努力,来减少网络谣言的出现。

我们反方主张,政府和媒体应该提供更加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让人民能够更加了解真相,从而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

同时,政府和媒体应该对发布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公众的利益。

总之,打击网络谣言,不能忽略言论自由的保护,更需要人民的参与和政府媒体的努力。

只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有效地打击网络谣言,同时保护言论自由。

谢谢!反方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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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明确了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据此,我方认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理由有二。

第一,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从具体的量化标准定罪,可以有效改变以往对“情节严重”界定模糊甚至随意的情况,有利于严肃司法、改进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从而使司法以更加严肃和负责的态度对待网络言论。

法律需要的严谨和权威公正。

而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从而有可能造成量刑不一、司法不公。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依据,可以防止利用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牟取私利。

这样以具体量化标准定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审慎使用刑事处罚的司法态度,既有“授权”也有“限权”,从而保护了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发声者的人权。

第二,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可以让网络言论的发声者在发声前更加谨慎,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自身的言论,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我净化。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两高”给全社会划定的一条法律红线,越过了这条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如果诽谤信息的传播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模糊标准,就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网络言论诽谤的威慑力基本限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让网络言论的参与者更加清晰地明确了自身所拥有的言论自由的高限,从而在参与网络社会的讨论前多一份在现实社会中考虑。

综上,“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既可以让司法对网络言论外部监督更加有据可依,又可以促进网络言论发声者的自我净化,从而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谢谢。

驳辩网络是公共空间,就如同在在现实生活中一样,不能随心所欲。

诽谤罪需要1.主观过错2.造成严重后果对方问499次与500次?500次是否合理?500次是否代表情节严重?1.模糊到量化是进步2.法律本身就需要一个界限(高考迟到时间的例子)3.[看情况]500次是经过调研的(出版物的类比[司法先例]、微博1500+就能上热门榜)对方说转发500次定罪限制言论自由1.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明知”的前提,而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明知,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诽谤罪。

这就可以把构成犯罪的恶意传谣行为和普通网民的一般转帖行为划清界限,从而避免不当扩大诽谤罪的打击范围。

2.(前提)没有绝对的、完全不受约束的自由3.转发500次定罪与言论自由不冲突,是打击诽谤(故意杀人罪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

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

放任谣言传播,无异于自毁网络。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4.(最好不要用……)是诽谤罪限制,不是转发500次定罪限制类比关系:故意杀人罪→不仅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反而保护了我的生命权类比:诽谤罪→不仅没有限制言论自由,反而保护了我的正当的言论自由对方说有人依然会铤而走险,没有威慑效果1.有一部分人会铤而走险,另一部分人会考虑一下2.对考虑一下的人会有预防作用,我们是要降低铤而走险的人的数量3.法律其实都这样,必然有人会去铤而走险对方说没有对后续转发者进行打击是法律处理上的不公1.司法解释中明确“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次级传播者大多是出于无心,如果处理岂不是将人人自危?3.一抓就抓501人,在司法实践上不可行,对方辩友您真的认为这样合理吗?将影响网络反腐网络检具腐败行为部分内容失实不予追究。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用作报复陷害的工具【慎用】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是要追究出于报复陷害动机而转帖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二是可以考虑危害结果是由于报复陷害者恶意导致,从而免除或者减轻首发者的刑事责任。

对方说商业竞争中出现诽谤,雇佣水军损害公司或法人代表名誉反驳:对于法人组织,名誉权受到侵害通常定性为民事侵权,适用《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对方说对于政府,如果因诽谤被抓①在欧美及我国刑法中,政府都不能作为诽谤对象,我国刑法中明确说“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他人”是指自然人,无法扩展到政府。

②评议政府是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即使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以诽谤罪入罪。

③而且即使是对于公职人员,解释中也明确说检举中出现事实,非主观故意,也不定为诽谤罪。

对方说公权力介入、提起公诉等①“情节严重”也就是今天对于转发500次的界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标准;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区分“自诉和公诉”的标准,是法律程序上的,所以说您方不能把一些公诉后定为诽谤罪不够合理的案件,归结于转发500条不合理。

②“严重危害社会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是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了标准。

诽谤和谣言的关系诽谤都是谣言,谣言不都是诽谤,这个司法解释是针对诽谤的内容失实并不一定构成诽谤。

《解释》中列举了构成诽谤的几种情形,要么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要么是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在网上散布。

也就是说,构成诽谤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如果没有主观恶意,即使所发布、传播的信息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视为诽谤。

这正如孙军工所说,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于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还在网上散布的情况,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这一点对于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无疑非常重要。

构成诽谤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罪。

按照《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才构成诽谤罪。

《解释》明确规定了什么才算“情节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

后一个标准可能让很多人心存疑虑,但显而易见,《解释》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相当于给网络诽谤“入罪”置了门槛,有利于防止诽谤罪被滥用。

严格区分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

诽谤的本质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因此诽谤一般是自诉案件—如果某人认为他人发布的网络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他本人不提起诉讼,则“民不告、官不究”,即“不诉不理”。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按照《解释》,七种情形的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

概言之,只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诽谤犯罪,才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他一般诽谤则应“不诉不理”,公权部门不必越俎代庖。

治理网络谣言的根本方法上1.承认不能打击面太大,言论自由要保障2.一方面要信息流动,用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发布跑赢谣言3.另一方面,要打击遏制造谣诽谤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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