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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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2011]48号

川财税[2011]48号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11]48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凭证;(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对不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其减税资格,追缴其已减征税款,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源管理数据库信息,动态掌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变化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3.06•【文号】财会字[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财会字〔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为贯彻实施推动《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性好转,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

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财政部二000年三月六日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

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4)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事宜;(5)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6)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7)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川财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0]2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经2010年第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另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理念,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履行好内部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乡镇财政的内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财政财务等管理情况;(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缴入库、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七)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八)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情况;(十)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川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7]32号)《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旨在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州)和县(市、区)等各级财政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生产建设性、事业发展性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帮助审计机关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从人员、经费上为审计机关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提供保障。

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充分运用审计成果,不断完善加强资金管理的机制制度。

第六条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市财政局:为了进一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以实际行动纪念《会计法》颁布20周年,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重点检查阶段,我句抽调11名同志,分三个检查小组,从7月1日开始,用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对3个乡镇10个行政事业单位和1个企业元月至6月底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扎实安排部署为了提高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麻痹厌倦情绪,我们认真学习了省市文件,明确要求把今年的执法检查作为纪念《会计法》颁布20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以前年度重点检查经验,注意在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上做到三个结合。

即把执法检查和宣传、普及会计法知识相结合,把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把执法检查和提供服务、推动工作相结合。

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同时,我们结合县上实际,及时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单位和主要内容,成立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做到执法检查与开展《会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相统一,与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相统一,与日常会计事务管理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相统一。

二、充分准备、认真检查、确保检查质量为了搞好重点检查,我们抽调了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11名同志进行了集中培训和纪律教育,在具体检查中,各小组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细则》的要求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察办法》的规定,从检查程序、对象、内容、政策依据等方面进行充分准备,从而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部署,近日,四川省工商联会同省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贸促会联合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责任落实、工作重点、保障要素等提出了操作指引。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指引》的主要内容,8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在四川新闻发布厅举行《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新闻发布会,省工商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处长宁光霞主持。

关于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系列决策部署,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提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现予发布,供全省民营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参考使用。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2024年7月22日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四川省民营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ISO37301:2021、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T/CASMES 19-2022《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等合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川财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17〕7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七)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政府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纳入政府预算。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县财政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2021〕9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立即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参合情况2021年,我县新农合覆盖率达100%,参合农业人口总数达xxxx人,参合率97.17%。

(二)本年度基金到位情况今年基金筹集总额为2818.63万元,其中,农民自筹402.65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415.98万元。

2021年结余基金567.06万元(含风险基金148.17万元)。

截止2021年10月底,县财政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376.48万元,中央财政下拨新农合基金1208万元,省、市新农合补助基金到位831.5万元,基金到位率100%。

二、基金使用(一)家庭账户资金使用2021年,我县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累计总额为713.56万元,截止12月26日,全县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共57149人次,门诊补偿182.1万元,占年度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25.5%。

(二)统筹基金补偿情况2021年,我县统筹资金总额为2540.59万元,截止12月31日,全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共计19531人次,2208.04万元;其中,县外医疗机构住院4564人次,占住院总补偿人次的23.37%,补偿金额961.92万元,占补偿总金额的42.5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3776人次,占总人次的19.33%,补偿671.6万元,占总金额的29.6%;乡镇卫生院补偿11191人次,占人次的57.30%,补偿574.52万元,占总金额的25.9%;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60.28%。

本年度共有389人报销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支出24.06万元;住院正常分娩407人,补偿17.36万元。

三、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一)从管理体制上健全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制度一是设立新农基金财务管理科,严格坚持新农合“收支两条线”全部基金支出均采取转账支付,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二是设立稽查科,定期核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出情况、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并报请县财政局出台《**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严格了基金的使用和划拨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公平、合理运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5.22•【文号】国管财[2007]161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管财[2007]16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6号令),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定于2007年6月至10月,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深入检查存在的问题,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任用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会计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

二、检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归口我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调转登记,是否按规定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05•【文号】财监[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1〕3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决定于2001年5月至7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及范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核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同时,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整个执法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力争使本次检查的质量与工作成效在历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次检查的重点确定为民航、冶金、纺织、医药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另外,少数施工、房地产、石化等行业的企业根据需要也列入本次检查之列。

同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从2001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

上述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单位,也包括部分地方单位,各专员办要加强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凡是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已检查过和已列入本次检查名单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二、组织实施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检查的方式,个别单位实行跨省交叉检查。

财政厅行政政法财务工作总结范文8篇

财政厅行政政法财务工作总结范文8篇

财政厅行政政法财务工作总结范文8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财政厅行政政法财务工作紧紧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监督职能,为厅机关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将对我厅行政政法财务工作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全面总结。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强化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今年,我厅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了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我厅还加强了预算执行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 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厅在保证基本支出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刀刃上。

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我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了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我厅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建立了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

通过对资产的定期清查和核实,我厅确保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我厅还加强了资产的日常管理,规范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流程,防止了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4. 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工作创新发展我厅积极响应财政改革的号召,不断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工作创新发展。

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措施,我厅提高了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同时,我厅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了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了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预算管理基础薄弱尽管我厅在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基础薄弱的问题。

部分预算编制人员对预算法规和政策缺乏深入了解,导致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我厅将加强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能力。

同时,我厅还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资产管理存在漏洞尽管我厅在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14•【字号】川财会[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川财会[200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能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司、企业(外资、三资、民营和私营企业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在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三)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尚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居住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颁证、注册登记、年检、培训以及建立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档案等一系列管理。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财政部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监证、印制、放号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印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对本地区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关于开展规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整治的自查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规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整治的自查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规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整治的自查情况报告自查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整治自查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背景为进一步规范财经制度的执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我单位决定开展规范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整治活动。

自查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梳理规定的财经制度文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执行的情况,为制度执行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二、自查内容1. 财经制度梳理:认真梳理财经制度文件,包括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并确定执行该制度的责任人。

2. 制度执行情况:深入了解各部门和岗位对财经制度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制度宣传和培训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

3. 考勤和报销制度:检查员工考勤和报销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考勤记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报销申请的合规性和审批流程的规范性等。

4. 资金使用情况:审核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了解资金使用过程的合规性和支出的目的合理性,查找存在的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

5. 用车管理制度:核查用车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车辆登记和使用权限的合规性,公务用车和私人用车的界限,及时记录和报告车辆维修情况等。

三、自查结果经过自查,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1. 财经制度梳理方面存在漏洞,部分制度文件需要修订和更新。

2. 部分员工对财经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存在培训和宣传不足的情况。

3. 考勤和报销制度执行情况较为规范,但仍存在偶发性的违反制度行为。

4. 资金使用情况总体合规,但个别部门存在超出预算和浪费现象。

5. 用车管理制度执行较好,但个别员工存在私自使用公务车辆的情况。

四、改进措施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改进措施:1. 启动财经制度修订工作,更新和完善现有的制度文件,并确保制度的全面覆盖和具体操作性。

2. 加强财经制度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确保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 加强考勤和报销制度的监督和检查,落实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整改措施,提高制度执行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5.14•【文号】财监[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财监[2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当前,财经秩序混乱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还非常严重,突出表现在: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截留、坐支、挪用财政资金;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财政改革与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财政部门当前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针对目前财经秩序混乱突出表现为做假账、搞两本账、会计信息失真比较普遍的情况,这次财政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口骗税等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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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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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监管帐簿年检的补充通知
【标 签】会计法执行情况,会计监管帐簿年检,帐簿年检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1﹞126号
【发文日期】2001-05-11
【实施时间】2001-05-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地税局、财政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积极配合《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川财会[2001]17号)及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帐簿年检问题的通知》(川财会[2001]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对地税系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建帐监管帐簿年检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根据川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财政部门的部署,在省地税局的指导下,及时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建制建档,如实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并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地税局财务管理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5月10日至8月20日,将以省地税局为主,按有关规定对各级地税部门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数量、范围、内容、方式按财政部财会[2001]18号文件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每个环节的检查工作,并接受重点检查和巡查。

二、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问题
根据地税系统实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商定,省以下地税部门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地税局负责办理,具体办法是,省地税局负责市、州地税局和省局直属
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省地税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委托市、州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地税局及市、州本级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

委托事宜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省、市、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放宽年检标准,并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年检档案。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加强对地税部门年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负责任的委托单位,将及时取消授权,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将按《会计法》给予相应处理。

年检委托手续和年检用章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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