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规约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婚育行为准则。
第二条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广大村民特别是育龄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和《县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向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规约生育与节育第三条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村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依法登记,提倡婚前检查,建立健康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六条新婚一孩生育,根据新婚夫妇自己生育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生育时间(即最佳时间)怀孕,但怀孕3个月内应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以及生殖保健。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己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镇政府审核,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持有《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生育一胎的妇女,产后42天自愿采取放环措施手术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300元补贴费。
按政策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产后30天内自愿做好结扎手续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500元补贴费。
计划外怀孕必须做好人流引产措施;均按省条例予以处罚;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在该户调整承包田、地、山林和安排宅基地等等,五年内均不计人口数。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2010年8月20日村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规章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九)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一)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十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十四)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概念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
村规民约也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具体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1.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
从各地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是村级组织方面。
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
二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纪守法、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
三是经济管理方面。
包括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
四是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治,简⽽⾔之就是⼴⼤农民群众直接⾏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的事情,创造⾃⼰的幸福⽣活,实⾏⾃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的⼀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那么,今天,CN⼈才公⽂⽹⼩编给⼤家分享的是村民⾃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供⼤家阅读参考。
村民⾃治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依法实⾏村民⾃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条 村委会在村党⽀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
第⼆章 村级重⼤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
凡是与农民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事项,如村集体⼟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案和建设承包⽅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
⼀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民主理财⼩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员等。
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
听证⼈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综合各⽅意见,提出建议⽅案。
讨论通过后,根据⽅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能有效。
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第⼆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少召开⼀次。
有三分之⼀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进一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广大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的自觉性,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第三条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和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后方可怀孕生育,对非婚生育、非法抱养均按计划生育外生育对待,并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育龄妇女怀孕后,应在两月之内将怀孕时间告知村组计生工作人员;新生婴儿出生七天内,育龄夫妇应主动向村组计生工作人员告知孩子出生时间、性别、是否存活等情况。
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后,应在3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按规定主动参加村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对不主动告知怀孕、生育时间,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和不参加环孕情服务的妇女,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妇女,在怀孕期间未经批准随意终止妊娠和孩子出生后去向不明的,将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并责令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若孩子流产、早产或发生意外死亡的,应立即通知村组计生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报乡计生办。
第六条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积极主动到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指导,落实补救措施。
经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凡流出本村30日以上的育龄群众,必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关手续;流出后必须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要求,向本村报告现居住详细地址、从业单位、职业等情况,环孕检对象要每半年回寄一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三章村民自治内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一、村民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村民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第五章自治措施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300元的违约金;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十一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镇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包括低保、危房改造和其他政策性补助;第十一条对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
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
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地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地目地,进一步规范村民地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地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规定,结合本村地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地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地婚育新观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地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地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地,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地执行及考核地,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地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地天至天内,采取相应地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地,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地,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地,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地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一月地十至二十日)地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地,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地,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地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地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条收养婴幼儿地,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地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地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地,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地,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地,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地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地,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地,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地执行及考核地,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地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地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地,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地,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地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地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地,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元.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地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地处罚情况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地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地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地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地其它优惠待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地优惠措施:、村民按照规定地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地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地服务.、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元地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地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地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地,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如本村地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地就业.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
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特制定本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民约适用于2024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适用于村民、计划生育员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是实现国家人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本规民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六条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普及、性别平等教育以及家庭和谐等。
第七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宣传册发放、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片播放、宣传讲座等。
第八条在学校、村委会、农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常态化宣传。
第三章服务体系第九条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十条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产、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做好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指导,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增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加大计划生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员的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村民有权选择计划生育的方式和时间,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和避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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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村人口和计划生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村的所有村民,包括到我村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人,适应本章程。
第三条我村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扶助相结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
破除封建的婚育观念,树立新型婚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支书、主任负总责,其他人员共同负责,驻村会长、计生专干、协会小组长专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驻村会长由村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由该组育龄群众选举产生,且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不得兼职。
第七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制度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到人。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本村的所有住户,包括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口与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自觉履行。
普查普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体已婚育龄夫妇及七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参加“三进村、四到户”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到乡服务站参加一年1次的普查普治活动,确保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公开和举报制度:计生协会每月将本村的所有人口自然变动、生育计划、社抚费的收缴、独生子女办证、“两户”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内容向村民公开;村民须如实将所知道的有关违背政策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次由计生协会奖励50—100元,并为其保密。
定期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责任区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会;每季度召集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培训会;每年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年度总结表彰会。
专题研究本村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组织村民破除传统的封建生育文化,转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
(四)拟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关爱母婴、生殖健康、落实避孕节育等工作措施和适时修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审核上报生育计划、独生子女光荣证申办和“两户”养老扶助对象等名单,并组织发放。
(六)定期对本村人口与计生工作作出贡献的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一)协助村委会抓好人口计生工作;(二)组织实施上级奖扶政策和村委会委托事项;(三)组织和发动群众推行基层群众自治的;(四)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对贫困计生户的帮扶和救助;(五)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开展活动;(六) 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第十一条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一)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对所联系的计生家庭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户”奖励扶助金发放,“三结合”帮扶、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贫困救济、参军等有审查、评议、签字的权利,并向上级反馈相关情况。
(三)及时填报计划生育报告单,每月与联系户见面交流一次以上。
并向联系户宣传人口与计生法规政策,组织育龄群众积极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和相关活动。
(四)带头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的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一)享受政策生育的权利。
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避孕措施失败、非意愿怀孕后应主动报告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或村委会,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二)参与、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示保护的权利。
(三)享受妇科疾病免费检查,低费治疗的权利。
(四)履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
(五)协助村委会和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管理好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举报和反馈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违法行为和先进事迹的义务。
第四章优先奖励第十三条在村委会职权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两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安排民政救济、就业培训、生产发展项目、有关涉农扶助、村级企业用工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或适当提高标准,在筹资投劳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十四条对按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
对出生当月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绝育的家庭、35周岁以内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自愿放弃的夫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
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的子女考入全国重点大学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并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六条给乡、村反应意外怀孕对象,并得到及时补救的,对举报者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家庭户子女参军的村委会对其家庭奖励50元。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征收并上交计生部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无钱缴纳的,可以自愿用相关物资做抵押,并在7日内用现金取回,逾期不取回者,村委会可以变卖抵交缴违约金。
(一)无证结婚生育和生育后不主动申报的。
(二)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妇女,违反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已婚育龄夫妇生育一孩、二孩后在90天以内不自觉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意外怀孕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五)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的;(六)外出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七)为外出育龄妇女提供担保,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或不按时督促寄回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的。
(八)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1000—3000。
(九)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未按村下发通知有效期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按村规民约另处违约金1000-3000元。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的村组干部,除向群众公开道歉和按规定赔偿之外,另处50——100元的责任费:(一)辱骂独生子女、两女户的;(二)群众要求给予办理的事,有推迟、不理不睬现象的;(三)工作失职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第二十条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在外县实行绝育手术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又没有反馈的,一律到县计保中心作通水术,在规定时间内不作通水术的,一律作绝育手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群众生育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
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施行。
非本村村民居住在本村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村规民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提供支持服务,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扶助照顾和表彰奖励。
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村民自治章程》予以规范。
第五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拟定并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对当年办理生育证明对象、当年生育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各种奖励帮扶、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季度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取消当事人的相关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
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协助处理和申请司法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如在施行过程中确需进行修订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修订相关内容。
第九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2010年12月28日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万里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