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筑府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贵阳市启动并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要求,现将《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构建和谐、阳光、透明的征地环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保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密度的原则,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被拆迁⼈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包括代管⼈、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对被拆迁⼈进⾏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和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拆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含⾃管公有住宅房屋和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下同),拆迁当事⼈应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进⾏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拆迁管理第⼋条拆迁⼈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及⼟地⾏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拆迁计划及拆迁⽅案,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实施拆迁。
拆迁⽅案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总户数、对被拆迁⼈的安置⽅案、估算的各项补助费⽤、从事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房屋拆迁的范围包括居住房屋、工业房屋、商业房屋、农村房屋等。
第五条房屋拆迁应采取合法和公正的方式,包括政府搬迁、协商拆迁和补偿、强制拆迁等方式。
第三章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第六条房屋拆迁应按照市场价格和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补偿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分配、就业安置等。
第四章拆迁程序和监督第八条房屋拆迁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拆迁计划、公示、协商、签订协议、执行拆迁等环节。
第九条拆迁工作应当严格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土地征收和规划调整第十条房屋拆迁涉及土地征收和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合理征地并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章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的居民应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居民的生活,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因拆迁而受到损失的居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笔者根据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的总结。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条例明确了拆迁范围和方式、补偿标准和方式、程序和监督以及土地征收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规定。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筑府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开设唯一账户,禁止多头设置或混用账户。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拆迁户”的管理办法,从省→市→区(市县)→乡(镇)→被拆迁户,均由所委托银行按照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五方签章的拆迁补偿兑现表,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补偿到被拆迁户,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度使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由铁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安排,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按相关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对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禁止用专项资金进行拆借、投资和捐赠、赞助,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用于铁路建设项目所界定拆迁补偿内容的摸底调查、鉴定评估、行政裁决、审计审价及按政策进行的拆迁补偿、拆除代办及安置过渡等相关费用。
2023年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23年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快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决策安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平衡市政府和拆迁对象的利益关系。
二、拆迁范围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拆迁范围将涉及贵阳市XX区(或者市)的A区、B区、C区和D区等地的部分房屋。
三、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1)对于被拆迁的住房,按照市场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2)对于被拆迁的商业用房,按照市场价格的1.5倍给予补偿;(3)对于被拆迁的工业用房,按照市场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
2. 搬迁费用:(1)对于拆迁对象的一次性搬迁费用,按照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标准进行计算;(2)对于租赁住房的拆迁对象,按照每平方米补偿200元标准进行计算。
3. 临时安置费用:(1)对于被拆迁的住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进行补偿;(2)对于被拆迁的商业用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3)对于被拆迁的工业用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进行补偿。
4. 停工损失:拆迁过程中,如果因为拆迁导致项目停工,将按照停工期间累计产值的10%进行补偿。
四、产权保护1. 对于被拆迁的住宅物业,有权选择另一处住宅物业进行交换等价物业。
2. 拆迁对象享有优先购买新房的权利,市政府将提供合适的购房政策和优惠措施。
五、合同履行双方约定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变更或解除协议,一旦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宜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拆迁过程中持续有效,双方应共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有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地方,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八、协议解除(1)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自动解除;(2)协议执行过程中,一方违反约定长时间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施行日期】1997.07.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22日公布施行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8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一、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1、删除第四条第四款。
2、删除第五条。
3、第八条修改为“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1、第九条修改为“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停放业务。
”三、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或外地在本市设立旅游机构或旅游经营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旅游部门备案。
”2、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1、第五条修改为“从事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向市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日游’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
”3、第七条修改为“飞机场、火车站、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设立‘一日游’代理售票点,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船年检、路(抽)检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应当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筑府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6]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
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
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贵阳拆迁赔偿标准
贵阳拆迁赔偿标准以下是贵阳市拆迁赔偿标准的详细文档模板:一、引言拆迁赔偿标准是指在贵阳市进行城市更新和土地重建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单位所进行的赔偿金额和具体赔偿方式的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促进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以下是贵阳市拆迁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二、拆迁范围1. 拆迁范围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土地重建项目以及政府规划确定的其他拆迁项目。
2. 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老旧住宅区改造、城市功能区建设、道路交通建设等。
3. 土地重建项目包括工业园区建设、住宅小区建设等。
三、赔偿标准细则1. 房屋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赔偿金额。
(2) 对产权清晰、合法登记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单位自用房等进行全价赔偿,对发包、租赁、无产权证明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合理补偿。
(3) 对非法占用或者无产权证明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2. 移民津贴标准(1) 迁出拆迁区的居民可获得一次性搬迁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涵盖住宅搬迁费用、安置费用等。
(2) 被拆迁单位可获得一次性搬迁费用、设备搬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等补偿,标准根据单位规模和人员数量进行评估。
四、赔偿方式及流程1. 根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单位的申请,由拆迁补偿协调工作组进行评估和审核,制定赔偿方案。
2. 拆迁补偿协调工作组和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单位进行赔偿方案的商议和签订协议。
3.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赔偿款项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分期领取。
五、其他规定1. 具体赔偿标准、流程等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资料,并配合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
3. 拆迁补偿工作组应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生效)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2/23 13:50:37 阅读次数:2435 【关闭】(2001年9月12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但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下列事项:(一)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的和职务;(二)申办拆迁许可证、代办书及拆迁纠纷处理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三)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程序;(四)拆迁代办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及。
第六条拆迁房屋,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性质、经审核的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文本、拆迁期限和围、过渡期限和地点、过渡及产权调换房地址和经审定的平面图、被拆迁人的原房状况、拆迁代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补偿结果等在拆迁围公开。
拆迁人不公开上述容,被拆迁人有权拒签协议。
第七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当监督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筑府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了加快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规划层级监督,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建设部、中央编办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和《贵阳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按市委八届23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和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决定在贵阳市辖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区(以下简称市辖五区)设立贵阳市规划管理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市辖五区规划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规划分局领导干部由市规划管理局统一管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局党组征求区党委、政府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任命。
(二)成立市辖五区规划分局市辖区及市政府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管理集中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垂直规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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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建设需要,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人是指因规划和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拆迁安置的管理、监督、检查、服务工作;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承担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为拆迁人代办安置补偿业务。
第四条拆迁人应持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连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定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五条建设拆迁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时搬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拆迁人必须向房屋产权人收取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契证,经拆迁管理部门登记,送产权监理部门注销。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房,住户由拆迁人建房安置,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拆迁代办单位必须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拆迁代办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后,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代办拆迁安置业务。
第八条自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二)房屋的出租、转让、新建和扩建;(三)商业网点的增设。
第二章拆迁居民住房的安置第九条拆迁居民住房原则上按原面积进行安置。
核定原面积时,公房以计租面积为准,私房以产权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十条拆迁安置一律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就近安置的,按照原面积安置;易地安置由原住地向市中心区以外二公里以上的,增加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安置面积;(二)原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按标准安置;原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原面积安置;原房使用面积低于人均6平方米的,按人均6平方米安置;(三)实际安置面积少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下限的,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性补贴;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超过部份按商品房租金标准计租,由被拆迁人缴纳;(四)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与安置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住房标准的,一律不再安置住房;(五)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安置的,拆迁人按安置费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其单位。
第十一条安置对象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常住居民(同号分户的视为一户)。
家庭成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当给予安置:[!--empirenews.page--] (一)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二)有准生证的新生儿;(三)离、退休后经批准迁回的人员;(四)经批准调动迁入的人员;(五)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人员和在校学生;(六)经司法机关批准迁回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七)经市政府行文批准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与自愿腾房过渡者换房,应取得拆迁人和产权人的同意并签定合同。
其安置标准仍按被拆迁人应安置的标准执行,互换双方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搬家,拆迁人应按人口、路程发给搬家费、误工费,其工作单位应当给予公假。
需要被拆迁人暂住周转房过渡的,临时住房由拆迁人解决;被拆迁人自行找房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人口计发过渡费和两次搬家费。
第三章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第十四条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应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拆迁人按照原实际使用面积安置;不宜原地安置的,可以异地安置;也可以将修建原面积房屋所需的投资支付给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或补偿的,必须具备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人签定的有效合同,经营者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要求将非住宅用房改为住宅安置的,在取得所有权人同意后,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原房所在位置的不同可以在原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搬迁所需费用,由双方协议并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拆迁人交被拆迁人包干
使用。
第四章房屋补偿及产权保留第十七条拆迁房屋的补偿一律按照《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自住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归还产权的,安置房与原房同等面积的按安置房成本计算;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不足十平方米在一个自然间内的,仍按安置房成本计算,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十平方米以外的,按商品房价格计算,补足差价。
办清产权转移手续后,安置房所有权即归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所有权人使用原自住房旧料自行迁建的,拆迁人按照房屋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付给补偿费。
自行迁建的地点、范围必须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拆迁代管,托管的房屋,以及在拆迁期限内不能判定产权的房屋,经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在对原房评价、拍照、建立档案后,可以先行拆除,价款由代管人、受托人或拆迁管理部门存入银行代储。
第五章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村民自住房屋,由拆迁人按照农房建设规划要求、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建好房屋交给被拆迁人;也可按规定由村民自行迁建(可以使用原房旧料)或由拆迁人委托乡、村包建,新房所有权归被拆迁人。
第二十二条迁建房与原房面积的比例按等价补偿原则确定。
原房为砖混结构的拆一还一;原房为砖木结构的拆一还百分之九十五;原房为木结构的拆一还百分之八十五;原房为其他结构的拆一还百分之七十五。
[!--empirenews.page--] 第二十三条村民被拆除的附属设施(畜圈、门楼、棚子等),按规划要求不能迁建还原的,由拆迁人按照《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给予补偿,拆迁人不再负责迁建。
第二十四条拆迁乡、镇、村企业或村民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可以由拆迁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结构迁建;也可以根据原房质量,按造价将费用交被拆迁人包干使用,旧料由被拆迁人自拆自用。
第二十五条拆除村民出租的超过规定面积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补偿所有权人,不再偿还房屋。
村民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以及连续租用村民房屋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安置。
第六章拆迁中其它事项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建设拆迁涉及名胜古迹、文物、人防工程、市政公共设施、花卉树木的,拆迁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拆迁涉及少数民族节日活动场所,拆迁人应与当地少数民族的代表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凡无证、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拆迁公告发布一月内向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未获所有权证的视为违章建筑,按下列规定办理:(一)1976年12月31日前修建的,按房屋估价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工料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应按规定给予安置。
(二)1976年12月31日至1987年4月18日期间修建的,被拆迁人应在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后住房确有困难又符合安置条件的,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安置。
(三)在1987年4月18日以后修建的,必须在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拆迁人登报通知坟主在一个月内迁移,逾期视为无主坟,由拆迁人登记造册,代为处理。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搬迁或协助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拆迁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阻碍拆迁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无理取闹,骗取、抢占房屋,哄抢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拆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视实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的费用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拟定,按分管权限审批后执行;奖惩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按过去的规定处理终了的拆迁安置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
用由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9月22日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市其它有关拆迁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
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