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国家与区域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把人才问题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大力培养各类社会需要的人才,形成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未来十几年,是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两大历史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人才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京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2020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初步建成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京政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京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三、新征(占)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应结合用地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参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效能的监测和评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试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的职能。
3.取消审核本市科委系统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和变更、市属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职能。
4.取消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备案。
5.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京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03]9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努力营造首都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氛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和时限,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三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营造首都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于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优化发展环境是一项全局性、紧迫性、长期性的艰巨任务,要下决心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贯彻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大举措来抓,作为把握机遇的实际措施来抓,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工作目标在本届市委、市政府任职期间,力争把北京建成全国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最好、政府服务最优、行政效率最高的发展区域,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条件。
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
二、工作阶段坚持“标本兼治、分步实施、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方针,从企业反映最突出和直接与政府工作相关的问题入手,在体制和机制建设上重点突破,创造符合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及《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探索实践“参与型”社区协商模式,积极推进“社区议事厅”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居(村)民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更加多样,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京政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2〕24号)删去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
确立案件信息保密制度。各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 律,为举报投诉人保守案件信息秘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案件 材料等情况以任何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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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核 意见
处理意见
(写明初步审核是否合格、下一步建议程序、初步审核日期、初步审核人) (指明移交办理部门,写明移交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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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单
移交单位 移交承办人 联系方式 移交时间 案件主题 案件编号 移交办理意见 受移交单位 联系方式 办理结果
—5—
完善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各中心要按照《关于报送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情况的函》的要求,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工作情 况表。按年度编写年度报告,分析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情况与态 势。有关情况或总结要及时报我局。
建立举报表彰奖励制度。对于为案件侦破或查处提供重要线 索的举报人,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与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可以 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各中心可协调有关司法和执法部门联 合开展表彰奖励。
—2—
门、工商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植物新品种管理部门、文化 市场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海关)的受案范围和 管辖,对于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仅给予提供联系方式等一般性 回复;
3.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提 供,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举报投 诉已经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接收的,不予接收;其他 中心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接收。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京知局〔2022〕88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知局〔2022〕8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更好地支撑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任务安排,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为工作主线,构建专业、便利、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更有活力、更加开放、更加有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对创新发展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为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建成服务基础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供给更加便利、服务环境更加优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助力北京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13•【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施行日期】200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现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2000年12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促进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具有合法授权,应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掌上电脑、服务器等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上的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应编制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时对本单位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机关应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并及时报送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
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对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广大市民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大都能够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和提案,并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但是,仍有少数承办单位及其个别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答复不够及时、明确,甚至敷衍塞责。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参加人大和政协会议。
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一般不安排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或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出差、出访。
人大或政协专门会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认真报告有关事项或听取建议、提案,并回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参事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京政办[1997]37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参事室工作的通知(京政办[1997]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号)下发以来,市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在组织市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参政议政、发挥咨询作用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为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参事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参事室的性质、任务和参事的职责市参事室是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其基本职责是组织市政府参事从事下列活动: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审查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某些由政府批准或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编写有关史料;参加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
在市参事室主任领导下,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对政府某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参事以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必须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京政办发[2018]20号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4日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切实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恢复性修建工作,保护古都风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6页(P83-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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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11
【实施日期】2001.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制度,其核心是促进、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创新。
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
首都经济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以知识经济为发展方向。
充分发挥首都智力和创新资源优势是首都经济实现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关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努力开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二、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面向世界、辐射全国的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
密切跟踪重点技术创新领域和关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集中力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要引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
(二)知识产权工作要作为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要作为考核各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也要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时,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检索及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重复引进。
研究、设计、创作、开发取得成果后,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及时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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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定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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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与著作权人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保证作品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同时要确定商标归属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