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不在状态”干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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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过失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医院职工过失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医院职工过失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规范职工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失行为是指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或医院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情形。

职工过失行为按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

第三条职工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医疗工作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

规章制度是医院按照客观规律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的,对医疗工作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是医院各项工作和全体职工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四条对职工过失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管理的原则;(二)坚持对职工过失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三)坚持对职工过失行为的处理与日常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日常管理中比较普遍、经常发生的过失行为由本办法界定;其他过失行为(包括各类事故、事件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凡本办法没有界定的,由专业管理制度按本办法标准予以界定,专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作业)标准、技术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安全规程、交接班制度、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操作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文明生产规定、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违反法律、法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行为,也由本办法界定。

第六条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的界定以本办法及由XX医院颁发的其他规章制度为准。

第七条轻微过失是指职工仅对所在病区和班组的医疗任务、医疗指标、医疗工作秩序等产生影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不予计量的过失行为。

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提升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委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暂行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村干部的培养、选拨、任免、考核、奖惩等办法,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三、本暂行办法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干部的培养、选拔及管理权限一、拓宽村干部选拔任用渠道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双推一选”、“公推直选”、村民委员会“双直选举”或“无候选人直选举”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等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打破地域、身份、年龄、资历、职业等界限,采取“选”、“调”、“派”、“聘”、“考”等多种形式,大胆选拔和启用各种能人担任村干部。

1、“选”。

即,从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出创业回乡人员、农副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选拔。

2、“调”。

即,在全镇范围内对所有村的人才资源进行整合,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其他村干部异地任职,加强村干部的横向交流、锻炼培养,实现村与村之间的“能人”交流与优化。

3、“派”。

即,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一些优秀的年轻同志下派到村任职。

4、“聘”。

即,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选聘一些热心农村工作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二线”、退休干部担任村干部。

5、“考”。

即,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各类人才到村任职。

二、明确管理权限,规范任免手续认真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1、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镇党委具体实施。

换届时,通过“公推直选”方式产生;届中,经履行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后由镇党委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党组织书记调整、年度实绩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或备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12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职,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二)自愿退职的;(三)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的退职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一)工作年限满五年或在五年以下的,除了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二)工作年限满十年或不满十年而在五年以上的,除按(一)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三)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除分别按(一)、(二)两项的规定发给外,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两个半月的工资。

第四条工作人员退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退职,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工作人员退职时,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门办理退职手续,填发「退职人员证明书」。

第六条工作人员退职金,由原工作机关在行政费项下开支。

工作人员退职时,本人和他的家属到退职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现行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其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临时人员、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真诚对待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勤政廉洁,奉公守法,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廉洁奉公。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志愿者等。

第二章违纪违法行为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二)泄露机密或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本单位利益的秘密;(三)以权谋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违反廉洁纪律,贪污受贿的行为;(五)违反工作纪律,怠于履职的行为;(六)违反生活纪律,生活作风不良的行为。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意外事故的;(二)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决定、批准、实施仿制人类生殖技术的;(四)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违反工作职责或者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一)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二)违反各类会议纪律的;(三)违反各项工作纪律的;(四)违反生活纪律,对单位造成较坏影响的;(五)其它应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年级学生干部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年级学生干部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2008级学生干部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团结协作、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学生干部管理机制,根据《水利与环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水利与环境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具体标准》、《水利与环境学院2008级年级(班级)委员会、团总支(支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年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8级年级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的问责(以下简称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学生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干部的问责可采用下列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包括对学生干部予以调离、撤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六)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及党员发展资格。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落实院党委、院团委、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中,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影响全局工作或年级形象的;(二)在公共场合、网络媒体中发表有损党、政府、学校、学院、年级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故意诋毁、诽谤他人,有损学生干部本人和他人形象,在社会上或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非常时期、重要工作中,不能以身作则或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四)在学生干部团队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队团结,导致团队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人心涣散的;(五)缺乏责任心、进取心,精神不振,效能低下,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学生反映大、影响较坏的;(六)在各项资助、综合测评、评优评先中,不懂得主动谦让,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拉票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对分管的工作(或兼管班级的工作)不及时提醒、督促、汇报,影响年级工作开展的;(八)对于年级、班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处置不力的;(九)管理监督不力,致使分管(兼管)工作范围内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学生干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本职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敷衍,不及时关注、反映学生中的意见、建议,造成大部分学生对年级工作有意见的;第六条对学生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可以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

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油田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着眼推进油田整体协调发展大局,结合我公司非在岗党员队伍实际,积极探索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健全完善非在岗党员管理运行机制,努力引导非在岗党员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模带头作用,为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油田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及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在岗党员是指离休党员、退休党员、家属党员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党员。

第三条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专职管理与兼职管理相结合。

根据非在岗党员的自然情况,按照便于组织、便于管理,便于活动的原则,合理设置非在岗党员党组织,明确隶属关系,宜专职管理则专职管理,宜兼职管理则兼职管理,保证对非在岗党员的管理有序、协调。

(二)、坚持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坚持党组织对非在岗党员的政治教育不放松,加强正面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同时发挥非在岗党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作用,引导非在岗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增强党员意识。

(三)、坚持注重管理与主动服务相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方式的经常化、制度化和人性化。

把非在岗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关心非在岗党员的学习生活,切实维护非在岗党员的权利,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管理促服务,增强非在岗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坚持非在岗党员管理相关制度,提高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制度执行顺畅,有效落实。

同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非在岗党员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增强管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第四条我公司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各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好非在岗党员流入和流出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河北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

河北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

河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为大力弘扬实干实政精神,激励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调整状态、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夙兴夜寐、激情工作,全力以赴开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能下"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下列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以人为本、人岗相适原则;(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上列机关、单位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15〕42号文件明确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健康原因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到龄免职(退休)等渠道,细化“下"的情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约束,及时把应该“下”的干部调整下来。

第五条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解决好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问题,对干部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不在状态、工作平平、政绩寥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六条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其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符,组织和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不胜任岗位干部调整制度

不胜任岗位干部调整制度

不胜任岗位干部调整制度为了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增强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快工作的稳定发展,本暂行办法特制定。

本办法所指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结合年度考核或组织平时掌握情况认定;二是结合对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认定;三是结合对干部的作风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领导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一是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中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的;二是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三是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或被诫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四是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或因个人能力、专长等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五是因其他问题和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认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绩效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组织受理。

凡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评议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经查实属于第三条所列情形时,即可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受理并启动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程序;二是调查核实。

组织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意见。

同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三是提出意见。

组织对拟调整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整意见;四是讨论决定。

组织部门集体讨论作出调整决定;五是领导谈话。

由组织负责人对被调整的干部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请复核。

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情况通知干部本人。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

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4、待岗:待岗人员免去现任职务,暂保留原工资级别,岗位津贴、车补等其他福利待遇就近就低降一职级确定,由区委组织部安排接受学习培训,参与中心工作或其他临时性工作。待岗期一般为一年。
5、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按规定应主动申请引咎辞职;若本人不主动申请,组织部门在区委研究决定后应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对拒不服从的,给予免职。
4、每半年对科级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对于按规定应集体开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没有上会,由主要领导擅自决定或党政领导碰头决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违法违纪者
1、凡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给予待岗处理。
2、科级领导干部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给予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免职。
1、谈话诫勉:对区委决定的谈话诫勉者,由组织部门向其发出谈话诫勉通知书,其中正科级由区委组织部长谈话,副科级由组织部副部长谈话。谈话诫勉时须有专人记录。
2、轮岗交流:以异地交流安排为主。
3、改任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后,由原单位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科级领导干部年龄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或虽未到龄,但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就是指不具备本职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完不成职责任务,群众基础差,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街道,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二级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由区委组织部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初步名单。

关于解决公司长期不在岗人员问题的工作方案

关于解决公司长期不在岗人员问题的工作方案

关于解决公司长期不在岗人员问题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公司对长期不在岗人员的有效管理,营造公司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现成立公司解决长期不在岗人员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张西义孙明荣副组长:齐洪祥杨良玉刘晓欣贾谋周庆水成员: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群众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法律事务处财务处行政事务中心各作业部及运行部相关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总经理全面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共同推进解决公司长期不在岗人员的遗留问题。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与长期不在岗人员进行谈话。

党委办公室:负责长期不在岗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处理异常上访、突发信访事件,做好人员的疏导安抚工作,维护企业稳定。

人力资源处:负责起草并制定长期不在岗人员安置解决的方案,报送公司班子成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与人员所在单位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为长期不在岗人员提供可供选择的工作岗位。

联合党委办公室,工会、法律、纪委等部门,组织长期不在岗人员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见面谈话。

群众工作部:必要时组织召开公司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长期不在岗人员的解决方案。

会同法律事务处、纪委监察处,针对长期不在岗人员确实存在的特殊困难,提出困难救助方案。

宣传部:按照公司领导要求,部署规划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围绕规范管理长期不在岗人员的问题,积极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财务处:合理调配资金,为帮扶救困工作提供财务支持和保障。

行政事务中心: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信访期间涉及的安保突发事件能有效防范和处理。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长:各作业部(运行部)部长书记副组长:各作业部(运行部)班子成员成员:各作业部(运行部)副主任师政工员办事员职责:摸清每个人的详细情况,分析人员长期不在岗的具体原因,协同人力、法律、纪委等部门,提出可行性的处理意见,力争做到一人一策。

三、相关要求各单位成员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努力做好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安置工作。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根据省、市关于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的要求,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6月份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2012]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建设银行:43001570064052500905)。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xx公司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xx公司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针对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通过这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提高,防微杜渐,关口前移,把大量的问题解决在党纪国法防线之前,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护、教育、挽救干部。

第二章谈话对象、内容及程序第三条谈话对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命令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单位、各部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

四、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情况及问题。

第五条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形式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类谈话两种。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各部门在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强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围绕第四条所列一、二、三款内容有计划进行。

通过谈话,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行政决定的情况,处理好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诫勉类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和监督。

围绕第四条所列四、五、六款内容,根据职工中反映较多的问题或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谈话。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负责。

纪委、组织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学校党委、纪委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任职廉政谈话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九条新任职处级、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部提出谈话建议名单,组织部、纪委协商进行。

第十条任职廉政谈话内容:(一)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四)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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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不在状态”干
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解决干部“不在状态”的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干部。

第三条
对“不在状态”的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黄、红牌警告;调整职务、岗位或停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党办、政办、组织人事或督查部门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
1、不能坚决维护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权威,对县
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和安排部署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给全局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服务意识淡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推诿扯皮,造成群众上访的;
3、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竞争意识不强,开拓创新不够,工作效率不高,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
4、在招商引资和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工作中,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主动,服务不到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受到影响的;
6、不认真执行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7、组织观念差,会议期间聊天、打瞌睡、随意走动、接打电话的;
8、工作时间非公务接待饮酒,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或有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1、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一年内被谈话提醒、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2、大局意识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闹不团结,不能很好地发挥班子整体功能的;
3、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岗位之便以权谋私,或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4、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20%的;
5、在立项督查中,被运用了督查“点名批评书”的;
6、宗旨意识淡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进行推诿,激化矛盾,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聚众闹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7、工作不敢碰硬,缺乏直面困难的勇气,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的;
8、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9、组织领导能力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适应,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被倒排抓尾的单位主要责任人;
10、在上级对干部考核考察、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包庇和隐瞒错误事实的;
11、年度考核评定为差或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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