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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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关 于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 新刑诉法有两 条规定 。一是第 五十七条规定 ,“ 在 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的过程 中, 人民
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就非常低 。
3 .初步举证程度与审限时间的制 约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 , 审判机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加 以证明 。
和卷宗材料 , 客观 上使侦查人员产生了不 出 庭作证的不 良习惯 。因为没有强制措施 , 导 致需 要侦查人员出庭 往往靠 “ 协商 ”解决 。
在一些职务犯罪 、 有组织犯罪等案件中 , 侦 查人员 出庭将暴露 自己的身份 , 招致报复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于规范侦查活动 、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 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多种 原因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在司法实
可 以申请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同时可 以通过 审前程序提高庭审效率 ,在庭前会 议 、 预 审 等程序 中 。 整理争议点 、处理证据异议 ,为 侦查 人员出庭 作证 提供效率保 障。
第四 ,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 证的保 护措 施和拒不 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可 以在侦查
的, 人 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人民 法院可 以通知 有关 侦查人 员或 者其他人 员 出庭 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9 期 ( 上)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朱 佩
( 淮安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江 苏 淮安 2 2 3 0 0 1)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
出庭作证方式确定刑讯逼供 的几乎没有 。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摘要: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提供的证言及物证确定为证据,是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其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警察很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出台合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警察作证;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发展现状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例如,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

2002年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了四起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开始尝试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只是试点,其并不代表普遍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支持者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系证人出庭作证的题中之意,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利于审判公开,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恶意翻证、翻供问题,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而反对者认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诉讼活动开始前为限,而警察介入刑案是在诉讼开始以后,不符合证人的要求,因而不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依据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也是有其立法上的根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证据。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中,依稀能找出警察和出庭作证的些许依据,但是都比较模糊。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检法流水作业线上的一员,因其身份特殊,在将大量诉讼文书及书面证据材料送到审判过程中,拥有庭审不到庭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

侦查人员在当前诉讼体制下究竟有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如果有,那么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又有何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所促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是对过去事件的一种回溯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侦查是一种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以往事件在当前留下的痕迹或碎片,达到认识的目的[1]。

痕迹和碎片的来源是多样的,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收集的有关物证等,但痕迹或碎片本身只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的信息含量或信息链接离不开人的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认识能力对于案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的性质,侦查人员难免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前见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警察之陈述所以必为不利于被告,原与其所从事之职务有关。

[2]”此外,由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而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形成错误的案件事实,必须对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过程进行一定的审查。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确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确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赵 若 浩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 北京 10 3 ) 0 0 8

要: 侦查人 员在 其参与侦查的案件 中出庭 支持 公诉 , 受 法庭 调 查 , 明侦查 程序 和取得 的证据 的 接 证
合 法性和有效性 , 这一做 法明显有利 于维护 实体 正义和 程序 正义 。现 阶段我 国建 立侦 查人 员出庭 作证 制度 有现 实基础和 法律基 础 , 于此 , 基 应在我 国建立和 完善 这一制度 。 关键词 : 查人 员 出庭作证 ; 侦 积极作 用 ; 可行性基 础 ; 制度建 构 中图分类号 :952 D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5 5 20 )2— 0 7— 4 10 77 (09 0 0 7 0
收稿 日期 : 0 0 2 2 9— 2— 5 0
作者简介 : 赵若浩(94 )男 , 18 一 , 山西太原人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20 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7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
学研究。
7 7法制长廊 来自赵若浩 确立我 国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所形成 的书面证 言笔录形式作证 的 , 而不是真 正走上 《 于刑事证据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行 ) 首次 规定 了 关 试 》
侦查人员 出庭作 证 源 自英 美法 系 , 初 是 指警 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 起 目的就是改变传统的侦 赋 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 就其在侦查期间 查权 独大 的诉讼模 式 , 予辩 方 更 多 的诉 讼权 利 , 亲身经历的事实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 接受控辩双方的 故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能够 进 一步 平衡 控辩 双方 的力 询问 。但是从事侦查工作 的人员并非 只是 警察 , 比如 量对比, 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另外由于刑事侦查的隐 在我 国, 侦查人员不 仅包 括刑 警 , 还包 括检察 院 的侦 秘性 , 即使在 这个过程 中发生诸 如刑讯逼供一类 的非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 议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李 爱新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确立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这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 但 谊制度 的落实还存在侦查人 员 出庭 经验 不足 、相 关法律规定空 白、出庭职业保 障制度 不完善等 问题 。侦查人 员出庭制度 的落实,必须转变侦查人 员思想观念 、加 强庭 审 能力培训、 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 、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 ;建议
新刑诉 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现有证 据材料不 能证明证 据收 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 院可 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 出 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 以要求 出庭说 明情况。经 人 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 就其执行 职务时 目 击 的犯罪情 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 ,适用前 款规定” 。“ 适 用前款规 定” 是指 该法第 一百八 十七条 第一款 : “ 公诉 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盲有异议 ,且 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作证 的,证 人应 当出雇作证” 。上述条 文的规 定从法律 层面确 立了我 国的侦查人 员 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是对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关 系的证 据材料 收集 的 合法性作 出说 明情况 。 侦蠢人 员出庭作证存在作证方式 、 具体的权利保障等。 2 、作证方式 不同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不 同,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秘 密、侦查 秘密、对侦查 人身安全有 巨大威胁 的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有特 殊的规 定 ,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没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3 、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其 出庭作证时必须客观地 、如实地提 供证言 ,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 。但其本身的职务决定其 必须履 行相关 的保密义务 ,如对于侦查机关 的秘密侦查手段 、决 策过程 、讯 问 的策略 与技巧 、被告人检举立功的细节等 ,都需要保密 。当作证 义务 与 保 密义务发生 冲突时 ,该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没有做 出规定 ,成为 了 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 ( 四)制度保障 问题 ( 一) 思想观念 问题 l 、人力财力保 障制度 、 1 、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不可能每一个 案件 都 出庭作证 ,这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 中 , 往往偏重提取能够惩治犯罪 的证 据 ,有时 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必要 ,法律也 已对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情况作 出了限 候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证据 , 可能采取 了刑讯逼供等损 害人权的 制 。即使在限制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会给侦 查机关 的工作带 取证方式 如李怀亮 案 , 李怀亮在庭 审中当庭翻供 ,指 出之前 的供述是 来影响 ,特别是人力 方面。同时,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 会产生一 定的费 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的方 式取得 的 ,并 当场 向法庭展 示 了刑讯 逼供 用 ,特别是离法院较远的侦查 机关 的侦查人员 出忘 。其路 费、住 宿费等 后 ,在其身体上 留下的痕迹 。严重影 响了其供述 的可采性 。 等 ,都衙耍一定的保障 , 但 现在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 2 、偏重实体的侦查取证忽视程序 的正当性 2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侦叠人员注重取得证据 ,但是往 往忽视 了取得证 据程序 的正 当性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其 出庭作证 的内容会对 如勘验 、检查不依法制作勘 验 、检查笔 录 .重要物证 未及 时固定提 取 , 证据 的采信 、庭审 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其在庭审 的不当表现影 扣押物 品未经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扣押清单内容记载不全等等 ,这 些 响了追诉犯罪 的效果时 ,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在崖 审上的犯下 的 都将影 响证据 的资格 。 错误 , 在什 么情况下可 以获得豁免?这些问题在 目 前 的法 律上都没有 具 3 、偏重 于证据 的证 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 体的规定。 侦查 人员 注重收集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但是往往忽视 了该证 =、 完蕾侦查人员 出 魔 作证的t议 据的可采性 ,如对于言词证据 的可采性 ,侦查人员有时为 了获 得犯罪嫌 ( 一)转 变侦查人 员的思想观愈 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采取了不 当的方式 ,如诱供 、诱证 ,组织 辨认方式 侦查机关在平时工作中, 应注意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其思想观念 ,从以 不当 ,笔录制作方式不当等 ,影响了证据 的可采性 。 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 中心。按照审判 中心主义的要求 , 扭 转侦查思 ( 二) 出庭能力问题 维, 适应庭审的衙要。为此 , 侦查 人员 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 。 做到惩治犯罪 1 、心理承受问题 和保护人权并重 ; 侦查的实体和程序并重 ;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并重 。 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 往往 是为了证明案件犯 罪 ( 二 )加强 出魔能力的培训 事实而 向犯罪嫌疑人讯问 、向证人讯问 ,其习惯 于对 他人进行发 问,处 加强对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 能力的培训 ,首先 ,加强庭 审模 拟训练 , 于一种优势地位 。但其 出雇作证时 ,其像其他证 人一样 ,在庭上接受 法 让侦查人员置 于一种真实 的雇审环境中 。熟识庭 审的程 序 ,习惯庭 审的 官 、检察官 、辩护律师的询 问,这种地位的转变 ,必然 对其心理产 生影 氛围 ,体验证 人陈述证词及 接受控辩 双方询 问的过 程 ,适应 面对群 众 、 响, 甚 至使其产生抗拒 ,致使其不能理性地面对整个庭审。 面对旁人 ; 其 次,加强专项 能力培训 ,如针 对庭审所 需要 的表 达 能力 , 2 、表达能力 问题 可 以通过举办朗诵 比赛、演讲 比赛来增强 ;最后 ,做好庭审预 案 ,公诉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面对 的另一个 问题则是语言表达 问题 。侦查人 人在庭审前加强与侦查人员 的沟通 ,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状况 。提前 员在工作中 ,更多的是将 侦查 的过程通过 书面语言进行记录。 做好提前的准备 ,以降低 侦查人员 的心理压力 ,提高其应变能力。 3 、应 变能力 问题 ( 三) 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主要是证 明该证据 的收集过程 是合法 的。更 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 足之处 ,我 国应 当通过 出台相 关的 司法 的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控辩 双方都会针对证据收集 的全 过程进行询 解释 ,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特殊证人 身份、特殊 问,从证据的取得程序、保存方法、侦查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询问。这 案件 的出庭作证方式 、作证过程中涉及 的保密 同题等作 出具 体的 ,以增 时侦查人员要作 出回答 。在面对被告人 、 辩护人 的质 问时 。特别是 一些 强 侦查人员 出庭 的实际操作性 。 难 以证 明回应 的问题时 ,侦查 人 员可 能由于 经验 的不足 。心理 的不 稳 ( 四)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定 ,不 能作 出很好 的应变和处理 ,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业保障,首先,应建立人力、财力保障 ( 三 )法律规定空 白问题 制度, 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调配,保障人力的充足, l 、特殊证人身份 同时 ,财政上设立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经费预算 ,在人力 、财力 上保证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主要是就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作证 , 是—种特殊的 该项制度的落实 ;其次 ,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获得豁免 证人。 目 前,新刑诉法只是规定 了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出庭作证 的义 权 ,降低其出庭职业风险 ,从制度上 确保侦查 人员愿 意 出庭 作证 。( 作 务,但对于与—般证 人 作证的不同之处,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 如法律 者单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英美法系 国家采用广义的证人概念 , 是走上证人席 凡
宣 誓 向法 庭 作 证 的人 即 为 证 人 , 括 侦 查人 员 。大 陆 法 系 包 国 家 大都 实行 检 警 合 一 制度 , 察 机 关 指 挥 、 与 、 督 侦 检 参 监 查人 员 的侦 查活 动 , 查 人 员为 了保 证控 诉 成 功 , 侦 在必 要 的 时 候 出庭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公 诉 活动 。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侦 度 已经成 为大 多数 国家 通 行 的刑 事 司法 制 度 。 我 国建 立 在
张显 武
(k - 京市朝阳区人 民检察院 , I 北京 10 2 ) 0 0 6
【 摘
要】 立法缺 陷、 制制 约 、 念 落后 是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 主要 障碍 。 建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制 度 , 体 观 构 应
明确 侦 查人 员出庭作 证 的 义务及 其 具体 范 围以及 例 外情 形 , 完善 侦查 人 员作 证 的程序 性 法律 制度 。 【 关键 词】 查人 员 ; 侦 出庭 作证 ; 值 ; 价 法律 依 据 ; 障碍 ; 制度 设 计 【 中图分 类 号1 1 D95 【 文献 标识 码 I A 【 文章编 号 16 3 2 9 (020 -0 1 -0 17 - 3 12 1)6 0 8 2
二 我 国侦 查 人 员 作 证 的 障 碍 分 析 理 论 上对 于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的价 值 或必 要 性 有 肯 定 的认 识 , 而在 我 国 ,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现 实 案 例 屈 指可 然 侦
数 。究其根源 , 乃是 因为我 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存在着

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高法 《 ( 解释》第 )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马志宏【摘要】侦查取证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和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辅警职责权限不明、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现场勘查质量不佳、“口供中心主义”依然存在、缺乏完备的实物证据搜集程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提高电子取证能力、提升现场勘查专业水平、掌握必要的审讯技巧、加强取证监督机制建设,这将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4【总页数】6页(P35-40)【关键词】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诉讼制度改革【作者】马志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缉犯罪嫌疑人,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侦查取证的及时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既影响着侦查破案的成败和效率,也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寻找破解侦查取证困境的对策变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辅警职责权限不明近年来,我国辅警队伍的规模发展迅速,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招录的辅警数量甚至超过了在编民警的数量,辅警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尚未确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而基层公安机关对辅警协助办案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导致实践中大量辅警代替民警参加侦查取证活动。

如某市公安局在侦破杨某某盗窃案时,侦查人员为图省事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搜查赃物的过程中安排辅警去取证,而后在笔录上补签侦查人员的名字,导致卷宗中侦查人员在某一特定时刻同时出现在两个甚至三个笔录上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被辩护律师当场提出异议,致使公诉人员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境地。

侦查证人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侦查证人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目前 , 我 国在落 实侦 查人 员制度 的过 程 中, 更倾 向于 需找替 力等 。
代物, 即侦查 人员一 般不 出庭接 受控 辩双 方 的询 问, 而 是就 被告
( 三) 实践 的制约性
人 及其辩 护人提 出的排 除非法 证据 申请做 书面说 明, 以证 实证据
我 国侦 查人员缺 乏 出庭作 证 的经 验 , 在语 言技 巧、 心理素 质 、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大 陆地区 民警 的比例只 占到人 口总数 的万 分之十 左右 , 而 发达 国
但这 种裁 量权 带来 的并完 全是有 利 于控方 的 。2 0 1 1 年 ,宁 家 和地区都 是在万 分之三 十 以上 , 如我 国香港地 区是万 分之五 十 波鄞 州法 院在审 理章某 某涉 嫌受 贿罪 一案中 , 被 告人在 庭审过 程 中称其 有罪供 述 是在刑 讯逼 供的情 况下 做 出的 , 并提供 了线 索 ,

( 二) 观 念 的滞后 性 我 国传 统 的惧讼 、 厌讼 、 耻讼 的心 里一直 影响 司法实 践, 中国

侦 查证 人制度 的现 状
侦 查 人员 出庭作 证是指 , 侦查 人 员在 办 理案件 的过 程中 , 对 人不愿 意 卷入诉 讼 , 更 不愿意 做证 人。我 国 的文化 强调 “ 大 局” ,
{ I } I J 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l 1
王 俊 杰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 再次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推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基于 目 前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侦
查证人 制 度还 不够 完善 , 实施起 来存在 着诸 多阻碍 , 如 立法模 糊 、 观 念 落后 、 实践制 约等等 , 但 落 实该项制 度 对于 司法公 正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因此对侦 查证 人制 度进行 剖析 并提 出应 对策略 。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特别当辩护方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时,侦查人员应该亲自出庭接受质证,而非仅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由此,文章从证据能力的角度以及不出庭的替代措施方面分析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引发的证人证言定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此为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做铺垫。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在英美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不存在任何问题。

“侦查人员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侦查人员来证明。

”[3]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各种侦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无须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就其侦查活动和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这使得传闻证据被大量采纳,严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念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执行公务中的侦查人员就其抓捕、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以及所了解的某些实体性事实向法庭作证,证明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就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接受询问和质证。

理论界通常用“警察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警察”是个职业身份的称呼,而要求出庭作证的仅指从事侦查活动的警察以及在检察机关、军队、监狱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显然后者不是警察。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且重新界定证人证言的定义。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一)侦查笔录和“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侦查人员作为取证主体,当辩护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有疑义时,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及反询问才能实现有效追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异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论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论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论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概述(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含义在我国的学术观点中有关警察出庭作证的说法,众说纷纭。

但是经过学术观点的不断交流也逐渐的形成一种较为普遍认同的说法。

即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中的警察就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就其实施的侦查行为的事实的程序性以及合法性,出席法庭,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一项制度。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特征警察因其参与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主体。

我们通过对警察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加以比较,从而揭示警察出庭作证的特征。

第一,两者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证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只需要履行作证义务。

而警察中除了要承担证人的作证义务外,还要承担自身的责任。

第二,两者对案件的了解的时间不同。

普通证人对案件的了解情况一般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而警察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都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进行的。

第三,两者作证的范围与目的不同。

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大环境下,警察出庭作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自身作为侦查人员所实施的侦查行为以及在办案过程中的所见做出陈述,所以说基本上是属于程序上的事实。

普通证人作证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的阐述,帮助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从而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第一,警察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就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庭上提出的任何证据材料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等,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由该原则的要求表明,警察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有义务对自身出于其职责得到的一些犯罪证据或者是侦查行为做出直接阐述,而不是就其所收集的书面材料而作证。

第二,警察出庭作证是调解检察院和警察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摘要]在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某些案件证据最初的接触者以及取证活动所形成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据来源主体,由其充当证人参与法庭质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约束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①因此,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文章拟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进行探究。

希望通过对以上两者的探究,提出完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建议,以促进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真正发挥该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关键词]侦查人员;作证范围;作证方式;完善建议绪论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将作证范围扩展至警察目击的犯罪情况,由此,以上法律文件共同构筑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当下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对于我国实现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中,笔者将在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现状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一、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在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后,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应提请法庭通知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同时公诉人为证明取证合法性,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但这类材料必须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 析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构 建 现 状 与我 国刑事司法制度 的一次重大改革,体现 了我 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 刑诉法 明确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作 证制度 ,为其在 司法领域的 实践提供 了法律依据 ,是我 国立法的一大进 步。本文整理 了新刑事诉讼 法中关于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 , 总结 了该项制度的证 明内容和证明主体 ,并通过观察制度实施 情况,分析 当前 问题 ,探讨 了制度 实施 的限制性 因素 ,最后提 出实践与 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2 1年4 0 2 月 第 2 卷第 2 2 期
上 海公 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a f h n h i oieC l g o r l a g a l ol e n oS P c e
Apr , .201 2 VO12 N O. .2 2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孙 贽 昕
其他证 据 ,提请法 庭通知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 员或者其他 的争 执做 出最 终 的裁判 ,就必 须赋予法 官以权威 。有 鉴 证人 出庭作证 ,仍 不能排 除刑讯逼供嫌疑 的 ,提请法庭 通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 证 ,对该 供述取得 的合 法性予 以证 于此 ,西方各 法治 国家 都赋予 法院 以司法 审查 的权力 :
其次 ,警 察 出庭 作 证 是理 顺 检警 关 系 的一 个重 要
受控辩双 方 的质 询 。第 五 ,当辩 方质疑警 察 的侦 查行 为 契机 。当今世界 的大陆法 系 国家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普 检警一 体化 ”的制度 :检 察机关 领导侦查 ,警 的合法性 时 ,出庭证 实扣押 、冻结 、搜 查 、询 问证人 、 遍实行 “
最 后 ,警 察 出庭 作证 是树 立 法 院 的司法 权威 进 而 对被 告人审判前供 述取得 的合法性有疑 问的 ,公诉人应 实 行 司法 审查 机制 的需要 。现 代刑 事诉 讼 结 构 为控 审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录 、原 始的讯 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 者 分 离 、控辩平 等和法 官 中立 。由 中立 的法 官对控辩 双方
定 》与2 1 年 8 0 月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公布 的 《中华 人 民共 通过 资产 阶级 革命终 于确立 了刑 事诉讼 中 的直接 言词原 1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修 正 案( 案1 草 》对于警 察 出庭作 证 问题 则 。该 原则要求 法庭 上提 出的任 何证据 材料均 以言词 陈 的规 定还存 在着相 互矛盾 的地方 。 目前 ,亟需从立 法 的 述 的方式进行 ,诉讼各 方对证 据 的调查 应 以 口头 的方 式 角度完 善我 国警察 出庭作 证制度 。

对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思考

对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思考
道案件情况 的人 ” ,包括鉴定人 、翻译 人员 、辩护人 、 法 定代理人 、诉讼代 理人 以及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
二、侦查 人员或 其他人 员 出庭说 明情 况 的
查 人员身份也是相排斥 的 。支持侦查人员作 为证人身份 范 围
对 侦 查 人 员 . N. - -其 他 人 员 出 庭 说 明 , 睛 况 的 思 考
周 健
( 上 海市虹 口区人 民检 察院 , 上 海 2 0 0 0 8 2) 摘 要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5 7 条 第2 款规 定 ,在 法庭 审理过程 中,对于证据合 法性的证明发 生 困难 时 ,
以提 请 人 民法 院 通知 有关 侦 查 人员 或 者其 他 人 员 出庭 查 程序 中侦查 人员或其他人 员出庭说 明情 况作出 了明确 说 明情况 ;人 民法 院可 以通 知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 人 规定 。由此可见 ,侦查人 员或其他人员 在特定情况下 出 员 出庭说 明情况 。有关 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 员也可 以要 庭 就证据 收集 的合法性 问题说 明情况 ,是作 为与法庭对 求 出庭 说 明情 况 。经 人 民法 院通知 ,有关 人 员应 当出 非法 证据 调 查 与排 除制 度 一并 建立 起 来 的一 项法 律制 庭 。 ”上述 规定丰 富 了司法机关 证明证据合 法性与 否的 度 。 手段和方式 ,完善 了侦查人员 出庭 的制度 ,在规范侦查 新 《 刑事诉讼 法 》对于侦查人员或 其他人员 出庭说 取证行 为 、保障被告 人合法权益 、促进 司法 公正和维 护 明情况 的法律 身份没有 明确规定 ,理论界对 于侦查人员

7 5—
中专门机关 ( 依照法定 职权进行刑事活动 的人 民法院 、
件事实的法律精 神的。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员出具情 况说 明的方 式 , 对取 证的合 法性 进 行说 明, 在 法庭 上经 的刑 事审判 有可 能形成定 罪裁判 、 量 刑裁判 与程序性 裁判等 三大 过 审查和质 证后 , 侦 查机 关 出具 的情 况说 明…般会 被转 化为法 院
司法 裁判 形态并 立 的局面 。 在上 述- -4 ' t ' 司法 裁判程 序 中, 侦 查人 定案 的根 据 。“ 讯 问人员 出庭 ” 对 供述 取得 的合法 性进行 证 明是
是: ( 一) 人 民警 察在 履行职 务期 间亲历 案件发 生 的经过 时, 侦 查 事后 的审 查必然有利 于制约警 察权 的滥用 , 从而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人员 需 以证人 身份 出庭作证 ; ( 二) 侦 查人员在 实施侦 查行为调 取 在侦 诉阶 段的诉 讼权 利 。
证据 的过 程 中, 就取 证行 为 的合法 性 出庭 说 明情 况 。因此 , 本文
着 重 讨论 的是侦 查 人员 作为 定罪事 实 及程序事 实证 人所 承担 的 出庭 义务 问题 。据 此笔 者认 为侦查 人 员出庭 作证 的范 围应 当具
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相 关程序解 读
( 一) 启动 方式
首先 , 在 对侦查 机关搜集证 据 的合法性进 行法庭调 查的过程
员都 有可 能就其 所 了解 的“ 案件情 况” 提供证 言 。因此从 理论 上 讲,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共有 三种模 式 : 作 为 目击 证人证 明犯罪 事 实; 对案件量刑事实提供证言; 对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提供证言。 笔者 认为对 于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三种模 式划分 是合 理 的, 且有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中的一个 亮点 , 此 次新刑 诉法 也进 一步确 立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则 是 以刑事诉 讼法 和证 据法 为标 准界 定 的事实 。从 目前 的庭审 实践情 况 来 看 , 辩 双 方 在庭 审 过 程 中 控 关 注 的 内容 不再仅 仅 局 限于 实体 性 事 实 , 往 扩 大 往
的意 思是 担任过 本案 证 人 的侦查 人 员 , 得 再 担 任 不
能 以被 告人无 直接证 据证 明有非 法 取证行 为进行 简 单 回应 , 不能直 接 提供 有 效 的证 据 驳 倒 被 告人 及 其 辩 护人 。而辩 方如 果 紧 抓这 点 不 放 , 会 导致 案 件 就
件 的侦破情 况 等 向法 庭进 行 陈 述 , 受 控辩 双 方 的 接 询 问与质证 。其 作证 的 目的 , 通过 质证 , 是 有助 于法 庭对 其他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据 的合 法 性做 出判 断 , 于 法庭 了解 案 便

广
( 江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反 渎职 侵 权 局 , 东 湛 江 54 3 ) 湛 广 2 0 9 要 : 查人 员 出 庭作 证 制 度 在 我 国设 立 与 否 争 论 已 久 , 一 直 未 能 明 确 。从 侦 查 人 员 的 证 人 资 格 及 其 出 侦 但
庭 的 意 义 , 讨 在现 阶段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障 碍 及 其 建 立 制度 的构 想 。 探
本案 的侦 查 工 作 。 而非 担任 过 本 案 的侦 查 工 作 以
收 稿 日期 :O O O — 1 21— 5 2
作 者 简 介 : 广( 94 , , 东 雷 州人 , 江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反 渎职 侵 权 局 局 长 , 事侦 查 学研 究 。 梁 15 一) 男 广 湛 从
关 键 词 : 人 资格 ; 证 意 义 ; 度 障碍 ; 度 构 建 证 作 制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 8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2 2 1 )4 0 9 — 0 10 —4 0 (0 0 0 — 0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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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作者:王悦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悦,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度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为该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系一常规制度,而我国与之大相径庭。

本文拟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制度完善一、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概述
本文所提到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侦查人员就执行职务时就案件的发生经过以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出庭作证这两种情况。

该制度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具有侦查权力且执行侦查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法庭如实陈述就侦查过程中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或侦查活动的有关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询问,以据此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了解案件事实的事后性。

第二,作证的公务性和经验性。

第三,内容的程序侧重性。

第四,追诉犯罪的倾向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模糊,这一概念的模糊导致侦查人员是否属于证人这一范畴存在较大分歧。

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更是成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罗列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毋庸置疑该规定推动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现存问题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在我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梳理该制度的现存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和推进。

(一)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的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我国的审判实践为出发点,书面审理仍是法官判案的主要形式,法庭认可询问笔录、书面证言的效力,这为证人包括身兼侦查身份的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提供了合理正当的理由,此外,为了应付“诉讼爆炸”,法官一般也不会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的对抗变得形式化,侦查人员是否出庭已经变得无关紧要。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更加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

(二)刑事证据理论的分歧
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学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反对者认为,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前了解案情事实的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侦查人员是在侦查过程中才了解到有关案件的情形,具有可替代性。

如果允许侦查人员出作证,会造成诉讼上的混乱,因为把不同职能集中到一人身上即“自究其证”,就会妨碍案件客观真实。

支持者认为,侦查人员虽然可以在侦查过程中替换,但是当就具体的案件中发现的事实及具体的侦查行为是特定的,是不可替代的,其证言须质证后才能被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必担心他是否为自我证明。

本文认为,侦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不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的工作便暂告一段落,侦查人员依职权不再负责起诉和审判工作。

此外,在法律中,证人在符合如下情况可不出庭作证: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2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侦查人员当然不在上列范围之类,不能因侦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而排除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适格性。

(三)思想观念的限制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思想背景下,“贱讼”“厌讼”“耻讼”的思想根深蒂固——出庭不光彩的心理思想对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此外,我国官本位的思想十分浓厚,中国当下也缺乏明确的限制公权的制度约束。

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成为被质询的对象“会有损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的制约,刑事证据理论的分歧,侦查人员思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对此本文将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
只要刑事诉讼模式不从根本上转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形同死灰,无法真正的得以建立。

审判机关缺乏必要的权威性是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中存在的最大弊端,司法关系链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设置以及相互的链接并不合理。

试图在消除弊端的同时并确立符合现代诉讼观念的诉讼模式,必须改变公检法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模式,确立法院独立审判并最终裁判的权威地位,真正实现从“卷宗主义”向“审判中心”的转变。

(二)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
理论上,刑事证据理论对于侦查人员是否在证人范畴之内、是否应该出庭作证仍然存在争议,争议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对此,法律可以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将出庭作证做为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凡满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侦查人员不得推诿,必须出庭作证。

(三)转变侦查人员的观念
侦查人员更新传统的社会观念,才能使侦查人员自愿作证、积极作证。

要达到此目标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消除特权主义思想,应对自己的身份进行重新的定位,培养权利本位的诉讼理念,认识到出庭作证是其应尽的义务。

同时还应该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储备法律知识、提高表达能力及应诉能力。

四、结语
完善和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容小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只是法庭调查的其中一个环节,只是离案件真相又进一步的阶梯,即使在未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解决了所有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只要不根除官本思想树立法官的权威,不更替以“卷宗主义”为本位的审判模式,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变现存的法律环境,零缺点制度的存在只是法律众多条条框框的又一点缀。

参考文献:
[1]牛娟娟,张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7(1)
[2]何家弘,杨建国“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以为蓝本”[J]犯罪研究,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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