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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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本文作者:刘锐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新兴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是一个探索性的哲学法学流派,是一个富有文化意味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流派,其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法律理论也是相当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那里;但是谈到成熟,谈到真正得到全方面的发展,还应该看近现代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的西欧各国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学成就。

本文主要介绍的正是这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其中,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主要介绍对象,而他们的主要法律理论又以“三自然理论”、社会契约以及分权法治原则等法律理论为核心。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理论的核心(一)三自然理论1、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

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

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2、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

后人称为“天赋人权”。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另外,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

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他的倡导下,这三种权利被载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3、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和追 求 幸 福 的 权 利 。

自然 法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发 展 脉 络
自然 法 思想 萌 发 于 古 希 腊 哲 学 , 中 智 者 学 派 将 自然 和法 区 其 分开 来 , 为 自然 是 明智 的 、 恒 的 , 法则 是 专断 的 。苏 格 拉 底 、 认 永 而 柏 拉 图 和 哑 里 士 多 德则 断 定 能 够 发 现 永恒 不 变 的 标 准 , 作 为 评 以 价 成 文 法 优 劣 的参 照 。斯 多 葛学 派 引 进 了 一 种 新 的看 法 , 设 想 并 了均 等 的 自然 法 , 为理 性 乃 人 所 共 有 , 认 自然 状 态 则 为 理性 控 制 的 和 谐 状 态 , 照理 性 去 生 活 就 是 按 照 自然 生 活 。罗 马法 中 的 自然 按 法 思 想 就 是源 于此 。中 世 纪教 会 法 学 使 自然 法 与 神法 相 一 致 。 启 蒙运 动 以后 , 自然 法 理 论 终 于 变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理 性 主 义 思 想 体 系 。所 谓 独 立 , 指 其 摆 脱 了教 会 和 神 学 的 束 缚 。 霍 布 斯 指 是 出了 社 会 契 约 假 说 , 为 社 会 契 约 是 为 走 出 残 酷 野 蛮 的 自然 状 态 认
普 遍享 有 自然 权 利 。 卢 梭 则 认 为 , 自然 状 态 是 人 类 的 黄 金 时 代 。
在 自然 状态 下 , 有 私 有 财 产 , 有 国 家 和 法 律 , 有 奴 役 。 人 们 没 没 没 过 着孤 立 、 由和 平 等 的 生活 。人 们 普 遍 有 同情 心 和怜 悯 心 , 种 自 这 怜 悯 心 是维 系人 们 的重 要 纽 带 。 在 自认 状 态 下 , 人们 享 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是 不 可剥 夺 的 。 后 人 成 为 天 赋 人 权 。格 老 秀 斯 强 调 私 也

古希腊的理性和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的理性和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的理性和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的政治思想是整个西方政治思想的源头,它为西方政治思想提供了思维模式、理论框架、概念体系和基本的思想素材,其基本的内容主要有:理性的思想方法;自然法理论和民主观念和实践。

理性的思想方法是古希腊文明最突出的精神特质。

理性简单的说就是严密的逻辑思考的方法,它不允许在思维的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形,而理性思考的内容体现为对事物或者现象之后某种不变因素的探索,即探索现象背后的本质。

理性的思想方法一直贯穿了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西方政治思想都是从某种假定的(或不容置疑的)前提出发,通过逻辑论证得出秩序、义务、权利、平等、自由等一系列政治范畴,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各种严密的理论体系。

相比而言,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一般是通过对自然的类比和对人事的推演得出各种政治结论。

而那些假定或不容置疑的前提则一般来自于自然法。

在古希腊人的观念里,这个政治生活和自然界一样,应该存在一些恒久不变、而且彼此之间能相互融贯的基本法则和规律。

这些基本法则被称为“自然”,它们是隐藏在政治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政治思考的终极对象,它们可以通过理性的探索被人所发现理解。

就此而言,“自然法”不过意味着政治世界中某些被理性思考发现的基本法则。

与自然法相对应的就是“习俗”,它指从远古流传下来,并仍在政治系统发挥作用的观念和制度。

但是这些传统习俗是人为的,而非自然,也就是非理性的,因此它具有某些非正义性。

因此,自然法思想经常成为人们批判现实政治的思想工具。

人们相信,在现实政治外,存在某种更符合人类本性的政治与法律秩序。

在古希腊的戏剧——《安提戈涅》里,就提出了现实政治法则与自然法则的关系问题。

戏剧以一场王位继承战争为背景,安提戈涅的两个兄弟,波利奈斯和奥克勒斯为了争夺王位,相互厮杀,最后双双战死,而他们的叔父、国王克雷翁命令不准埋葬波利奈斯,而是让他被秃鹰吃掉。

古希腊人认为,死去的人如果没有被安葬,其灵魂就会永远在大地上游荡,无法找到归宿。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从米利都学派开始就经历了蒙昧的古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近代。

在这一时间轨迹中,西方关于自然的各种学说始终呈争鸣之态和变化之势。

本文以时间为切片对西方从古代到近代自然法思想代表性人物的主要学说和观点进行了叙述与评议。

在此基础上,将二者进行了纵向比较,从自然法的实质内涵、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三个方面分析了三者的异同。

标签: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古代近代比较一、古代:萌芽到质变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人在自然面前软弱无力,自然是那么的强大,不可侵犯。

但总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支配着整个世界,而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领域内的普遍法则和最高规范。

此时其实质是“自然”。

但到了中世纪,神学与自然法相结合,使原本朴素的自然法成为了上帝意志的体现,自然法的实质内涵因此改变了。

1.亚里士多德:自然秩序的自然法从法律的性质、地位的角度出发,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了自然法和人定法。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

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秩序,应该有自然法调整。

自然法性质上是自然的,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其内容普遍适用,并且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 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天生不变的秩序,这种秩序自然地符合正义的要求,即只要存在自然秩序就是必然正义的。

自然秩序是在自然规律有效的运行下才能保持的,自然法追逐自然秩序,那么自然法必定与自然规律有着特殊的联系。

2.西塞罗:人类理性的自然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永恒的印记。

…这是亘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霎间的法。

它是来源与圣灵一样的古老:因为真实、原始、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

” “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讨,…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于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一种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学派,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自然法原则之上,而不应该仅仅依据人为规则或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腊,到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这种思想得到深入发展。

在中世纪的欧洲,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许多法学家查尔斯·蒙特斯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都是自然法思想的拥护者。

此外,在文艺复兴时期,皮科和格罗蒙提尔等法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将自然法学引入了近代。

在十八世纪,欧洲法学家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了显著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自然法学的思想和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制定法律和宪法。

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建立。

人类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政府授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法律和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这些天赋的权利。

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普遍的道德和直觉被认为是法律的基础,这些都是由人的理性所获得的。

该学派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重要的天赋权利之一。

这种思想在现代法律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被应用于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中。

自然法学的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宪法和国际法的制定中。

在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中,自然法学的思想,特别是其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思想,被广泛接受。

自然法学的原则也与一些现代的道德和伦理问题有关,例如人类基本权利、动物权利和环境保护等。

在现代法律领域,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仍然存在。

这一学派的思想提醒着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应该关注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普遍道德原则。

同时,它也提醒着人们注意政府在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重要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

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

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2009.08今日南国2009年08月总第133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09CumulativelyNO.133法学研究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谱系中自然法思想无疑是最为璀璨的。

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

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未来发展。

对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与解读可了解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与真正内涵。

我国对自然法思想的介绍是伴随西方政治思想文化的介绍而引入的对它的理解一直是一种个体视角的分析缺乏一种总体、宏观的统摄与把握造成了自然法思想理解中的诸多误读。

本文拟对自然法作一纵向的考察、分析从历史的境域中去追溯其学说的历史谱系。

一般来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一般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那里其思想孕育在赫拉克里特的“逻各斯”观念中。

其逻各斯主要指的是支配万物运动变化的、唯一而普遍的永恒法则在其观念中亦包含有一种“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这种逻各斯观念是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早期思想渊源。

最早对自然法观念进行的讲座出现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中在该文中卡利克勒斯Cal-lides柏拉图对话录中的一个智者提出强者有自然权利把其意志强加于弱者他认为这是遵循自然行事其依据是自然法则。

对自然法一词的使用目的是为了否定人为的习俗与法则。

首先明确提出自然法思想的人是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一书中明确阐述了自然法思想他认为有两种法一种是特殊的法一种是普遍的法。

“我所说的特殊的法是指每个民族确定的与他们自身有关的法我所说的普遍的法是指与自然相一致的法。

”其后亚氏又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继续阐述了他的看法。

古典自然法思想

古典自然法思想

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

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Cicero)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律师和哲学家,被誉为古典时期最杰出的演说家之一。

他在哲学领域的贡献也非常突出,其中包括自然法思想的阐发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其背景和基本原理出发,进一步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一、背景与起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的传统,特别是斯多亚学派的思想。

斯多亚学派主张人类应当按照自然规律来生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融。

西塞罗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二、基本原理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根植于人类本性和社会关系之中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具体的政府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自然法是一种普遍而固定的道德法则,它是神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正义的基石。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共同理性原则:人人都具备理性,这个理性使得人类能够认识到善和恶的区别,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中。

2. 社会公正原则:自然法要求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和解决冲突时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而是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3. 自由与平等原则:西塞罗认为,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自由与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社会契约原则:西塞罗主张人们应当在社会关系中遵守契约,确保公正和秩序的实现。

契约的原则依托于理性和公正的普遍性。

三、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对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政治伦理方面,自然法强调人的自由与平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道德基础。

此外,自然法还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社会和谐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概念,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不同人对于自然法的解读和理解存在差异,其具体实施可能受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古典自然法学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性和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准则。

本文将从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入手,探讨其对现代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一、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准则,不受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的限制。

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人类理性所能认识到的最高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基础。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启示我们要从普遍性和永恒性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当下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出发,而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和普遍性。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规律,遵循自然法则,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二、强调自然法的客观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提醒我们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避免主观臆断和主观意志的干扰,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强调自然法的优越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优越于人为法的,因为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最高的法律准则。

而人为法则是由人类社会所创造的,是次级的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优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准则。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法,遵循自然法则,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审慎对待人为法,避免人为法的滥用和扭曲,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强调自由和平等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由和平等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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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摘要】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乃其现行的一切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泉,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很多被证明良好的运行有效的政府体制都能够在自然法学里找到源头。

本文是笔者学习自然法思想的一些个人感悟,归纳总结一下,希望能够对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少许借鉴。

【关键词】西方;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
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一)一般历史背景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二)马基雅维利和布丹
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

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

这是马氏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

布丹的政治哲学是新旧政治哲学的奇异混合物,正像16世纪所有的哲学思
想一样。

他已不属于中世纪,但他并未成为近代理论家。

与马基雅维利相比,布丹可以算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因而他总是审慎地思考问题,最后得出结论。

他把马基雅维利感情化的政治理论带回到理性的世界。

二、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我们所说的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就是指非常传统非常经典并且非常成体系的自然法学理论。

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世纪;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地位上看,这种理论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个时期每个代表人物都有具体的法律思想内容,在这里我们只就有关理论做一总体上的介绍。

(一)自然法理论
以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来看,有一种法高过任何城邦法,它是理性的代表,是普适的,这种法就是自然法。

这种理论把自然法推到了最高位置,使其成为了人性的代表。

我们之所以把这种学说叫做“自然法学”,是因为这些学者们都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一切政治社会和民族国家的法。

之所以称其为“古典”就在于此学说很完善,可将之视为一种经典之学。

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大都这样思索: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的一段时期里,人们的生活状态是极其自然的。

在这样的自然形态之下,不存在国家、政府和法律。

人们平等普遍的拥有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上天赋予的,当然也是不能被剥夺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本质区别。

(二)社会契约理论
由卢梭撰写并于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对这一学说假设有着最为独特、最为精辟以及最为深刻的洞见。

在这本书中,卢梭批判了两种国家起源论理论,即家庭起源论和暴力论。

卢梭认为在家庭中,以父母子女之间的爱为基础,而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

对于暴力论,卢梭认为战争总是具有一定目的性,但是当人们都生活在自然社会之中时,谁都不会拥有固定资产,因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可能发生的。

这样就证明了国家并不是产生于人们之间的战争。

卢梭大胆断言:国家产生于契约。

伴随着剩余财富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

由于害怕被掠夺和残杀,人们开始为自由和安全寻找新的出路,即:订立契约。

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寻找一种新的途径,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切身利益。

(三)分权原则
权力是不能被滥用的,人民的自由必须得到保障。

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是最好的出路。

“权力分立”最早是由洛克提出来的。

孟德斯鸠将权力分立具体化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属三个不同国家部门行使,以互相制约。

汉密尔顿在美
国成功实践了三权分立学说。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相互制约,权力均衡。

“牵制与平衡”成为当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宪法性原则。

(四)法治原则
西方法治主义之父当属洛克。

洛克坚持认为:法律是政府统治的基础;立法机关必须正式制定并颁布明确的法律;法律应该被严格的执行;必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的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

卢梭也同样认为,任何一个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法治国。

他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都可以称为共和国”。

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上,个人的利益绝对是第一位的。

国家的主权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

一旦国家不再顾及人民的权益,人民就有权推翻旧政府,签订新的社会契约,建立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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