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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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2004]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19
【实施日期】2004.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0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为解决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并调整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