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浙保监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6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由我局统一领导组织,各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目前各地负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机构具体实施,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本公司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及管理工作。
二、实施时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从2008年7月7日开始实施,各考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4日前上报我局。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实施,每季度授予一次。
三、系统管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的工作均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各考试中心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升级操作系统,确保考试和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可以从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相关系统操作流程介绍。
四、相关要求1.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积极发展和建设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温州保监分局:为提高保险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浙江保险行业形象,现将《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明确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于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向我局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联系人:陈绿莹;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包含营业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内控管理、机构申报等内容。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浙江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章营业场所建设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打造社会大众比较认可的职场视觉环境,具有安全、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渤海保险宁波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一切为了消费者”主题,加快实施“三三行动”,进一步推动我省政保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书面征求各省级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现就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是浙江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政府公共管理和经济民生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行业积极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决策部署,把政保合作作为保险创新的重要内容,借政策之势拓展行业新的发展空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意识不够、存在短视行为,以及少数相关部门对商业保险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出现了低价争抢业务、服务不到位、中途退出合作等一系列现象,因此主动规范和引导保险业务与政保合作是当前的一次积极而重要的工作。
全行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规范政保合作业务,维护市场秩序。
二、明确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的政保合作业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保险机构参与,有财政支持或其他政策扶持,关系到经济民生并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保险项目。
开展政保合作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主动衔接,积极参与。
全行业要主动寻求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把政保合作业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新的契机,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参与,慎重而有效地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岭市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5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岭市
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539号)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变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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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浙保监办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64号)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社团,各外资保险公司杭州代表处:现将《浙江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成立工作小组。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成立工作督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2011年5月30日前上报我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化到管理制度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形成自查报告。
实施方案和自查报告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我局。
三、报送推进情况。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步骤和内容有序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时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并以电子版形式不定期报送本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联系人:朱园圆、袁冠祺,电话:85778826,传真:85777754,电子邮箱:*****************。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浙江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一切为了消费者”这一主题,特就进一步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拟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落实“三三行动”,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地解决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产险省级分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控能力,提升产险公司集中管理和抗风险水平,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汇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因业务量、技术和系统等问题影响集中工作进度的,必须及时汇报沟通,以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三、请各单位将本公司“十大集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已经实现集中的公司上报已有的集中文件和制度。
联系人:王奇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附件: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浙江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产险公司内控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现就推动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监管推动、系统改造、技术应用、制度完善,推进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方面,涉及业务核保、出单网点、配件核价、案件调度、核损核赔、预算审批、财务支付、营销人员、电子档案、关键岗位等十个关键环节,实施省级公司集中管理。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33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和审慎原则,切实加强反洗钱内控管理,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具体要求落实到经营管理的相关环节,提升防范和处置洗钱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机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等有关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内控管理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级以上保险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履行同等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负责人及承保、理赔、合规、财务、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现有的内设机构,作为反洗钱日常管理机构,并设立反洗钱岗位。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日常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浙保监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66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为促进我省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工作开展不规范、市场混乱、理赔承诺不兑现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存在商业贿赂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将学生平安保险与其他险种混淆,误导了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导致了学生平安保险投保率降低,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7号文件中关于“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精神,充分认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市场秩序,正确宣传学生平安保险的知识和作用,提升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对学生平安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和改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9]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
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3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筹),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
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改革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制度,推进产品市场化进程,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监管效率,我会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以下简称自主注册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鼓励财产保险创新和提高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以坚持财产保险产品市场化改革为方向,按照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稳步推进自主注册改革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认真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改革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推进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市场化进程。
2.多方参与,责任明确。
发挥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社会公众等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监管指导、协会自律、市场主体注册、社会公众监督的整体架构。
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公司加强产品内控管理。
3.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已注册产品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强产品透明度。
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改革目标。
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监管制度体系,深化产品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备案产品管理方式,强化产品管控,提高监管效率。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释放和激发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黄雁南等人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黄雁南等人
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1.24
•【字号】浙保监许字[2009]第3066号
•【施行日期】2009.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黄雁南等人任职资
格核准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3066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陈玮刚等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阳光财险[2009]122号)及其补正材料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黄雁南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其担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9年11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各协会应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二、对于已有且仍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定查询时限内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各相关单位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对于已超过查询时限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不必申报。
三、各协会应尽快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登记,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子系统录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唐炯,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
第三条浙江保监局负责监督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培养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疏于管理,保险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时有发生,隐藏着较大风险。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和讲座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原则上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
产品说明会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具体负责,营销员个人不应举办本意见所称的产品说明会。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下发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指导和管控。
管理制度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印制、讲解人员资质审核、文字与声像档案留存等。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
各省级分公司在明确授权条件后,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一级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产品说明会申请进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应加强明查暗访,对存在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的,应取消该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审批权限。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保监资金〔2017〕28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
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1号主席令)的规定,办公室结合我省保险业及我局实际,修订了我局信访工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浙江保监局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浙江保监局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保险信访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保险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浙保监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87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销售误导行为,整顿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治理,一方面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提高公司销售误导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从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寻找产生销售误导行为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杜绝销售误导行为。
二、组织领导浙江保监局成立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吴勉坚局长任组长,段宗华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牟忠枢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单谷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协会秘书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协调各地市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对象和重点(一)治理对象浙江省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治理重点本次综合治理的重点是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误导行为。
其主要环节是:1.产品宣传环节。
主要包括:⑴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否在营业场所(包括兼业代理网点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⑵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招贴画、建议书以及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等,下同)是否只能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并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