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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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7号《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0年10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一、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报送。

四、法规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批准的决定、法规文本、说明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10份。

五、报送备案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接收、登记、存档。

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按照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法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六、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规的目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

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八、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稿: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稿: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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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稿: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稿: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xx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一准确把握备案审查制度的时代脉搏。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通过开展制度化常态化和实质化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纠正不符合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法规规和其他规范性,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备案审查,能够有效清理违宪违法行为,防止权力可能作出的不当行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必须主动倾听人民呼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民之所盼化为审查纠错的实际行动。二探索形成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几点做法。一是建立报备情况核查机制。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备情况进行主动核查。二是探索提前介入机制。省政府规在草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三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报备后,根据内容分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四是开展专项审查工作。五是建立重点审查机制。对于报备的涉及重要民生的规和规范性组织重点审查。六是健全审查建议反馈机制。七是建立分级纠错机制。八是丰富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三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一是报备的范围认识不一。二是人大各专委会的审查难以形成合力。三是审查人员缺乏且能力不能胜任。四对备案审查顶层设计的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决定命令”的内常委会对违法更多的审查纠正权力。三是规范人大内部的审查权责。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并结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将审查流程细化审查责任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3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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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备案审查制度面临着不少的缺陷:备案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的冲突;备案审查性质的模糊;备案机关缺乏上位法解释权等等。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度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备案审查改变或撤销上位法解释权事先审查备案的原意是备查,即备份在案,以供查考。

这种意义上的“备案”与“登记”的性质相同,在我国法律中非常普遍。

在立法领域中,现行宪法第100条首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虽然宪法第67条同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即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

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全真模拟试卷含解析

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全真模拟试卷含解析

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全真模拟试卷一、数量关系1.1/2,1,7/8,5/8,13/32,()A. 1/4B. 15/64C. 11/64D. 7/642.如图ABCD十一个梯形,E是AD的中点,直线CE把梯形分成甲,乙两部分,其面积之比是15:7。

请问上底AB与下底CD的长度之比是:A. 5:7B. 6:7C. 4:7D. 3:73.小王近期正在装修新房,他计划将长8米、宽6米的客厅按右图所示分别在各边中点连线形成的四边形内铺设不同花色的瓷砖,则需要为最里侧的四边形铺设多少平方米的磁砖()A. 3B. 6C. 12D. 244.5,6,(),10,15,30A. 7B. 9D. 9.55.宪法与法律的最主要区别有()。

A、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B、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严格、更复杂C、具有最高法律效力D、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6.在农业部门中所存在的“肥田出瘪稻”现象体现的是经济学中的()。

A、边际效用递减规律B、边际产量递减规律C、规模报酬递减D、机会成本原理7.某市出租车运费计算方式如下:起步价2公里6元,2公里之后每增加1公里收费1.7元,6公里之后每增加1公里收费2.0元,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计算。

某乘客乘坐了31公里,应该付多少元车费?()A. 63B. 64C. 65D. 668.9.6,48,12,36,18,()A. 4.5B. 9C. 189.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目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7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600多件,经济特区法规近300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审查机构,使法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此项工作,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A、立法权B、任免权C、监督权D、重大问题决定权10.8,2,-2,-4,-4,()A. -3B. 2C. 3D. -211.我国的政体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坚持有件必备。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加强备案工作。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历史沿革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历史沿革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并于2020年8月17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距离我国1982年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1989年公布实施《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已经分别过去了39年和32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完备程度与运行实效是我国人民民主与法治发展的“晴雨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下合称“一法一规则”)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职权和议事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度探索始终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值此“一法一规则”修改之际,有必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梳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立法状况的历史进程,可以将其立法沿革大致分为改革开放之前工作程序惯例化阶段和改革开放之后专门化立法阶段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之前工作程序惯例化阶段1.《共同纲领》时期(1949年至1954年)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依据《共同纲领》规定,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

因而1954年之前,我国并不存在全国人大运行的实践,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两个承载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能的主体上。

浅谈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9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这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任务更重、标准更高。

如何正确认识并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是每位人大工作者应该思考的课题。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它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

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或撤销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提升监督实效的有力手段。

立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使这一职权得以充分行使。

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这种监督方式目标明确、标准明确、纠正方式明确,能够发现在执行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制止违法的错误决策,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措施,能够充分体现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规范性文件直接调整的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旦“搞土政策,搞变通”,会对一个地区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产生损害,影响远大于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19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

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本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军事规章和其他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接受备案的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过去一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坚持和完善相关领域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

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总体上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8•【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计划都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常委会领导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经过持续努力和有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推进,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围绕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扩大备案范围,加大审查力度,丰富审查方式,增强纠错刚性,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纠正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或者不合时宜的规定。

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关系重构

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关系重构

2023年第2期•主题研讨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关系重构李少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 100091]摘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

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

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

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

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

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

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关键词: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宪法监督;提请机制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02-0046-17一、问题的提出按照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7条、第99条、第100条等条文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可以处理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各类法规)。

〔1〕基于此,理论界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具有合宪性审查的内涵,或发挥了合宪性审查的功能。

〔2〕202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了拘束作者简介:李少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1〕2022年10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阴邓华晖袁傅思明渊中共中央党校袁北京员园园园怨员冤摘要院实践中袁备案审查制度尚存在主体二元复合尧启动机制乏力尧备案审查权过于集中尧责任追究机制缺位等问题遥按照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制度提出的野有件必备尧有备必审尧有错必纠冶新要求袁应构建单一主体结构机制袁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全部的规范性文件曰健全以野五大机关冶为主袁其他国家机关尧社会团体尧企事业组织尧公民为重要补充的启动机制曰确立层级化尧系统化的备案审查机制袁备案审查权适度下放曰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遥关键词院备案审查制度曰规范性文件曰主体责任曰层级化中图分类号院阅远圆源文献标识码院粤文章编号院员园园苑原愿圆园苑渊圆园圆员冤员员原园园员怨原园愿收稿日期院圆园圆员原园员原员缘作者简介院邓华晖袁中共中央党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袁研究方向为宪法尧宪法史尧立法学曰傅思明袁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袁博士研究生导师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尧宪法史尧港澳基本法遥基金项目院本文系教育部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野十三五冶重大项目野中国特色依宪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冶的阶段性成果遥一尧备案审查制度概述备案审查是指立法主体把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备案审查主体报送备案袁由备案审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依申请审查备份在案的规范性文件并作相应处理遥渊一冤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在我国袁学术界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袁主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遥前者认为袁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尧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袁包括行政法规尧地方性法规尧自治条例尧单行条例尧国务院部门规章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尧决定尧命令和司法解释等遥咱员暂后者认为袁规范性文件渊亦称野行政规范性文件冶冤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袁在法定权限内指定的除员怨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尧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袁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尧命令尧指示和行政措施等遥咱圆暂即将行政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外袁仅指政府制定的决定尧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袁通俗地说就是野红头文件冶遥实务界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也未达成统一袁如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曳渊以下简称叶监督法曳冤第二十八条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采取的是广义说袁而国务院印发的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曳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采取的则是狭义说遥因笔者欲从宏观上探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袁从广义上理解野规范性文件冶会更全面尧更完整袁故以下行文中的野规范性文件冶采广义说遥渊二冤备案与审查关系之辨备案是指立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将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间内向特定机关进行报送尧登记尧存档袁以备审查曰审查是指备案审查主体对备份在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合宪尧不合法的情况进行研究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遥咱猿暂我国学界对于备案和审查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院前一种观点主张备案就是备份在案袁以备审查袁野以备审查冶是备案的主要目的遥备案审查主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需要一一进行审查袁咱源暂是否需要对备份在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由备案审查主体按照具体情况自由裁定遥换言之袁备案审查主体对于是否需要研究审查采取野不告不理原则冶袁仅当相关人员或机关就某项规范性文件不合宪或不合法而提出申请时才启动相关程序对被申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审查遥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袁备案与审查是两种不同性质与内涵的行为袁备案属于知情权的范畴袁审查则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之上的审议权袁二者是立法监督的两个环节袁是两种制度遥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袁但后者并不一定就是前者的必然延伸遥咱缘暂简言之袁该观点将备案和审查视为立法监督的两个独立环节袁备案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审查遥后一种观点主张备案就要审查遥即对于备份在案的规范性文件袁备案审查主体必须全部进行审查袁且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报备主体提出审查意见袁若在限定时间内不向报备主体反馈审查意见的袁则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符合宪法尧法律的规定遥咱远暂持该观点的学者把备案和审查视为一个整体袁认为备案是审查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袁审查是备案的必然延伸和结果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院其一袁备案审查的自身价值在于维护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尧权威性袁若备案仅仅是为了让规范性文件备之可查而无强制审查的要求袁极易使备案审查制度流于形式遥其二袁备案审查属于立法监督制度袁且为事后监督袁这与规范性文件一经通过和公布即生效并不冲突遥具言之袁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通过尧公布后即刻生效袁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合法尚未确定遥在规范性文件通过尧公布尧报备并由备案审查主体审查后进行纠正的整个过程中袁规范性文件一直处于生效状态袁即便因不合宪或不合法而需要纠正袁在纠正前也不妨碍其效力遥至于野如果强制要求备案审查主体研究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袁不提出则认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与法律冶咱苑暂的情况袁实质上是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合宪尧合法的认定和确认袁并非该规范性文件生效的条件袁因此不能说备案是立法程序的继续遥实际上袁备案审查的作用在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尧合法性进行监督袁相当于将备份在案的规范性文件野过滤冶了一遍袁把不合宪尧不合法的内容野过滤冶出来并及时进行纠正遥从这一意义上说袁备案审查不仅是立法监督制度袁更是一种纠错程序遥其三袁主动行使审查权是备案审查主体的职责遥立法监圆园督的目的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尧合法性袁若有被认为与宪法尧法律相抵触的袁享有立法监督权的机关可以依法不予批准尧予以撤销尧宣告无效袁从而使该规范性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遥咱愿暂撤销权是备案审查主体的职责袁是审查权的延伸袁审查权服务于撤销权遥可见袁备案和审查皆属于立法监督制度且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袁若只有备案而没有或者选择性地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尧合法性袁那么备案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立法监督曰若没有备案袁审查也将无从谈起遥渊三冤备案审查制度的价值其一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野科学立法尧严格执法尧公正司法尧全民守法冶遥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袁发现并纠正其中不合宪尧不合法的内容袁有助于野科学立法冶袁保证立法的统一性尧一致性遥其二袁要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袁需要一系列的机制尧制度设计作为支撑遥备案审查通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尧合法性进行审查袁撤销或改变其中不合宪尧不合法的内容袁有助于宪法的贯彻落实遥其三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冶袁尽管合宪性审查工作中不必然涉及备案和审查袁但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或改正其中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袁能够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便利遥有学者认为袁在对某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袁应当适用野合法性审查优先原则冶袁在合法性审查无法解决问题时才适用合宪性审查袁即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一项前置的野过滤冶机制遥咱怨暂二尧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困境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圆园员愿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曳渊以下简称叶圆园员愿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曳冤提出要野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耶有件必备尧有备必审尧有错必纠爷的要求袁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袁加大监督纠正力度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冶遥目前来看袁备案审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袁但在机制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遥渊一冤主体二元复合依据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曳渊以下简称叶立法法曳冤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袁备案审查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类遥国家权力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司法解释袁行政法规袁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袁设区的市尧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袁自治州尧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曰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本级地方政府规章袁设区的市尧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尧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遥行政机关为国务院及省尧自治区人民政府遥国务院负责备案审查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袁设区的市尧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袁自治州尧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袁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曰省尧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设区的市尧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遥从中可以发现袁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范围基本上是复合的袁这使得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遥圆员一方面袁依据叶立法法曳第九十七条规定袁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袁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袁有权撤销同宪法尧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袁有权撤销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曰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曰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曰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曰省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曰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袁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遥但若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尧合法性审查出现不同意见时该如何裁决袁目前尚不清晰遥另一方面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叶行政法规尧地方性法规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尧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曳渊以下简称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曳冤的规定袁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袁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袁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袁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袁应当在公布后的猿园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遥报送备案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接收尧登记尧存档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按照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袁将报送备案的法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遥每年员月底前袁各报送机关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规的目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遥国务院尧中央军事委员会尧最高人民法院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尧自治区尧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渊以下简称野五大机关冶冤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遥野五大机关冶之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尧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遥需要审查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袁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遥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遥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秘书长批转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猿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遥经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查袁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不抵触的袁专门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曰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袁专门委员会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查的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交换意见袁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曰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应共同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和法律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的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经秘书长同意后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袁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袁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遥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抄送常委会办公厅遥制定机关研究提出的是否修改的意见在向专门委员会反馈后袁由接收反馈意见的专门委员会将原件一式三份送常委会办公厅遥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圆圆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遥法规审查工作结束后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遥这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流程袁在二元主体结构下运作起来更为复杂袁这也导致备案审查的周期过长遥渊二冤启动机制乏力目前启动备案审查有两种方式袁即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遥主动审查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定机构主动审查报备主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遥由于其并非必然审查袁只有当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才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袁因此可能会导致特定机构怠于履行职责袁且不符合野有备必审冶的新要求遥被动审查是指备案审查主体依申请审查报备主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遥依据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曳的规定袁野五大机关冶及其他国家机关尧社会团体尧企事业组织尧公民可就不合宪尧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研究审查遥对于野五大机关冶提出的审查要求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曰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尧社会团体尧企业事业组织尧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袁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遥从处理方式上的细微差异可以看出袁野五大机关冶是启动备案审查的主要力量袁而其他国家机关尧社会团体尧企事业组织尧公民是启动备案审查作出重要补充遥但现实中截然相反袁其他国家机关尧社会团体尧企事业组织尧公民野依申请审查冶十分活跃袁野五大机关冶却从未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过审查要求袁导致叶立法法曳由野五大机关冶提请审查要求的规定成为野僵尸冶条款袁咱员园暂进而使备案审查处于野必然冶审查启动主体不作为尧积极作为的启动主体不能要求强制审查的尴尬境地遥究其原因袁野五大机关冶既是立法主体又是审查启动主体的身份必然会导致其在提请审查要求时产生野主体不适冶或野主体错位冶问题遥咱员员暂一方面袁野五大机关冶通常不会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袁一旦发现其中有不合宪尧不合法之处只需自行修改即可曰另一方面袁为避免产生野冲突冶袁野五大机关冶中的任何一个也不会就其他四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要求遥渊三冤备案审查权过于集中目前袁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负责备案审查遥然而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立法权袁繁重的立法工作已然使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袁而国务院负责行使最高行政权袁其行政事务更为繁杂袁这使得二者在面对备案审查工作时有些野捉襟见肘冶袁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野有备必审冶的任务遥相形之下袁按照叶立法法曳的规定袁地方人大常委会仅负责备案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和本辖区内设区市级别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袁省尧自治区人民政府仅负责备案审查设区的市尧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袁无法承担更多的备案审查工作遥由于备案审查权过于集中袁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超负荷工作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效能遥渊四冤责任追究机制缺位权力和监督是双生体袁存在权力的地方就应当存在监督袁而监督有赖于通过责任追究实现对权力的控制遥备案审查作为一种监督制度袁其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备遥一是对报备主体追责的规定不细遥除圆猿规定野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袁限期报送曰逾期仍不报送的袁给予通报袁并责令限期改正冶外袁叶立法法曳叶监督法曳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曳只是规定行政法规尧地方性法规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尧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猿园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袁在逾期报送责任追究上均未作进一步的明确遥对于制定不合宪尧不合法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主体该如何追责袁以上三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未作规定遥实际工作中袁因追责问责不严袁报备主体怠于履行报备职责或随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偶有发生遥二是对报备主体追责的强制力不足遥叶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曳虽规定对不报备或逾期报备的报备主体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袁但野通报冶野责令整改冶仅是针对政府系统的报备主体遥因其法律效力层级偏低袁无法覆盖到全部的报备主体袁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且震摄力不足遥加之负责追责问责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与很多报备主体相同袁在与其交涉时并无级别优势袁导致追责力度不足遥野不报备也不能被追责冶袁这极易导致报备主体怠于履行报备职责遥三是对审查主体追责的规定缺失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对备案审查主体的责任加以规定袁导致现实中出现了备案审查主体因自身失误没有接收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作出错误判断尧不积极主动履行主动审查职责等情况遥久而久之袁这些问题可能会逐渐放大袁从而给备案审查主体带来负面影响遥三尧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渊一冤构建单一主体结构备案审查机制基于备案审查二元主体结构下产生的审查结果冲突尧备案周期过长等问题袁有学者认为袁应改变当前地方性法规须向国务院备案的做法袁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系地方性法规审查主体以及国务院系政府规章审查主体的分工遥咱员圆暂即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进行备案审查袁行政机关系统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负责进行备案审查遥笔者认为袁该观点是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可行选择袁在此基础上可更进一步袁构建单一主体结构备案审查机制袁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全部的规范性文件袁从根本上解决备案审查二元主体结构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遥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置一个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袁备案审查机构下设两个部门分别负责处理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和行政机关系统的规范性文件遥二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野平级备案审查冶袁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每个层级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同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遥其中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遥三是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内部实行野层级备案审查冶袁即上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遥从理论上看袁构建单一主体结构备案审查机制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要求袁符合宪法规定和人大制度袁对进一步落实人大监督权和撤销权尧保障人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极具意义曰从实践上说袁构建单一主体结构备案审查机制需要对现行叶立法法曳叶监督法曳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曳叶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曳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法条进行修改袁这是一项艰难尧繁杂的工作袁但并非不可完成遥渊二冤健全备案审查启动机制在备案审查单一主体结构下袁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央层级的备案审查主体袁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圆源。

适用于新教材2024版高考政治一轮总复习课时规范练20部编版

适用于新教材2024版高考政治一轮总复习课时规范练20部编版

课时规范练201.“法者,治之端也。

”治理国家和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这是因为( )①法治是以理性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②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④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B.①③C.②④D.③④,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是因为法治是以,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①②正确;③④不符合题意。

2.中华法系起源于尧舜禹时期的皋陶兴“五教”、定“五礼”、立“九德”、亲“九族”。

子产“铸刑书于鼎”是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周礼》。

在中国封建时代,礼和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

章太炎曾指出:“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

”由此可见( )①法律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②统治阶级的思想决定着法的内容③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方式④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B.①④C.②③D.③④,法律并非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①说法错误;法,②说法错误;题意表明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方式,③④符合题意。

3.近年来国家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多位知名网络主播因涉嫌偷逃税款被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每个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依法纳税。

同时,网络直播行业也要加强自律,实现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 )①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社会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②法律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④以法治精神滋养道德,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B.①③C.②④D.③④,每个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依法纳税,这意味着法律,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正确;同时,网络直播行业也要加强自律,实现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社会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①正确;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②错误;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④错误。

让备案审查制度全面“动起来”

让备案审查制度全面“动起来”

让备案审查制度全面“动起来”作者:吴启超来源:《人大研究》2019年第06期自201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连续两年向常委会报告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集中公布了备案审查工作中推动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纠正的十大“问题文件”,在全社会引发舆论热议,也进一步彰显了备案审查这一宪法性制度的刚性力度。

相比于国家层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频频“亮剑”,地方人大特别是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则显得“不温不火”。

究其原因无外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主观上重视不够,客观上力量偏弱、体制机制不顺畅。

如何让备案审查制度在地方,特别是设区的市人大真正“动起来”,充分发挥好其法律监督职能呢?一要强化重视程度,加强能力建设。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对新时代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无论是审查主体还是审查对象都要充分认识到,备案审查制度是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关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要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实现具体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管、业务有人办。

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方式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审查工作,形成“专业人”做“专业事”,“术业专攻”“各尽其能”的备案审查新模式。

二要理顺体制机制,凝聚工作合力。

备案审查工作从来不是“一家之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首先,要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定期沟通,协作配合,确保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不遺漏”。

其次,要处理好人大内部分工,发挥好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统”的职能和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确保规范性文件审查准确无误,“不说外行话”。

第三,要完善政府内部监督程序,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结合实际对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有进有退”。

第四,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始终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源头上确保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越权”“不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陈道英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备案审查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备案并行主动审
查的做法;《立法法》制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查上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

从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做法均收效甚微。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建立以重新构建的被动审查制度为主、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导的法规清理和立法评估等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各机关互相协作的法规审查体系。

【总页数】8页(P108-115)
【作者】陈道英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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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视角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及其功能定位——兼论新时代合宪性审
查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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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作者:
来源:《公民导刊》2018年第11期
《法制日报》·2018年10月9日
当前,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正积极有序地进行,但在实际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对此,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又有新动作。

为实现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目前,该规定草案已形成讨论稿。

草案贯彻了中央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于近期专门召开座谈会,邀请地方人大相关负责人以及多位高校专家学者参加。

与会人员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人大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被撤销或者纠正后的溯及力等草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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