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通[2007]149号-电子版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关于批准19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关于批准19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27
•【文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
•【施行日期】2009.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197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2009年8月27日
备注:1.GB/T 5953-1999已被代替完
2.从即日起,废止GB/T 21783-2008塑料毛细管法和偏光显微镜法测定部分结晶聚合物的熔融行为(熔融温度或熔融范围)。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9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79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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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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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废止文件公告
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0年3月1日印发
—9 —。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一、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国质检卫[2012]831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
(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8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总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口岸核心能力评估工具》,结合中国口岸实际情况和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口岸开放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质监网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网办〔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做好企业产品入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要求,推进办编写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细化了产品入网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现将此细则发给你们,于2008年5月20日实施,望各局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以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编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监管网简介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一、总局推进办职责二、省推进办职责三、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职责四、中信国检公司职责第三部分产品入网流程一、入网说明二、入网流程图三、入网流程说明第四部分入网信息变更一、管理信息的变更二、服务信息的变更三、一般信息的变更第五部分入网资格注销第六部分监管码质量服务一、质量检测二、质量调查附件1:生产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入网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首批入网产品最小赋码单元参照表附件4: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印制规范附件5:入网常见问题附件6:总局推进办及各省推进办一览表附件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一览表附件8:中信国检公司及分公司一览表前言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切实做好产品入网工作,现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查询、通报操作指南》编写此工作细则,明确产品入网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标委计划函[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国标委计划函[200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质检中心,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为加强标准化科技工作,加快标准化工作的创新步伐,并以科研带动我国国家标准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标准化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征集2007年度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
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1.在组织申报项目时要根据《2007年度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做好申报工作;2.重要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项目应与2007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相结合,完成时限要控制在2007年度内;对于指导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的标准化研究项目可跨年度完成;3.科研项目一律按《国家标准委科研项目建议书》填报(附件2),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正式函报我委计划和信息部,电子版发至************.cn。
联系单位: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联系人:齐春辉联系电话:82262903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2007年度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报送项目汇总表3.《国家标准委科研项目建议书》附件1:2007年度国家标准化科研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征集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以科技为手段,全面提高标准的市场适用性;(二)坚持国际化原则,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努力实现从“国际标准本地化”到“国家标准国际化”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三)坚持重点保障原则,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8•【文号】质检办质[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提高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监管网”)推进工作效率,根据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意见,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对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经总局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现将修改后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印发你们。
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手册││(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2007年5月18日│└───────────────────────┘目录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工作流程表企业入网登记表(略)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责入网企业职责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产品质量实施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
该系统对每一件入网产品标注数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信息终端等途径查询产品真伪;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掌握产品营销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有关假冒产品的信息并采取处置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11日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规范和指导检疫犬的使用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总局动植司。
附件: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疫犬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检疫犬在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检疫工作中主动、快速搜检的能力,提升“人+机+犬”综合查验模式的效果,防止动植物病虫害随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传入传出,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以及生物物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检疫犬工作、对检疫犬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疫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按照训导员的指挥,在检验检疫工作场所对行李物品、邮寄包裹进行搜检,从中发现隐藏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工作犬。
本办法所称的训导员是指对检疫犬进行训练、带检疫犬上岗执勤的人员。
第二章检疫犬的挑选和配置第五条根据检疫犬使用方向,检验检疫机构应选择嗅觉灵敏、体型适中、抗病力强、无攻击性、兴奋性高、适应性强的犬种,以6月龄至12月龄的雄性为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的通知⽂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颁布⽇期:2007-04-23执⾏⽇期:2007-04-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进⼀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免检⼯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并经2007年4⽉18⽇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七年四⽉⼆⼗三⽇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1 总则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免检⼯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为。
1.4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治区、直辖市企业进⾏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产企业进⾏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为进⾏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质检办量函[2007]30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18日质检办量函〔2007〕307号)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落实2007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及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计划,做好2008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及计量器具比对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07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一)各技术委员会要按照《2007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项目表》(见附件1)、《2007年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项目计划表》(见附件2)尽快落实计划项目。
(二)各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制定、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时,要积极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标准等技术文件。
(三)各技术委员会要认真检查2006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结转项目以及国内计量基、标准比对项目完成情况。
已审定通过的完成项目,要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四)凡经技术委员会年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批稿),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有关规定,方可上报。
二、申报2008年度计划项目的要求(一)各技术委员会申报2008年度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计划项目时,以修订1999年以前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以及涉及强制检定的、执法急需的计量器具为重点,提出制定、修订计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国质检质[2007]624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质〔2007〕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加强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以全过程监管为目标构建完善质量监管链条的重要手段,是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突出实施电子监管的重点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的要求,2008年6月底以前,《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100%实现赋码上市。
2008年6月以后,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面覆盖。
有效支撑全程监管的两个链条: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的重要作用,为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标准、出厂检验、流通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为从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标准、出厂检验、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的各个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质量追溯提供信息。
二、实施分步推进为实现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目标,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将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迅速组织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贯彻落实通知的宣传培训和摸底工作,培训本系统省、市、县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1•【文号】质检特设函[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我局调整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编号方法,现予以公布。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中的《证件编号方法》和《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1号)中《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方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方法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二00四年三月一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办法一、基本格式×××××××××-××××有效期年份顺序号地区代码机构类型代号证书项目代号共14位,包括“-”。
二、代号含义(一)证书项目代号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7。
(二)机构类型代号由一个数字表示┏━━━━━━━━━━━┯━━━━━━━━━━━┓┃机构类型│代号┃┠───────────┼───────────┨┃质检系统检验机构│1┃┠───────────┼───────────┨┃自检检验机构│2┃┠───────────┼───────────┨┃行业检验机构│5┃┠───────────┼───────────┨┃无损检测机构│3┃┠───────────┼───────────┨┃气瓶检验机构│4┃┠───────────┼───────────┨┃型式试验机构│6┃┠───────────┼───────────┨┃水质检验机构│7┃┗━━━━━━━━━━━┷━━━━━━━━━━━┛(三)地区代码由两位数字表示,含义是审批机关所在省级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国质检监[200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
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 (2)第三章查验设施及配套设备 (2)第四章附则 (3)附件1:口岸查验机构查验能力建设要求 (5)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质检系统口岸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国质检科〔2010〕4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技术查验机构的查验设施规划及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中口岸技术查验机构是指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的技术机构。
第五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其职能范围内的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定期将建设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第六条质检总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直属单位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口岸技术查验机构领导层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持续推进机构设施配备建设。
第八条口岸技术查验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查验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保障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二)计量检定制度;(三)标准跟踪制度;(四)绩效考核制度;(五)培训考核制度;(六)安全防护制度;(七)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第九条口岸技术查验机构信息化建设应达到如下水平:(一)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应采用单机或网络化的电子管理系统;(二)口岸技术查验机构应按要求使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单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8•【文号】国质检通函[2007]996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单证的通知(2007年12月8日国质检通函[2007]99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总局制作了新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见附件1)、《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见附件2)、《航海健康申报单》(见附件3)、《列车健康申报单》(见附件4)。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取代《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新版格式编号为[6-5(2007.12.8)*1),于印发之日起启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单证,按空白证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二、以《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取代《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新版格式编号为[8-2 (2008.3.1)*1),于2008年3月1日启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证书,按空白证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三、以《航海健康申报单》取代《航海健康申报书》。
《航海健康申报单》分中文版和英文版,中文版编号为[1-4C(2008.1.1)*1],英文版编号为11-4E(2008.1.1)*1),于2008年1月1日启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单证,按空白证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四、增加《列车健康申报单》,编号为[1-4-2(2008.1.1)],于2008年1月1日启用。
另外,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为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编号4-2)由两联调整为三联。
云南海关
关于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边境陆路口岸联检查验设施建设,使我省国家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既能体现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安全,又能保证口岸人员、货物、车辆安全畅通,促进口岸经济的发展。
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海关总署[2006]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函[2007]149号)、关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公境[1999]69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并结合我省边境陆路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的建设。
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是指口岸查验单位在口岸现场对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查验监管时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查验监管场地、查验、监控设备设施和现场办公、业务用房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用房等。
本意见不包括口岸非现场配套设施(主要指口岸查验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
三、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应结合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要求、口岸通关量的规模、口岸便利化通关功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进行规划和建设。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和电子口岸建设所需的设施条件。
四、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口岸城镇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及地域文化特点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及抗震防雷等规定。
五、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等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检定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检定规程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22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7]950号
•【施行日期】2007.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检定规程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7〕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3月8日发布了,“JJG307-2006机电式交流电能表计量检定规程”(下称“规程”),并定于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
针对规程实施后出现的问题,根据全国电磁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规程3.1基本误差条款,表2中“关于1级有功电能表在Imax条件下,不平衡负载时的误差与平衡负载时的误差之差不超过±1.5%”的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缓至2010年9月8日开始执行,其余规定保持不变,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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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通〔2007〕149号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506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再次组织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 (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第五条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
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
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第二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
第十四条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设计流量。
第十五条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需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
第二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本规定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制定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
第二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预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跨境工业园区,进出境集装箱/车辆检查场(含后续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含国际邮包、快件)监管点、季节性口岸、临时开放口岸、专用码头、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等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卫生监督(标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圃)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设施等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预先做好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等购置的预算工作,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通[2004]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含集装箱,下同,略)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第四条依据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990人次、24艘次船舶、51525吨货物和343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990×0.2+年出入境船舶量/42×0.2+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1525×0.3+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3435×0.3本公式中的:0.2、0.2、0.3、0.3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海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82平方米。
第七条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82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第八条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