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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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粤司[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2009]97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落实或参照执行。

在落实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厅信访办联系。

联系人:文芳芳,联系电话:86351250。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任务目标通过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领导带头,责任明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倾听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发现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整决策,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接访领导厅领导班子成员。

四、接访范围(一)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二)反映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三)办理难度大,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疑难案件或历史积案;(四)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五)领导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和信访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

(⼴东省委组织部、⼴东省委政法委、⼴东省⼈事厅、⼴东省司法厅2001年3⽉22⽇发粤⼈发[2001]56号)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司法⾏政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警录⽤、选调⼯作,保证录⽤、选调⼲警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条例》、《⼴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及《中共⼴东省委贯彻的意见》(粤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省司法⾏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司法⾏政机关录⽤正科级以下(不含县级司法⾏政机关领导⼲部)⼲警(包括调任、转任⾮⼴东省政法系统⼈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部);从⾮司法⾏政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员以及县级司法⾏政机关领导⼲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录⽤、选调为司法⾏政⼲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为的;(五)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本⼈划不清界限的;(六)因贪污、盗窃、⾏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操守品⾏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司法⾏政⼯作的。

第⼆章 录⽤第⼀节录⽤原则、程序 第四条 录⽤司法⾏政⼲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法进⾏。

第五条 司法⾏政机关录⽤司法⾏政⼲警,主要⾯向普通⾼等、中等学校毕业⽣和军转⼲部;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职位可从具有⾼中以上⽂化程度的其他⼈员中招考。

地级以上司法局(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机关录⽤的司法⾏政⼲警必须具有⼤专以上⽂化程度。

第六条 录⽤司法⾏政⼲警的基本程序: (⼀)编制录⽤计划; (⼆)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和试⽤。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粤司办[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7]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自1990年开展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以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直监狱、劳教所的档案管理基本上都达到了省特级标准;绝大部分县(市)、区司法局达到省一级或二级标准。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全系统档案工作者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县(市)、区司法局的档案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二是部分单位对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不力;三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

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解决目前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省厅加大了对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扶持力度,各单位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档案基础设施的投入,档案工作还未达标的单位要争取早日达标;已经达标的单位要进一步改善条件。

二、重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的日益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也是大势所趋。

今年二月初,省档案局领导来我厅检查工作时明确指出:2008年前,各单位必须完成历年来文书档案的电子目录,2008年以后,逐步实现全文检索,实现网上查(存)档,资源共享。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档案管理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中。

三、加大对基层检查指导力度。

近几年,由于省厅档案室人员变更、人手紧缺等原因,对各单位的指导不够,档案工作人员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也不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粤司[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粤司[2007]44号)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

希望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

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广东省司法厅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一、“部门排头兵”(4个)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省女子监狱省高明监狱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二、“岗位排头兵”(8名)何放省东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赖加敏省蕉岭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刘德献省三水劳教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雷培航省南丰劳教所一分所政工办主任吕爱华省女子监狱信息技术科副科长李雪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层法律系教研室主任卓著省法律援助处科员刘佳清省连平监狱科员附件2:省厅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一、“部门排头兵”(9个)厅监察审计室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省监狱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坪石监狱东莞监狱省劳教局政治部增城劳教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事处二、“岗位排头兵”(214名)(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室江励丽、张旭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林剑标法规处刘冬梅司考办、考务中心邓春垣法学教育处王玮法制宣传处邹洁明律师管理处林文谨公证管理处林坤基层工作管理处苏劲松计财装备处梁飞监察审计室钟敬强人事警务处赵菁培训处李静离退休人员管理处黄建军机关服务中心缪永保司法鉴定管理处郑焱省法学会薛晓光省法律援助处黄启英、洪笃凯省律师协会徐敏彪省公证员协会曾鹏辉省公证处徐玉春、张弛、秦炯超(二)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及省直监狱系统局狱政管理处郭子川局人事处关新江广州监狱梁瑞龙何枝洪谷秀容徐保森高翔林奕波坪石监狱刘冲唐广雄林永平张路兵曹军王超凡张国强怀集监狱李建中伍严时沈龙生温高云余元新韶关监狱刘书宇刘广庆肖琦胡和平谭建华陈俊业梁援国廖伟忠番禺监狱 XXX 颜晓洪余庆华欧建斌邓光明李雪亮英德监狱李景言黄德禄韩琛钟应新吴炎辉杨春松辛智勇陈桂生魏志诚史长春黄锦途叶永浩未成年犯管教所陈志强刘粤强刘晓萍沈江春秦华司法警察医院李志坚李厂杰四会监狱麦仁海杨晓斌许文超张运林鲁伟王晓明陈御生林欣赵红玲高明监狱李建平刘忠民孔湘苗丰林赵振江苏建民魏文忠古鹏飞毛小珍阳江监狱蔡锡鹏朱志标曾伟贞秦桂荣陈新跃钟其万柳维覃创明李林威乐昌监狱叶纯于启林孔秀群骆小光许秋元雷明骏梁雁北江监狱曾启亮廖义军孙建辉陈立环何云彬王鹏安祥杰万会永管孝伟武江监狱陈锐鹏蓝培啶邓斯麟陈志荣赵兴海梅州监狱谢文钟廖伟兵王伟权姚志钦刘栋张伟文揭阳监狱郑锦锋徐广雄赖锡进彭宇雄袁洪春杨盛佳黄晖张盛韩蕉岭监狱詹俊平张必新陈庆阳李郁森阳春监狱罗赞华卓火煌王新根梁成权杨曼成连平监狱唐万清张冠雄黄锦唐文杰马艳红赖权郑和伟清远监狱甘祖乔黄维刘昆庭占永红谢家兴东莞监狱肖少辉袁镇鹏叶向文唐继武古均强女子监狱骆洋萍杨东晖何维真孙惠娟郭晓璇李梅(三)省劳教局机关及省直劳教系统局办公室林立志三水劳教所陈七古林波镜唐少波XXX 谷成宝卢玉明林文胜贺建伟杨天乐南丰劳教所秦冬云何双发黄锋叶日旺邹佩兰第二戒毒劳教所陈振波何建东杨文莉赖平盛女子劳教所易晟宋志宏柏月静廖军辉李伟容张树银法制教育所彭志坚未成年劳教所匡明开(四)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领导谢林发办公室陈国胜人事处吴丽欢教务处、科研处叶穗冰学生处刘遵郑峥基建财务处麦杏嫦后勤服务中心、工会卓广胜图书馆王冰路继续教育部黄少慧基础技能部刘晓晖警察系顾伟信息管理系甘泉工商法律系杨曼安保、司鉴系项琼。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粤司[2005]2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5.10.14【实施日期】200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司[2005]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二○○五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和领导能力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公正执法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形成适应司法行政干部培训需求,体现时代特色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培养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培训管理体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粤司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检查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本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见。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1.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司法部2011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围绕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科学管理、竞争择优,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规定,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干部参加培训,为干部学习培训创造条件。

司法行政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分类实施。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规划、指导、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业务部门在政工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主管业务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培训。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粤司办[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13〕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进一步适应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粤司〔2006〕77号)、《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9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二期)尚未启用期间,有关申报、审核程序仍沿用现行方式。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联系及传真电话:020-********)。

广东省司法厅2013年7月29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省、地级以上市两级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粤司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预约第三章审核批准第四章现场管理第五章场所和设施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见是指服刑、戒毒人员在监狱、戒毒单位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

广东省内监狱(戒毒)单位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确有需要的,可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选择在省内开放视频会见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第三条视频会见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会见、探访工作性质和监狱、戒毒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服刑、戒毒人员可分别向监狱、戒毒单位,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服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亲属、监护人可自行选择采用视频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粤价[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粤司办[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普法办反映。

附件:1. 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2.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广东省司法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关于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21号)及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0〕30号的规定,省厅将组织由厅领导率领的“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组,于6月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单位进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

实施方案如下:一、普法检查验收组人员组成普法检查验收组分为14个组,每组3-4人,组长由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由省司法厅抽调一名处领导及一名干部组成,检查监狱、劳教单位则增加监狱局或劳教局一名干部。

每个组检查1-2个地级以上市或监狱、劳教单位。

检查初步分工如下:第一组:由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伟雄同志带队,组员有政策法规处领导1 人、干部1人,监狱局干部1 人,检查广州市司法局、广州监狱、番禺监狱。

第二组:由厅党委副书记、巡视员何铭清同志带队,组员有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领导1人、干部1人,监狱局干部1 人,检查韶关市司法局、韶关监狱、武江监狱、北江监狱、乐昌监狱、坪石监狱。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11.17
•【字号】粤司办〔2015〕382号
•【施行日期】2015.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司办〔2015〕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省厅近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17日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粤司办[2008]263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8]263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史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存历史、传承文明、反映国情、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84年以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志书编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地方志事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志书编修的全面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志书存史、资政、教化的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志书重要意义。

志书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和连续性的工作,是司法行政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保存历史、传承文明方面,而且在资政教化、弘扬和培育司法行政精神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因此,要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眼光,充分认识志书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做好志书的典藏工作。

志书的典藏就是对志书的收藏、整理及研究利用,直接关系到志书社会作用的发挥。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要尽快形成以下志书典藏网络:(一)省厅志书典藏网络。

以省厅档案室为库藏点,设立志书专柜,典藏的志书有:1.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志、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志;2.省监狱局《广东监狱志》、各监狱的监狱志;3.省劳教局《广东劳教志》、各劳教所的劳教志;4.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厅直单位、学会、协会的志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确保2007年司法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分工意见(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2、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大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司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17〕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6〕115号)精神,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性。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

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律师协会紧紧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引导全省广大律师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相比,当前我省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工作平台需进一步搭建、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等短板。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粤司[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6]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司法部的部署,加强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根据省委宣传部和省委政法委的统一要求,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每一个阶段的教育活动宣传内容。

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联系。

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九月五日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政法委根据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批示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省委对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司法部、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华元同志在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精神的报告》上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向深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省委宣传部、政法委《关于做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宣传工作的意见》(粤政[2006]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批示和罗干同志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政法委和省厅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部署,以宣传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涵为重点。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粤司办[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08]15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联系。

附:1.《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2.关于《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说明3.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素量化评分表(略)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层级管理、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机关行为、发挥约束激励和提升工作效率为目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实现广东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素质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除省管干部外的在编在职干部和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核采取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年度综合四个季度的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评价均在厅机关OA系统设置的考核管理软件上操作。

第五条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

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力求合情、合理、合法。

(二)层级考核。

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粤司[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司[2008]165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二ΟΟ八年十月九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履行干部的协管职责,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条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核评价工作,增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不断创新考核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

考评周期为每三年一次(即上二年至考评当年9月底),每年考评7个地市局(含一个以上有监所的地市局)。

第五条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考评总分为100分。

其中实绩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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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
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粤司[2007]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3.02
【实施日期】200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粤司[2007]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全省各监狱、劳教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2007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教育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2007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组部《2006-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司法部《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广东省委《2006-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广东省政府《2006-2010年广东省公务员培训规划纲要》、广东省司法厅《2006年-2010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广东省人事厅《2007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2007年,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培训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整体素质为重点,更新培训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行构建和谐社会岗位职责的能力,建设一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优质服务、充满智慧和活力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广东司法行政工作的“六个新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007年,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目标是:(一)通过干部培训,使全省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包括业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在内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初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运转协调、优质高效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为形成适应司法行政干部培训需求并体现时代特色的教学体系打好基础。

(三)争取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培训基地
和机构,逐步形成系统的、持久的培训工作网路。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

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围绕厅党委的“四个强化”,“五个能力建设”,“六个新发展”工作思路,拓展科学思维方式,培育良好风气和作风,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处级领导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履行岗位职责的决策谋划能力和执行能力。

(二)强化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精心组织实施《2006年-2010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所要求的培训,重点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中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理论骨干和培训工作骨干进行提升理论水平的培训。

与省委党校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委托省委党校分期分批对各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培训,通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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