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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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修正案的全文,供大家参考!(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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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与反馈循环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随着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了鼓励家庭少生优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平衡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

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人口大省,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奖励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湖南省政府启动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见面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旨在核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和家庭情况,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这些家庭的生活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湖南省城镇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这些家庭数量众多,且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年龄、职业、收入等。

独生子女信息:包括子女的出生日期、性别、教育情况、就业情况等。

奖励申请情况:包括是否申请过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政策满意度:对现有政策的满意度、对未来政策的期望和建议等。

生活需求与困难: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在生活中的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帮扶政策提供依据。

本次调查将采取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将通过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到目标家庭,然后进行入户访谈。

在访谈过程中,将向被访者解释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并指导他们完成问卷填写。

同时,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被访者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本次调查计划从X年月开始,历时三个月完成。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月:制定调查方案、培训调查员、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通过本次见面调查,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也将继续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和发展动态,为他们的福利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本填表说明旨在指导您正确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确保您的申请材料能够准确无误地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为主,实行科学管理,文明执法,和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人口与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根据全国人口普查和全省人口普查结果,调整人口控制目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科学、文明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以法定婚龄为基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条生育权属于公民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生育权。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助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计划生育管理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生育情况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育手术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生育能力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其他避孕措施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一、条例的背景和目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湖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生育调节条例规定,湖南省内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条件和标准。

2、奖励与优待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奖励和优待措施,包括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优先安排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同时,条例也强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益性质,要求各级政府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征收社会抚养费、吊销执业证书、限制从业等措施。

三、条例的意义和影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湖南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体现了政府对人口问题的重视和,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支持。

四、结论和建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条例的实施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建议政府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支持;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条例的内容和措施,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义一、总则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县乡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对我县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专项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补助”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子女在0-14周岁之间。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的确认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布,并负责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进行年审;(四)县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格,停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子女超过14周岁的;(二)户口迁出本地区的;(三)死亡的;(四)到国(境)外定居的;(五)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第三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来源和发放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为其家庭办理独生子女家庭保险。

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原则上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可以根据需要对乡镇财政进行适当补助。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接发放到人,也可以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代理发放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名单分别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代理发放机构。

(表格)湘人口发【2014】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表格)湘人口发【2014】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1—附件2无子女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申请(代办)人签字: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3—附件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甲方:湘乡市人口计生局乙方:公民身份号码:代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现乙方自愿选择的奖励方式。

乙方对奖励方式的选择为一次性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

甲方应尊重乙方选择的奖励方式,并按程序为其办理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联系人:(或代办人):与乙方的关系: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4——5—附件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填表单位:说明:单位类型,选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单位”或“未从业”之一;参保地,选填“省外参保”、“省本级”、“市本级”、“县级”或“未参保”之一。

发放奖励金额,分月发放计算至每年12月31日,如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需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享受奖励金额,扣除后的发放奖励金额为负数的,调整为0。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政策补贴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后,截至子女14周岁(各省市法规有所不同),凭证件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每个地区补贴的金额不同,最高为2000元,每月补贴10-80元不等。

2、独生子女生育奖励扶助补贴这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享受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贴,每人每年960元,但是需要保留好自己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领取。

3、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扶助补贴如果因为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伤残,每月可以领取270元的补贴。

4、独生子女人员死亡补贴除了伤残意外,独生子女如果因为意外身故,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5、独生子女教育补贴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我国也会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可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法规;(2)发放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一般在1000-3000元。

对于贫困家庭还可以免除学杂费。

6、独生子女个税减免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已经超过60岁,那么每月能够享受2000元的个税减。

7、独生子女护理假我国对独生子女是提供了护理假的,不同地区假期天数有所不同。

8、一次性奖励补贴父母一次性奖励一般是在退休时领取,全国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北京地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发放不低于1000元;上海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是5000元;河北是3000元;武汉是3500元。

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哪些?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大学生就业补助政策一、补贴标准全国大中专院校2021推荐双方都可获得就业、实习补贴1200元/人/年(3人),以100元/人/月标准按月发放。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信息录入版)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信息录入版)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信息录入版)目录第一节登陆................................................................................................................. - 1 -1、用户分配......................................................................................................... - 1 -2、用户初始化..................................................................................................... - 1 -第二节个案管理......................................................................................................... - 2 -1 个案新增........................................................................................................... -2 -2 个案修改........................................................................................................... - 4 -3 个案删除........................................................................................................... - 6 -4 个案发送........................................................................................................... - 6 -第三节审批与资格取消............................................................................................. - 8 -1、资格审批......................................................................................................... - 8 -2、撤销审批....................................................................................................... - 9 -3、资格取消..................................................................................................... - 10 -第四节综合查询........................................................................................................ - 11 -1 综合查询.......................................................................................................... - 11 -2 撤销资格对象查询......................................................................................... - 13 -4 资格取消对象查询......................................................................................... - 13 -第五节统计分析....................................................................................................... - 14 -1.年度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按申报单位汇总).................................. - 14 -2.年度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按参保单位汇总).................................. - 15 -第一节登陆本系统测试与培训平台为,正式平台为:进入后选择对应接口进入。

长沙退休独生子女费办理流程

长沙退休独生子女费办理流程

长沙退休独生子女费办理流程
一、了解政策
1.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了解退休独生子女费办理条件
2.确认自身符合办理条件
二、准备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身份证明: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证明文件:户口本、父母的退休证明等
三、填写申请表格
1.领取退休独生子女费申请表格
2.填写个人和父母信息,准确无误
四、递交申请
1.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递交至当地人社局
2.工作人员确认接收申请并办理登记
五、材料审核
1.人社局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
2.如有需要,补充提供缺失的材料
六、审核流程
1.人社局进行退休独生子女费申请审核
2.如有需要,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
七、发放退休独生子女费
1.审核通过后,安排发放退休独生子女费
2.需要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费用
八、确认领取
1.持相关证件前往领取地点
2.确认领取退休独生子女费,签字确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修正)(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1.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2、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4.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5、《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

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关于奖励标准
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三、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2023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2023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2023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1.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60-120元的补助,一直到小孩14周岁或者成年为止,这称为独生子女保健费。

但是各地的标准各有不同,比如贵州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一次性发放100元-500元的奖励,另外每月再发放5元,发放时间截止到子女满14周岁;北京的发放标准是每月10元,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为止。

2.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或者是加发养老金。

这里各地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比如河北的是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山东是一次性发放30%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待遇,海南是每月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重庆是对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加发3%的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四川、贵州、江苏等地,也都是加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3.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4.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地方还是全免的。

5.与此同时,当独生子女父母生病需要子女照顾时,可享有独生子女护理假。

截止到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省份出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并对独生子女做出了一定的倾斜,比如河南、黑龙江、内蒙古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可长达20天;广西、海南、湖北、广东、山西等地,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15天;而福建、重庆、四川、宁夏等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些短,只有10天的时间。

补贴怎么领取按照法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但是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如下: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湘人口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为规范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发放对象)确认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确认条件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03•【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也为了能够享受到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应有的奖励政策,本人特填写此申报表,希望能够得到审核与批准。

一、个人基本信息1、姓名:_____2、性别:_____3、出生年月:_____4、身份证号码:_____5、户籍所在地:_____6、现居住地:_____7、联系电话:_____二、婚姻状况1、初婚日期:_____2、婚姻状况(已婚/离异/丧偶):_____3、配偶姓名:_____4、配偶身份证号码:_____三、子女信息1、子女姓名:_____2、子女性别:_____3、子女出生年月:_____4、子女身份证号码:_____四、工作经历1、本人工作单位及性质(机关/事业/企业/其他):_____2、参加工作时间:_____3、退休时间(如已退休):_____五、奖励资格相关证明1、本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日期为:_____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有):_____六、申请理由作为一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并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尽到了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如今,国家出台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这让我们深感党和政府对我们的关心和关爱。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申请此奖励,一方面是对我们过去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贡献的一种认可,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们的生活状况。

七、承诺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也将严格遵守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签名:_____日期:_____以上是本人填写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的全部内容。

在此,再次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关心和支持。

此致敬礼!申报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需要说明的是,在填写此申报表时,务必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贴领取的流程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贴领取的流程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贴领取流程一、补贴政策了解1.政策背景(1)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26)0岁补贴的意义2.补贴标准(1)每月补贴金额(2)补贴发放频率二、领取补贴的申请条件1.年龄要求(1)申请人需年满60岁(2)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2.父母资格(1)独生子女证明①提供户口本②相关政策证明(2)婚姻状况①需提供婚姻证书复印件②离婚或丧偶的情况说明三、材料准备1.身份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明(1)独生子女光荣证(2)相关出生证明3.申请表的填写(1)下载申请表①政府官方网站②社区服务中心(2)填写申请信息①个人基本信息②银行账户信息四、申请提交1.提交方式(1)现场提交①到社区服务中心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2)在线提交①政府相关网站在线申请②使用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材料2.注意事项(1)确保所有材料齐全①检查复印件清晰度②确保表格填写完整(2)保留提交凭证①收据或递交回执②电子邮件确认五、审核过程1.初审(1)材料完整性检查①核对提交的材料②确定申请符合条件(2)信息核实①联系申请人确认信息②调查背景材料的真实性2.复审(1)实地考察①走访申请人居住地②检查家庭状况(2)确认补贴发放资格①评估申请人文件的合规性②交叉核对独生子女的资料六、结果反馈1.结果通知(1)通过审核①发放补贴通知书②提供补贴发放方式(2)未通过审核①书面通知申请人②提供拒绝原因2.补贴发放(1)确认银行账户信息①提供有效的银行存折复印件②确认账户名一致性(2)按照规定时间发放补贴①记录发放时间和金额②发送发放确认通知七、后续管理1.定期复审(1)资格续审①每年审核一次合格性②更新相关证明材料2.申诉处理(1)违规处理①若发现虚假材料,追回补贴②向相关部门报告(2)提供申诉途径①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②建立网上申诉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独生子女父母更好地教育和培养子女,我国政府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育补贴: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小学、初中、高中独生子女发放学费、书费、生活费等补贴,用于保障独生子女的教育权益。

二、医疗优待:享受公立医院专家门诊预约、优先体检、优先住院等方便措施,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三、住房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房屋时,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的居住保障,促进居民安居乐业。

四、就业优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鼓励和支持独生子女求职和就业,提高独生子女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以上是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效地促进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家庭教育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

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是什么

独⽣⼦⼥奖励费标准是什么随着独⽣⼦⼥政策的实⾏,导致中国⽼龄化的⼈⼝、劳动⼒储备以及性别⽐例严重失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国家开放了⼆胎政策,即便如此,国家对独⽣⼦⼥家庭依然发放奖励。

那么独⽣⼦⼥的奖励⾦标准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你解答。

⼀、独⽣⼦⼥⽗母奖励⾦标准1、属于职⼯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起⾄⼦⼥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每⽉发给独⽣⼦⼥保健费⼗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保健费和奖励⾦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职⼯以外的其他⼈员由当地⼈民政府统筹解决;3、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母,男性满60周岁,⼥性满55周岁时,按⼀定标准发放计划⽣育奖励⾦;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保险;【温馨提醒】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母奖励⾦是不同的。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

⼆、2017独⽣⼦⼥⽗母奖励⾦发放规定第⼀点:每个⽉的时候给独⽣⼦⼥⽗母奖励⼗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直到领取到你的⼦⼥⼗⼋岁的时候。

第⼆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上幼⼉园和⼗⼋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的⽗母,在⼥⽅五⼗五周岁的时候和男⽅在六⼗周岁的时候,两个⼈要享受过不少于⼀次性奖励的⼀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保险的时候应该独⽣⼦⼥⽗母的优先办理。

【提⽰】符合下列条件之⼀,且⼦⼥年龄在⼗⼋周岁以内的,符合申请独⽣⼦⼥⽗母奖励费:1、⼀对夫妻⽣育⼀个⼦⼥后不再⽣育;2、再婚夫妻双⽅再婚前累计只⽣育(包括收养)⼀个⼦⼥,符合⽣育第⼆个⼦⼥条件,再婚后不再⽣育的;3、夫妻⽣育的第⼀个⼦⼥死亡后,⼜⽣育了⼀个⼦⼥,不再⽣育的;4、夫妻依法⽣育了两个⼦⼥,其中⼀个⼦⼥死亡,现只有⼀个⼦⼥,书⾯表⽰不再⽣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个⼦⼥后,书⾯表⽰不再⽣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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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培训讲义(一)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李志芳(2014年9月23日)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2007年9月29日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 号,2014年8月1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2007年11月20日,以下简称《应用解释》);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关于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一)关于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绝对控股是指占有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股份。

相对控股是指占有公司大部份的股份,虽不超过50%,但已是公司的最大股东。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以上规定须把握三点: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国有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原则上以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的退休证为准,发现退休证有异常的,向人事、劳动部门核实情况后再确定。

二是不论对象的户口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不论其户口在我省还是在外省;三是不能享受双重年老奖励待遇。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包括所有地区,不论是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即所谓的“半边户”,只有城镇居民(广义上的城镇居民,含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一方可享受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但已在外省享受同类型奖励的,不纳入我省奖励范围。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城中村”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为农村居民身份,但土地已被征收,不能享受农村奖扶。

原农垦企业职工中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因属于农业企业职工,不能享受农村奖扶。

(二)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城镇奖励必须凭证享受,以上证件只需持有其中一个。

1.“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条件“持有有效《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条例》和《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1980年5月30日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80]49号)规定“一对夫妇有两个子女,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

这一规定一直适用到1994年7月26日《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35号令)的出台,这期间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不论政策外、政策内生育,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可以领证。

省政府35号令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此后必须是合法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才能领证。

(未达到生育间隔不影响)(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不要求必须达到法定婚龄)(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2.领取《光荣证》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2)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3)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4)《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按照《应用解释》的规定重新申领或补办《光荣证》。

(5)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公示5日,所属街道(乡、镇)核实后予以出具《〈光荣证〉遗失证明》。

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关于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以下简称无子女)不论是否结婚,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均属无子女,但结婚后虽未生育(或收养)子女但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不属无子女。

无子女人员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应先申领《无子女证明》,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不需申领《无子女证明》。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1)申请。

无子女人员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

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关于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未要求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1.关于法定退休条件主要是对退休年龄的规定。

★法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退休年龄: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

★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特殊工种,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其他特殊情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视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

2.关于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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