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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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

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

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风险。

风险点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

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风险点二、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

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写债权本金数额,则将可能出现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没有担保的情况。

为确保我行债权的足额受偿,客户经理在填写最高限额时,应将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汇总,从而匡算出一个更为合理的数额。

举例说明:假定银行贷款本金是4500万,利息等款项是600万,合计债务余额为5100万元。

2017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十五期

2017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十五期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问题1】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总结。

【回复】总结如下: 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特别 规定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问题2】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 抵押权质权成立与生效要件(1)抵押权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

(2)抵押权之成立须经登记,此登记为抵押权成立的生效要件。

(1)质权的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标的物 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 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 担保作用 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实现方式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现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什么是最高额度的抵押贷款?

什么是最高额度的抵押贷款?

什么是最高额度的抵押贷款?
什么是最高额住房抵押贷款?下面由合时代带大家了解一下,所谓最高额度抵押贷款其实指的就是贷款的额度随着房屋升值而提高。

其额度可随着房屋的增值而增高。

比如,以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为例,按最高抵押率70%计算,可向银行申请贷款21万元,当然如果房屋升值,那么贷款的额度也会升值。

关于最高额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1)贷款人须是贷款行所在地本地居民,具有有效证件。

(2)贷款人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3)贷款人需提供有效合法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所抵押的房屋已购且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的,
(6)贷款人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资料;
据了解各银行,先后推出了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类似业务。

客户申请到的贷款额度一次申请后,可多次、循环使用。

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主要看客户贷款用途,如用于购买住房,可享受最高基准利率下浮15%,如汽车贷款、经营性贷款则适用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其作了简要规定。

相信很多读者朋友都不清楚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吧,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了解。

一、最高额抵押是什么含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条件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

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

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

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

银行考试问答题集锦

银行考试问答题集锦

银行考试问答题集锦(二)——来源:安徽中公教育(/)1、什么是最高额抵押?答案: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答案:一、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定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什么是动产质押?答案: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如何保护质押权?答案: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质权人如何实现自已的质押权?答案: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权利质押中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债权人如何实现质权?答案: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规及裁判规则

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规及裁判规则

精选文档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规及裁判规则一、《担保法》F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F60: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F61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F81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F82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F8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物权法》F203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F20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205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F2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什么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什么是最⾼限额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五⼗九条规定:“最⾼额抵押,是指抵押⼈与抵押权⼈协议,在最⾼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额抵押担保有以下要件构成:(⼀)原因交往合同。

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与债务⼈之间就⼀定期间内连续发⽣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的⼀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限额。

最⾼限额是最⾼额抵押担保的最⼤范围,是最⾼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

由于最⾼额是债权⼈与债务⼈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限额,⽽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是将来可能发⽣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限额,则⽆所谓最⾼额抵押担保。

(三)决算期。

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

由于最⾼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了⼀个范围,在⼀定期间,在最⾼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变化,因此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

学者形象地将最⾼额抵押担保称为框⼦或合⼦⽀配权,认为:“因有最⾼限额存在,有⼈亦称之为框⼦或合⼦⽀配权,该框⼦所围,即为最⾼限额,由基础关系所⽣之债权,可⾃框⼦⼊⼝进⼊,故不特定债权可否进⼊框⼦,为担保债权,即由当事⼈所约定之基础关系(⼊⼝)管制。

”①是不⽆道理的,其中框⼦所围范围内,即为最⾼额,基础关系所⽣的债权即为原因交往合同,⽽框⼦⼊⼝封闭时,即是最⾼额抵押权的确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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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了更高的借款额度和更低的利率。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其中一种形式,本文将探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从而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借款,当借款额度未达到上限时,可以随时再次借款,而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本金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主要债权范围。

借款人通过将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借款,该借款的本金部分即构成债权范围。

同时,借款协议中还包括对应的利息范围,即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的利息。

2.逾期罚息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会产生逾期罚息,该罚息也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贷款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借款金额收取罚息。

3.担保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体是担保物,即借款人所提供的财产。

在借款协议中,贷款机构获得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即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这一部分权益包括借款未偿还、债务违约等情况下,贷款机构对担保物的追索权和处分权。

4.其他相关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例如担保费用、评估费用、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是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也构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债权范围。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点与优势最高额抵押担保相比传统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与优势:1.灵活性高:借款人在享受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按需借款,无需反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2.高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担保通常能够提供较高额度的借款,并能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利率较低:由于提供较高的抵押物,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较低的利率,降低借款成本。

4.保护担保物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对贷款机构来说,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效保护了担保物的权益。

抵押权有哪些

抵押权有哪些

抵押权有哪些特殊抵押权有最高额抵押、共同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

共同抵押:指为同一债权的担保而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者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作为共同抵押的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可以是一个抵押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不同抵押人的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抵押财产。

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合同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其内容包括:(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3.禁止约定“绝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区别: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之欧阳语创编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之欧阳语创编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相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有什么区别?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土地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第二次借款五千万元,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

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土地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主要具有以下区别:采集者退散一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二、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

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三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

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五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六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贷款发放前储备一定额度的抵押权,即授予抵押人将来可能产生的全部债权的抵押物上之最高抵押权。

在未来借款方需要贷款时,未发生还款情况之前,抵押人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开展质押。

最高额抵押合同可针对抵押人的全部债权进行抵押,适用于大额、长期的融资贷款。

该合同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样,具有可转让性和可证券化的特点,抵押人在签署合同后可以用多种方式融资。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基本特征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特征:债务抵押的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一般是就抵押人所有或特定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债务抵押,不能针对第三人名称下的财产和权利进行抵押。

抵押权的最高限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确定抵押额度。

抵押财产的评估标准对于需要抵押的财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需要确立其价值评估标准。

抵押的备案手续最高额抵押合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和公示手续。

对债权转让许可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可以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抵押人同意债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优缺点优点1.可以根据实际融资需求更加高效地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和权利。

2.在未来贷款需求达到限额时可以充分节省抵押手续费和时间成本。

3.可以为未来的贷款过程中提供更强大的资产支持。

缺点1.需要预留额度,对于资源较为有限的公司或个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2.需要进行相关的抵押财产评估、登记等手续,涉及到一定的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

3.最高额抵押合同需要进行合理设计,不能将现有的经营财务风险转移到未来。

结论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于需要进行大额、长期融资的企业或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工具。

在签署该合同时,需要各方认真评估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确立合理的最高限额和抵押财产范围,经过严格的手续审核后方可签署合同。

最高额抵押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贷款方式,它允许借款人以其房屋的最高估价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这种类型的抵押贷款通常用于购买或重新融资房产,尤其是房屋的价值高于房屋贷款金额的情况下。

最高额抵押的计算是基于房屋的市值和贷款比例。

贷款比例是指贷款金额与房屋市值的比例。

例如,如果房屋市值为100万美元,贷款比例为80%,那么最高额抵押贷款的金额将是80万美元。

借款人最初可以选择借取较小的贷款金额,并在日后根据需要逐渐增加借款金额,但总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最高额抵押贷款的限制。

这种类型的贷款通常具有较低的利率,因为它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这意味着借款人必须对其贷款进行还款,否则借款人可能会失去房屋所有权。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是固定利率或可调利率,具体取决于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协议。

最高额抵押贷款通常适用于那些需要大额资金的借款人,例如进行房屋翻新、投资房产或应对紧急情况的借款人。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财务状况来决定何时和如何使用最高额抵押贷款。

总而言之,最高额抵押是一种基于房屋市值和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方
式,可以为借款人提供较大额度的资金,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以避免失去房屋所有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最高额抵押
1、未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借款合同可附最高额抵押吗(一)

借款合同可附最高额抵押吗(一)

借款合同可附最高额抵押吗(一)在进行借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借款人和出借人通常会涉及到一些重要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是否可以在借款合同中附加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物,以保证借款的归还。

最高额抵押通常用于较大额度的借款,以此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并增加借款人违约的处罚力度。

然而,在法律角度上,是否可以在借款合同中附加最高额抵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额抵押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允许的。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利的行使方式、补偿义务、利息、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这一条款为借款合同附加最高额抵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最高额抵押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最高额抵押涉及到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这要求借款人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

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财产用于抵押,那么最高额抵押就无法实施。

其次,最高额抵押的具体额度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这需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最高额抵押的额度合理和可行。

另外,最高额抵押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抵押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可能会对其生活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谨慎决策。

另一方面,对于出借人来说,最高额抵押也不完全保证其权益,因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借款人可能有逃避最高额抵押的风险。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附加最高额抵押是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在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具体方式和额度。

双方需要注意,最高额抵押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进行借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除了最高额抵押外,还涉及到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清楚理解其中的每一项内容。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什么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注意:《物权法》修正了《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能转让的规定,而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以转让部分债权,但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债权就丧失了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相关法规《物权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什么差别?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相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有什么差别?答: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划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地盘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按时代内将要持续产生的债权所供给的担保财宝,在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力.如债务人以本身的地盘作抵押,与银行签署刻日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筹划登记后,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乞贷一万万元,第二次乞贷五万万元,未来还可能产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乞贷.在一年之内,无论产生若干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出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地盘优先受偿. 【1 】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重要具有以下差别:收集者退散一是担保的债权数目不合.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目是不肯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二.所担保债权产生时光不合.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光点产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光内持续产生的债权.三是在设立时,肯定的担保内容不合.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产生,是以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肯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产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产生,是以其所担保的债权的现实金额.债权产生的次数等都尚未肯定,肯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官僚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划定,除当事人尚有商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肯定前,部分债权让渡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让渡.五是在祛除上,一般抵押官僚求主债权祛除的,抵押权也祛除;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本关系还消失,部分债权的祛除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消失.六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比拟更顺应商品经济的成长.例如,甲向银行持续多次乞贷,假如采取一般抵押的方法,那么每次乞贷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署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乞贷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未来债权产生几回,只要签署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如许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快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成长.基于以上差别,在筹划最高额抵押登记应该留意以下几点:一是申请时,当事人有可能无法供给主债权债务合同,因为所须要担保的债权尚未产生,但是当事人应该供给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审查时,留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的时代等作出商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否超出所抵押的地盘价值,最高额抵押的时代是否超出所抵押地盘的残剩应用年限等(但笔者以为,假如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超出所抵押地盘价值,则抵押权人只能就所抵押地盘的价值优先受偿,假如最高额抵押的时代超出所抵押地盘的残剩应用年限,抵押权在所抵押地盘的残剩应用年限届满后就主动祛除,但都不影响抵押登记,这些是抵押权人应该留意的风险).三是注册登记时,应该在地盘权力证书(包含当事人提交的地盘应用证以及将要发放给当事人的他项权力证实书)和地盘登记簿上应该记录权力类型为最高额抵押权,并记录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及最高额抵押时代.因为所担保的债权尚未产生,无法肯定债权和抵押权的刻日,是以地盘他项权力证书书上的“存续刻日”一栏可以不填写.四是注册登记后,最高额抵押的时代届满其实不标明抵押权刻日届满,更不标明抵押权祛除,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刊出最高额抵押登记.五是注册登记后,当事人就所抵押的地盘价值高于所担保最高债权额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该受理,只不过应该在“权力次序”栏注明所设立抵押权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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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本文是什么是最高额抵押,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
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

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

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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