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查看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免疫、监 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等,查看散养户的防疫 档案。确认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已按国家规 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指猪、牛、羊耳标。耳标要全省统一招标采 购的,耳标记录信息要完整,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能够追 溯。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 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率达标为合格(70%以上合格) 强调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 动物疫病,确认饲养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 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资料:饲养场(养殖小区)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一、适用范围 二、检疫对象 三、检疫合格标准 四、检疫程序 五、检疫结果处理 六、检疫记录
(一)关于动物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 家禽:指鸡、火鸡、鸭、鹅、鸽子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 、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 动物。 2、动物产品 指来自动物本身,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 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 蹄、头、角、筋及奶、蛋等。 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均为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都要逐一制定产地 检疫规程。只对每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所列检疫对象进行检疫,不在 规程检疫范围内的动物不检疫出证。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浅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标准化工作
的国家 或行 业标准 。
水 生 动 物 防 疫 检 疫标 准 化 工 作任 重 道 远 ,必 须 加 强 与 国际标准 化组 织的合作 和交 流 ,尽快 制订 出适
修 订 工作 ,3 6种 水 生动 物疫 病 中 已有 l 有 了相 应 积 极跟 踪 国际先 进水 平 ,参与 国 际性 的标准 化工 作 , 4种 2 1 年 3月 1 01 7曰农业 部 发布 了 “ 于 印发 《 关 鱼 合 我 国 国情 的标 准 ,完善 标准 体系 , 以规范 和提 高我
《 类产地 检疫 规程 ( 鱼 试行 )》等 3个 规程均 规
打 击 。标准 化工 作 ,不但 可 以提高 出 口商 品在 国际市 定 “ 怀疑 患有 …… 的 ,应 按相 应疫 病检 测技 术规 范 对
场 上 的地位 和 竞争 力 ,也是保 证进 口产 品符合 我 国检 进 行 实验 室检测 ”,但 对 尚未制 定相 应检 疫 标准 的疫
正 式起 步 。
各 级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高度 重 视 标 准 化 工作 , 增 加投 入 ,做好标 准 的制修 订 工作 ,并做 好组 织协 调
工 作 ,避 免重复 、浪 费 。有 关 院校 、研 究所 、水产 技
为贯彻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动物 防疫 法 》 ,
监督 机 构和人 员 ,采取 法 定 的方 法 ,依照 法 定的检 疫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和规范要求。
3.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3.1 申请及审核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地证明、检疫申请表格、检验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提交给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由其进行审核。
3.2 检疫前准备在动物产地检疫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检疫点和检疫设施,保证检疫场所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准备相关的检疫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防护服、消毒设备等。
3.3 动物产地检疫过程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 对从动物产地运进的动物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外观特征、食欲等。
2. 进行动物的问诊,了解其近期的健康状况、摄食情况、是否存在疫病风险等。
3. 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等样本的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 根据实验结果,对动物进行疫病的鉴定和诊断。
5.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状况或疑似疫病,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隔离检疫、进一步检测等。
3.4 检疫结果及处理根据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继续进口或放行。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退运、隔离处理等。
5. 动物产地检疫的挑战和前景5.1 挑战动物产地检疫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产地的检疫标准和要求不一致。
- 动物产地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不完善。
- 动物产地的监管措施不健全。
5.2 前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动物产地检疫将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将为动物产地检疫带来更高效和精确的检测手段,从而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
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检疫程序(4)
3、临床检查
• 检查方法:
•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 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 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适用范围(2)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 行政区。
2、适用于本规程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 3、适用于省内调运种畜禽。 4、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
本规程执行。如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调运,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调运。
适用范围(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 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 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B)
•
一、适用范围
•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浅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生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影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不仅可以从源头把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与扩散,而且能防控水生动物疾病暴发,对于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生产、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三个涉及到渔业的检疫规程,分别是《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同时明确指出了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疫人员,笔者将介绍水产苗种新的产地检疫工作流程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广与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内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指根据货主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依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程,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的过程。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检疫申报、申报受理、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七个步骤。
1. 检疫申报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货主根据需求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货主应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
解读动物产地检规程疫2
产地检疫规程讲义一、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法定主体、法定人员1.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目前,农业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跨省调运种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蜜蜂、犬、猫、兔等10个产地检疫规程。
2. 法定主体:2.1 产地检疫的概念: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2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人员:《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所谓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目前我市具有出证资格的检疫人员403人,(其中出具A证40人、B证363人),2014年底因调动、退休、死亡注销8人(其中A证1人、B证7人),现在我市实际有出证人员395人。
2015年2月,省兽医局公示我市新增官方兽医193人。
下一步,对新增人员进行申请登记,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公示,依法取得出证资格,全市动物检疫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
二、产地检疫规程(一)适用范围10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牛、羊、鹿、骆驼。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农医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通则口蹄疫控制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新城疫控制计划猪瘟控制计划第二部分无疫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第三部分基础与体系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第四部分预防与监测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猪瘟免疫技术规范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猪瘟诊断技术规范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猪瘟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检疫与监管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屠宰检疫规范牛羊屠宰检疫规范猪屠宰检疫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第六部分应急与恢复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猪瘟应急处置原则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 通则2 口蹄疫控制计划3 禽流感控制计划4 新城疫控制计划5 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我部印发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
《试行规范》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总结评估《试行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9月4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作者:施录禄来源:《黑龙江水产》 2019年第2期施录禄(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哈尔滨 150018)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确认用于出售或者运输等用途的水产苗种是否存在某种疫病的评定过程。
开展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者和管理者的呼声。
2017年农业部在江苏省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201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
农业农村部渔业主管部门计划在2020年在全国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因此说尽快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大势所趋。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在黑龙江省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该项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根据江苏等兄弟省的做法,现归纳出我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明确职能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局应明确负责全省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工作职能。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协调下,省渔业渔政局需要理顺渔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防疫职能。
二、建立机构通过对省内各市、县渔政部门职能的完善,以市、县渔政部门为主体设置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可在县渔政科、渔政股基础上加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由此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三、依法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一)官方兽医的确认官方兽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由官方兽医负责检疫,出具检疫证明(行政执法)。
我省应依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做好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的确认工作。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
2017年第01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设定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此事项办理指南梳理如下供广大同行商榷。
服务对象:本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地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办理的申请与受理。
服务内容:为畜(货)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服务。
办理单位: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全称,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受理地点:XX 市(县、区)XX 路XX 号收费标准及依据: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文件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四、《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五、《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六、《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七、《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八、《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九、《犬产地检疫规程》。
十、《猫产地检疫规程》。
十一、《兔产地检疫规程》。
十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鸡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十三、农业部关于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四、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六、《蜜蜂检疫规程》。
十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十八、《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办理条件:(一)动物检疫办理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2020年《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预防和控制水生动物疫 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 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 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本 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产苗种,是指水生动物的亲本、 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规程依据《农业部关于印 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 3 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 〔2011〕6 号,以下简称《规程》)执行,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 产地检疫对象、范围、规程有调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实施水生动物检疫工作的主体,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委托、协调至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需加盖动监机构的检疫专用章)承担检 疫具体工作,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
附件: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图 2.检疫申报单 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4.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证明 5.协助临床检查情况说明 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 7.安徽省水产苗种卫生监督隔离通知书 8.安徽省水产苗种卫生监督解除隔离通知书 9.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 10.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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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需要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渔业官方兽医应当 向货主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附件 6), 货主收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后,应当在当地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水生动物产 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至由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
4 动物检疫的种类
剖检1
• 2、皮肤检疫 检查皮肤完整性和颜色,注 意有无充血、出血、淤血、疹块、水疱、 溃疡等病变。 • 3、内脏检疫
• A胃、肠、肝检查(白下水检查) • B脾、心、肝检查(红下水检查) • C旋毛虫的检疫。左右两侧膈肌脚各取样一 份,每份肉样不少于30-50g,编上与胴体 同一号码,送实验室压片镜检。
业用或销毁。
动
5、宰前检疫的注意事项
(1)预检后的家畜分圈饲养
(2)对屠畜要进行宰前休息管 理 (3)对屠畜要进行宰前停食管 理 (4)对饲养场地及用具要进行 定期消毒
二、宰后检验
•
1、概念:是指动物被屠宰后,对
其胴体及各部位组织、器官,依照规 程及有关规定所进行的疫病检查。
• ④肾脏的检疫。猪肾位于前3个腰锥 横突的下方。 检查时,应先剥离肾包膜,用钩钩住肾盂部,再 用检疫刀沿肾中间纵向轻轻 划一刀,然后以刀背 将肾包膜向外挑开,观察肾的色泽、形状、大小、 注意有无出血,化脓 等病变。 • ⑤三腺摘除。“三腺”指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 淋巴结。甲状腺位于咽前口处气管的腹侧面,呈 深红色。肾上腺位于肾内侧缘 的前方,长而窄, 表面有钩。甲状腺、肾上腺是内分泌器官,含有 激素,吃多了可引起内分泌激素中毒,病变淋巴 结是病原微生物被阻截积存的部位,吃了易造成 感染和中毒。
•
2、宰后检验的意义:因动物宰后肉尸、
内脏充分暴露,能直观、快捷、准确地发现其病 理变化,对临床症状不明显或处于潜伏期、在宰 前难发现的疫病如猪慢性咽炭疽、猪旋毛虫、猪 囊虫等较易检出,弥补了宰前检疫的不足,从而 防止疫病的传播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 宰后检验还可以及时发现非传染性动物胴体 和内脏的某些病变,如黄疸肉及黄脂肉、脓毒症、 尿毒症、腐败、肿瘤、变质、水肿、局部化脓、 异色、异味等有碍肉品卫生的情况,以便及时剔 除,保证肉品卫生安全,使人们吃上放心肉。
福建省水产养殖主要病害发生情况及防控对策
福建省水产养殖主要病害发生情况及防控对策王凡【摘要】“十五”以来,随着国家渔业政策和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深入,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取得稳步发展,水产品产量迅速提高,产业结构和品种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养殖品种达到160种左右,水产品总产量排全国第三。
但随着水产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期刊名称】《福建畜牧兽医》【年(卷),期】2012(034)003【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水产养殖业;福建省;防控对策;发生情况;水产品产量;病害;集约化程度;“十五”【作者】王凡【作者单位】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福州3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963.73“十五”以来,随着国家渔业政策和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深入,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取得稳步发展,水产品产量迅速提高,产业结构和品种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养殖品种达到160种左右,水产品总产量排全国第三。
但随着水产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为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创造了条件。
根据2010年福建省渔业统计年鉴显示,2010年全省水产养殖因病害造成的损失量达14011 t,直接经济损失超2.5亿元[1]。
水产病害已成为制约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文中结合近年来水产养殖病害测报情况,对福建省水产养殖病害流行情况和发病原因进行分析,以求达到帮助水产养殖单位做好病害防治、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的目的,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1.1 鱼类病害易感海水养殖鱼类主要有大黄鱼、真鲷和石斑鱼等,近年常见的疾病有刺激隐核虫病、白鳃病、瓣体虫病和细菌性溃疡等,发病高峰期5~9月份。
其中,2011年刺激隐核虫病和瓣体虫病给福建海水网箱养殖带来严重危害。
据病害测报结果显示,2011年因刺激隐核虫病造成罗源湾海水网箱养殖400万尾大黄鱼鱼苗损失,宁德沙埕港网箱养殖区损失数量2.1亿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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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