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深度
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关系
01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进行 监督和救济的一种方式。
02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或裁定,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对行政诉讼的影响
司法审查能够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纠正,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 当行使。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司法审查的实践应用
01
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司法审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
法治秩序。
02
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司法审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防止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增强公民对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的认识和 信任,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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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目的和功能
目的
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功能
司法审查具有监督、纠正、救济等功能,能够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促进依法行政 。
司法审审查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 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不
06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关系的总结
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密切联系
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在监督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互补充,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差异
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在性质、目的、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行政诉讼主要解决行政争议,而司法审查则是对行政 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1、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 2、司法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此外还应当明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目前有三部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3)《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此外《若干解释》还规定下列行为不 属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 (2)扣减抚恤金; (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 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 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从反面规定了 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共有四类: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简称终局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李某对县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 否起诉?为什么?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一、概述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直接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以及行政权的制约效果。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旨在探讨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各级法院对于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和审查深度。
由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结构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各不相同,各级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机关的层级和权限,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旨在为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运行的监督。
在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审查扮演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角色。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审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可以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 关键词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 司法审查 ; 行政法 ; 行 政法治
一
、
引 言
,
“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 , 不 仅要 求行 政行 为在 形式 层面 的合 法性 , 更
据此, 仅仅 根据“ 合 根 据传 统 的法 治 原则 , 法 院 是法 律解 释 的 唯一 权 威机 关 , 而 当 要 求行政 行为 的具体结 果达 到一种实 质的正 义 。 有 限 的 司法 审查 原则 ”已不 能满 足 当今 社 前大 量 存在 的 由行 政机 关做 出的行 政 法律 规 范的 解释 不 断 的去 颠 法 性 审查 原则 ”以 及 “
覆这 一原则 。这 样一 来势 必产 生两 个问 题 : 首先 是涉 及权 力如何 在 行政 机关 和司 法机 关之 间分 配的 问题 ; 其次 是如何 既保 障行 政机 关 的高 效运 转 又如 何保 护 个人 的 权 益免 遭行 政 机关 的不 正 当 的侵 犯 的 问题 。因 而当 前 如何 协调 行 政权 和 司法 权 的关 系成 为了 法治 释 的需 求 。但 是结 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 以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诉讼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来 分析 , 在 当 前我 国 的行 政诉 讼 过程 当 中 , 行 政 规范 的法 律解 释 仅 仅 是 需要 作 出合 法性 判 断的 一 种证 据 。上述 状 况表 明 我们 的 审查 行 为 还停 留在 一 种较 为 原始 、 浅 层次 的 程度 之 上 , 因而 我们 可 以结 合 具体 适 用行政 法规 范解 释的 案件 , 通过 判断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在案 二、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 的基本 内容 逐 步 提升 司 法审 查 的深 度 , 将 形 式 审 法 律 的解释 来 源于欧 洲 中世纪 的关 于古 罗马 法 的注释 研究 , 因 件 中 适 用的 合 法性 与合 理性 , 而 当 前的 法律 解 释体 系可 以认 为是 建 立在 私法 体 系之 上 的 。而行 查和实 质审查 统一 起来 。 政 法的 主要 内容 为公 法 , 故 而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相关 概念 不 能 三、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的 司法 审查 所持 立场 直接照 搬现 行法 律解 释的 内容 , 为此 讨论 行政 法规 范解 释问题 的 首 根 据我 们 的现有 的经 验 , 可以从 宏观 方面 大致 把握 不 同的政 治 要 内容是 关于其 特有概 念的 界定 。 体 制和经 济带 0 度的 效率状 况 , 但是 我们 既不 可能对 于当 今的 复杂社 1 、 行 政 法规 范 解释 会做 一个 整体 而又 全面 的设计 使其 能概 括社会 的 每一个 方面 , 又不 根据 法律 的具 体实 践 , 法律 的解释 厂 泛存在 于法 律 的适 用过程 可 能单 独 的设 计相 互独 立 的零 散 制度 而保 证 不 同的 制度 间不 发 生 当中 , 法律解 释 已经成 为适 用于 法律 各个 部 门当中 的一 门实 用性极 原 则性 的 冲突 。 因此 为协调 由于 行政 法规 范 解释 存 在所 造 成 的行 强的 法律 方 法 。因此 , 我 们在 此 讨论 的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是 指 , 为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的紧 张关 系 , 我 们在 此讨 论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司 政过 程中 更好 的适用 行 政法规 范 , 行 政 主体对 于 行政法 规范 所做 出 法 审查之 一般原则 无疑 是极其 必要 的 。 更为 具体的说 明和 解释 。 自启 蒙 时代 的 洛克 、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学说 提 出 以来 , 现代 国家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主要 内容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 1 )对于 当 前已 中的 司法 权都 已 独 立于 行政 权 。因 而如 何将 不 同性 质 的 司法权 与 有的 法律 法 规 当 中相 关法 律概 念 、 范 围所 做 的 说明 ; ( 2 )关 于规 范 行 政权 以较 为合 理 的方 式统 一在 司 法过 程当 中 的思 考 已成 为 了当 性文 件当 中所 涉及 的立 法者意 图 的说明 ; ( 3 )对于 行政 过程 中的 一 前各 国权 力 分立 与 制衡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台湾 著名 公 法学 者 翁岳 生的话 语 : “ 就法 治而 言 , 司法机 关往 往是维 护 法律权 威的 最后 一道 些事 实归纳 后的说 明 。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具体表 现形 式可 以归 纳为 以下 两种 : 一是 抽 底 线 , 故而 司法 机关 的解释 是最 根本 与最权 威 的 ……司法 是当 法律 象解 释 。由于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有 专业 t 3 6 * 1 3 复杂化 两种 趋势 , 而 现有 出现争 议时 的最 后决 定者 , 由其 宣示 “ 法 ”到底 是什 么 ” , 法律 运行 抽 象和 简 单的 行 政法 远脱 离 于具 体 的社 会案 例 完全 并 不能 满足 上 过程 中的解 释 是必然 也是 必要 的 , 但 是必须 保 证这种 解释 能有 效的 述趋 势 的需 要 。鉴 于上 述原 因 , 我们 无法设 计 出一套 高度 细 致和精 纳入 司 法审 查当 中 , 确保 在 解释 的 过程 当 中行 政权 力 不至 于滥 用 。 密 的 行政 法典 , 去 一一 对 应社 会 的各 种 需求 , 因而我 们 往往 采 取一 坚持 司法审查 的立场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 面来体 现 : 种抽 象 的解释 方 法, 既给 予 行政 行为 一定 的指导 又给 予其 一定 的适 1 、 个 体 权 益 的 维 护 用空 间 。 二是 具体解 释 。 行政机 关往 往在把 握充分 的实践 数据 之后 , 行 政行 为 的 目标在 于 高 效的 依 法处 理社 会 当 中大 量而 又 复杂 为 了方便 适 用和 提高 行政效 率 , 通常在 已有 的行 政法 所规 范 的范 围 的事 物 , 而 司法 行为 的 目标 在于 通过 提供 一条 有效 的解 决纠纷 的途 内, 根据 一定的 标准划 分适 用不 同法 律规 范的具 体解释 。 径从 而 实现 正义 。由于 二者 目标 的不 同 , 所侧 重 的权 益也 不 同 , 故 2 、 行 政 法规 范的解释权 而 有效 的 司法 审查 需 要与 行 政行 为有 着 不 同的侧 重— — 个体 权 益 根据 法律 的发 展 史来看 , 为 防止任 意 的法律 解释 所导 致 可能 的 的维 护 。由于 行政 行为 的专业 性和 普遍 性 , 司法机 关无 需并 且也 不 法律 适 用 混乱 的情 况 , 解 释 法律 的 权 力 往 往被 赋 予 少 数的 特 定 机 可 能在 抽象层 面对 行政 行为 作出 是与 非的 判决 , 所以在 司法 审查 过 关 。因而分 析行 政法 规范 的解 释权 问题 , 从根 本 意义上 来说 是在 分 程中司法机关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 析一种 权 力的 分配 。根据 1 9 8 1 年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发 其 权益的增 损 情况 。 布的 《 关于 加 强法律 解释 工作 的决 议 》的规 定 , 当前 我国法 律解 释 2 、 客观 秩序 的 维护 法律 区 别于 其 余社 会规 范 之处 在 于 其依 靠 自身 的稳 定 性与 可 的权 利 由有 权 制定 法律 法 规的 各个 机 构依 照 自身 的 法定 权 限的 划 分进 行 分享 。由此 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我 国的 政治 制 度当 中 , 法律 解 预测 性维 护 着客 观存 在 的秩 序 。政 府行 政 行为 则 是依 靠 自身 所掌 释并非简单的归属于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 而是有 握的 行 政资 源应 对不 断变 化 的问题 而 做 出的 权宜 之计 。也 就 是说 着相对独立地位的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 包含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在 内 的政 府 行为 往往 可 以视 为一 种 目光 相对 在 司法审 查的 过 外 的其它 法 院没 有行 政法 规范 的解释 权 ; 而在 相对 应的一 部 分行 政 短浅 的 行为 。故由 于二 者所关 注 的利益 长远 不 同, 以防 止短视 的 行政法 规范 解 机 关 当 中则 拥有 这 种权 力 。因 而 当前 的权 力 配 置难 以有 效 的使 司 程 当中 要着重 长远 的客 观秩 序的 维护 , 释 去破坏 更高利 益层面 的法治 精神 。 法权对 于行政 法规 范的解释 形成 有效 制约 。 3 、 基 本的 尊重 ( 下转第 8 7页 ) 3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的定位
浅析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界限与深度
而 被撤 销具 体行 政行为 的l 。 2 ] 之所 以适 用 滥 用职 权 的判 例 少 , 不 是 因为 现 并
实 中行 政机关 滥用 职权 的情况 少 , 相反 , 现实执 法 在
过 程 中普遍 存在 的行政 机关滥 用 职权 现象 历来 被 国 人 诟病 , 以上这些 现 象 只 能够 说 明法 官在 司法 实 践
“ 用职 权” 滥 的标 准难 于把 握 , 能 、 不 不愿 也不敢适 用
5 3件 , 占 败 诉 案 件 总 数 的 7 ; 0 5年 至 2 0 仅 20 09 年 , 庆市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审结 行政案 件 6 7 , 重 2件
行政 机 关败诉 8 4件 , 其 中没 有一 件是 因滥 用职 权 但
立法 中规 定 司 法 机 关 可 以适 用 滥 我 国《 政 诉 讼 法 》 行 自实 施 以 来 已 经 十 一 年 有 查 上 的一大 困境 : 并 余, 在众 多 的案例 实 践 中 , 有关 学 者 的统 计 , 现 用 职权 而撤 销具 体行 政 行 为 , 且 也 大 量存 在着 行 据 发 在 已判 决 的案件 理 由 中应 用“ 用职 权” 为撤 销理 政 机关 “ 滥 作 滥用 职权 ” 的现 实 案 例 , 是 法 院 的 审 判人 但
“ 用 职权 ” 撤 销 行 政 行 为 , 反 却 大 多 采 取 “ 滥 而 相 转
化 ” 方式处 理裁 量 中 出现 的违 法行 政行 为 , 渐将 等 逐
“ 用 职权” 司法 审查 “ 之 高 阁” 最 后进 入 了一 滥 的 束 ,
种 恶性 循环 : 础 理 论 研 究 薄 弱—— 法 官 司法 实 践 基 回避一 实 践 案 例 稀 少— — 理 论 研 究 缺 乏 现 实 基 础 —— 基础 理论 研究 薄弱 … …这种 恶性循 环将会 最 终 导致 司法 权 与行 政 权 之 间 的失 衡 , 响 法 治社 会 影 的发展 与人 权 的保 障 。 本 文 中, 者 试根 据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之 间 的分 笔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进行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保证行政诉讼公正、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逆向证明和事实检验。
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考虑到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以正当程序制定和实施等。
二、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权限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超出权限范围时,主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判断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被超越。
在这一方面,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法定职权规范等因素。
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包括是否存在权利侵害、违法、过错等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合理判断和判决。
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以及审理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影响公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变得非常重要。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程序违法的程度认定
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 行政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 行政程序违法的纠正措施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程序违法的后果认定
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
行政程序违法的救济途径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01
司法审查的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 围
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与行 政目的之间应当具有合理的比例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障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行政行为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及时,不得拖延、推诿
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是否公正、公 平、公开
行政行为的及时性:是否在法定期 限内完成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程序违法的法律认定
行政程序违法的定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违法的种类:程序瑕疵、程序违法、程序错误 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变更等
法律解释的效力:法律解释的效 力取决于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法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司法审查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 裁决、执行等环节
立案: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政诉讼中法院⾏使的是司法审查权,这种司法审查权的运作,不同于⼀般的审判权。
司法审查⼜称为“司法复审”,“司法复审的意思就是对⾏政机关已经作过的审查进⾏再审查”,即“法院对⾏政决定的审查事实上是对⾏政机关对原始事实的审查的再审查。
”⾏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对被诉具体⾏政⾏为的合法性进⾏审查。
这是它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个显著特征。
这⼀特性要求⼈民法院在⾏政诉讼中,应当将被诉具体⾏政⾏为作为审理的对象,审理的内容是具体⾏政⾏为是否合法。
对这⼀理论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应当是我们改⾰⾏政判决书制作模式的基础和根据。
⾏政诉讼⼀般⽽⾔,并不直接判决确认当事⼈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来对⾏政机关的⾏政⾏为是否合法作出评判。
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个⽅⾯:(1)⾏政⾏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政⾏为所适⽤的法律是否正确;(3)⾏政⾏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职权。
这种司法审查的⽅式,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直接审理、确认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义务。
因此,也就决定了⾏政判决书的表述上,不能套⽤固有的模式,⽽必须体现出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特性。
在⾏政诉讼中,⼈民法院所要查明的事实,实际上是被告⾏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事实,并不是⾏政程序中的基本事实。
因为法院的任务就是要审查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不是代替⾏政机关的职权去查明客观事实状况。
在⾏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已查明的事实来代替⾏政机关应该查明的事实,更不能以⾃已调取的证据⽤来作为⽀持⾏政⾏为的证据。
既然⾏政机关没有查明事实、主要证据不⾜,那么⾏政机关已⽆疑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没有必要查清事实状况如何,⾄于事实真相的调查处理,仍然是⾏政机关的职权。
例如,甲建了⼀幢违法建筑,城建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促使政府合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作。
对于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恰当的判断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断,也就是说不恰当的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从对“明显不当”的理解判断标准,提出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分析明显不当"的现状,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所审查提出的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理解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9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的规定,2009年行政复议法和2017年行政复议法沿用这一规定。
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这一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此后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沿用这一规定。
2014年修法新增明显不当情形,就是对合理审查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对于《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明显不当”这一条一方面增加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明显不当”如何判断,如何理解,如何运用成为法院面临的问题。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因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一个幅度范围,或者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法,或者不同的适用方法等,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对其行政行为进行执法时出现的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幅度选择不当或者处罚种类选择不当,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幅度时也不会出现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标准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院作出一定案件结论,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依据。
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1)举证时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不得收集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标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规错误。
(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相适应;(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有权适用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其中包括行政主体为某种行为时应当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等等;(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具体表现有:一误用法条,即应当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某法的乙条;二引用法条残缺、遗漏,即应当同时适用某法的多条却只适用了其中的一条或部分条款,或者应当同时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三误用法条项目,即应当适用某法条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等等;(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是一个特殊〔1〕而重要的问题。
学者们常从不同的层面对其予以理解和使用。
有的认为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就是合法性审查;还有的认为审查范围就是审查的内容。
上述观点虽有可取之处,但都不大周全。
本文所指的审查范围是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来加以界定的,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哪些独立的行为进行审查,这实际上涉及审查对象问题。
〔2〕行政诉讼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理重心,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对与受审具体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究竟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是进行外在意义的合法性审查还是既包含外在意义也包含内在意义的合法性审查,是全面审查还是仅限于法律审。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结论、法律解释及适用等各部分审查的程度,是全面深入的审查还是比较肤浅的审查,这里需要确定一定的标准,即审理标准。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文只就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合法性审查的内涵,明确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
关于合法性审查,有学者认为是指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权限进行。
〔3〕也有的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
〔4〕上述观点反映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合法性审查的普通认识。
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存在重大缺陷,即对合法性的理解过于狭窄,只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简单地等同于形式合法,而不包含实质合法,这一认识是有待于修正的。
首先,从观念上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丰富的内涵,包括两层涵义:第一,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即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形式合法;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等,也就是实质合法。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龙源期刊网.cn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作者:许小华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当前行政程序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使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存有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程序审查制度如何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程序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一、审查机构的设置(一)专门法院审查方式专门法院审查也被称为集中抽象审查制度。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
法国的行政法院对条例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这与行政法院的性质密切相关。
行政法院在法国不被看作是司法机关,视为是特殊的行政机关。
因此,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可以尽可能地广泛,而不用担心发生司法干预行政的问题。
豍(二)日本的审查方式二战后,英美和欧陆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审查制度之间距离逐步缩小,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
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二战后的日本,司法权限与战前相比,既有性质上的变化,也有范围上的变化。
在法院设置上,采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单轨制,即撤销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权归属普通法院;在适用程序上,采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双轨制,即审理行政案件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针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笔者主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机构行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主要理由如下:1、要遵循现行的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分工和制衡的规定,不突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架构,通过扩大受案范围、明确一定层级的普通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理权力,从而将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理论障碍减至最低。
由专门机关集中对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模式对我国来说理想化的色彩太浓,它要求司法体制根本的改革,牵涉到国家权力分配这一宪政中重大敏感问题,它会以操作和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导致最终无法成为现实。
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司法 审查强度 的研究未足够
重视 国外对审查强度 的关注和研究在 2 世纪 5 年代之 后即 0 0 有了特 别进腱 。 英美法系国家受其法 律传统 的影响 , 注重司 法与行政之 问的分立,强调对行政机关的尊重 ,因而法院在 审 佥行 政 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时对 审 查 程度 较 为 审 慎 。 大 陆法 在 系 国家 ,由 于设 立 专 门 的行 政 法 院 审 查行 政 案 件 , 防 止 行 为 政 机关 滥 用 权 力 , 政 法 院仍 对 行 政 行 为保 持 较 为 严 格 的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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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一卷
【 程序法研究】
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 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卢婧嫂 方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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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行政行为完整 的司法审查不仅应包括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得 审查 ,也应 该包括对事实认定 的审查 。 国对事实 各 问题的司法审查的态度存有差异, 形成 了行政诉讼制度 的分化与对峙 。 国对行政行 为事实问题适用严格的客观真实审查标 我
一
二、立 法规定对事实和法律问题 的审查不加区分
从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来看 , 我国法 院对具体行政行 为 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既审查法律 问题 , 又审查事实问 题, 对法律问题和 事实 问题不加 以区分, 一点在形式上和 这 大 陆法系的做法是…‘ 致的, 这就意味着法 院对行政机关的事 实认定享有完全 的审查权,必要时还要主动收集证据 , 换句 话 说我们在行政行为事 实问题 审查模式上强调法 院在事 实 认 定中的主动干预作用 , 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我f 1 " ] 应 当明确的是对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要进行审查, 但并不 意 味着对 事实 问题 的司法审查 强度 等同与对法律 问题要进 行完全的审查。 当说 , 目前我 国的行政机关设备和公务 应 从 员业务素质 ,行政程序状况 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看, 我 国良性的行政法制度 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 对事实问题进行 定强度的审查是必要 的。 但是,对行 政行 为事实问题与法 律 问题实施严格的、同等程度的司法 审查 , 其弊端也是明显 的 :1混 淆 了行政 权 与 司法 权 本质 区别 , 易导 致 司 法权 过 . 容 多干预行政权问题。 . 使法 院通常要以 自己对事实的判断 2致 来衡量行政机关对事实 的判断, 由非事实问题认定专家对事 实 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 不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各 自优 势 ,小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调动行政机关 的积极性。3对事 . 实 问题进行重复审查 , 影响行政效率 。 . 4 一些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难 以进行。 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诉讼 中提供证据证 明案 件事实 , 而有些行 政管理活动是难以收集证据的 , 如噪声污 染 的证 据 就 难 以收 集 。 在我 国现行 的行 政诉讼法 中并没有 规定对事实 问题司 法审查强度, 即在行 政诉讼 中法院的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权监督的程度问题根本没有涉及 。我国 《 行政诉讼法》只 是在总体上泛泛规定法 院对全部事实 问题可 以审查( 如果法 院认为需要 的话 ) 。这从 《 行政诉讼法 》以下条款的规定可 以得 知 。如 《 行政 诉 讼 法 》第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证据 经 法 1 “ 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 。 第 3 条规定 “ 民法 ” 4 人 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 民法 院有权向有关行 人 政机关 以及其他组织 、公民调取证据 。 最 高人 民法院 《 ” 关 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 定》第 5 3条规定 : 人民法 院 “ 裁判行政案件 ,应 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 5 4 条规定 :“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 审质证 的证据和无需质证 的证 据进行逐 一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 综合 审查 ,遵循 法官职业道 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进行全 面、客观和公正 的分 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 间的证明关系 , 排除不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 ”另外 ,审理 和判决 的程序 中也 贯彻 了此种 原则 。在 《 行政诉讼法 》第 5 9条 、6 O条关 于上诉程序的规定中,上诉审法院也应审查
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
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已普遍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的扩张与恣意,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法院一方面应对行政权保持足够的尊重,体现司法权的谦抑;一方面又要积极行使法院的司法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如何在两者中予以平衡,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该进行到何种强度是审判工作中的关键和难点。
作为体现行政法治水平的行政程序,无疑在司法审查中更应该占据重要的地位。
一、司法审查强度与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司法审查强度,各国称谓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各国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即法院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行为介入和干预的纵向范围。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为形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或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内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从法理上讲,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予以确定,有的正当程序并没有通过法律确定成“法定程序",是否法院就只能坐视不理呢?二、我国审判实务中对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把程序提升到与实体并驾齐驱的地位,那么我国在程序问题的审查上,采取那种司法审查强度呢?下面以案例来探讨。
(一)对程序瑕疵的容忍我国传统上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我国传统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实体正义的。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行政程序的不足如何进行审查呢?从哪种思路来认定是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这方面的经典案例莫过于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行政一案,①此案为我们在实务中对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司法部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确保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贯彻。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几个关键方面。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涵盖各个方面,包括许可证、处罚、命令等,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
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审查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负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职责。
他们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并对争议性行政行为进行调解或裁决。
这项工作需要司法部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能力,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审查的标准和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审查中应遵循一系列的标准和原则,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他们需明确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是否具备合法的授权、是否依法程序进行、是否合理合法等。
其次,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权益和利益的影响,是否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以达到真正的公正和合法。
四、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是司法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关键。
一般而言,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提起行政诉讼,即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其次,双方提交证据和材料;然后,举行开庭,宣读相关案情并进行辩论;最后,法庭出具判决书,明确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还应承担监督职责,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预防滥用和违法行为。
监督职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事中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以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30年观后感
行政诉讼30年观后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参与和目睹了中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发展与演变之后,我不禁对这30年的历程产生了深深的触动。
行政诉讼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在过去30年中的发展变化以及我个人的观察与感悟进行分析。
首先,我要从回顾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开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日渐膨胀,而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相对薄弱。
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需求的增加促使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
1989年,中国国家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布《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这可以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开山之作。
第一次运行的行政诉讼法,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在保障公民权益、平衡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个人的观察中,近30年来,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完善。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在范围和程序上的拓展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对于争议范围的扩大和程序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前,不仅有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还包括对行政协议解除、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都可以提起诉讼,这为更多类型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的程序也日渐规范,包括适用程序、举证责任、送达方式等的明确,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权利。
其次,在司法审查的程度和效果上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行政诉讼制度在司法审查上的角色逐渐凸显,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行政法院需要就事实、法律进行彻底审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撤销等救济措施,这为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提供了有力制约。
同时,在审查效果方面,行政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在未按法律规定执行判决时,行政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判决的执行。
这些都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手段。
最后,我想说的是行政诉讼制度在公开与公正方面的改进是不容忽视的。
司法审查的变革之一行政诉讼和宪法解释的创新模式
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宪法解释对司法审查的影响
宪法解释是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司法 机关可以判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司法审查对宪法解释的推动
司法审查的实践不断推动着宪法解释的发展,通过对具体案 件的审理,司法机关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宪法的理解。
行政诉讼与宪法解
05
典型案例剖析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展示行政诉讼和宪 法解释创新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及效果。
司法审查变革的背
02
景与意义
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与早期发展
司法审查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后 在中世纪欧洲普通法体系中得以 发展。早期司法审查主要关注法
律适用和程序公正。
近代转型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法治国 家的建立,司法审查逐渐从单纯 的法律审查向政治性审查转变, 涉及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
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学者对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历史悠久,成果丰硕。近年来,随着比较法学和跨国法律研究的兴起,国外学者 开始关注不同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同时,也有学者关注全球化背景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挑战与变革。
行政诉讼的创新模
03
式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与影响
1 2
立案登记制的内涵
指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依法进 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予以登记 立案。
实施效果
自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原告 胜诉率也有所提高,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3
存在的问题
部分地区法院存在“立案难”问题,对当事人的 起诉材料要求过于严格,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案 件无法立案。
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实践
01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摘要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不仅是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不同所导致。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梳理相关案件裁判要点从中获得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情形并发现滥用职权准在判决中的适用存在的现状及其问题,通过介绍学理上关于“滥用职权”的相关学说,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得出对“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完善。
关键词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明显不当一、案情简介及案件的裁判要点(一)案情内容2006年12月12日,刘云务雇用任治荣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太原市和平路西峪乡路口时,晋源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以该车未经年审为由将该车扣留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
2006年12月14日,刘云务携带该车审验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的行驶证去处理该起违法行为。
晋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看不到,遂以该车涉嫌套牌及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法查对为由对该车继续扣留,并口头告知刘云务提供其他合法手续。
刘云务多次提供材料,但晋源交警大队以其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扣留该车。
刘云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扣留行为并返还该车。
(二)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晋源交警一大队扣留车辆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但在该案中晋源交警一大队不返还机动车,又调查核实车辆来历证明,也不要求刘云务提供相应担保并解除扣留措施,而是多次重复要求刘云务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合法来历证明,其滥用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兼顾相对人现实情况,对相对人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得长期扣留不作为。
因而,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本判例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并不多见,在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法上的滥用职权标准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适用,“公报”公布的案例呈现分离型和结合型两种不同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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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深度
作者:李树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李树杰(1988-),男,河南林州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摘要】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是一项被广泛应用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机关应受到行政行为不法侵害或不利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来审查本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正当、对相对人违法行政行为而导致财产、生命安全及精神损失进行补救及其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本文是从对影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的因素、深度审查的必要性,以及对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深度进行评价,进一步剖析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来衡量其深度。
【关键词】行政行为;诉讼;司法审查;深度
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在我国一般都被视为一种制度,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深度是指某种行政行为须受到司法机关监督及审查,和某种行政行为须作出司法裁决的权力的一种范围度,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深度是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确立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制度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条件。
一、影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的因素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和宪政体制、民主政治紧密相关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司法审查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司法机关与法人和法人的关系,也反映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两者的关系。
然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在存在是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深度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一)民主政治状况和宪政体制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民主政治,这也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实行民主政治制度最早产生于欧美及其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也有过现近代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的萌芽,经过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者有着独裁的权力,统治阶级制定了法律,但同时也是执行法律、监督法律的机关,下层统治阶级只向上层统治阶级负责,不需要向人民负责。
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不可能存在分权,也不会有权利的监督制度,所以也不会建立司法审查来对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的合理性进行更正,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也就不会存在。
(二)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
回顾世界其它国家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历史文化和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是历史文化及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继承与超越,适用审查深度比较有限,较为慎重,对于侵害公民权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也没有明确的界限。
(三)诉讼价值观念和现实条件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价值观念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内的起着直关重要的行政法诉讼的司法审查价值观念。
每个国家的社会体制不一样,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不一样的状态,导致形成的行政诉讼的价值观念也不同。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的行政诉讼价值观念是“制衡、控权”,法国是以保障行政权免受普通法院干扰为行政诉讼的价值观念,而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价值观受国外行政诉讼法的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价值观也是多重的,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的规定中有人权保障、效率、保权和控权这几个方面。
每个国家在衡量自己的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深度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其它国家的价值观及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影响,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状况也同样会影响着本国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
二、对行政诉讼司法深度审查的必要性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行政司法审查机关超越自己的司法权力对案行政机关案情进行司法审查,省去了有裁定权的行政行为,这就难以让行政机关单位接受,由于裁判是要以客观事实来做为裁决依据,同样也会渗杂个人心理作用,这就导致这样的越权裁决的情况也会持续一个阶段。
在某程程度上来说,司法审查是以行政行为为客观依据的浅表审查、深度审查作为司法权威的,这在根本上没有起到内在的司法作用,也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和权益。
司法机关的存在就是为了使社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公平,而不能仅仅是为了程序性浅表审查表面工作,法院是需要以保证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不应冷漠。
例如,被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其关键在于原告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残等级。
原告在被告已经作出法医鉴定但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期间是否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对此依法应否予以同意,其实质就是一个对事实的审查深度问题。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深度的评价
在我们国家,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被看作是一样的制度,与此同时,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深度也会被视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严格地来说,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有着截然不同的地方,司法审查是以司法机关的角色来行使司法权力的监督和运行,它的主体是法院,而政诉讼的主体则是政机关相对人,在很多情况之下是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而服务的。
所以从此角度上讲,司法审查深度也能被视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司法审查中的直接审查和间接审查是在广义上讲的,直接审查是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对象,间接审查是以较为
简单的抽象行政行为为主要对象。
我国有很多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两者之间形成的争议主要是低层次抽象的合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机关在认定行政行为有没有违法,就需要对比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地方法规、行政法规,这就是抽象行政行为间接的审查。
然而,间接审查的客体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从司法审查范围的深度来讲,司法审查范围应当包括审查的对象范围(广度)即通常所说的受案范围和审查的程度、强度(深度)即通常所说的审查标准两方面,但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学者所定义的审查范围仅指审查的对象范围,而且是直接审查的对象范围。
参考文献:
[1]郑萍.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诉权之探析[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4(04).
[2]赵保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