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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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乔占祥诉铁道部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 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 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 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 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 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 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 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 目的因素:控权与护权 • 技术因素: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 术问题等 • 现实因素: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执法的状况等
受案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续)
• 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 法行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 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 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 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 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 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 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制度基于法律的设定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争议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适格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或法律利益受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主体。

3. 逐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一般按照从下级行政机关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查制度进行。

这种逐级审查的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诉讼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应当享有诉讼平等的权利。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程序1. 申请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要求法院受理并立案。

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详细叙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与调解: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在受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3. 证据调查: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会进行证据调查和鉴定。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有关材料。

4.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并进行法律适用。

5. 判决与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并通知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处在行政系统之外,程序更严格,更具权威性。

不仅如此,行政诉讼还常常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直接审查的对象。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级终审制度等。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法治环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民主法治的全面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可避免的显现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行政干预阻碍司法公正审判。

当重权在握的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或者面临败诉危险时,往往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而是试图利用手中的权力迫使法院或者法官就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

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最难阻挡的就是当权者的行政干预。

其次,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庭地位低,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

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决定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这种限制既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政法治秩序。

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一方面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易生歧义。

另一方面,被告主体资格不便确认。

四、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规定了四项强制措施,但间接强制措施多余直接强制措施导致了在行政审判中存在大量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使得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行政公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起源、特点、机构设置及其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起源和特点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经过长期的演化与发展,逐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制度。

相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社会公众,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行政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行政诉讼具有公益性和特殊性。

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还要着重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同时,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是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解决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政争议。

再次,行政诉讼具有相对的自由性和强制性。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但一旦提起诉讼,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决具有强制力。

这一特点使得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有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行政诉讼机构及其功能行政诉讼机构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和行政公正的实现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我国,行政诉讼机构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委员会和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和谐。

而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行政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过程。

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机构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在行政争议中有权利得到维护和救济。

通过行政诉讼机构的运作,可以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 A.(1)(3)(5) B.(1)(2)(3) C.(3)(5) D.(2)(4)(5)
• 2004年8月12日,甲从某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甲 未携带任何物品。2004年9月12日,甲出境时在行李中夹 带价值近5万元的玉器,未进行任何申报,经该海关绿色 通道通过,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某海关认为,甲的行 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 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 甲没收所携带玉器的处罚。甲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 议。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甲仍不服。请根据 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1)假设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 否受理?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一 ,国家行为
解释第2条。区分国家行为与一般行为,两点: 一是看行为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 等);二看行为的内容。国家行为必须是与国防和 外交事务有关,与紧急状态和戒严有关的行为。
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划分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看:一是对象是否有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 以下两种情况: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
• ( 2)假设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上一级海关维持了某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 ( 3)假设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上一级海关改变了某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应以谁为被告?( )
三、 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说来,管辖就是划分 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 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 管辖的种类 A、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B、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而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机关和诉讼结果等方面。

首先,行政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经过受理、审理等环节,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再次,行政诉讼机关主要指负责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他们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行政诉讼的结果包括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权益、赔偿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如果损害了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他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合法之处时,行政诉讼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判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机关和诉讼结果等,这些制度对于指导行政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法治,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又称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具有特殊性:行政应诉制度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2. 程序相对简便: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应诉制度通常更加简便,包括时间限制、费用负担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行政应诉制度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在行政应诉制度下,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行政非诉讼方式。

5. 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行政应诉制度赋予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应诉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中有所不同,但普遍都具有以上的基本特点,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法治。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和规范,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特点以及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的存在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和责任原则。

法定原则指的是行政诉讼必须有法律依据,有法可依。

平等原则指的是行政诉讼双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

公平原则强调行政诉讼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偏袒一方,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判过程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责任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诉讼中的错误和过错负有相应的责任。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案件受理是行政诉讼的起始阶段,只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受理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立案是指行政诉讼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建立案卷,并进行相关登记和编号工作。

调查是指行政诉讼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试、听证等程序。

审理是指行政诉讼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执行是指行政诉讼机关依法执行裁定或者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行政诉讼具有一些特点,首先行政诉讼是一种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诉讼制度。

其次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和追究机制,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再次行政诉讼具有速裁原则,即尽量在较短时间内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最后行政诉讼具有对抗性和对等性,即双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进行辩论和陈述。

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的存在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能够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方法,提高行政诉讼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更高一级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便捷,适用于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较小、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的情况。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繁琐,但它是当事人通过法院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彼此并非互斥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两种机制,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是处理行政争议的首选方式,只有行政复议不能解决争议或被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时,当事人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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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不公平对待而产生的争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

行政诉讼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具有以下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行政机关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获得补救,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能够弥补行政机关权力的不足。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行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也存在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的法治化进程。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行政机关行为受到法律制约,有助于行政机关的法治化进程。

行政诉讼制度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适用程序法原则、适用法原则和公正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行为应当合法,即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

其次,适用程序法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程序应当适用适用程序法,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适用法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和法规。

最后,公正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当公正、公平,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审理。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也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助于行政机关的法治化进程。

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昂等,亟需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一种司法程序。

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也是集体利益保护的重要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得到完善,不断提高了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公民权利保护中的作用。

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于1954年。

在这之后,我们每一次的宪法修订都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行政诉讼分为行政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两种。

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案件则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被告是行政机关,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等。

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等。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2015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把诉前调解、网络诉讼、和解、指定管辖等方式都写入了法律,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快捷性,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201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四)》规定,对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被告权利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行政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多次完善和调整,但光这些是不够的,行政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实践中存在一些司法难题。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关键问题。

以《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规定,“被告有解释权,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人民法院接受了被告的陈述和证据的情况”,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提高了被告的权利,但因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往往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本身就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管辖权,这样就很容易形成对被告方的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其他决定、命令、处理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行政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的是行政机关被诉至法院后,被诉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仅在法院判决前由法院的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以及维护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平衡。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行政机关不得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损失,并可能导致恶意拖延法律诉讼。

因此,行政机关被诉后应继续履行行政行为,直到法院判决作出。

然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并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可以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职能运行;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行政机关被诉后继续履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被诉后继续履行行政行为,能够保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停摆的情况,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推进具有积极影响。

然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保障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往往能够继续强制执行争议的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裁量权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裁量权是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裁量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根据法定的规定与条件,自由裁量进行具体决策的权力。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及特点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民行使法律权益的渠道之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面前,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机关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

通过诉讼程序,可以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更加规范和合法,从而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事。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过程,使得法律在行政领域得以具体实施,提高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性: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诉讼形式,与民事和刑事诉讼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体现在行政程序的性质、方法和审判标准等方面。

2. 公益性: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非追求经济赔偿。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考虑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维护公共利益。

3. 条件性:行政诉讼制度对起诉条件有一定限制,包括起诉时效、受理条件和法院管辖等。

合理的起诉条件可以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减少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二、行政裁量权的意义及限制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根据法定的规定与条件,自由裁量进行具体决策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能够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行政问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行政裁量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制度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制度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所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与保障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英气的争议。

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忽悠平等的法律地位。

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有通俗的称为“民告官制度”4.主管审理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必须副歌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

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作出的裁判。

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显失公正的不正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使用调解和反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

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

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权益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过程。

而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具体实施步骤,并分析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行为频繁,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首先,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但在行使这种权力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错误、滥用等问题。

行政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是调整行政关系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行政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这种权力关系进行调整和平衡,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

最后,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制化、民主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要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需要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诉讼的程序、权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

第二,加强司法机关的职能和独立性。

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需要加强其职能和独立性。

应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

第三,加强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

为了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和约束力度,减少滥用行政权力的发生。

第四,加强行政诉讼的宣传和教育。

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需要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教育,使公民了解自己的诉讼权益,并能够正确行使。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机制。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而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途径。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平等、合法程序和合法正当性。

依法行政原则代表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公开透明,公正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待每个当事人应平等公正,合法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合法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决策应当符合法律、合法、正当。

二、行政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环节。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授予某种特权或权利,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制裁性决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律责任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行政诉讼制度对于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可以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制度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合法行为,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查、判决等环节。

起诉是指公民将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审查是指法院对争议主张进行审查及举证、辩论等活动,判决是指法院最终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具体裁决。

五、行政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包括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诉讼费用补偿、判决执行等。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要求法院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决策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和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诉前程序、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

首先是诉前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调解等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及其资格条件、时效、管辖等方面的规定,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程序。

其次是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程序步骤、庭审方式等,保证了行政争议的公开公正独立的审判。

最后是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了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保障了法院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保证了行政争议解决的及时性和效果性。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了行政机关的任意性,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利益。

再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制约。

最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推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然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是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给公民的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变化。

再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决定的实施问题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一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决策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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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 • 1.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 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 贯彻意见)于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讨论通过。
1,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保护不一致? 2、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3、双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4,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 5,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的可诉性? 6, 高度人性化判断行为可诉性?
第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制度问题
•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 •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
凌学武
主要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 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
(一)、成就 第一、观念方面,它第一次将“民告官”这 样一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第二、行政诉讼法促使了一大批民主法制制 度的健全和完善. 第三、在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方 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 。
1、立法疏忽 2、体制障碍 3、环境影响
门太小——无法告 告官难——不能告 告也白告——不愿告 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害怕告 • 公民、组织不敢告、不愿告,撤诉率高; 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外干预多;法院 判决难以执行; • 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欠缺足够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受制于行政机关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若干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 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诉讼中的举 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 等作出了规定。
公益诉讼问题,公民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 施建辉、顾大松诉南京市规划局许可兴建南京 紫金台人文观景台案。 2001年,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于中山陵风景 管理区内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兴建“南京紫金山 观景台”。该建筑整个结构为“框筒七层、地下 二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年10月,东 南大学的两名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就南京市中山 陵园管理局于紫金山顶兴建观景台一事,以南京 市规划局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第八,制度保障问题
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 异地审理 提升审级
谢谢大家!
加拿大籍华人田××对北京市某区民政 局为其父亲与郑××办理结婚登记行为不 服,并要求行政赔偿,向某区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田××诉称,其父亲患有法定的 禁婚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告某 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某某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免收了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程序严 重违法。同时,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给原 告造成经济损失。
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不清晰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 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 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 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就是关于证据制度问题
• 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六,改革行政诉讼程序
1,立案程序,即起诉程序 2,关于起诉期限的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 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二,行政诉讼不得调解问题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不适用调解。
农民胡某,全家仅5口人,已有4间房屋, 由于做生意赚了钱,通过不正当途径,获 得建房证,在承包地上建起5间占地200平 方米的新房。县土地管理局得知这一情况, 作出拆除违章房屋的决定。胡某认为处罚 太重,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提出, 可以撤销原处罚决定,不拆新房,但要求 胡某拆除旧房。胡某认为这样合算,遂申 请撤诉。
2、被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三主体合一: 行政主体 行为主体 责任主体
• 案例:学校处分决定的可诉性 • 王某、辛某诉成都外国语大学案。2004年5月9日 晚8时左右,成都外国语大学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 生王某、辛某在教室内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 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 并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5月20日,学校根据《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 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两人作 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7月5日,成都外国语大学 向王某、辛某宣读了处分决定书,并取消了他们 参加该校期末考试的资格。刘、罗二人认为学校 认定的“非法性行为”不成立,多次找学校交涉。 8月18日,学校作出答复,维持原决定。当天,王 某、辛某即以成都外国语大学为被告,向成都市 武侯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
在我国,从1998年到2002年这五年期 间,全国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共是46万多件。 每年平均9万多件。按照我国的人口数,每 一万人中间只有0.732个人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3万人中间只有两个人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中,“民告官”案 件占的份额通常只在2%左右。07年首次突 破10万件,但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案 总数不可比。
原告认为,该七层钢筋水泥建筑兀立于连绵 起伏、绿意盎然的紫金山脉最高处,极大地破坏 了南京市民引以为荣并享誉海内外的紫金山自然 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凭票入园的游客的游 兴。根据《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第 七条有关“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 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 景区环境相协调”的规划原则,南京市规划局作 为南京市规划许可行政职能部门,在对第三人实 施该项建设的规划许可中未依法行政,因此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规划局对紫 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

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区民 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撤销 结婚登记,并承担违法行政责任,限期恢复财产, 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 • 在案件审理中,某区民政局辩称,原告不是 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 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对登记人的婚姻状况等 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人具备民事行为 能力,并系自愿结婚,故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不得干涉其父的 婚姻,原告没有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权利。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 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行。
•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 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管辖 规定主要针对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其重点之一: 部分案件提级审理,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 案件由中院一审;重点之二:以指定管辖为重点, 扩大案件交叉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
第七,行政诉讼执行问题
• 第八章执行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 制执行。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 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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