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
凌学武
主要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 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
(一)、成就 第一、观念方面,它第一次将“民告官”这 样一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第二、行政诉讼法促使了一大批民主法制制 度的健全和完善. 第三、在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方 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 。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若干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 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诉讼中的举 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 等作出了规定。
1、立法疏忽 2、体制障碍 3、环境影响
门太小——无法告 告官难——不能告 告也白告——不愿告 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害怕告 • 公民、组织不敢告、不愿告,撤诉率高; 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外干预多;法院 判决难以执行; • 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欠缺足够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受制于行政机关
2、被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三主体合一: 行政主体 行为主体 责任主体
• 案例:学校处分决定的可诉性 • 王某、辛某诉成都外国语大学案。2004年5月9日 晚8时左右,成都外国语大学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 生王某、辛某在教室内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 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 并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5月20日,学校根据《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 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两人作 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7月5日,成都外国语大学 向王某、辛某宣读了处分决定书,并取消了他们 参加该校期末考试的资格。刘、罗二人认为学校 认定的“非法性行为”不成立,多次找学校交涉。 8月18日,学校作出答复,维持原决定。当天,王 某、辛某即以成都外国语大学为被告,向成都市 武侯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第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 •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
加拿大籍华人田××对北京市某区民政 局为其父亲与郑××办理结婚登记行为不 服,并要求行政赔偿,向某区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田××诉称,其父亲患有法定的 禁婚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告某 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某某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免收了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程序严 重违法。同时,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给原 告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该七层钢筋水泥建筑兀立于连绵 起伏、绿意盎然的紫金山脉最高处,极大地破坏 了南京市民引以为荣并享誉海内外的紫金山自然 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凭票入园的游客的游 兴。根据《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第 七条有关“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 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 景区环境相协调”的规划原则,南京市规划局作 为南京市规划许可行政职能部门,在对第三人实 施该项建设的规划许可中未依法行政,因此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规划局对紫 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

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区民 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撤销 结婚登记,并承担违法行政责任,限期恢复财产, 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 • 在案件审理中,某区民政局辩称,原告不是 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 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对登记人的婚姻状况等 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人具备民事行为 能力,并系自愿结婚,故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不得干涉其父的 婚姻,原告没有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权利。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 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行。
第五,就是关于证据制度问题
• 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六,改革行政诉讼程序
1,立案程序,即起诉程序 2,关于起诉期限的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 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公益诉讼问题,公民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 施建辉、顾大松诉南京市规划局许可兴建南京 紫金台人文观景台案。 2001年,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于中山陵风景 管理区内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兴建“南京紫金山 观景台”。该建筑整个结构为“框筒七层、地下 二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年10月,东 南大学的两名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就南京市中山 陵园管理局于紫金山顶兴建观景台一事,以南京 市规划局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1,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保护不一致? 2、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3、双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4,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 5,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的可诉性? 6, 高度人性化判断行为可诉性?
第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制度问题
•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制度保障问题
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 异地审理 提升审级
谢谢大家!
源自文库
第二,行政诉讼不得调解问题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不适用调解。
农民胡某,全家仅5口人,已有4间房屋, 由于做生意赚了钱,通过不正当途径,获 得建房证,在承包地上建起5间占地200平 方米的新房。县土地管理局得知这一情况, 作出拆除违章房屋的决定。胡某认为处罚 太重,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提出, 可以撤销原处罚决定,不拆新房,但要求 胡某拆除旧房。胡某认为这样合算,遂申 请撤诉。
•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 • 1.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 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 贯彻意见)于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讨论通过。
•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 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管辖 规定主要针对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其重点之一: 部分案件提级审理,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 案件由中院一审;重点之二:以指定管辖为重点, 扩大案件交叉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
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不清晰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 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 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 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
在我国,从1998年到2002年这五年期 间,全国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共是46万多件。 每年平均9万多件。按照我国的人口数,每 一万人中间只有0.732个人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3万人中间只有两个人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中,“民告官”案 件占的份额通常只在2%左右。07年首次突 破10万件,但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案 总数不可比。
第七,行政诉讼执行问题
• 第八章执行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 制执行。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 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