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招投标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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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和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制定本《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招投标活动。

三、责任主体1. 招标人、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 投标人、供应商、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3. 审计、监察、监督、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四、责任追究1.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责任(1)未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招标文件、变更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管理规定的,应承担责任;(2)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定标,或者评标委员会违法违规决定中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组织采购活动,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效益不达标的,应承担责任;(3)未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公示招投标信息的,应承担责任;(4)泄露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或者与投标人串通做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服务商的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材料,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质量、安全、效益等后果责任;(2)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或者质量要求低于成本价或者明显虚高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 监督部门的责任(1)未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行政或者法律责任;(2)对举报行为不认真核查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应承担责任。

四、追究方式1. 警告;2. 经济处罚;3. 限期整改、暂停活动;4. 吊销相关资质兴许可证;5. 向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报案;6.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五、附件1. 《招标文件范本》;2. 《投标文件要求》;3. 《中标通知书范本》;4. 《变更通知书范本》;5. 《评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制度

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制度

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资源开采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工作,以明确煤矿招标现场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招标现场安全、整洁、有序。

第四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确保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煤矿应设立招标现场管理责任人,负责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团队应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等,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招标现场管理团队应定期组织会议、培训、考核等活动,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招标现场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煤矿招标现场的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责任人有权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责任人有权对现场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责任人有权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卫生清理等工作,确保现场安全整洁。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工作应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改进”的五大环节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现场管理团队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招标现场管理团队应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招标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地方,招标现场管理团队应该及时整改并汇报,确保问题更正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

公司招标采购问责制度(3篇)

公司招标采购问责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类招标采购。

第三条公司招标采购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二、问责主体及范围第四条问责主体为公司各级领导、招标采购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环节。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标采购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问题。

(四)招标采购项目涉及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工作。

三、问责责任划分第六条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以下责任承担主要责任:(一)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采购相关文件。

(二)组织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工作。

(三)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四)收集、整理、归档招标采购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领导对以下责任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批招标采购项目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二)监督招标采购过程,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三)对招标采购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跟踪、协调、解决。

第八条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项目发起人、项目负责人。

(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

四、问责方式及程序第九条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

(三)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

(四)给予经济处罚。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问责程序:(一)调查取证。

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初步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认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招标采购追责制度范本

招标采购追责制度范本

招标采购追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其他涉及招标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采购追责制度的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追责的公平公正。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招标采购活动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在追责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促进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第四条招标采购追责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一)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

(二)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组成。

(五)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

(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七)其他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招标采购追责制度的责任内容:(一)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规责任: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三)违约责任:违反招标采购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追责程序与方式第六条招标采购追责程序:(一)举报与投诉: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

(二)调查与核实: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处理与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与反馈: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七条招标采购追责方式:(一)行政处分: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矿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3篇)

矿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公司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科研等招标项目。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并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招标范围:(一)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二)公司所需各类设备、材料、产品等货物采购;(三)公司所需各类服务采购;(四)公司内部科研、试验、培训等项目。

第六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招标金额较大、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招标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招标金额较小、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招标项目,或者对特定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且市场供应不足的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前期准备:(一)确定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二)对招标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八条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一)公开招标项目,应在国家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项目,应向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函。

第九条招标文件发售:(一)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须知等内容;(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函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一)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招标办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递交:(一)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二)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采购招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采购招标活动,并对采购招标的组织、管理、程序以及监督和审计等进行规范。

第三条煤炭企业应当依法、按规章制度进行采购招标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招标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统一规划,科学决策,保证项目采购合理、合法、合时、合量、合价。

第二章采购招标组织第五条设立采购招标委员会,主要负责煤矿采购招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采购招标委员会成员由煤炭企业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七条采购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采购招标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招标文件准备及发布第九条采购招标委员会依据项目需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领取登记表、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保证金退还申请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招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评标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并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和要求进行评标,并择优选中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第十六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中标公示。

第十七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执行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与审计第十八条采购招标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结束后,应当进行审计,对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评估。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县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与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活动,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等,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工作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二、工作责任追究范围(一)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1、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协调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不明确领导分工或不落实职能科室(机构)及人员的;(2)不重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或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和投诉的;(3)不落实县招标办的各类督查意见书或(处理建议)及协调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的;(4)不按招投标县场准入管理等规定上报本部门发现、纠正、查处的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的;2、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行为的发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等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的。

3、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明显差错,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交易中不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3)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4)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采购招标管理,保障煤矿运营安全、效率和合法性,加强对煤矿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采购招标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需求申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送、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

第三条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煤矿主管部门、采购人员、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炭矿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行业规定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行为合法、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煤矟采购招标的受托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需求申报第六条矿井需求申报是煤矿采购招标管理的起点,是确保采购决策合理和有效的前提。

第七条矿井各部门在采购决策前,应当依据具体业务需要和煤矿采购管理规定,准确明确需求,提出需求申报。

第八条需求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需求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技术参数、拟使用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需求申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严格的需求量,严格要求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指标。

第十条需求申报部门负责将需求申报报告提交煤矿采购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是保证招标公告信息真实准确、招标条件清晰明确、招标工作规范有序的基础。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需求申报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程序、招标方式、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四条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物资质量、技术指标、检测规程等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当注意控制招标条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招标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醒主管部门审查和确认,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最新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最新

煤矿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采购招标活动,保障煤矿采购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煤矿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采购招标应依法合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煤矿采购招标活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煤矿采购招标应注重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煤矿采购招标应强化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体系,确保煤矿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采购招标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

第九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参与煤矿采购招标活动。

第十条煤矿采购招标活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招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采购招标应设立专门的采购招标工作组织,负责具体的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采购招标工作组织应履行如下职责:(一)起草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告;(二)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三)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监督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确保不发生违规行为;(五)做好招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和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煤矿领导应高度重视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四条煤矿采购招标委员会是煤矿采购招标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督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采购招标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专门工作组,分别负责不同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煤矿采购招标委员会应建立清晰的决策程序,做好相关决策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章招标活动第十七条煤矿采购招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招标人的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开标时间和地点;(六)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招投标部惩罚规章制度

招投标部惩罚规章制度

招投标部惩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秩序,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惩罚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

第三章惩罚依据1.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中明确的招标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3.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4. 相关招标协议和其他招标文件。

第四章惩罚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改正错误行为;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3. 停止资格审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4. 行政处罚:如吊销招标资格、责令停业、罚款等;5. 终止合同:对违约方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惩罚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招投标部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方展开调查;2. 调查组应当公正、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方的申辩意见;3. 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向招投标部提出处理建议;4. 招投标部应当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通知被处理方。

第六章惩罚执行1. 当事人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错误行为;2. 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招投标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3. 处理结果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理结果执行。

第七章惩罚管理1. 招投标部应当建立健全惩罚管理制度,规范惩罚程序;2. 招投标部应当定期对惩罚措施进行评估,确保惩罚措施的有效性;3. 招投标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惩罚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1.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 招投标部对于本规章拥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招投标部惩罚规章制度的内容,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矿业公司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矿业公司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矿业公司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弄虚作假,均有权向集团公司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2、公司安全管理科、财劳科、综合办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带班制度和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每月由安全管理科牵头组织专项检查,并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各井口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情况进行计划安排。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井口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①下井带班制度执行不到位,或者未按规定报公司备案的。

②下井带班交接班执行不到位的。

③交接班记录、跟班记录、问题登记和处理台账、月计划、跟班变更手续不齐全的。

4、各井口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者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罚款0.2万元。

5、井口无领导下井带班的,对单位罚款2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第一次处0.5万元罚款,第二次撤职并罚款1万元。

6、一般管理人员没有完成下井带班计划者扣发月安全风险抵押奖。

7、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而没有井口领导下井带班,对井口加倍处罚,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或死亡事故而没有井口领导下井带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矿业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招标项目廉政互保责任书

矿业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招标项目廉政互保责任书

XX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贯穿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保证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监督人员由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招投标工作实施效能监察;(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专家评委的产生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五条招标监督人员负责招标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

招标监督资料包括:(一)招标审批表(二)招标评分汇总表(三)定标意见表(四)招标监督报告。

第六条《招标项目廉政互保责任书》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一并签订,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保存。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 XX矿业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报告2.招标项目廉政互保责任书(范本)XX矿业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报告招标项目廉政互保责任书项目名称:编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杜绝各类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特签订“招标项目廉政互保责任书”一、委托单位、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招标项目按质按期完成。

矿业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矿业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XX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办法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要求,制定了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考核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考核范围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各地面生产及费用单位、机关各处室。

二、考核原则、目的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效能。

通过考核,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考核标准以《招投标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为标准百分制评分。

四、工作要求及考核内容1、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责任人;2、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等招投标管理制度;3、对招投标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记录、统计表、技术资料等档案要分类存档,规范管理,不得遗缺;4、各单位要在集团公司资金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项目前期的技术资料准备工作,并根据资金计划、工作要求及工作任务的急缓程度制定本单位年度招标计划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招标项目;6、各专业处室要对各单位招标项目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本专业招标计划,统一组织安排招标;7、各职能、专业处室要及时处理招投标流程中对应环节的审核、审批工作,保证招标项目高质高效、顺利完成。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要向招标办说明原因;无故拖延办理时间经招标办催办仍不能及时办理,将报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并给予负责人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8、列入本单位计划招标的项目及应招标项目的招标率达100%,因特殊原因未完成招标计划的要有书面理由说明情况;9、在招标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发现对应招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不按招标项目申请程序审批擅自外委招标代理机构的等行为,除在考核检查中扣分以外,还将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10、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充分、准确,招标文件的审核要细致、严谨;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或招标文件审核不严谨导致招标流标或招标失误,视情况对招标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11、专业处室要对招标后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检查记录,防止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发生;1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学习,有学习记录;1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准确。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环节,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有效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监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2. 问责对象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

3. 违规行为及问责措施3.1 投标人违规行为1.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招投标活动,包括项目参与资格、业绩及实力等的虚假陈述。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投标串通:投标人之间通过协议、联谋等手段达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瞒报、划标、分包等。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限制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恶意投标:投标人明知自身不具备投标资格或符合条件,故意参与招标活动,造成资源浪费和招标人损失。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2 招标人违规行为1.违反公示要求:招标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招标信息,导致公开透明度不足。

–问责措施:通报批评,要求立即进行公示,限期整改,可处以罚款。

2.限制竞争: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制竞争,如限制特定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条件等。

–问责措施:通报批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限期整改,可处以罚款。

3.操纵评标: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操纵评标结果,违背评标原则和程序。

–问责措施:取消招标结果,重新评标,通报批评,可处以罚款。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1.利益输送: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或索要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问责措施:终止评标委员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操纵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背评标原则,操纵评标结果。

–问责措施:终止评标委员资格,重新评标,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

招标公司奖罚制度

招标公司奖罚制度

招标公司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招标效率,并对参与招标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2.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全体员工。

二、奖励机制1. 奖励对象:在招标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公司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创造额外价值的员工。

2. 奖励方式:- 现金奖励:根据节约成本的百分比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 职位晋升:对于长期表现优秀的员工,优先考虑职位晋升。

- 荣誉表彰:年度优秀招标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三、惩罚机制1. 惩罚对象:在招标活动中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公司形象的员工。

2. 惩罚措施:-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 职位调整:对于严重违规或重复违规的员工,进行职位调整或降职处理。

-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监督与执行1. 成立专门的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标活动的执行情况。

2. 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和档案,以便监督和审查。

五、申诉与复核1.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2. 监督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给出最终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奖罚制度框架,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违规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方利益,制定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二、问责范围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招投标活动中,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问责处理。

三、违规行为和问责措施1. 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2. 恶意串通或行贿行为对于恶意串通或行贿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终身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连带责任,涉及行贿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违反公示要求或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对于违反公示要求或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警告,并限期改正;撤销此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

4. 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暂停合作关系,并进行调查处理;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四、问责程序和机构1. 举报和投诉任何发现招投标违规行为的人员,都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可以通过招标人、投标人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问责程序接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初步处理意见不服的主体,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核机构将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最终处理意见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主体,并公示。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以及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招投标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投标、串标投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对招投标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等主体参与违规行为的追责。

第二章违规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第五条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查处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取证、调查取证、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第六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七条招标人因违规行为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利益人的合理损失。

第八条投标人因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行贿受贿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利益人的合理损失。

第九条中标人因串标、暗箱操作、违法中标等违规行为获得招标合同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章违规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发现招投标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组织取证。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和细节,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公开发布。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依据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中标等环节。

2.操纵投标:指通过垄断、串标等手段,人为干预招投标活动,以达到非公平竞争目的的行为。

3.串标投标:指不同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互相配合,分别以不同身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行为。

《金源矿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4稿

《金源矿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4稿

金源矿业公司招标管理补充规定各单位、机关各部室:《金源矿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灵金源司〔2008〕66号)自2008年7月22日执行以来,在公司招标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结合公司授权经营有关规定和上市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金源矿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补充规定,具体如下:一、招标范围1、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招标项目,凡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小组将参与监督管理;凡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报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小组备案。

2、各单位凡有上级明确规定必须实施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报上级有关代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标程序凡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小组参与的招标项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招标请示审批。

在项目招标前必须向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小组汇报,汇报时须带相关依据和招标文件及拟考察单位基本情况,经审核同意并在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全就绪后,提前三天向公司综合办提交招标请示,请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该次招标项目工作的班子副职共同签字后再报送公司审批。

2、招标文件编制。

(1)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经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向各投标单位发售。

3、投标单位考察。

必须对各投标单位全部进行考察。

凡需实地进行考察的,在招标实施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属重大项目的大型、重要设备考察,必须优选知名的实力单位,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小组要安排人员参与监督,考察结束后要形成客观、公正的书面考察报告,所有参与考察和监督人员均要在考察报告书上签字认可。

4、资质证照审核。

在组织人员进行考察时,首先要对被考察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预审,然后在招标会议前,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证照进行一次复审,确保招标工作届时能够顺利进行。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作者:文勤秩序,根据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及招投标,适用于单位基础建设、设备、货物、服务购买等所涉及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问责,是指单位纪委对采购及招投标进行监督及项目审计,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标采购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责任人,给予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凡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有关的采购及招投标主体,要严格按照纪委监督内容,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将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及招投标监督程序。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和程序第五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透明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纪委负责实施采购及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纪委对采购及招标项目的立项、开标评标、验收的规范性、结果进行监督,对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主要监督内容为:(一)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立项。

(二)采购及招投标公告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发布;(三)入围单位是否按单位文件规定,经过招标领导小组的资格预审后确定;(四)入围单位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公示;(五)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是否按规定对投标函等相关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六)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法产生;(七)评标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评委会是否形成评标纪要并按规定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八)是否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确定;(九)中标结果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十)采购的物品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参数规格、质量、数量。

(十一)不采用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单位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的,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招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全过程。

第三条煤矿招标现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招标过程应公开,评标标准应公开;(二)公平竞争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确保公平竞争;(三)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范高效原则:确保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招标公告与报名第四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五)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条投标人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相关资质证书;(四)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开标与评标第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公正廉洁。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中标与公示第十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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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招投标工作问责制度
XX矿业公司招投标工作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能够本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保质保量的完成~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有关问责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涉及招投标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对集团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各地面生产及费用单位、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而影响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造成项目建设未达到目标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带来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属集体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和追究责任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问责途径:
,一,在集团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二,信访举报、投诉中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工作检查、督查发现的,
,四,领导批示的,
,五,发生经济纠纷的,
,六,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六条问责情形:
,一,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不招标或规避招标、泄露标底等,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未能按计划完成年度招标工作的, ,五,招标计划下达后~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照成招标工作延误的, ,六,因提供招标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有缺失或在招标文件的审核过程中不及时、不严谨~影响招标工作进度、导致招标结果与实际要求有偏差的, ,七,因决策失误造成项目投资成本严重超支或与实际工作要求不符~经济效益流失、经济损失严重的, ,八,招标单位和专业处室工作人员在参加招标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XX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职责~造成集团公
司利益受损或招标结果与实际要求不符
的,
,九,其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 ,六,经济处罚, ,七,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八,给予党政纪处分,
,九,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程序:
,一,对工作人员发现所列问责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纪委提出或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由纪委、监察部门牵头~会同企管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界定~提出问责方式建议, ,三,调查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决定问责方式,
,四,由纪委、监察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五,责任部门将落实问责情况备案~作为部门年度考核扣分依据。

第九条对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以及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应当从重问责。

对发现及时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因客观因素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减轻或免于问责。

对发现应该问责的情形隐瞒不报~或调查人员因不负责任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的部门或相关人员的陈述~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涉及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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