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作为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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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西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不作为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理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完不成年度业绩目标、工作目标,并不认真总结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
(四)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五)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六)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七)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未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工作目标,并不认真总结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按照签定的责任书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五)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六)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及处理: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及处理:
按照国家、集团及公司相关规定界定执行;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及处理:
按照国家、集团及公司相关规定界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
第十二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健康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负责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工作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