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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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运营分公司安全问责管理办法(试行)(一)安全问责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安全问责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给合的原则。

根据事故(事件)的情节、性质和责任,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理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责论罚。

(三)责任事故(事件)发生一件处理一件,一事一罚。

(四)在实施安全问责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认为不符合本办法或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

三、安全问责(一)行政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在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二)安全问责分事故责任部门问责和事故责任人问责,实行并罚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理和考核的同时对事故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三)事故责任人问责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作业纪律造成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及管理者给予相应处理,若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责任事件苗头为员工责任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2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

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500元,车间(室)主任、主管副主任考核1000元,由安委会决定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其他副主任考核600元。

(2)责任一般事件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中断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线)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

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1000元。

运营分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可以下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每份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生产奖1分;四、问责实施程序(一)发生事件苗头,由部门安全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合用范围本旨在规范和加强问责管理,确保组织内部能够高效运作并保持良好秩序。

合用于所有相关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1.2 定义和解释1.2.1 问责:指对组织内部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处罚或者追究责任的行为。

1.2.2 问责管理:指对组织内部成员进行问责的全过程,包括规定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问责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在进行问责管理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申辩。

2.2 适度原则在决定问责的程度和方式时,应根据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避免过度惩罚或者轻描淡写。

2.3 教育改正原则问责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处罚手段,更应注重问题的根本解决,促使组织成员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行为,并提升其工作能力与素质。

第三章问责程序3.1 线索采集采集与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相关的线索,可以通过举报信、检举电.化、监控录相等方式获取。

3.2 线索审核对采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恶意举报和不实情况。

3.3 调查取证对确认真实可信的线索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可以采取调查访谈、调阅相关文件、核对账目等方式采集证据。

3.4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确定问责的程度和方式。

决定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或者机构进行,确保公正性。

3.5 问责通知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告知其权利和申诉途径。

问责通知应明确指出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3.6 申诉与复核被问责人员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可以要求复核。

申诉和复核应由独立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3.7 公示与执行对问责决定及申诉复核决定进行公示,并依法执行相关处罚或者纠正措施。

公示应包括问责决定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执行时限等信息。

第四章问责方式4.1 警告对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理。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和规范组织内的问责管理办法,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通过建立问责机制,组织能够明确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文档仅为试行性质,将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方法,旨在鼓励员工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并根据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奖惩。

问责是有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组织达成目标、提高绩效和激励员工。

问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强化组织内的问责机制,明确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责任和权力,并建立相应的评估和奖惩机制。

这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纰漏和问题,并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三、原则在制定问责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问责必须依据客观、公正的标准,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

2. 公开透明:问责要公开透明,让员工清楚了解评估标准和过程。

3. 共同参与:问责应该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的双向互动,员工有权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4. 激励为主:问责旨在激励员工,鼓励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认可。

5. 连续性:问责是一种长期的管理方法,要求持续监测和评估,并根据情况调整和改进。

四、问责流程1. 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与员工一起设定。

2. 监测和反馈:定期监测员工的工作进展,并提供即时反馈。

监测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工作报告、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

3. 评估和奖惩:根据绩效评估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记录和总结:建立问责管理记录,记录员工的绩效和问责结果,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提高管理效果提供依据。

五、责任分工在问责管理中,需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以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设定组织的整体目标和策略,并审查下属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结果。

2. 中层管理人员:负责追踪团队的工作进展,协助制定工作目标,并对团队成员进行绩效评估。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京财预[2011]2413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绩效目标的编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背景2. 总则3. 问责范围4. 问责主体5. 问责方式6. 问责程序7. 问责效果评估8. 其他规定1. 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组织有效运转。

问责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组织内部的管理,确保责任有人担当,工作有结果。

2. 总则问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严格。

3. 问责范围负有特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和协调的专业人员;其他有关工作任务的关键人员。

4. 问责主体问责行为的主体为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问责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5. 问责方式5.1 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问责,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约谈函、责令改正等。

5.2 外部问责外部问责是指通过外部审计、评估等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包括检查、评估、处罚等。

6. 问责程序6.1 发现问题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失职行为。

6.2 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6.3 审议决定相关领导组织会议审议决定,确定是否进行问责以及问责方式。

6.4 实施问责依据审议结果,执行问责措施并进行记录,通知相关人员。

7. 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问责的有效性。

8. 其他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解释权归本单位问责管理办法起草组。

问责管理制度

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问责情形…………………………………………………2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 (3)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4)第五章罚则 (4)第六章申诉………………………………………………………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第四条ﻩ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五条ﻩ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第六条问责的方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留用察看;(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六)其他方式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村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

村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

XX村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村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增强全员合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快内控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XX村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活动实施方案》、《XX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风险管理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合规风险管理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四条合规风险管理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 XX村镇银行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贯彻落实上级行为及联社经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XX村镇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陕应急〔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省政府:《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4月25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5月6日省委第2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呈上,建议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章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包括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依据、定义、原则、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问责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事前问责的17种情形和免予问责的2种情形以及不予问责的3种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包括6种事前问责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问责程序”,包括事前问责2种一般程序和各环节时限,3种移交追责情形。

第五章“附则”,包括本办法衔接、解释条款及施行日期。

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黔高法〔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14〕124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省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关于实行全省法院领导干部问责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分管或协管具体部门或工作的院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和“凡举必立、凡立必查、凡查必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第四条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下级法院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上级法院党组可直接启动问责,并追究该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该院当年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问责委员会,在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问责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是,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假借业务需要”、“管理漏洞”等各种手段,在银行之间的大规模网络犯罪活动中,银行比较被动,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为了规范银行业的行为,保护银行业的利益,银行问责办法应运而生。

一、概念和作用银行问责办法是指对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尤其是高管)在行使职责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约束的管理措施。

银行问责办法的实施可以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银行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是指在银行中工作的员工如果发生了错误或其他不当行为,就要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问责。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银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分级、企业文化、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2)市场价格失控、泄漏机密,个人得利等方面的责任区分;(3)不同岗位对异地风险的应对能力、应对机制的完善程度等方面的绩效评估。

2.问责程序问责的程序主要包括质量核查、问责决策、纪律处理、行政追究和法律诉讼等几个方面。

(1)质量核查:当检测到某员工工作存在问题时,银行要通过调查、核查等手段进行事实查明,了解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2)问责决策:银行要根据事实核查结果,作出责任认定和问责决策。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决策,例如诫勉、批评、降职、辞退等处置。

(3)纪律处理:对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方式,并按照程序和标准予以执行;(4)行政追究:对于涉嫌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要及时启动行政追究和立案查处程序,实行机关间合作,加大严打力度。

(5)法律诉讼:当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银行权益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出现违法行为。

3.问责执法机构问责执法机构是指负责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执法部门,主要包括:(1)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业监管、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川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川委办〔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和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问责第四条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的。

(二)因绩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简洁范本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简洁范本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组织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效能,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一条依法问责依法问责是问责工作的根本原则。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条公正公平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同等违规行为,不分亲疏关系,实行一视同仁。

第三条有错必问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问责。

第四条责任到人问责工作必须追究责任到人,不能模糊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性。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五条提交问责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问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或错误行为的事实、责任人员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问责审查组成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成问责审查组,对问责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问责决定问责审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并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八条问责措施问责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撤职、开除职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问责权限第九条上级部门问责权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各级问责权限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权限应明确界定。

第十一条问责合法性审核从属部门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问责决定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问责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

第五章问责结果公示第十二条问责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后果推动机制对于问责决定导致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问责效果评估第十四条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的执行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七章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第十五条问责制度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问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组织内部对问责制度的认知。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与监督,确保权责一致,切实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粮食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

其他政策性粮食管理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工作,负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上级批办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按照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粮食储备问责工作,并定期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

按照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本辖区涉及中央储备粮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职权范围内以及上级交办的储备粮管理工作中需要问责的问题,并定期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粮食储备管理问责情况。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调查范围、职责、程序和纪律要求。

加强对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管理问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强化调查取证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一)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严重恶化的;(五)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六)干预储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查不客观、公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七)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八)利用职权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九)拒不执行上级提出的问责决定,履行问责职责不到位的;(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制实施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清楚〞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平安生产、销售效劳、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标准中的工作职责X围内由于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展内部监视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方案、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X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效劳、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效劳活动。

第五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问责处分的原那么:〔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那么;〔三〕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五〕坚持问责与改良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七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那么,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责任问责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经济处分〔包括:罚款、扣除局部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局部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成心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观察、辞退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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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中的工作职责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问责处罚的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责任问责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职责划分:(一)根据公司现行组织架构,公司副总裁对公司工作负总责;(二)公司各中心及事业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三)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对本部门、本基地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经理、各基地生产厂长、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副总裁副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组员:公司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

第十一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部牵头,公司各中心、部门、基地配合。

第十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举报被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七)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十二)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问责程度界定:(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故意或过失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安全或质量事故被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违反公司流程造成公司损失的;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要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工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的;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普通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五条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四)重大级、重要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副总裁审批;普通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六条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违反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1、发生“重大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3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2、发生“重要级”事故(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3、发生“普通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主要责任人均承担处罚金额的100%。

第十七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六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扣发当月或全年绩效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第二十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均书面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人力资源中心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问责程序:(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四)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五)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述和申辩。

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六)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问责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

人力资源中心应将《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七)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2-5日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八)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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