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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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培育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行业协会的成立、活动以及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培育、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相同或者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未含“行业”、“协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行业协会。

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类联合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异地协会、异地商会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行为、培育和促进。

第四条[宗旨]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政、企、会分开]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第七条[政府扶持及职能转移]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并逐步将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第八条[登记机关职责]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下称登记机关)是行业协会的登记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二)草拟行业协会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指导行业协会完善治理机制;(四)监督行业协会活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六)为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提供综合协调和服务;(七)推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协会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八)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您的需求,我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为您写了一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文章。

希望对您有帮助: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在深圳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促进外国企业在深圳的合法合规运营,并为深圳市外商投资提供便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可在深圳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二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1. 设立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3. 外国企业的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 办公场所证明;5. 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第三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碧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即可进行登记,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章:平等经营与监管第四条深圳市对外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一律平等对待,不得因国别、地区、注册资本或者其他因素进行歧视性限制。

第五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2. 督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3. 及时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深圳市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以下经营范围:1. 参与与母公司相关的业务洽谈、市场拓展及合作事宜;2. 提供与母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咨询和信息;3. 代表母公司与国内相关企业签订合同、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相关经济活动应与其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合,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异地商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最新版】

异地商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最新版】

异地商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早出台全国性的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对登记权限、主管单位、地域划分、与原籍有关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明确、统一尺度,统一规范,避免出现因各地规定不一致而造成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与主管单位的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鉴于各地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缺乏统一的规定,有的是经信委,有的是发改委,有的则是当地工商联,或是统战部、招商引资局等,较为混乱,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明确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改变当前的混乱局面。

对已经建立但尚未登记的异地商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的的协调,将目前尚未依法登记的异地商会纳入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形成统一管理的格局。

三是要针对异地商会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管理。

民间商会的活力在于“自治”。

异地商会是比较典型的民间商会。

因此,我们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要研究如何根据民间商会特点改善领导的问题。

注意做到“要重视,不代替;要指导,不包办”。

要分清哪些该指导,哪些不该去管的问题。

放手让他们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坚持商会“自动发起、自愿组织、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组织原则和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及贯彻“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的宗旨,按市场规律运作,走民间化之路。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对异地商会的领导。

通过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凝聚会员人心、团结会员力量、营造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商会会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回报社会;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推进和谐商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

五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正确把握异地商会登记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异地商会的发展与管理

异地商会的发展与管理

全 国各地 经商办企业 ,在外温州人在温 州和 当地有关部 门的
指 导 下 , 自发 形 成 了群 众 性 的 社 会 团体 — — 异 地 温 州 商 会 。 至 2 0 年 ,全 国 各 地 共 组 建 了 1 9 异 地 温 州 商 会 ,这 些 商 09 7家
3 f圈管理研究 0 I{
会开展 了会 员培训、信息交流、中介服务、行业 自律、调解 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活动 ,还充当 了所在地政府与 温州私 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之间 的桥梁 ,并成为温州各级政
府 对 在 外 刨 业 的 温 州 人 进行 组织 协 调 的渠 道 。
展 与管理过程中一个值得研究重视 的问题。本文试就异地商
强 ,会 员一 般 比较 信 服 ,既 能 有 效 维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又 化 解 了潜 在 的 危 机 。
不 断发展 ,各地 异地 商 会发展较 快 ,异地 商会 的数量 、种
类 、会 员越 来越 多 ,其影 响也越 来越广 泛 ,从2 0 年 起 , 08
广 东 、 山 东 、 山 西 、 浙 江 、 福 建 、 内 蒙 、吉 林 、 辽 宁 、 湖
四、异地商会的管理
异 地 商 会 是 2 世 纪 9 年 代 中期 开 始 出 现 并 迅 速 成 长 起 0 0
首 先是 经济交流合作 的作 用。异地 商会为家 乡和所在地 两地经济往 来穿针引线 ,牵线搭桥 。成 为推 动 当地经济发展 的一个抓手 ,有 了异地商会 ,使 当地 政府就能更好地 了解 外 地商人 在本地经商办企业情况 ,能更好地 听到企业 的一些 呼 声 、要求 ,以便改进服务 ,使 外地 商人 能扎下根 ,更好地 发 展 。而 一些在外地经商办企业 的人 员 ,在异地他 乡经过几年 的发展 ,积 聚 了较强 的实力后 ,根据 目前企业发展 的方向和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异地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本商会是由X X省籍(或X X省X X 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 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X X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广东省X 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 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异地商会的组建程序及所需材料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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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商会的组建程序及所需材料编制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服务范围:异地商会所需材料:(一)异地商会的发起人将筹备建立异地商会的申请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

申请筹备异地商会,发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筹备申请书;②对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原籍地级市组织或个人在广西或广西地级市投资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③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④发起人(企业)及申请入会企业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发起人(企业)经营情况证明;⑤章程草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或外省地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的企业在申请筹建异地商会过程中内部出现严重分歧、产生争端且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接受任何发起人(企业)关于筹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异地商会的申请。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异地商会筹备组必须在规定期限(6个月)内开展筹备活动:持批准筹备文件在可覆盖拟成立异地商会活动地域的报刊或电视上发布公告,广泛吸纳会员,使异地商会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广泛征求意见,酝酿提出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异地商会章程和选举办法;民主选举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

在筹备期限内,筹备组不能有效开展筹备活动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协调、指导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将视情况责令停止筹备活动,并指导和监督筹备组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将作出撤销筹备组的决定。

(三)筹备组工作结束,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成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异地商会,筹备组须提交以下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③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⑤会员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股份制企业的还须提供股权证明等;⑥章程。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兴办,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在广东省投资的企业,应以省或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本省地级以上市在广东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以上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一)必要的咨询1、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服务。

2、申办地市级异地商会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下列材料1、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1)成立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该地市级异地商会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该地市级异地商会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深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深办〔2008〕66号)各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5号)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功能定位,继续发扬“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加大社会领域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着力培养社会自治能力。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深发[201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组织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着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促进行政和社会领域关键环节改革。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把加快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社会建设工作的基本路径,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积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探索直接登记制度,搭建孵化和交流平台,创新培育扶持模式,加强规范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但总体上,我市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量偏少,能力偏弱,公信力不够高,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

为此,亟需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

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有助于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结构,为深圳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社会组织改革的基本原则与目标以“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为指导,立足于改进政府服务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立足于改进社会组织的运作方式,形成社会组织自治自律的良性机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深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2009〕1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经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外省市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工商经济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的联系为手段,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驻深办事处依各自职责依法对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

市属其他单位和各区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或其他类似异地商会的组织。

第五条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深圳市”字样并加上原籍省名或原籍地市名。

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不得在深发起设立异地县区级以下(包括县本级)异地商会。

第六条设立异地商会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八个以上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具有公正性、代表性的单位发起。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尊敬的商会管理部门:就我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问题,我作为一名商会成员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能得到您的重视和认真考虑。

一、简化注册手续1.1 简化注册材料:当前异地商会登记手续繁琐,需要提交大量资料,大大增加了商会成立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建议简化注册材料,减少重复性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

1.2 简化审批程序:异地商会登记审批程序繁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批准。

建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效率。

二、便利商会日常经营2.1 简化年检手续:当前异地商会需要定期进行年检,年检手续繁琐,耗时耗力。

建议简化年检手续,减少年检次数,降低年检成本。

2.2 支持商会活动:商会作为商业组织,需要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展览会等。

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简化活动申报手续,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

三、加强登记管理3.1 健全登记制度:当前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出现一些管理漏洞。

建议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的监管和管理。

3.2 完善登记信息:商会的登记信息是商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需要完善和准确。

建议商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相关部门也要加强信息审核和核实。

我认为当前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真对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商会登记管理问题,出台更加便利和规范的管理政策,为商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特此意见,谢谢!尊敬的商会管理部门:感谢您对我们上次提出的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重视和认真考虑。

我们非常期待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和改革实施。

一、关于简化注册手续1.3 简化注册材料:目前,异地商会注册手续中所需提交的材料实在太多,其中又包括许多重复而繁琐的文件资料,严重影响了商会成立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通过简化注册材料、减少重复性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将大大减轻商会成员的负担,同时也能提高注册效率。

1.4 简化审批程序:异地商会登记审批程序繁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批准。

异地商会注册登记流程

异地商会注册登记流程

异地商会注册登记流程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s for Registering an Out-of-State Business.1. Determine if you need to register.Not all businesses need to register with the state in which they operate. The following businesses are typically required to register:Businesses that have a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state, such as a store, office, or warehouse.Businesses that have employees who work in the state.Businesses that solicit business in the state, even if they do not have a physical presence or employees in the state.2. Choose a business structure.The type of business structure you choose will affect how you register your business and the taxes you pay. The most common business structures are:Sole proprietorship: A sole proprietorship is a business owned by one person. The owner is personally liable for all deb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usiness.Partnership: A partnership is a business owned by two or more people. The partners are jointly liable for all deb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usiness.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An LLC is a hybrid business structure that combines the features of a sole proprietorship and a corporation. The owners of an LLC are not personally liable for the deb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usiness.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is a legal entity that is separate from its owners. The owners of a corporation are not personally liable for the deb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business.3. Register your business with the state.To register your business with the state, you will need to file a form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The form will typically require you to provi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The name of your business.The address of your business.The type of business structure you have chosen.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the owners of your business.The number of employees you have.4. Obtain the necessary licenses and permits.In addition to registering your business with the state,you may also need to obtain certain licenses and permits from the city or county in which you operate. The specific licenses and permits you need will vary depending on the type of business you operate.5. Pay taxes.Businesses are required to pay various taxes, including income tax, sales tax, and property tax. The amount of taxes you pay will vary depending on the type of business you operate and the state in which you operate.中文回答:异地商会注册登记流程。

异地商会名称核准

异地商会名称核准
2.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3.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5.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6.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
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表,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及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修改章程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备注
遗失声明须注明的内容:
1.遗失原因;
2.登记证号;
3.证书有效期。
13.《会员名册》(1209B表,附会员企业入会申请表、会员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成立登记后应办理和提交的备案材料
1.应完善的手续
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允许刻制公章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
刻制公章等印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原验资银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捐赠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2.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应在一个月内,通过本地报纸、网站(一般为《广州日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异地商会办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请您详细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相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预先核准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相关业务办理,请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成立,有以下流程:(一)名称预先核准。

主要提交以下材料:1、发起成立申请书。

讲明发起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8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名申请。

发起单位是原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企业。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3、发起单位情况介绍。

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二)前期准备。

发起单位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开展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活动资金及捐资人/单位。

商会事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商会事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会事务管理,提高商会工作效率,保障商会合法权益,根据《商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商会所有会员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商会事务管理合法合规。

(二)民主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主体作用,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商会事务管理的公开性,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四)务实高效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商会事务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商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和年度预算,监督商会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的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商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理事会:负责制定商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和年度预算,监督商会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的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秘书处:负责处理商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会员部:负责会员单位的注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财务部:负责商会财务收支管理,确保商会财务状况的公开透明。

(六)项目部:负责商会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法务部:负责商会的法律事务,为商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获取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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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

第三条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社会团体关于民主选举、决策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的核准;(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报告、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等;(三)负责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异地商会服务行为以及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异地商会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地商会进行指导和服务。

鼓励异地商会加入市、区工商业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接受其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实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异地商会实施监管和服务时,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的,可以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

鼓励原籍地人民政府及其驻深圳办事机构依法对异地商会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设立的拟入会企业,其中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且发起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拟入会企业应当连续经营2年以上、经营记录良好;(二)发起企业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五)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商会会员合署办公;(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满足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并且近3年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社会组织未发生不按照章程换届、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载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

第十条异地商会的名称依次由“深圳市”“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如深圳市××(原籍地名)商会。

第十一条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二)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章程草案;(四)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组建党组织的方案;(七)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深圳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以下事项:(一)商会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入会条件、程序和会员管理;(四)会员的权利义务、会员惩戒、申诉和会费缴纳标准;(五)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会议程序要求等;(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七)内部协商和矛盾调解制度;(八)资产管理和使用;(九)党的建设;(十)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十二)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诚信记录、表彰奖励和履职能力等信息进行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具体意见。

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宜登记的;(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者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解散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异地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六条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党建及内部治理第十七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他相关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应当以社会团体会员身份加入。

异地商会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加强并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运作监督、廉洁建设等作用。

第十八条会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异地商会理事会应当及时予以除名。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修改名册。

第十九条会员资格认定以及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由理事会确认会员资格。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基本登记信息、章程、负责人及会员名册、涉外活动、其他重大事项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异地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罢免事项以及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异地商会负责人、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下同)负责组织开展,异地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差额投票后正式当选。

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异地商会内部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商会内部产生,原则上由商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担任;商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任职。

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与异地商会负责人交叉任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监事长(监事)交叉任职。

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异地商会理事会有关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异地商会党组织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非党员的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异地商会在党组织指导下,建立健全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自律机构,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异地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征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拟任负责人的意见。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异地商会党组织临时履行理事会职责,由党组织书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一)内部管理混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能履行职责,导致异地商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二)不能按照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涉及异地商会前款第一、二项投诉,但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不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上级党组织可以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异地商会变更、撤销、合并、注销时,异地商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和异地商会活动领域,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指导、服务职责,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异地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异地商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章程规定,强制入会或者阻碍退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吸纳入会;(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三)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四)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规定发展地域性分会或者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六)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七)违反国家、省、市组织部门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八)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者刊物;(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异地商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二)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参与竞拍、投资或者承接大型项目;(三)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赞助;(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五)重大安全事故、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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