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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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大民民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02.12
【实施日期】2009.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民民发【2009】3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在连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和《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审批。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在连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民政局是在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连企业成立异地商会,须资信情况良好,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在连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实行一地一会。在连登记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以省际为区域,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代表机构和地域性分支机构,区、市、县级不得在连成立异地商会。在连异地商会可称为“大连××商会”(××为原籍行政区划地名)。
三、申请成立条件。申请成立在连异地商会,应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两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