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大民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7〕74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民政局2017年5月12日大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异地商会、先
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的通
报
(大政办发[2012]1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2年,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重大历史机遇,全力推进大连全域城市化进程和“三个中心、一个聚集区”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社会得到平稳较快发展。
在此进程中,大连各异地商会和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连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商会企业健康发展、国内招商引资再上新台阶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温州商会等7家大连异地商会、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等16家驻连机构以及大连市温州商会黄松玉等35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抢抓机遇,齐心协力,再创佳绩,为推动大连与各地经济合作交流实现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大连市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附件:
2012年度大连市先进异地商会、先进驻连机构及先进个人名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便民利民,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2015年8月底前,设立大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将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海域及农村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大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发〔2010〕29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处):现将《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门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门牌的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辖区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心区(中西沙甘)新建建筑物门牌管理;核心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相应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经济先导区(含省级)经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管相关事宜。
省级以下各经济先导区不予授权管理相应工作。
经济区门牌管理业务受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门牌编排的原则第四条门牌编排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辖区内门牌编制与管理标准要统一。
(二)控制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把控全域号源总体布局,处理好号源的预留、密度与分布等。
(三)连续性原则。
相邻建筑物、同建筑邻门编号应相对连续,避免出现跳(断)号现象。
(四)稳定性原则。
门牌编排应考虑其合理性、科学性,正式使用的门牌编号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法定性原则。
门牌编号确定后,须以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并设置门牌标志。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大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2]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2] 10号)精神,做好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规范和发展并重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建立日常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的局面,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整顿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虽然没有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均在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之内。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1.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民民发[2009]3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民民发【2009】3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处):为进一步加强在连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和《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登记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在连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民政局是在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连企业成立异地商会,须资信情况良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在连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实行一地一会。
在连登记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以省际为区域,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代表机构和地域性分支机构,区、市、县级不得在连成立异地商会。
在连异地商会可称为“大连××商会”(××为原籍行政区划地名)。
三、申请成立条件。
申请成立在连异地商会,应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两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有3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固定办公场所;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组织机构设置。
异地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商会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公道正派的知名大企业法定代表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民办函[2001]121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121号2001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设立“异地商会”问题。
现通知如下:
设立“异地商会”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对此,民政部正在进行调研。
各地可对本地区审批"异地商会"的基本情况,设立“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异地商会”的地位、作用,设立“异地商会”的利弊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民政部将在近期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上述问题。
研讨会日期另行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0]2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05
【实施日期】2000.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
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五日
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外经贸委、科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办。
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XX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XX市内投资兴办,经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
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第五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在XX发起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在XX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异地商会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XX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XX市某某(省名)商会”、“XX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XX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XX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九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的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大活动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市、区市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应建立重大活动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大活动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举行年度会议。
(三)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创办实体,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2.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3.接受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捐赠;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5.组团出国出境;6.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辽民发[2011]9号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辽民发〔2011〕9号2011年3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商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指外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在各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或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全省性异地商会和全市性异地商会均属独立法人,相互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县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全市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不单设经济合作机构的市应由承担区域经济合作职能的相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异地商会:《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3 年9 月27 日第1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做好此办法施行前后的相关工作,并将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2013年10月15日附件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异地商会(以下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市外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籍或者同一省辖设区的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下同)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渝投资兴办、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愿发起组成,以其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异地商会应当规范会员行为,促进会员交流,为会员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为推动两地经贸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应当按照经济类社会团体性质规范其章程,明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大政办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3]6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一)逐步实行直接登记。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自然科学)、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体制。
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专业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实行双重负责登记管理体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探索实行一业多会。
允许同一领域设立多个行业协会,数量一般不超过7个。
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
允许同一行业按照产业链各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应是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代表产业发展方向,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发起组成。
(三)适度下放登记管理权限。
异地商会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基金会由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审批权限暂不下放到区市县民政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设立代表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推进两项审批改革。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取消筹备审批环节。
社会团体、基金会按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取消登记审批,由其自主设立、自负其责,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代表)机构。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文字号】辽民发[2011]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辽民发〔2011〕9号 2011年3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商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指外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在各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或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全省性异地商会和全市性异地商会均属独立法人,相互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县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全市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不单设经济合作机构的市应由承担区域经济合作职能的相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负责对异地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研讨活动、财务和人事管理等进行指导;(三)负责对异地商会的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重大活动事项进行审查;(四)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五)负责对异地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六)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七)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大民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大民发〔2012〕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实行年度检查是国家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立足点放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稳定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上来。
一是强化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扎实推进年检工作的有效展开,解决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报送中的虚假失真问题,改变过去“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
二是把年检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上来。
一方面是明确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使年检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绩效评估、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二、年检的主要事项1.年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大连社会组织网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凡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上年度7月1日以后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大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50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清理,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清理和确认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管理,为提高行政效能、建立规范的审批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清理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现行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具体包括:(一)本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117号)中公布保留的116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事项不再清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为外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为外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
驻连办事处搞好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2]9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3
【实施日期】200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为外地政府及
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处搞好服务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外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为外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连办事处)做好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对驻连办事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负责。
联络处具体负责办理驻连办事处成立的
相关手续,协助驻连办事处承办有关活动,协调解决驻连办事处在我市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驻连办事处,凡符合条件的,联络处应在6天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并核发《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批准证书》或《全国各地驻连代表机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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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大民民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02.12
【实施日期】2009.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民民发【2009】3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在连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和《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在连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民政局是在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连企业成立异地商会,须资信情况良好,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在连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实行一地一会。
在连登记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以省际为区域,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代表机构和地域性分支机构,区、市、县级不得在连成立异地商会。
在连异地商会可称为“大连××商会”(××为原籍行政区划地名)。
三、申请成立条件。
申请成立在连异地商会,应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两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