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云政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有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云工商企注字〔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7〕22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0月3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工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进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向省工商局申请的企业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以经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企业登记申请,省工商局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和归档的企业登记管理方式。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提交纸质材料方式申请登记。
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省工商局只接收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电子文件材料,原则上不接收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电子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云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六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docx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异地商会,是指由异地同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某级行政辖区内投资兴办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x x 市异地商会名称由 xx 市或 xx、原籍地地域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 地市级异地商会名称一般冠以省级地域名 ) 〗第二条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 ( 原籍地地域名 ) 的法人或自然人在 xx 市注册(或登记 ) 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异地商会的目的〗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市民政局、 xx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 xx 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 xx 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 xx 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 ( ((一) ;二) ;三) ;············以下选项供参考,异地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一) 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 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四)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 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七) 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昆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民规〔2024〕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民政局2024年4月9日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30号)和《中共昆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统领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纳个人会员。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事务。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民民[2003]3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民民[2003]34号)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的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
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认真落实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大力支持发展非公经济,认真做好非公经济领域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营造发展环境,推动我省非公经济的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
一、关于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登记的问题为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由社会团体举办的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予支持,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具体要求是:(一)举办者必须是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是信誉良好,无不良纪录,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指导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
(二)民间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要求,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信用担保中心组成。
(三)业务主管单位由各级政府主管非公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经贸委担任。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公布《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突出我市产业优势,支持在支柱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开展会员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民政部令第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记办法》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或者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自律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行业协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六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0日发布目录前言 (4)一、适用范围 (5)二、审批基础 (5)(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5)(二)受理范围 (5)(三)办理依据 (5)(四)实施机关 (11)(五)审批人员 (11)(六)审批条件 (11)1.通则 (11)2.申请成立一般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1)3.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1)4.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2)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12)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12)(七)申请材料 (12)1.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12)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提交材料清单 (13)3.申领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 (15)4.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7)5.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注销提交材料清单 (19)(八)审批时限 (19)(九)审批收费 (19)(十)审批证件 (19)三、审批咨询 (19)(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9)(二)咨询途径 (19)四、审批办理 (20)五、审批服务 (20)六、年检 (21)七、投诉举报 (21)(一)投诉举报依据 (21)(二)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21)(三)投诉举报范围 (21)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22)图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22)图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23)图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24)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25)附件2-1-1社会团体申请表 (25)附件2-1-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9)附件2-1-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1)附件2-1-4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2)附件2-1-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4)附件2-1-6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5)附件2-1-7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7)附件2-1-8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备案)表 (38)附件2-1-9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9)附件2-2-1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4)附件2-2-2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48)附件2-2-3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49)附件2-2-4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51)附件2-2-5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3)附件2-2-6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54)附件2-2-7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56)附件2-2-8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58)附件2-2-9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9)附件2-2-10行业协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60)附件2-2-11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62)附件2-通—1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9)附件2-通—2出资承诺书 (71)附件2-通—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2)附件2-通—4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73)前言玉溪市市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5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17【实施日期】2006.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
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省已先后设立各种行业协会300多个,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我省行业协会还存在数量少、功能弱,行政色彩重、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运作不规范、发挥作用不够等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和发展我省行业协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目标(一)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市场和企业的需要出发,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
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政策扶持,完善行业管理体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工作方针。
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和改革提供经验;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重视支持,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协调配合的行业协会新型管理体制。
(三)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主要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4]1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4〕18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关于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就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一)商品市场发展迅速。
截至1993年末,全省集贸市场发展到3,157个,其中专业市场158个、批发市场31个;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69.4亿元,进出口总额(含边贸)约为12.1亿美元;集贸市场成交额91.6亿元。
目前,我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约90%,生产资料销售额中约86%的价格已由市场形成。
(二)要素市场开始起步。
1.金额市场。
自1986年以来,我省先后建成省、地、县三级有形和无形的资金拆借市场,在各地州市建成了证券市场和外汇调剂市场。
金融机构发展较快,全省已有信托投资公司6家,证券自营业务机构8家,证券代办点171家,5家公司开展了上海和深圳股票代理异地交易业务,保险机构146个,代理网点2万多个,以昆明为中心、辐射各地州市的金融网络已初步形成。
1992年,同业资金拆借金额256亿元,企业短期融资近1亿元,证券交易35亿元,各类保险费收入8亿多元。
云南省民政厅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文件目录
云民社救〔2018〕4号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25
云民社救〔2018〕33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
26
云民社救〔2018〕42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
云民民〔2011〕29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3
云民民〔2011〕65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4
云民民〔2011〕93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5
云民民〔2012〕92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40
云民〔2019〕12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41
云民发〔2020〕37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通知
42
云民发〔2020〕40号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43
云民发〔2022〕2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居)民 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10
云民民管〔2015〕4号
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11
云民民管〔2015〕5号
关பைடு நூலகம்印发《云南省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12
云民民管〔2015〕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指引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服务贸易经营主体,有关单位:按《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规[2010]27号),我省将对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奖励,并要求服务贸易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登记,现就云南省开展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全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电子联网系统未完善之前,暂采用书面表格登记方式进行备案。
云南省商务厅统筹全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
二、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是全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落实云南省服务贸易扶持资金的依据,由于我省服务贸易出口扶持资金第一次申报工作将于5月31日前结束,望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服务贸易经营主体,认真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三、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贸易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所办理《登记表》传真至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备案;省级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在省商务厅备案登记。
四、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并将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报省商务厅备案。
五、具体备案登记工作,详见附件2《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说明》。
附件:1、《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2、《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说明》3、云南省商务厅委托办理备案登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名单联系人:魏双喜电话:************传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附件1: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经营主体中文名称经营主体英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者类型(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金(折合美元)经营范围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工商登记注册日期工商登记注册号服务贸易经营主体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附件2: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说明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服务贸易发展,加强服务贸易统计,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要求,现开展云南省服务贸易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云政办发[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进全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取得更好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作为我省促进外来投资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对规范和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的招商引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扩大招商引资提供了法规依据、政策保障和行为规范,标志着全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省扩大开放和促进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对我省加强依法招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会议传达、集中学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动员全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大新闻媒体,不断加强对《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及其宗旨内涵、主要内容和全省贯彻实施情况等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全民支持、共同参与的外来投资促进氛围。
各级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做好对当地外来投资企业《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七日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来投资企业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三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异地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原籍地同云南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州(市)以上民政部门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州(市)以上招商引资部门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除本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审批设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个。
(二)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第七条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云南省”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级行政区划名称。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民[2013]592号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民〔2013〕59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省民政厅于2012年7月24日印发了《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闽民〔2012〕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异地商会登记,加强异地商会管理,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依法登记各县(市)区要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做到深刻领会、熟悉掌握《办法》的内容条款和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异地商会登记审批工作,做到依法登记,依规审批。
对在登记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多请示汇报,多调查研究,确保异地商会登记审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设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异地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异地商会监督机构职能作用,使异地商会真正成为自我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
要引导异地商会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社会公信力,建立自律诚信机制,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督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异地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要指导异地商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商会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换届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推进商会依法按章开展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云政办函〔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王浩副省长副召集人:蒋兴明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成员:杨润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高俊省科技厅副厅长陈俊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兰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胡汉傈省农业农村厅督查专员李翌省商务厅副厅长杨澄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谢曙光省国资委副主任赵毅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宏伟省能源局副局长高峻省林草局副局长左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郑毅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监管专员祁红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袁震云南银保监局副局长宋立军云南证监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春晖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成员发生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具体工作均按照相应职能部门业务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二)研究制定我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对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提出意见,推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督促指导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加强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压实监管责任,形成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合力。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云民发〔2021〕190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州、市民政局:现将《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9月13日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五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六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做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建立、更改、注销登记以前,请您详尽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商定俗称地区、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创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自发倡始构成,以祖籍地行政地区名称为基本特点,以推进公司所在地与祖籍地经济合作沟通为主旨的非营利性社会集体。
异地商会建立、更改、注销登记,依照《社会集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培养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对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方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有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全部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早先赞同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有关业务办理,请经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有关业务咨询电话: 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照,详细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建立登记异地商会建立,有以下贱程:(一)名称早先赞同。
主要提交以下资料:1、倡始建立申请书。
讲明倡始建立该异地商会的必需性和可行性,有8 个以上倡始单位联名申请。
倡始单位是祖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拥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公司。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改正完美,主要填写主旨、业务范围部分。
3、倡始单位状况介绍。
单位倡始的,倡始单位提交《社会集体倡始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财富欠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资料加盖倡始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早先赞同申请表》。
5、祖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建立商会的函。
(二)先期准备。
倡始单位获得名称早先赞同通知书后,在 6 个月内展开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倡始单位会谈会,确立筹办组负责人、筹办组办公地址、活动资本及捐资人/ 单位。
倡始单位对以上事项进行现场表决,形成书面会议定策(全部到会的倡始单位在会议定策上署名确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2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219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部门《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发系统内实施。
积极推进省际间合作,进一步扩大全省对国内开放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积极推进省际间合作,鼓励省外各级政府、各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投资者、国内专业技术人才等(以下简称省外投资者)来滇投资发展,共享发展机遇,共图经济繁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鼓励省外投资者以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为指导来滇投资发展,注册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我省企业,与外商在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滇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注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二、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省外独资企业及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25%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统称省外在滇投资企业。
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经所在地经协部门认定后,领取《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书》。
各有关部门对持有《认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可使用原企业字号,也可在名称前加冠“云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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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来投资企业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三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异地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原籍地同云南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州,市,以上民政部门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州,市,以上招商引资部门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除本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审批设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个。
,二,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第七条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云南省”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级行政区划名称。
州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申请成立原籍地省级、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异地商会
~经省或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除前款规定的异地商会外~在云南省或各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企业数量较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确需成立异地商会的~经省或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州,市,民政部门在批准前应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已批准设立的异地商会不得在下一级行政区域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
构。
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异地商会的申请成立、登记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异地商会~尚未进行登记或者未在州,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但已在相关部门登记或自行设立的异地商会~民政部门应当视情况予以注销登记、责令自行解散或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异地商会登记注册后的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商会规范管理的意见》,云民民…2007?3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