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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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09]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23

【实施日期】2009.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09〕7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浙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培育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异地商会是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等经营性单位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社会团体。成立异地商会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在浙江省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以省、设区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开展异地商会登记须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经济协作的职能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首批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首批会员不得少于50个。异地商会应由3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单位须在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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