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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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e•文丨部宣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商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乡镇、街道商会费用收取及管理,发挥乡镇、街道商会职能作用。

乡镇、街道商会要履行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等职能,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等行动,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通知》指出,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乡镇、街道商会的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坚持人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入会。

乡镇、街道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担任,会长和秘书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乡镇、街道商会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工商联要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工商联的有关业务指导。

省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工商联依法制定本地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具体办法。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浙民法〔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月4日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整合我省政府和职能部门驻各直辖市(北京市除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保留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6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杭州办事机构,以及丽水市政府驻宁波办事机构。

保留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8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办事机构,以及金华市政府驻深圳和厦门办事机构、丽水市政府驻新疆和福州办事机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驻上海办事机构、义乌市政府驻上海和广州办事机构、嵊泗县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

二、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浙江省商务厅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杭州市驻沪招商办事处整合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德清、长兴、平湖、海宁、桐乡、上虞、东阳、XXX、武义、定海、普陀、岱山、温岭、玉环、天台等15个县级政府及诸暨市建管局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整合到所属市市级政府(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整合到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18〕15号各已脱钩、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精神,我省于2017年初起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据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发现,仍有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强制收费、违规收费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巩固降本减负成果,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协助做好涉企收费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的函》(浙价服〔2018〕3号)的部署,组织开展已脱钩及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主要范围民政部门负责对2017年12月30日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的收费范围,包括2017年度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自查自纠重点内容(一)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浙发改综体〔2017〕836号)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继续收取;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4.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5.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6.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为名向会员收取的职务赞助(会费除外);8.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10.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浙民民〔2015〕208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5〕20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一)定期实地走访。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调研,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力量,确定走访对象,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听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调研走访记录。

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检查,确保办公场所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

重点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完善备案管理。

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号、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内设机构增减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变动或增减、换届等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部分备案事项可以在年度检查时一并进行。

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审计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协作办《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浙江省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协作办(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以来,到省外投资创业的浙江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和浙江籍工商业者日益增多。

在当地政府和我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省外企业先后在全国26个省份组建了省级层面的浙江企业联合会或浙江商会,许多省外企业按省内原籍陆续组建了一批市、县级层面的商会或企业协会、促进会。

这些企业联合会、商会、协会、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立后,在团结、服务省外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我省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提供了重要载体。

为更好地发挥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作用,促使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一)加强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是有组织地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了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强调要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率先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

加强省外企业联合会、商会建设,有利于组织引导省外企业更好地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并将其民间自发行为转变为政府作引导、企业为主体、项目为纽带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整体推进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
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0〕4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驻京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努力为维护北
京稳定、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一)保留省政府和杭州市、宁波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温州等其他9个设区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保留的,由派出市政府于4月底前报省政府核准。

(二)撤销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其中,经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予。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5.28•【字号】浙民事〔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3〕8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3年5月28日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决定在全省试点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

根据国务院批复,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民办函[2001]121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121号2001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设立“异地商会”问题。

现通知如下:
设立“异地商会”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对此,民政部正在进行调研。

各地可对本地区审批"异地商会"的基本情况,设立“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异地商会”的地位、作用,设立“异地商会”的利弊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民政部将在近期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上述问题。

研讨会日期另行通知。

浙江商会管理规章制度

浙江商会管理规章制度

浙江商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商会的管理行为,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浙江商会的服务水平和行业地位,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浙江商会是全省商业服务业的行业公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浙江商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条浙江商会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发展,促进行业共同进步,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信息、行业资讯服务;举办专业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行业合作、推动行业协作发展等。

第六条浙江商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浙江商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和本规章制度。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会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第九条会员单位加入浙江商会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自愿加入,并认同浙江商会的宗旨和章程;3、缴纳会费符合规定。

第十条会员单位退出浙江商会的条件包括:1、提出书面申请;2、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商会活动;3、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浙江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通过浙江商会的重要事项和决策;2、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3、指导监事会和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浙江商会的监督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浙江商会各项活动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浙江商会资金的使用情况;3、对浙江商会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秘书处是浙江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执行秘书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2、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3、管理商会的资金和资料。

第四章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第十七条浙江商会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浙民民〔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民〔2015〕2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实施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12月25日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异地商会的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各级承担经济合作交流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是本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

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必要时可征求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异地商会加强指导、服务、监督、管理。

浅谈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化登记管理之对策

浅谈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化登记管理之对策

浅谈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化登记管理之对策行政审批处冯彦彬2010年8月一、课题调研的背景商会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商办企业的从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工商界的桥梁和纽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市外来人口以每三年净增百万的速度迅猛增加,异地人员在宁波投资兴办的企业亦日益增多,对宁波市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到去年底,我市登记的外来人口为359.62万人,居全省首位。

2009年4月浙江省民政厅出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各市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在“宁波市温州商会”和“宁波泉州商会”试点登记的基础上,各地来甬投资的企业界人士要求成立异地商会的情况越来越多。

鉴于目前国家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尚不健全,工作中没有现成的规章可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何进行依法登记,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将是异地商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本次调研的目的。

二、对我市异地商会的调研情况2010年初课题确定后,行政审批处调研组首先走访了宁波市工商联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听取了两个单位就目前宁波市异地商会发展的情况的介绍;第二步我们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进行了走访、考察,听取商会负责人关于商会自身建设的情况汇报,采用与商会会长、秘书长、企业家座谈交流的形式,对商会的运行模式、管理体制、设立标准和商会在筹备成立登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第三步我们采取了发送问卷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对其他异地商会,就商会的运行情况、会员发展、专职人员配臵、商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商会党组织建设和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建议等进行了调查。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我们对宁波市异地商会的发展状况有了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

三、我市异地商会的现状2003年1月,民政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甬民发[2013]129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甬民发〔2013〕1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73号)要求,我局在2010年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2013年8月底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85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确认有效继续保留的66件,废止的16件,拟修改的3件,现予公布。

宁波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宁波市民政局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截至2013年8月,共计85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浙民民【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4】21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10月31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2014版)>的通知》(浙信发〔2014〕2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并负责本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征集和上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浙民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9〕7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在浙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培育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异地商会是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等经营性单位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在浙江省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以省、设区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开展异地商会登记须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

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经济协作的职能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首批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首批会员不得少于50个。

异地商会应由3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单位须在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

2有规范的名称。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企业联合会)三部分构成。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浙民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民〔2015〕158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群办函字〔2015〕21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民函〔2015〕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刘蔚,章俊杰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954。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对象范围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主要任务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三类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二)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三)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进度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财务收支和会费使用情况自查基础上,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杭州市全面启动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

杭州市全面启动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

杭州市全面启动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
杭州市社管局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8(0)24
【摘要】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牵头召开了2018年全市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部署全市性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

89家全市性异地商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市工商联、市投资促进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就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页数】1页(P62-62)
【关键词】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杭州市;登记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社会组织;投资促进;民政局
【作者】杭州市社管局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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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4]1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8.22
【实施日期】1994.08.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正确区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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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09]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23
【实施日期】2009.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09〕7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浙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培育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异地商会是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等经营性单位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社会团体。

成立异地商会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在浙江省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以省、设区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开展异地商会登记须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

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经济协作的职能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首批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首批会员不得少于50个。

异地商会应由3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单位须在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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