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管理人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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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管理人制度实务
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的特征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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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管理人的基本理论
01
含义立法规定类型
管理人的概念
责任
认识管理人
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下,于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相关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专业机构。
破产管理人重整管理人和解管理人
构成
类型一类型二类型三
破产管理人
重整管理人
和解管理人
A B C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存在区别,两者应当严格区分。
破产清算主要包含接管、清理、核查、保管、变价、分配等工作;
管理人的关键点为:熟悉法律流程。
重整是一种拯救的法律制度;管理人的素质应当是全面的。
管理人着眼于危困企业的起死回生,熟悉投融资业务。
衡量标准为商业思维、市场思和解主要实现债务重组,从而达到减免债务的目的。
管理人的关键点为:谈判的水平与艺术。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中介结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
个人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
征询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企业破产法》
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1.3 立法规定
1思考破产、重整、和解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能相互转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区别?各自的优劣势?
“社会中介结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时,是否需要双重入册?
当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律师如何有效介入?
清算组和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如何划分?
行政责任
责任
第130条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131条
1.4 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
思考
法院能否行使行政处罚权?
1、行政措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3、法院在破产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2、罚款代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人是否真正的独立?案例:
管理人遗失债权申报资料原件,人民法院给予5万元罚款
02管理人的特征
专业性独立性
中立性法定性
管理人的特征
2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法定性
1
2
34管理人必须具备法律、会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所有利益相关方保持中立。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
地位,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主体。
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履行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必须依法指定管理人。
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
专业性
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中立性
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
独立性
2管理人的特征
2.1 管理人的专业性
为何强调管理人的专业性?
基于破产案件的特点。
一般而言,破
产企业出现了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
问题,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
其最关键之
处:企业出了什么问题?企业生死线生(健康的生) ——和解、重整
死(明白的死) 规范
管理人
担保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
债务人股东债务人债务人的职工
保持中立
法院
中介机构税收债权人是否存在绝对的中立?2.2 管理人的中立性
03管理人的资格
积极资格消极资格
y 积极资格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从宏观层面予以概括规定,实务中操作性差。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消极资格3.1管理人的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
2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3.2 担任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4
5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3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人门槛准入资格?1、应否要求有相关实务经验;
3、应否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人员?
2、应否要求参加相关考试或者培训;
法律法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等
04管理人的指定
法律依据如何进入名册
进入名册指定方式
管理人的指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4.1
进入名册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进入个人名册的前提条件是所在机构已经被编入机构名册。
思考:编入个人名册的执业人员转到其他机构执业时,其名册资格是否取消?
4.2管理人的指定——进入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1)选择辖区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拟向异地法院申请的,首先必须在该地设立分支机构。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4.3 如何进入名册
1
5
4
2
3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章程;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
书复印件;
业务和业绩材料;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
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准备
资料
4.3 如何进入名册
案例:
4思考如何组织业务和业绩材料的范围?
1、自行清算业绩;
2、司法强制清算业绩;
3、国企改制、清算项目的专项顾问;
4、管理人业绩;
5、投融资项目;
6、并购重组业绩。
指定方式
4.4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3个方面管理人的竞聘竞聘流程
竞聘资料的准备
如何提高成功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
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重点:既往业绩和工作方案
方式:联合申报。
4.5 管理人的竞聘
05管理人的报酬
法律依据计算依据
报酬范围提取方式
管理人的报酬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
5.1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的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
12%10%8%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
0.5%
管理人的报酬——法律依据
5.1第二条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增 加
限 制
界定范围
区别管理人报酬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区别管理人报酬与“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区别“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工作”与“对担
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
区别“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与“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
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费用”5.2 管理人的报酬——报酬范围
区别管理人报酬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5.4
报酬提取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
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
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
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
多退少补。
5思考如何使管理人报酬更大化?
实务:
1、努力增加公司资产;(及时接管、追回、撤销个别清偿等)
2、使公司资产增值;(出租、短期经营、修缮、维护等)
3、合理管理担保财产;(与担保权人协商10%管理费用)
4、变现资产溢价;(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
5、合理界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