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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程序开始 7日内
效力
破 产 法
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 程序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破 产 法
3、临时机构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共 益 债 务
破 产 法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 偿。 产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 债 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务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 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与 共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 益
破 产 法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
1、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条件
2、应当由债务人提出 3、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 内
和 解 协议 提出和解 制 达成 协议草案 度
破 产 法
债权人会 议通过
法院认可 发布公告
效力
1、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进入法定整顿 期间 2、原来的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
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用方法)
2、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破 产 法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1、当然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 产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法则包括破产还债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和罚则。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2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 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并于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等。
三、破产案件的管理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 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 地区、 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转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级别。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的企业法人。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序。”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 ❖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
程序的破产概念。 ❖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 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定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四)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完
善Hale Waihona Puke 破产法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标准。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 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英国破产法 ❖2. 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日本、德国、 法国等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 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破产原因的双重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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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破产法概述【导语】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掌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

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

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

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

①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

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

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终止 申请
开始 受理
重整 和解
申债 宣告
债务人
破产人
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
清算 终结
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会议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新得 追回
取回 抵销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分配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 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法院受理才是破产 程序开始的标志。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和解
重整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债务人
法院 清偿
债债债权权权人人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1
债权2 债权N
债权3
8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 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原因: 1.不符合破产条件:如债务人不存在破产原因或存 在破产障碍、请求人无破产请求权。 2.破产逃债: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或 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 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 害公平竞争的。
救济:
可在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债务人财产
1、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 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无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 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

破产法

破产法

代表 权
方案 制订
2.管理人报告职责: 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 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3.对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 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 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2.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 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下列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 利息债权 C.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而进 行的必要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 D.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E.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其确认的 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3.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5.连带债务: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 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 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 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第一节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识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破产申请人(领会)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2021年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公司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破产法。

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 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公司破产法讲义, 但愿可以对考生复习有所协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外商投资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个人独资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合伙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 公司法一、破产概述1. 破产概念: 从倒闭清算到再建型公平清理债务程序2. 破产法合用范畴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以外组织清算, 参照合用。

3. 破产因素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依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拟定, 有相反证据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不不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局限性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因素, 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她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其她情形。

4. 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1)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在破产宣布前, 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在破产宣布前, 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4)在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 符合条件时可以经破产宣布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一旦经破产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则不得转入和解或重整程序;(6)和解与重整不得互相转换。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1. 破产案件申请(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祈求权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须为具备给付内容祈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祈求权;须为已到期祈求权。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
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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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处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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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
重整与和解的优缺点比较及选择建议
PART 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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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破产企业
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程序:破产清算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完成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PART SIX
申报内容:债权人姓名、住址、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申报方式:书面或电子方式
申报时间: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
申报效力:申报的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债务等方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程序:破产和解程序通常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认可等步骤。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则不得再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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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定义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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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破产,是指在特定事实状态下,法院处理债务人债务清偿问题所依法适用的一种特别的程序。

现代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所适用的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或者兼顾拯救困境企业的特别法律程序。

它一般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种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而言,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对企业进行重整,以避免债务人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对于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于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以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于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关系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法人破产、个人破产、个人消费信贷破产等。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组事实: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程序的境外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规定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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