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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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破产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破产法是处理企业及个人破产问题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机制。

在破产法中,涵盖了一系列知识点,本文将围绕破产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程序,解决破产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的保全与管理、破产债权人的会议以及债权人议案的通过等环节。

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或相关法院提起。

申请破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已经明确宣布无力偿还债务等。

其次,在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后,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与管理。

这其中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封存、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破产财产不被转移或损失。

然后,破产债权人的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协商并通过债权人的议案,以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破产债权人的会议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会议的召集、决议的表决等。

最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议案将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这些破产结果可能包括破产清算、重整或是破产和解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的过程。

清算程序需要根据清算财产、清算费用等因素进行具体安排。

在破产清算中,首先需要确定清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

清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

清算财产的变现可能是通过拍卖、出售或其他形式实现的。

其次,清算费用是破产清算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清算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司法管辖费用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优先从清算财产中得到支付。

最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是破产清算的核心目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一、引言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实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破产法实务问题的研究,探讨与分析当前破产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制度框架1. 破产法的概念与发展历程2. 破产程序与各方利益的平衡3. 破产责任与破产资产的清偿顺序三、破产法实务问题1. 破产法监管问题a. 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与管理b. 法院对破产委员会的监管与调整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a. 债权人与破产权利人权益的冲突与协调b.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投票权3. 破产财产管理问题a. 破产财产的归属与管理b. 破产财产的变现与清偿4. 破产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a. 破产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影响b. 破产预防与企业治理四、解决破产法实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破产法监管机制a. 建立破产案件信息系统b. 健全专业机构协作机制2. 优化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a. 健全债权人利益代表机制b. 推进知识产权在破产中的保护3. 规范破产财产管理a. 加强破产财产变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b. 完善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机制4. 强化破产法与企业经营的衔接a. 加强破产预防与企业治理的衔接b. 推动破产法与企业经营的全面协调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的研究,总结了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制度框架,并针对破产法实务中存在的监管、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以此为基础,我们相信可以进一步提升破产法实务工作的水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破产重整实务问题解析(上)

破产重整实务问题解析(上)

破产重整实务问题解析(上)目录一、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二、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权人产生哪些影响?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应如何确认?四、重整期间,关于营业保护有哪些规定?五、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有哪些区别?六、强制清算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必须转为破产程序?七、哪些主体可提起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申请?八、破产法规定的清算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有何联系与区别?九、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与破产债权如何衔接?十、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有控制权?十一、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的合法权利有哪些?十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如何申报债权?十三、连带债务应如何进行确认和申报?十四、因解除合同形成的债权,应如何进行申报?十五、哪些执行案件可转入破产程序?十六、执行转破产的情况下,审查程序一般如何进行?十七、如何界定共益债务及其清偿财产的范围?十八、共益债务的确认及行使应履行什么程序?十九、房企破产案件中,消费者满足哪些条件才具备购房人身份?二十、房企破产案件中,消费者购房人应如何维护权益?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1. 对债务人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对债务人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效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原理与实务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原理与实务

第一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一破产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每年都有许多企业走向破产,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如美国的柯达、席梦丝,中国的三鹿……近年来,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去产能成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

2016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就受理破产案件1200件,同比增长五成,上升速度非常快。

由于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地方税收等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对于企业破产一直以来都非常审慎。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种实事状态:债务人陷入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济困境。

破产是一种法律程序:破产是指债务人陷于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以对所有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总财产公平清偿为目的的清算程序或者为挽救债务人为目的的重整与和解。

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二)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多以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或营业体的解散作为偿债的结果。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

因为破产是终止债务人的经济生命,即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代价,所以立法要设定严格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破产原因的存在。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所有债务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偿程序。

破产是关系债权能否公平实现和债务人“生死存亡”的大事,所以整个破产程序必须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二、破产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破产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破产与民事执行制度有许多相似和相通之处。

两种程序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执行性质的程序,其最初产生原因与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许多具体规定上两者也有相通之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的前提不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主动履行义务而强制执行。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

民事执行只有己到期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而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同样应当给予清偿。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个人和企业在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减负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内容。

1. 什么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或其他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的清算或重整来偿还债务。

2. 破产程序的种类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两种。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采取的破产程序,而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采取的程序。

3. 个人破产程序的流程个人破产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阶段、裁决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申请阶段,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启动破产程序。

在裁决阶段,法院将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以及如何处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如果法院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将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4. 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程序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破产申请、受理、组织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重整或清算决定、执行。

在破产申请阶段,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在受理阶段将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组织财产清算,以便偿还债务。

在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将讨论并决定企业的重整或清算方案。

最后,在执行阶段,法院将实施债务的清算或重整方案,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5. 破产清算和重整破产清算是指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清算程序由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比例按比例获得偿还。

与之相对的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通过重组债务人的负债结构和经营模式来实现债务的偿还。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协商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便将来能够偿还债务并重新开展业务。

破产实务知识点总结

破产实务知识点总结

破产实务知识点总结一、破产实务概述破产实务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无法偿付全部或部分债务时,依法将企业财产转为现金,用以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专业操作。

破产实务包括破产法律、法规、程序和破产实务应用的具体知识和技能。

破产实务的目的是通过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调整企业重组等方式保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掌握破产法律法规、破产程序、破产案件分析、破产财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知识和技能。

二、破产法律法规1.《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实务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对破产实务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破产实务中需要熟悉《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掌握其适用条件和效力等。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企业破产法》外,破产实务中还涉及到公司法、债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破产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破产从业人员熟悉并且灵活运用。

三、破产程序1.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破产申请。

企业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包括破产申请书的提交和破产财产备案登记等程序。

2.破产组织破产程序需要设立破产管理机构,包括破产管理委员会、破产管理人等。

破产组织的主要责任是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维持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行。

3.破产财产处置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财产清查、评估、拍卖和分配等活动。

在财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

4.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包括债务核实、债务履行和核实分配等环节。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需要确保债权人各种权益的保护,并协调破产债务的妥善清偿。

四、破产实务应用1.破产案件分析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破产案件分析,包括案件调查、法律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破产案件分析对于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合理安排程序和处置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法实践心得

破产法实践心得

一、前言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本文结合个人在破产法实践中的工作经验,谈谈破产法实践的心得体会。

二、破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 破产申请难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申请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拖延破产申请;另一方面,债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提出破产申请。

这导致破产程序启动缓慢,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

2. 债权申报难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申报存在诸多问题,如债权人不了解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期限过短等。

这些问题使得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破产财产分配难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财产分配存在诸多困难,如破产财产评估难、债权确认难、分配方案制定难等。

这些问题导致破产财产分配不公,引发争议。

4. 破产管理人职责不清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承担着管理、监督和处置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职责不清,导致破产程序混乱,影响债权人权益。

三、破产法实践中的应对措施1. 加强破产申请审查为解决破产申请难的问题,应加强破产申请审查力度,提高审查效率。

同时,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2. 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为解决债权申报难的问题,应完善债权申报制度,明确申报程序、期限和材料要求。

同时,加强债权申报指导,提高债权人申报意识。

3. 规范破产财产分配为解决破产财产分配难的问题,应规范破产财产分配程序,明确分配原则、方法和顺序。

同时,加强对破产财产评估、债权确认和分配方案制定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分配公正。

4. 明确破产管理人职责为解决破产管理人职责不清的问题,应明确破产管理人职责,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法21问一文读懂中国破产法的前沿问题

破产法21问一文读懂中国破产法的前沿问题

破产法21问一文读懂中国破产法的前沿问题
中国的重整程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受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与破产清算相比,立法对重整采取了更为宽松的受理条件,鼓励困境企业尽早实施重整。

除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确缺乏清偿能力这两项与破产清算相同的条件外,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亦可以实施重整。

另需说明的是,实务中,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通常也会考察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及其可行性。

中国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期间的两种管理模式:一是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二是债务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模式下,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在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模式下,管理人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债务人处于核心地位。

法院指定管理人,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并决定管理人的报酬。

法院不仅是法律性事务的居中裁判者,为了保证重整成功,法院还经常涉及诸如与其他法院、行政机关协调等诸多事务性工作。

债权人对重整程序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有时债权人会成为重整期间新的资金提供方,有时债权人会成为重组方,但总体而言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程度及其作用稍显不足。

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下)

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下)

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下)大家晚上好!很高兴收到四川高院的邀请,可以来和大家一起分享破产审判工作的心得。

今天我主要想和大家交流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破产审理的总体情况,第二是破产审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三企业重整中的问题,第四是关联企业的合并问题。

三、企业重整中的问题(一)重整受理条件的把握问题我认为目前对重整的理解还不太到位,目前还仅仅是在暂时避免一个企业死亡的层面。

破产制度是起源于英国,但重整制度来源于美国,是对破产制度的吸收和发展,其目的是重建企业的财政,使其可以继续运行,同时为股东带来回报。

从实际操作来看,强调对债权人的清偿和对股东的回报问题。

这也等于市场对这个企业进行了一个判断,认为其还有继续盈利的前景。

这是以美国和英国这种发达国家有市场定价和估值能力为前提的。

我们的重整要注意对债务的清偿和对未来经营的调整判断,因此我们在判断一个重整计划的时候要从两个方案着手,第一个是要看他的债务清偿方案合理不合理,这个破产法给我们提供了思路。

第二个是看经营方案合不合理,是否对症下药解决企业困境。

我们今后对一个企业的重整报告如何写,要防止大而全、大而杂。

应该结合企业的破产原因来写,对未来的经营方向有明晰的说明。

关于经营方案的设计,我们要注意现在企业进重整后才开始思考,这是不对的。

今后上级法院在判断时,要对重整原因和经营方案两个问题重点关注。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1、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是法院要做的事情,但要区分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

很多法院认为重整中各个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法院就已经打了90分,如果看到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还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法院就又加5分,最后再看到不属于过剩产能,法院基本就给这样的重整计划打了100分了。

这个过程中其实没有实质性的审查。

我认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是没有区别的。

因为有需要强批的,说明某一组没有通过,如果假定49%没通过或者51%没通过,那么法律不会仅仅因为这2%差距而适用完全不同的程序处理。

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引言破产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和相关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2.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法院应公正地处理各种破产案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是破产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债权。

2.3 救济债务人原则救济债务人原则是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给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尽力帮助债务人解决其债务问题,帮助其恢复经济实力,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还债安排。

2.4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优先权。

法院应依法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排序和保护,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偿还。

2.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和执行。

各方应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机会,以便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2.6 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

法院应尽量寻找并保护破产财产中的所有可变现的资产,并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3. 破产法的实践中的挑战虽然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3.1 多债权人利益平衡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他们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

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 %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 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 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 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二)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 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 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 ,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旨在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以期提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引言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行业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1. 立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立法特点(1)破产法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

(2)破产程序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环节。

(3)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破产界限存在以下问题:(1)破产界限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2)破产界限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2.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3. 破产费用承担问题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公告费等。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破产费用无法足额承担。

企业破产法律实务

企业破产法律实务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体检下经济领域基础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即规定市场主体如何产生如何实现内部治理的制度构成,主 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
●关于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即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游戏规则,包括合 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2000年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又规定: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
关闭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政策。
余世维
曾仕强
成人的学习特点
授课的过程及技巧
异常情况的处理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即解决市场主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消亡的问题,主要是 《破产法》。当然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也属于其中范畴。
②通过终结债权债务,避免市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将不良企业主体清理出市场,维 护市场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保证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成人的学习特点
授课的过程及技巧
异常情况的处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10号, 2007年4月23日通 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 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成人的学习特点
授课的过程及技巧
异常情况的处理
“新破产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咨询要点分析与实务指导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咨询要点分析与实务指导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咨询要点分析与实务指导破产法咨询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企业和个人在破产法律问题上提供解决方案和指导意见。

在破产法律服务中,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破产法咨询的要点分析和实务指导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破产法咨询要点分析1. 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是破产法咨询的基础,包括破产程序、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分配等。

破产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准确判断和应用。

2. 债务人的状况分析在破产法咨询中,律师需要对债务人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债务规模、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以确定最适合的破产方案。

3. 破产申请与审查律师需要了解破产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申请指导并协助准备相关材料,同时与破产法院保持密切联系,跟进审查进展。

4. 财产保全与债务重组在破产法律服务中,律师需要寻求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同时,债务重组是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律师需要与各方协商,制定并推进重组计划。

5. 破产清算和清偿律师需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包括资产评估、财产变现等环节,并按照法定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分配,确保债权人获得应得的权益。

二、实务指导1. 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律师应全面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实践案例,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以便给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指导。

2. 与破产法院保持密切合作律师需要与破产法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熟悉破产法院的审批习惯和要求,增加破产案件的成功率。

3. 强化团队合作和专业能力破产法咨询通常需要律师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其他专业人士合作,律师应注重团队协作,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4. 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律师在破产法咨询中应提供综合的解决方案,包括破产申请、债务重组、资产清算等,以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保护客户利益作为破产法咨询的服务提供者,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为客户争取更大的利益。

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

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

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办理破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运作存在较多限制,破产清算的效率较低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助。

2. 政府干预过多: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政府在破产程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破产给当地带来的负面影响,会对破产清算进行一定的干预。

然而,这种过多的政府干预会导致破产程序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影响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效率。

3. 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破产清算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情况。

例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虚假清算等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的人。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管理人的选任程序不规范、管理人的职责不明确、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会影响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效率,甚至会出现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情况。

5. 破产预防和拯救机制不足:破产是一种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通过破产进行清算。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可能会因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救助而被迫破产清算。

同时,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建立有效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是办理破产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制度,加强政府、法院、债权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配合,提高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出现财务困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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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进行重整。
3.申请主体
u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 行清算、司法清算)
u 和解→债务人
u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u 申请目的必须明确,有上述三种情形出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
A公司是因法定代表人突然跑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A公司现有的厂房、设 备等生产设施均完好无损,只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组织好生产经营团队,就可 以恢复生产。根据A公司现有的资金和负债情况,如直接破产清算,不但有财产 担保的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都大打折扣,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为零。如恢 复生产,进行重整,则盘活了资产,且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依据《企业 破产法》第70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股东均已失联的情况下,一方 面是众多债权人迫切希望重整,另一方面是提出重整的主体缺失,管理人应如 何启动重整程序?
(二)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
案 例:
长沙志宇公司起诉重庆豪杰公司,经长沙法院判决,豪杰公司应付 给志宇公司380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长沙法院委托重庆法院执行, 重庆A法院通过将豪杰公司土地、厂房等拍卖后得价款7200万元,重庆 A法院遂将其中的3600万元执行款汇至长沙法院,长沙法院付至志宇公 司账上。
问题: 《破产法》为什么称之为:组织 法、程序法 、实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庆豪杰公司被重庆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 算,管理人进场后,即行使“追回权”,长沙志宇公司不予理睬,管理 人遂行使“撤销权”并提起诉讼?
(三)管理人撤销权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31条 司解(2)19条 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32条
(四)管理人追回权 1.第34条 2.第35条 3.第36条
主要研究领域: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破 产清算等,出版学术专著《有限责任公司法原理》,实 务性专著《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等。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问题:《破产法》是干什么的?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5.公平公正
二、破产法的逻辑结构
(一)主要框架:总则、附则 (12章136条) 二个司法解释、三个配套规定
2.《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优先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 处理意见?
四、破产法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目录

破产法的 制度功能

破产法的 逻辑结构

破产法中的 法定权利

破产法的 法定期限
前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 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财经委员会表态,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 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节课程我们将通过对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法定权利、法定期限。并解析 三大典型案例,讲解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主讲嘉宾:
孙创前,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
兼任湖南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律 师协会监事、方正证券场外部内核委员、湖南股权交易 所专审委员。曾获“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首届“青 年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第10条 第14条 第18条 第31.32条 第45条
6.会议召开期限 第62条 7.重整提交期限 第79条 8.重整表决期限 第84条 9.未决债权期限 第119条 10.注销登记期限 第121条
(五)管理人取回权 1.第37条 2.第39条 “ 特殊取回权”?
(六)权利人取回权 1.第38条 2.第39条 3.第76条
(七)权利人抵销权 第40条 →由谁行使?管理人不得行使。负面清单。
(八)权利人别除权 1.第109条 2.第110条
案 例:债权受偿,何者优先?
A房产公司担负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款、购房款的情况下 依据: 1.《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和解程序
清算程序
(三)参与主体
u 人民法院 u 债务人 u 债权人 u 管理人
三、破产法中的法定权利
(一)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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