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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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人取回权 1.第37条 2.第39条 “ 特殊取回权”?
(六)权利人取回权 1.第38条 2.第39条 3.第76条
(七)权利人抵销权 第40条 →由谁行使?管理人不得行使。负面清单。
(八)权利人别除权 1.第109条 2.第110条
案 例:债权受偿,何者优先?
A房产公司担负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款、购房款的情况下 依据: 1.《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和解程序
清算程序
(三)参与主体
u 人民法院 u 债务人 u 债权人 u 管理人
三、破产法中的法定权利
(一)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
案 例:
长沙志宇公司起诉重庆豪杰公司,经长沙法院判决,豪杰公司应付 给志宇公司380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长沙法院委托重庆法院执行, 重庆A法院通过将豪杰公司土地、厂房等拍卖后得价款7200万元,重庆 A法院遂将其中的3600万元执行款汇至长沙法院,长沙法院付至志宇公 司账上。
主要研究领域: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破 产清算等,出版学术专著《有限责任公司法原理》,实 务性专著《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等。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问题:《破产法》是干什么的?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5.公平公正
来自百度文库
二、破产法的逻辑结构
(一)主要框架:总则、附则 (12章136条) 二个司法解释、三个配套规定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目录
一
破产法的 制度功能
二
破产法的 逻辑结构
三
破产法中的 法定权利
四
破产法的 法定期限
前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 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财经委员会表态,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 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了重要作用。
u 申请目的必须明确,有上述三种情形出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
A公司是因法定代表人突然跑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A公司现有的厂房、设 备等生产设施均完好无损,只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组织好生产经营团队,就可 以恢复生产。根据A公司现有的资金和负债情况,如直接破产清算,不但有财产 担保的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都大打折扣,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为零。如恢 复生产,进行重整,则盘活了资产,且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依据《企业 破产法》第70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股东均已失联的情况下,一方 面是众多债权人迫切希望重整,另一方面是提出重整的主体缺失,管理人应如 何启动重整程序?
2.《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优先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 处理意见?
四、破产法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2.受理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进行重整。
3.申请主体
u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 行清算、司法清算)
u 和解→债务人
u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第10条 第14条 第18条 第31.32条 第45条
6.会议召开期限 第62条 7.重整提交期限 第79条 8.重整表决期限 第84条 9.未决债权期限 第119条 10.注销登记期限 第121条
本节课程我们将通过对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法定权利、法定期限。并解析 三大典型案例,讲解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主讲嘉宾:
孙创前,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
兼任湖南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律 师协会监事、方正证券场外部内核委员、湖南股权交易 所专审委员。曾获“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首届“青 年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本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重庆豪杰公司被重庆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 算,管理人进场后,即行使“追回权”,长沙志宇公司不予理睬,管理 人遂行使“撤销权”并提起诉讼?
(三)管理人撤销权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31条 司解(2)19条 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32条
(四)管理人追回权 1.第34条 2.第35条 3.第36条
问题: 《破产法》为什么称之为:组织 法、程序法 、实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二) 主要程序
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