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受理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进行重整。
3.申请主体
u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 行清算、司法清算)
u 和解→债务人
u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u 申请目的必须明确,有上述三种情形出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
A公司是因法定代表人突然跑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A公司现有的厂房、设 备等生产设施均完好无损,只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组织好生产经营团队,就可 以恢复生产。根据A公司现有的资金和负债情况,如直接破产清算,不但有财产 担保的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都大打折扣,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为零。如恢 复生产,进行重整,则盘活了资产,且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依据《企业 破产法》第70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股东均已失联的情况下,一方 面是众多债权人迫切希望重整,另一方面是提出重整的主体缺失,管理人应如 何启动重整程序?
(二)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
案 例:
长沙志宇公司起诉重庆豪杰公司,经长沙法院判决,豪杰公司应付 给志宇公司380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长沙法院委托重庆法院执行, 重庆A法院通过将豪杰公司土地、厂房等拍卖后得价款7200万元,重庆 A法院遂将其中的3600万元执行款汇至长沙法院,长沙法院付至志宇公 司账上。
问题: 《破产法》为什么称之为:组织 法、程序法 、实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庆豪杰公司被重庆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 算,管理人进场后,即行使“追回权”,长沙志宇公司不予理睬,管理 人遂行使“撤销权”并提起诉讼?
(三)管理人撤销权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31条 司解(2)19条 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32条
(四)管理人追回权 1.第34条 2.第35条 3.第36条
主要研究领域: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破 产清算等,出版学术专著《有限责任公司法原理》,实 务性专著《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等。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问题:《破产法》是干什么的?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5.公平公正
二、破产法的逻辑结构
(一)主要框架:总则、附则 (12章136条) 二个司法解释、三个配套规定
2.《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优先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 处理意见?
四、破产法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目录
一
破产法的 制度功能
二
破产法的 逻辑结构
三
破产法中的 法定权利
四
破产法的 法定期限
前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 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财经委员会表态,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 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节课程我们将通过对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法定权利、法定期限。并解析 三大典型案例,讲解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主讲嘉宾:
孙创前,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
兼任湖南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律 师协会监事、方正证券场外部内核委员、湖南股权交易 所专审委员。曾获“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首届“青 年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第10条 第14条 第18条 第31.32条 第45条
6.会议召开期限 第62条 7.重整提交期限 第79条 8.重整表决期限 第84条 9.未决债权期限 第119条 10.注销登记期限 第121条
(五)管理人取回权 1.第37条 2.第39条 “ 特殊取回权”?
(六)权利人取回权 1.第38条 2.第39条 3.第76条
(七)权利人抵销权 第40条 →由谁行使?管理人不得行使。负面清单。
(八)权利人别除权 1.第109条 2.第110条
案 例:债权受偿,何者优先?
A房产公司担负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款、购房款的情况下 依据: 1.《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和解程序
清算程序
(三)参与主体
u 人民法院 u 债务人 u 债权人 u 管理人
三、破产法中的法定权利
(一)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进行重整。
3.申请主体
u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 行清算、司法清算)
u 和解→债务人
u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u 申请目的必须明确,有上述三种情形出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
A公司是因法定代表人突然跑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A公司现有的厂房、设 备等生产设施均完好无损,只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组织好生产经营团队,就可 以恢复生产。根据A公司现有的资金和负债情况,如直接破产清算,不但有财产 担保的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都大打折扣,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为零。如恢 复生产,进行重整,则盘活了资产,且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依据《企业 破产法》第70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股东均已失联的情况下,一方 面是众多债权人迫切希望重整,另一方面是提出重整的主体缺失,管理人应如 何启动重整程序?
(二)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
案 例:
长沙志宇公司起诉重庆豪杰公司,经长沙法院判决,豪杰公司应付 给志宇公司3800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长沙法院委托重庆法院执行, 重庆A法院通过将豪杰公司土地、厂房等拍卖后得价款7200万元,重庆 A法院遂将其中的3600万元执行款汇至长沙法院,长沙法院付至志宇公 司账上。
问题: 《破产法》为什么称之为:组织 法、程序法 、实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庆豪杰公司被重庆A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 算,管理人进场后,即行使“追回权”,长沙志宇公司不予理睬,管理 人遂行使“撤销权”并提起诉讼?
(三)管理人撤销权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31条 司解(2)19条 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32条
(四)管理人追回权 1.第34条 2.第35条 3.第36条
主要研究领域: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破 产清算等,出版学术专著《有限责任公司法原理》,实 务性专著《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等。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问题:《破产法》是干什么的?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5.公平公正
二、破产法的逻辑结构
(一)主要框架:总则、附则 (12章136条) 二个司法解释、三个配套规定
2.《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优先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 处理意见?
四、破产法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目录
一
破产法的 制度功能
二
破产法的 逻辑结构
三
破产法中的 法定权利
四
破产法的 法定期限
前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 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财经委员会表态,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 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节课程我们将通过对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法定权利、法定期限。并解析 三大典型案例,讲解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主讲嘉宾:
孙创前,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
兼任湖南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律 师协会监事、方正证券场外部内核委员、湖南股权交易 所专审委员。曾获“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首届“青 年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第10条 第14条 第18条 第31.32条 第45条
6.会议召开期限 第62条 7.重整提交期限 第79条 8.重整表决期限 第84条 9.未决债权期限 第119条 10.注销登记期限 第121条
(五)管理人取回权 1.第37条 2.第39条 “ 特殊取回权”?
(六)权利人取回权 1.第38条 2.第39条 3.第76条
(七)权利人抵销权 第40条 →由谁行使?管理人不得行使。负面清单。
(八)权利人别除权 1.第109条 2.第110条
案 例:债权受偿,何者优先?
A房产公司担负抵押借款、建设工程款、购房款的情况下 依据: 1.《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和解程序
清算程序
(三)参与主体
u 人民法院 u 债务人 u 债权人 u 管理人
三、破产法中的法定权利
(一)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 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