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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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一)关于“假破产真逼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破产逼债?债务人可以选择清偿债务 让申请人失去到期债权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与之和解按 《企业破产法》第9条“撤回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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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二)关于“假破产真逃债”
*为什么说破产不是逃废债的手段,相反是打击逃废债的工具? 放宽“受理破产”的关口,把严“宣告破产”的关口:在“受 理破产—>宣告破产”期间内充分发挥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 管、调查和管理职能,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体检”(不仅调 查现状而且追查历史),运用管理人代表权、管理人解除权、 管理人撤销权等推动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二条“不予受理”、第十四条“驳回申请”的规定应不再适用。
3、管理人在母公司破产清算中,如何联动下属不再经营 的子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
管理人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清算(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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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 治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一)审查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调查、管理、变价、分配财产,制作债务人财产状 况报告和设计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及对其中 重大事项的实施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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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可以联动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关联企业 的程序内重整、清算与程序外重组、清算 2、管理人在母公司破产清算中,如何联动处置下属经营 良好的子公司
在四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中,C企业资不抵债,但下属控股的另三 企业经营良好。在破产受理阶段,管理人无法辩识四企业是否混同。 管理人工作:将 C企业所持另三企业的股权纳入破产财产调查,根据调查 结论分类处理:一是如得出四企业“人格混同”的结论,由管理人申请四 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二是如四企业仅存在关联往来而未达“人格混同”, 则仍就C企业单独破产清算;但厘清关联往来的金额性质,准确行使破产 撤销权等,特别是将C企业所持另三企业的股权纳入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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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如何采集混同情况、鉴别混同证据
*对存在“人格混同”嫌疑的多个关联企业,为统筹破产程序中混同情况和混 同证据的采集与鉴别,选用相同的审计机构,分析财务状况;选用相同的管 理人机构,鉴别资产负债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等。
*“人格混同”需通过下列要素展现(即《公司法》上的判断标准): 一为资产混同。彼此的财产不能作清楚的区分,表现为共用经营场所、办公 设施、生产设备,共用账簿,资金任意调配,相互拆借担保等。 二为人员混同。组织机构交叉重叠,经营人事决策混乱,即俗称“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 三为业务混同。业务交叉,在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中充当不同角色,如此企 业签订之合同由彼企业履行等,导致业务归属不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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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 一》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 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破产费用:无法定义务。《破产规 定》第 89 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2 条、《企业破 产法》第43条、《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 * 管理人也可向申请人或其他人借款支付破产费用,借款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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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三)关于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从“假破产”命题之否定,看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破产法解释一》第 7 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 第 9 条规定了对不执行立案登记制情形的上一级法院监督 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2款也规定了“不予受 理”和“驳回申请”及其二审监督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9条对“撤回申请”的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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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二)破产清算原因:裁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 第3条、第 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 条第 1 款,第 99 条、第 103 条、第 104 条第 1 款,第 107 条 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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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债权 1、审查债权的程序规则
①调查职工债权;审查申报的债权。 ②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公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③管理人复核职工债权清单和债权表,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书面告 知提出异议的职工和债权人。 *管理人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职工或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不提起诉讼视为不持异议的后果。 ④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与破产清算分配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裁定合并,以“债权确认及受偿”合并 表格展现。一是在破产分配前留有更正余地;二是吸纳诉讼未决债权。 三类用作债权确认的个别诉讼:一是破产受理前已审结。管理人不能直接否认 其结果。二是破产受理前已受理未审结,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参与诉讼。三 是破产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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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二)具体的司法技巧 通过破产衍生诉讼分解破产诉讼的压力(关于破产衍生诉 讼之破产合议庭回避); 运用市场手段推动破产财产的最大化; 拓展债权人的索债渠道; 争取政府对法治的支持(抓住行政绩效的敏感点,让行政 绩效与司法绩效同进退); 推动债权人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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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合并”在B1、B2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中的适用方法
①以“分别受理”为程序入口,防止在仅有混同嫌疑而无混同依据的情况下, 滥用实质合并原则。 ②以“证据采鉴”为程序核心,借助管理人等中介机构之力采集混同情况、鉴 别混同证据;为作统筹,多个关联企业应就同一中介事务选用同一中介机构。 ③以“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法院裁决”为程序步骤。 步骤一:管理人以“人格混同”为由申请“实质合并”。“实质合并”的申请主体应 包括关联企业的债权人、非控制股东和关联企业的管理人。本案采取了管理人 申请的方式。管理人申请,其一为职责所系,其二为职务便利。 步骤二:债权人会议对是否“人格混同”而予“实质合并”进行审议。是审议 而非决议,仅作法院裁决的参考。 步骤三:法院对是否“人格混同”而予“实质合并”进行裁决。 ④以“集中清偿”为合并方法,涤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将关联企业的 资产负债合并,以整体资产清偿合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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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一)市场化破产的理念:建立司法备位、市场主位、政 府配位的共治机制 司法恪守程序引导,释放大量的市场自治空间,仅作备位 的事务参与; 市场培育公共理性,发挥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公共顾问职 能,抑制个体的不当诉求; 政府不越位不失位,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行政配套。
(二)管理人可以联动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关联企业 的程序内重整、清算与程序外重组、清算
1、申达企业集团如何通过 4家企业的程序内重整,联动 20余家企业的程序外重组
申达企业集团的特点: ①企业结构复杂。30余家关联企业中,1家母公司申达集团,控股着4家子 公司中达股份、瀛寰实业、申达置业、申龙创业,控股着20余家孙公司。 ②债务情况复杂。主体债务是银团债务,整个企业集团的财产已由银团控 制;债务主体是中达股份、瀛寰实业和申达置业,其他关联企业都是担保 主体。 ③企业分布复杂。30余家关联企业大部分在江阴,也有少数在成都、南京、 靖江、常州。 申达企业集团程序内重整联动程序外重组的方法: 仅申达集团、中达股份、瀛寰实业、申达置业进入重整: 一是通过母、子公司的管理人,控制孙公司; 二是通过清偿主债务,在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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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职责定位
全体债权人是破产体资源的享有者。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治 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裁判文书对债务人企业的列述方式比较: 进入破产程序前: 原告:A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A公司董事长。 进入破产程序后: 原告:A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A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破产程序三段论:破产受理阶段(破申字号案件);破 产鉴别阶段和破产拯救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人企业被 宣告破产前的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 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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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 一》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一)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不持异议。 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是否有异议以及 是否是针对到期债权人身份的异议 (二)申请人持有到期债权文书。 *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有异议且申请人不持 到期债权文书的:另案(个别诉讼)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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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2 、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查明债务人有公 司法第 20条第 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可能、或能够提供 “人格否认”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 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追索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 任。 (谨慎适用 《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 3 、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能够提供关联企 业“人格混同”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 明前述事实,直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清算方法。 (谨慎适用《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以及由此延伸形 成的《企业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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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分别在B1公司破产清算、B2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债权人会议上申请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理由
一、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两公司存在共用厂区;实际控制人为同 一人;资金管理混同;资产管理混同;财务人员是一套班子,共用一套财务 软件,财务电子账套在同一计算机中;债权债务管理混同等混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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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1 、管理人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 整、不真实的情形
*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整、不真实,不是提前终结 破产程序的理由。 账簿只是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线索之一。 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只有一个理由:《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的“债务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接管不到账簿或接管到的账簿经审计确认不完整、不真实,通过现有线索 调查和变价到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的, 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按《公司法解释 二》第18条第 2、3款,追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 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
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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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三部分:破产重整 第四部分:破产和解 第五部分:房企破产疑难解析 第六部分:“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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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申字号案件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一)受理破产清算 /重整/和解:裁定“受理( ***对) ***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 2 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 1 款,也即《企业破产法》第2条
二、对审计报告反映的两公司混同管理的情况,管理人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 进行了核实,确认: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管理人员混同,经营混同, 资产混同、债权债务混同,账目混同的情况。 两案债权人会议分别对是否“人格混同”而予“实质合并”进行审议,两案 债权人无一异议。 法院即分别裁定,在B1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中载明:一、宣告B1 公司破产; 二、B1公司与B2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在B2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中载明:一、宣告B2公司破产;二、B2公司与B1公 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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