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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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3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一、基本工作情况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2020年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破产申请案件数为462件,同比增长113%,受理破产案件454件,同比增长150%,办结406件,同比增长255%。

其中案件审结量增速和审结数分别位居全省第二和第三。

在所办结的破产案件中,处置债务87亿元,其中处置金融债权约16亿元,盘活土地1800余亩,厂房15.6万平方米,安置职工382人,化解执行案件2847件,化解诉讼案件300余件。

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企业,特别是因疫情等突发因素导致暂时资金链危机,运用好破产重整手段,引入投资人,促进合作共赢,从源头提高重整成功率,帮助企业平稳度过危机,涅槃重生。

在个人债务清理创新方面台州法院自2019年4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规程》,深入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也为浙江省高院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供有益参考。

现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19件,受理和审结数均居全国首位。

案件类型丰富。

在债务类型上,有商业性负债,也有消费性负债;在清理对象上,有普通消费者,也有金融消费者;在清理程序上,既有普通债务清理程序,也有遗产债务清理程序。

审理效果较好。

其中有18件案件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7件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

同时严格审查甄别,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予以惩罚,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大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重组等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制定了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破产申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

二、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调查、裁决的程序。

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根据破产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

三、破产案件的执行破产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决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破产重组的程序。

在执行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案件的监督破产案件的监督是指法院对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程序。

在破产案件的监督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是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而制定的。

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

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

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

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和债权债务处理的过程。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和税务实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会计和税务实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1.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实物财产收益法和资产变现法。

实物财产收益法是指将企业的实物财产作为整体进行收益,通过出售资产或者变卖企业实物财产来清偿债务。

资产变现法是指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来清偿债务。

2.资产评估与计价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资产进行评估和计价是十分重要的。

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

评估资产时需要考虑市场行情、资产状况等多个因素。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对资产进行计价,确定其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

3.债权债务处理债权债务处理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工作之一。

在债权债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债权进行认定和分类,确定债权的优先顺序,并按照优先顺序对债权进行偿还。

还需要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价值,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债务的减免和豁免。

4.账务处理与报告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和报告。

账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确认、估价和计量等工作。

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

这些账务处理与报告的工作不仅有助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分析,还有助于落实债权债务处理的结果。

1.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首先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收入和支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申报。

需要对企业的收入、费用、税款等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的所得税。

还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减值准备和遗产遗留税的处理。

3.其他税费处理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破产清算还涉及其他税费的处理。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对这些税费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的破产情况也越来越多。

对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来说,法院的支持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操作指引。

一、案件受理
1.破产申请递交:破产申请应递交于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
2.申请材料要求:破产申请书、破产财产清单、债权人会议决议;
3.信息公示:法院会向社会公示破产企业信息,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二、开展工作
1.破产清算: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清算计划进行清算,有利于债权人的分配和破产财产的处置;
2.财产管理:根据破产案件的需要,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
3.债权人会议:法院应当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债权确认、债权人清点、债权分配等事宜;
4.分配方案: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债权人的分布情况,法院应当制
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三、注意事项
1.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应该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
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严格审批破产申请:应当负责地审批破产申请,避免恶意申请和不
合理申请;
3.及时公示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破产企业信息,方便债权人尽
快申报债权。

总之,破产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法院进行规范、有序的操作。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创新实践和严格要求,在
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体现了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可以为其他法
院提供借鉴和经验。

企业破产法实践心得体会

企业破产法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企业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我在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二、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 破产申请难。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破产案件在申请阶段就遇到了难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由于对破产法律制度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申请破产;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担心申请破产会影响企业声誉,不愿主动申请破产。

2. 破产财产分配不均。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不均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3. 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

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导致破产案件拖延。

4. 债权申报不规范。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债权人由于对债权申报程序不熟悉,导致债权申报不规范,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5. 破产程序复杂。

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等。

在实践过程中,破产程序复杂,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诸多不便。

三、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主动了解破产法律制度,掌握申请破产的程序和方法,以便在必要时及时申请破产。

2. 加强债权申报管理。

债权人要熟悉债权申报程序,确保债权申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破产管理人素质。

破产管理人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4. 优化破产程序。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破产审判工作是经济司法领域中一项关键的任务。

它涉及到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然而,当前我们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案情繁杂,工作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如资产规模大、企业架构复杂、债务人分布广等。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面临着经济、管理等多方面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但是,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难以适应这些案情的处理。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二、审判人员专业能力差异大破产审判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会计、经济、管理等。

由于司法系统的固有问题,审判人员在这些方面的专业能力存在着差异。

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被处理不当,导致其后果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通过加强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在破产审判的程序中,由于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的限制,审判程序通常会比较繁琐,耗时较长。

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被侵害,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应当通过简化程序,强化审判时限的限制,提高审判质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裁判不具备灵活性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够,导致有些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僵硬,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例如,在处理公司重组时,有些企业部门可能被削减或关闭,但裁判人员可能缺乏经验和判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缺乏弹性。

因此,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待解决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同时,也需要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破产审判工作的问题,加强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完善的破产审判调节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破产审判工作能够更加顺畅、高效的运行。

破产法案例分析实习报告

破产法案例分析实习报告

一、实习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破产法的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参与了破产法案例的分析。

二、实习内容1. 参与破产案件审理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多起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通过参与庭审、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背景等方式,我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以及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等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 分析破产案例(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破产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在审理过程中,我负责分析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破产财产状况以及破产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经过分析,我发现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需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2)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在分析该案时,我重点研究了该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优先权等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我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3. 学习破产法理论知识在实习期间,我还自学了破产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组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我对破产法有了更全面、系统的认识。

三、实习体会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实习,我深刻认识到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实习过程中,我不断学习破产法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基础。

2. 增强实践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分析破产案例,我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3. 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律师、法官、债权人等多方协作。

在实习期间,我学会了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它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它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因此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尤为重要。

一、为实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的价值取向。

一个企业破产,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企业职工。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一)——以JF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一)——以JF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一、案情简介JFY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其开发的铭楼项目位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块,周边配套成熟,系地铁上盖物业,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31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920.55平方米。

在铭楼整体建筑楼盘已经结顶的情况下,由于建设资金链断缺,该项目自2014年2月起被迫停工。

同时,JFY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JFY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开始采取自救措施,筹集资金以挽救企业。

但最终因JFY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对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自救以失败告终。

2015年7月24日,债权人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JFY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2015年8月19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指定JD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一)——以JF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例黄 耀 周 蕾 邱 斌编者按:随着我国房地产企业发展,破产重整正成为许多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如何解决好破产重整中的诸多棘手问题,依法处理好破产重整,使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对房地产破产重整企业极为重要。

为此,本刊特邀多年致力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律师服务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以真实案件为例,通过连载的方式分述债权申报与审核的法律规定、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等房企关心的问题,总结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践操作有所裨益。

66CHINA REAL ESTATE二、本案之难点JFY公司负债8.85亿多元,涉及将近500名债权人,且公司涉诉案件众多,除已销售房产外,剩余绝大多数房产已被抵押或者查封,透明售房网显示可售房源只有14套。

在破产企业负债多、债权人数众多且情绪不稳定、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如何挽救企业,使企业起死回生,能够向债权人交付房产并清偿债权,是本案的难点之所在,具体有:本案各类债权人共计500余名,如何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如何重整;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抵押房产解押释放、如何解决逾期竣工交付违约金、如何解决网签债权人问题、如何解决精装修交房问题;各方债权人利益不同,如何争取各类债权人支持重整计划等。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变迁和竞争环境的加剧,许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

然而,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给破产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问题一: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太长,造成很多破产企业的情况越来越糟糕,甚至失去了挽救的机会。

建议:为了解决破产程序缺乏及时性的问题,应加强管理和监管。

对于破产案件,应尽早启动程序,设立合理的规定,避免程序滞后。

此外,应建立快速处理破产案件的机制,使破产程序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

问题二:财务困难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破产企业都处于财务困难的状态,无法支付所欠债务,从而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建议:为解决财务困难问题,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债务,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同时,应加强破产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了解债务情况,协商合理的还款方式,降低财务风险。

问题三:审理程序复杂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案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建议:应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管理和监管,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员,提供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服务,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好的帮助。

问题四:破产企业员工权利受损在破产企业的案件审理中,往往会出现破产企业员工权利受损的情况。

例如,员工的工资、福利和补偿等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建议:应加强对员工权利维护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例如,通过法律手段承认破产企业员工的优先权,并建立破产企业的清算账户,使员工能够优先获得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和补偿等权益。

问题五: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司管理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厦民破字第01一H1号回复函.许可夏新公司继续营业并同意管理人对夏新公司的主营业务即手机生产,销售的业务和相关资产公开选聘维护方.同时要求管理人在选聘手机维护方时应当注意保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在选聘手机业务维护方后应当确保夏新公司资产和技术的价值不因维护导致任何减损.经公开选聘,厦门久久兴欣电子有限公司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维护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对负责夏新公司手机生产,销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与该业务有关资产的维护工作.2009年11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召集召开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经债权人大会表决,《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具体比例为:优先债权人组94.44%的人数比例和91.93%债权比例:职工债权人组和税务债权人组100%;普通债权人组83.19%的人数比例和82.73%的债权比例.同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夏新公司投资人组会议上获得99.96%的支持.按照该重整计划,夏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全部股份.中小股东让渡其持有股份的10%.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和作为重组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同年11月20日.经夏新公司管理人申请,厦I]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夏新公司重整计划在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夏新公司出资人会议上已经获得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批准夏新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夏新公司重整程序.随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评析】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使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通过法定的强制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免受保全和执行措施.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豁免或延期支付部分债务.从而获得重生机会.基于企业继续经营获得维持的就业机会,税收来源及其对国家,地域产业和经济的其他贡献也得到维护.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和破产理念的突破.一,重整的申请和审查:一个操作难题的解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允许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有该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行申请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但是.重整申请权只是一种诉讼请求权.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的实质条件,需由法院依据该法第二条审查其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界限. 依照该条规定,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企业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条件对破产清算和重整共同适用.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这一条件仅适用于重整.从表面看,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设定的门槛很低,只要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对其进行重整.但是,这一重整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以逾越的困难:首先,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场合下.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关情况无法充分掌握, 要求其举证证明债务人具备"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这~要求基本不可能满足;其次,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中均需要对债务人是否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进行评判.司法实践中.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判断本身就已经带有一定专业性要求,要求法院对丧失这一能力的可能性进行评判的专业要求程度明显更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就此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极易引起争议.因此,目前这一规定的实际操作价值仍相当有限.迄今为止的多数重整案件还是以上述第一种情形即企业已达到破产界限作为申请和审查事由. 从相关条款的立法修改过程和理论界通说主张.对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是:该款规定中,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的实质审查要件有二,即: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个选择性替代条件.据此分解,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人民司法?寮倒20/2010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时,上述两种情形在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分别存在如下问题:一,债权人在申请时难以提供债务人截止申请日的财务状况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以表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二,由于债务清偿能力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现有状况,信用度高低程度,技术财产拥有程度等可供抵偿财产的手段或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评判的结果, 债权人不可能获取并提供足以表明债务人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的依据.按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上述问题可通过债务人异议制度获得解决:根据这一制度.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允许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其不符合破产条件,如债务人异议成立.法院应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问题是,在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 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迳行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如否,法院以何依据认定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对此,企业破产法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由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是企业进入破产的实质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这就带来了一个法院审查依据欠缺的操作难题. 虽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在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共同条件后两个可以分别单独适用的条件,但两者并非机械孤立.而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资不抵债注重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对企业经营状态的一种概括,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定情况下,企业可能资不抵债,但仍具备良好清偿能力.这在资本密集型企业十分多见.在其他的一些情况下.企业则可能并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但实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如某些企业虽具有大量高值设备或大量积压产品.但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可用于清偿债务.在企业极端的经营困顿状态下.资不抵债和丧失清偿能力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在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企业资产负债比的现状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相关债权事实和企业历史报表,分析认定企业当前实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本案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申请时,债权人只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其负有的到期债务. 无法提供债务人截止申请目的财产信息或财务状况以表明其欠缺清偿能力.也无法对其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并据以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重整申请后既不提出异议, 也未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综合考虑了几方面因素:1.债务人对申请人负有巨额债务(8亿余元),除非其在此时具备十分良好的财务状况.否则清偿明显存在巨大困难.而且,申请人在申请前已经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既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清偿.也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但是.由于债务人是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影响巨大,应当十分慎重.而且, 该公司公告披露的信息表明,其在2008年底曾通过实际控制人的注资在短期内清偿了近10亿元债务.仅依上述事实尚不足以直接做出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判断.2.债务人为上市公司.负有向公众如实披露财务状况的义务.我们查阅了该公司在此前披露的上一年度年报和当年上半年财报.上述报表所披露的财产和财务状况可以体现,债务人在当时净资产和利润均已为负数,营业收入极低.已处于一种极端经营困顿状态.而债务人在收到重整申请和本院通知后既未提出异议又未举证证明其当前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改观或通过其他手段获得清偿债务的能力.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裁定债务人重整.这一做法.为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获得了一个新的求证依据,适当地体现了资不抵债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的有机联系,恰当地解决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中的举证难题.二,债务人资产的保护问题——反保全措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解决了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问题, 但对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其他法院或机关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却未做出规定. 理论上.对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没有任何争议.结合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进入重整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制度设计028上,似乎已经没有了在此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空间. 但是.上述两规定并不能有效防止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已经受理了以其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其他法院出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或保护某种利益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而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也无法防止行政机关在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后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上述措施.一旦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被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债务人的重整工作无疑将遭遇巨大障碍,重整甚至可能因此失败.为确保债务人资产安全,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尚未做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案的审理中参考国外反向禁令的做法.创设了反保全制度,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登记机关等发出通知.在要求其将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的同时,在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不得接受对该公司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扣划等保全,执行措施.这一做法不仅具有充分理论依据,其收效也相当明显.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仍先后有数家外地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要求冻结该公司的账户或扣划存款,均被银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予以拒绝,最终放弃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三,债务人业务和资产的管理与维护——托管制度的引进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应履行对债务人进行经营管理的职责.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一般为相关部门派出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并不具备对债务人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在企业重整期间的继续经营中难以对债务人的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而且,由其经营管理债务人企业还存在一个监督和经营角色的重合问题,也不利于确保程序公正. 尽管企业破产法为破解这一问题引入了美国的债务人经营(DIP)模式,允许债务人在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在债务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危机后,企业原有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常已大量离开企业另谋出路,债务人的管理班子和业务,技术力量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其次, 即便债务人具备自行经营管理的能力.由于管理人对债务人业务和技术并不熟悉,实际上亦难以彻底实现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督.而债务人企业之所以进入破产重整,往往伴有管理混乱的问题,监守自盗仍无法得到有效防止.特别是在像本案债务人夏新公司这样一个高度依赖营销网络, 具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高科技企业中,管理人完全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业并实现对无形资产的维护和保值.该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内部管理已相当混乱.公司高管和技术,营销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员大量流失,公司无法依靠原有管理层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活动.如何保证债务人业务的维持和拓展并确保债务人的技术和资产不致发生流失, 就成了决定业务重整成败的关键之一.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经与管理人多次研究,探讨,适当参考国外一些类似案例中的经验和做法,首次在企业重整案件中创设了业务托管制度.由管理人在获得许可后公告公布条件,公开招标选聘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开发经验能力,与公司和重整均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夏新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手机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与该业务有关技术和资产的维护工作,按照经营绩效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同时.管理人仍应依法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决定权和其他可能影响企业重整的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未来重大发展战略等事项的决定权等权力.经公开招标选聘.由同为国内手机行业领头企业联想移动前总裁率领的经营管理团队组成的管理公司中标,在经过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中立性审核后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维护方.该公司在受托后,立即派驻管理团队,投入对夏新公司手机业务的拓展和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 组织产品研发.在保证夏新公司重整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向原主要客户如期供货的同时争取到了这些客户的后续新订单,并开发,拓展了数家新客户,切实保障了夏新公司手机业务技术,资产的保值.实践证明,这一突破性做法保证了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保值.挽救了夏新公司的手机研发,生产这一目前位于国内技术前端的业务不致因为企业的重整而受到影响,并带动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卜__I(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029。

关于处理个人破产制度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

关于处理个人破产制度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

关于处理个人破产制度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摘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与企业破产不同,由于自然人本身存在的复杂性,个人破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更加繁复且具有争议性。

其中,有关破产一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相伴相生,前者更是处理后者的前提基础。

厘清夫妻共同债务,是保障其它债权人权益的必要环节,通过增加“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共同债务清偿相连接,参照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赋予管理人更大的财产处置权,从而细化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生活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非常夫妻财产制;个人破产一、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加强。

相较于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风险要大很多。

近些年,个人经营失败后无力偿还沉重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想单纯地依靠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捉襟见肘。

我国针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有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立法方面业已有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确立了企业法人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

而对于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我国立法目前还处于空白和探索阶段。

奈于现实的需求,江苏苏州、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经率先开展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实践审判过程中也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于今年4月首次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

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诚实但不幸”的自然人,提高个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优化地方营商环境。

以上都是各地区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进步,但从另一方面也恰恰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建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个人破产制度恰恰相反,它更注重为破产人提供了一个全新开始的机会。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

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破产法与一般民商事法律不同,它首先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法律,并且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相关,两者须臾不可分离:一方面,破产法直接规范着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另一方面,破产法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贯彻实施,才能实现立法目标。

企业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体现。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情况是:(一)案件的主要类型由于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已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过渡。

多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均为企业法人破产,其中主要为国有企业破产。

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企业法人将受同一劣汰机制约束。

同时,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也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随着现行破产法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类型有所增加,即除了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之外,诸如民办学校、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破产清算,也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类型破产案件。

(二)审判组织形式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商事案件类型之一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一般由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业务庭审理。

这与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的商事法院或破产法院来审理破产案件的做法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政策性强,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各地人民法院一般都配备法学理论扎实、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相对稳定的破产合议庭,一些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业务庭,从审判人员和组织机构上保障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

(陆晓燕)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陆晓燕)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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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债权的程序规则
①调查职工债权;审查申报的债权。 ②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公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非 决议,不适用“多数决”)。 ③管理人复核职工债权清单和债权表,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书面告知提 出异议的职工和债权人。*管理人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职工、债 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不提 起诉讼视为不持异议的后果。 ④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我们的做法是与破产清算中的分配裁定或重整中的批准重 整计划裁定合并,以“债权确认及受偿”合并表格展现。一是在债权受偿前留有更正 余地;二是吸纳诉讼未决债权和撤诉债权。 三类债权确认诉讼:一是破产受理前已审结。管理人不能直接否认其结果。二是破 产受理前已受理未审结,仅在法院受理后、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财产前的期间内中 止。三是破产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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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二)破产清算原因:裁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 第 3条、第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 条第 1 款,第 99 条、第 103 条、第 104 条第 1 款,第 107 条 第 1款 *《企业破产法》第9条对“撤回申请”的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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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一》第 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破产费用:无法定义务;垫付款作 为共益债务清偿。《破产规定》第89条、《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42条、《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法解 释一》第8条。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旨在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以期提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引言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行业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1. 立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立法特点(1)破产法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

(2)破产程序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环节。

(3)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破产界限存在以下问题:(1)破产界限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2)破产界限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2.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3. 破产费用承担问题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公告费等。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破产费用无法足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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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三段论:破产受理阶段(破申字号案件);破 产鉴别阶段和破产拯救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人企业被 宣告破产前的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 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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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 一》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一)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不持异议。 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是否有异议以及 是否是针对到期债权人身份的异议 (二)申请人持有到期债权文书。 *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有异议且申请人不持 到期债权文书的:另案(个别诉讼)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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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如何采集混同情况、鉴别混同证据
*对存在“人格混同”嫌疑的多个关联企业,为统筹破产程序中混同情况和混 同证据的采集与鉴别,选用相同的审计机构,分析财务状况;选用相同的管 理人机构,鉴别资产负债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等。
*“人格混同”需通过下列要素展现(即《公司法》上的判断标准): 一为资产混同。彼此的财产不能作清楚的区分,表现为共用经营场所、办公 设施、生产设备,共用账簿,资金任意调配,相互拆借担保等。 二为人员混同。组织机构交叉重叠,经营人事决策混乱,即俗称“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 三为业务混同。业务交叉,在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中充当不同角色,如此企 业签订之合同由彼企业履行等,导致业务归属不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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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债权 1、审查债权的程序规则
①调查职工债权;审查申报的债权。 ②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公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③管理人复核职工债权清单和债权表,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书面告 知提出异议的职工和债权人。 *管理人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职工或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不提起诉讼视为不持异议的后果。 ④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与破产清算分配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裁定合并,以“债权确认及受偿”合并 表格展现。一是在破产分配前留有更正余地;二是吸纳诉讼未决债权。 三类用作债权确认的个别诉讼:一是破产受理前已审结。管理人不能直接否认 其结果。二是破产受理前已受理未审结,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参与诉讼。三 是破产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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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 一》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 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破产费用:无法定义务。《破产规 定》第 89 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2 条、《企业破 产法》第43条、《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 * 管理人也可向申请人或其他人借款支付破产费用,借款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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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三部分:破产重整 第四部分:破产和解 第五部分:房企破产疑难解析 第六部分:“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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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申字号案件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一)受理破产清算 /重整/和解:裁定“受理( ***对) ***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 2 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 1 款,也即《企业破产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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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三)关于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从“假破产”命题之否定,看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破产法解释一》第 7 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 第 9 条规定了对不执行立案登记制情形的上一级法院监督 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2款也规定了“不予受 理”和“驳回申请”及其二审监督程序。
(二)管理人可以联动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关联企业 的程序内重整、清算与程序外重组、清算
1、申达企业集团如何通过 4家企业的程序内重整,联动 20余家企业的程序外重组
申达企业集团的特点: ①企业结构复杂。30余家关联企业中,1家母公司申达集团,控股着4家子 公司中达股份、瀛寰实业、申达置业、申龙创业,控股着20余家孙公司。 ②债务情况复杂。主体债务是银团债务,整个企业集团的财产已由银团控 制;债务主体是中达股份、瀛寰实业和申达置业,其他关联企业都是担保 主体。 ③企业分布复杂。30余家关联企业大部分在江阴,也有少数在成都、南京、 靖江、常州。 申达企业集团程序内重整联动程序外重组的方法: 仅申达集团、中达股份、瀛寰实业、申达置业进入重整: 一是通过母、子公司的管理人,控制孙公司; 二是通过清偿主债务,在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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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体资源的享有者。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治 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裁判文书对债务人企业的列述方式比较: 进入破产程序前: 原告:A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A公司董事长。 进入破产程序后: 原告:A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A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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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分别在B1公司破产清算、B2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债权人会议上申请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理由
一、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两公司存在共用厂区;实际控制人为同 一人;资金管理混同;资产管理混同;财务人员是一套班子,共用一套财务 软件,财务电子账套在同一计算机中;债权债务管理混同等混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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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一)市场化破产的理念:建立司法备位、市场主位、政 府配位的共治机制 司法恪守程序引导,释放大量的市场自治空间,仅作备位 的事务参与; 市场培育公共理性,发挥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公共顾问职 能,抑制个体的不当诉求; 政府不越位不失位,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行政配套。
3、管理人在母公司破产清算中,如何联动下属不再经营 的子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
管理人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清算(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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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 治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一)审查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调查、管理、变价、分配财产,制作债务人财产状 况报告和设计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及对其中 重大事项的实施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
二、对审计报告反映的两公司混同管理的情况,管理人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 进行了核实,确认: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管理人员混同,经营混同, 资产混同、债权债务混同,账目混同的情况。 两案债权人会议分别对是否“人格混同”而予“实质合并”进行审议,两案 债权人无一异议。 法院即分别裁定,在B1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中载明:一、宣告B1 公司破产; 二、B1公司与B2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在B2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中载明:一、宣告B2公司破产;二、B2公司与B1公 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9条对“撤回申请”的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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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二)破产清算原因:裁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 第3条、第 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 条第 1 款,第 99 条、第 103 条、第 104 条第 1 款,第 107 条 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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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一)关于“假破产真逼债” * 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破产逼债?债务人可以选择清偿债务 让申请人失去到期债权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与之和解按 《企业破产法》第9条“撤回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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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二)关于“假破产真逃债”
*为什么说破产不是逃废债的手段,相反是打击逃废债的工具? 放宽“受理破产”的关口,把严“宣告破产”的关口:在“受 理破产—>宣告破产”期间内充分发挥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 管、调查和管理职能,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体检”(不仅调 查现状而且追查历史),运用管理人代表权、管理人解除权、 管理人撤销权等推动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二条“不予受理”、第十四条“驳回申请”的规定应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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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可以联动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关联企业 的程序内重整、清算与程序外重组、清算 2、管理人在母公司破产清算中,如何联动处置下属经营 良好的子公司
在四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中,C企业资不抵债,但下属控股的另三 企业经营良好。在破产受理阶段,管理人无法辩识四企业是否混同。 管理人工作:将 C企业所持另三企业的股权纳入破产财产调查,根据调查 结论分类处理:一是如得出四企业“人格混同”的结论,由管理人申请四 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二是如四企业仅存在关联往来而未达“人格混同”, 则仍就C企业单独破产清算;但厘清关联往来的金额性质,准确行使破产 撤销权等,特别是将C企业所持另三企业的股权纳入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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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2 、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查明债务人有公 司法第 20条第 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可能、或能够提供 “人格否认”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 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追索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 任。 (谨慎适用 《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 3 、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能够提供关联企 业“人格混同”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 明前述事实,直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清算方法。 (谨慎适用《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以及由此延伸形 成的《企业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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