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蓄电池)
动力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四川省动力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235-2022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表1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I放电GB/T36972-201822低温放电GB/T36972-20183过充电保护GB/T36972-20184过放电保护GB/T36972-20185放电过流保护GB/T36972-20186短路保护GB/T36972-20187极性标志GB/T36972-2018表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室温放电容量GB/T36672-20182过充电保护GB/T36672-20183过放电保护GB/T36672-20184短路保护GB/T36672-20185标识极性GB/T36672-2018注:1.表1-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36672-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铅酸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铅酸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11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铅酸蓄电池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铅酸蓄电池行业(包括极板制造和组装、单独极板制造及单独组装的铅酸蓄电池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2.1 蓄电池 (4)2.2 铅酸蓄电池 (4)2.3 起动型铅酸蓄电池 (4)2.4 动力用铅酸蓄电池 (4)2.5 工业用铅酸蓄电池 (4)2.6 电池板 (4)2.7 铅烟 (5)2.8 铅尘 (5)2.9 硫酸雾 (5)2.10 絮凝沉淀法 (5)3.监察工作依据 (5)3.1 政策 (6)3.2 标准 (6)4.现场监察程序 (7)4.1 监察准备 (7)4.2 制定方案 (8)4.3 现场检查 (8)4.4 视情处理 (8)4.5 总结归档 (9)5.现场监察方法 (9)5.1 资料检查 (9)5.2 现场检查 (9)5.3 现场测算 (9)5.4 现场访谈 (10)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10)6.1 选址 (10)6.2 环评制度执行 (11)6.3 “三同时”制度执行 (11)6.4 试生产管理 (11)7.铅酸蓄电池企业监察要点 (12)7.1 产业政策 (12)7.2 生产现场 (12)7.3 污染防治设施 (16)7.4 环境应急建设 (21)7.5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21)8.环境监察报告 (22)8.1 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 (22)8.2 现场监察情况 (23)8.3 处理建议 (23)附件一:工艺、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 (24)1. 铅酸蓄电池生产工艺 (24)2. 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 (30)附件二: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监察单 (36)表2-1 企业基本信息表 (36)表2-2 现场监察信息 (36)表3-3 现行铅酸蓄电池企业所执行标准 (39)附件三:废铅酸蓄电池企业政策标准 (44)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筑市监通〔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执法支队:《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4月3日第17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5日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20 年是大考之年,是对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考、实现“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大考。
当前,正面临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越是在这个时候,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全力做好2020 年工作。
今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着力在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及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线”作战中履职尽责、保驾护航。
一、推进“五项改革”,更加突出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广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创新举措。
(一)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紧盯最大成效压时限、最大力度降成本、最大限度减环节,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方评估出的问题为导向,对照高标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并逐步将19大项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有序纳入。
泰尔认证-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VC.9)(修订日期:2012-04-01)泰尔认证中心本次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了以下内容:标准变更: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依据的标准,由YD/T 799-2002变更成YD/T 799-2010。
包括以下内容:1、修订4.2.2.2.1铅酸蓄电池检测项目2、修订4.2.2.4铅酸蓄电池检测时限要求:铅酸蓄电池检测时限为45天。
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3.1认证的申请 (1)3.2型式试验 (1)3.3初始工厂检查 (1)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3.5获证后的监督 (1)4.认证实施 (1)4.1认证申请 (1)4.2型式试验 (2)4.3初始工厂检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的监督 (8)4.6复评 (10)5.认证证书 (11)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1)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2)5.3认证范围变化 (12)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4)7.收费 (14)附件1 (15)附件2 (16)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的蓄电池设备自愿性产品认证。
本规则中的蓄电池设备包括: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阀控式密封胶体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布蓄电池)。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关键元器件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认证申请表。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针织和编结绒线
4
101.4
袜子
5
2
服装
102.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6
102.2
羊绒针织品
7
102.3
毛针织品
8
102.4
28
609.2
电能表
29
609.3
出租汽车计价器
30
609.4
税控燃油加油机
31
609.5
水表
32
609.6
一般压力表
33
609.7
可见分光光度计
34
609.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35
609.9
热量表
36
609.10
称重传感器
37
609.11
膜式燃气表
38
10
安全报警保护产品
610.1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709.3
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22
709.4
隔离开关
23
10
电机
710.1
永磁直流电动机
24
710.2
三相异步电动机
25
710.3
步进电动机
26
11
电动工具
711.1
电钻、电锤
五、农业生产资料(共计5类27个)
1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301.2
卫生纸
3
301.3
湿巾
4
301.4
纸尿裤(片、垫)
5
301.5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6
2
家用燃气用具
302.1
家用燃气灶
7
302.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8
302.3
燃气采暖热水炉
9
3
眼镜
303.1
老视成镜
10
303.2
太阳镜
11
4
日用化工品
304.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12
304.2
皂类
13
304.3
503.1
植物保护机械
13
503.2
潜水电泵
14
503.3
饲料加工机械
15
503.4
收获机械
16
503.5
旋耕机
17
503.6
机动脱粒机
18
503.7
播种机
19
503.8
水泵(地面泵)
20
503.9
碾米机
21
503.10
榨油机
22
503.11
低速汽车
23
503.12
柴油机
24
503.13
通用小型汽油机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铅酸蓄电池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对铅酸蓄电池的抽查尤为重要。
作为一种常见的储能设备,铅酸蓄电池广泛应用于汽车、通讯、电力等领域。
因此,保证铅酸蓄电池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监督抽查对象、抽查方法和抽查标准三个方面,对铅酸蓄电池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一、监督抽查对象铅酸蓄电池作为特定产品,其抽查对象主要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等。
其中,生产企业是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方,其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设备以及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将成为抽查的重点。
销售企业是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关键环节,其涉及产品的质量记录、售后服务以及相关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也需要进行抽查。
而检测机构则是对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测的机构,其检测能力和结果准确性将成为抽查的重要依据。
二、抽查方法为了保证抽查的公平、公正,抽查方法应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1.抽查生产企业:根据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查一定数量的企业。
抽查时,应当注重覆盖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技术水平的企业,以便全面了解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情况。
2.抽查销售企业和检测机构:可通过对铅酸蓄电池的销售环节以及检测环节进行抽查。
具体方法包括在市场上购买铅酸蓄电池并进行抽样检验,以及对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其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
三、抽查标准铅酸蓄电池的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在抽查中需要制定相应的抽查标准。
具体标准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容量性能:铅酸蓄电池的容量是衡量其性能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抽查过程中需要对铅酸蓄电池的标称容量进行检测,并与产品说明书进行对比。
容量与标称容量的偏差应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范围的产品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定稿)
谷物粉类制成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谷物粉类制成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 品范围除米粉、饵块粑外的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包括湿面、水面、鲜面、活面、饺子皮、湿面片、 馄饨皮、糍粑等。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 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谷物粉类制成品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其余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
小型企业。见下表:
表2
企业规模 年销售额(万元)
生切面、饺子皮食品企业规模划分
大型
中型
≥10000
≥2000 且<10000
小型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检验项目 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标签、感官、水分、酸度、二氧化硫残留、着色剂、铝、铅、总砷、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次硫酸氢钠甲醛,其中, 感官、二氧化硫残留、着色剂、铝、次硫酸氢钠甲醛为小作坊检验项目。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 可能对检测 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 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缺少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 目。 7.3.3 检验机构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 验方法,应优先采用 GB/T5009 中的方法,并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7.3.4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2020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工业用三氯乙烯、工业用四氯乙烯)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工业用三氯乙烯、工业用四氯乙烯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随机数生成程序等方法产生。
抽取不少于1000ml样品,混匀分装在2 个清洁带塞玻璃瓶中,每瓶不少于500ml,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工业用三氯乙烯
表2 工业用四氯乙烯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HG/T 2542-2014 工业用三氯乙烯
HG/T 3262-2014 工业用四氯乙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其它 南明区冠泰家具销 柜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售中心
2.7
2022-08-11
TOP2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写字 南明区冠泰家具销 桌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售中心
1.2
TOP3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皮艺 沙发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 告
TOP9
2022 年食品安全抽检公开招标项 贵 州 省 检 测 技 术 研
目
究应用中心
617.4
2023-01-10
TOP10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贵 州 省 检 测 技 术 研
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
究应用中心
617.4
2023-01-3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志及生产许可证标记、条形码等;(二)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三)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生产日期;(四)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四)负责产品质量公证评价和质量认证有关工作;(五)受理质量问题投诉,负责质量纠纷调解、仲裁,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六)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贵州铅酸蓄电池生产标准化打分标准
贵州铅酸蓄电池生产标准化打分标准
贵州铅酸蓄电池生产标准化打分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认证:评估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如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2. 原材料选择:评估生产企业是否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进行生产,如正负极板、电解液和外壳等。
3. 生产工艺:评估生产企业是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如自动化生产线、质量控制系统和严格的操作规程等。
4. 产品性能:评估铅酸蓄电池的基本性能指标,如容量、电压、内阻、循环寿命和自放电率等。
5. 安全性能:评估铅酸蓄电池的安全性能,如防爆、防漏液、防过充和防过放等。
6. 环境友好性:评估铅酸蓄电池的环境友好性,如重金属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采用环保材料等。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评分标准,具体打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重设置综合评分,以综合评估贵州铅酸蓄电池生产的标准化程度。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钢丝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钢丝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正文: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钢丝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省内钢丝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结果公告如下。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抽查区域为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产品检验结果均为合格,问题产品检出率为0%,问题企业发现率为0%。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T20118-2017《钢丝绳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钢丝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2021年12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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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蓄电池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见下表
2 检验依据
表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表3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表5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表6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008.1-2013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JB/T11236-2011 铅酸蓄电池中镉元素测定方法
GB/T 7403.1-2018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2199-2008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2620.1-2016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2473-200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