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应满足四个条件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税收指南
本指南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截止至 2016 年 11 月。
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税收指南
摘要
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 帮助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初步的税务信息导 引,旨在帮助我国居民及时把握对孟加拉国投资合作的环境和变化,科 学进行境外投资合作决策,防范税收风险,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 赴孟加拉国投资税收指南》。本指南不仅汇集了孟加拉国最新的税收法 律规定,还总结了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时需关注的涉税事项,将税 收法规、征管实践与纳税人的税收实务紧密结合。
第二章 孟加拉国投资环境概述及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概览 .................. 5
2.1 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框架 ............................................ 5 2.1.1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简介 ................................. 5 2.1.2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 5 2.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 6 2.1.4 海关管理规则制定 ........................................... 6
4.2 现行税种介绍 ..................................................... 22 4.2.1 企业所得税 ................................................ 22 4.2.2 个人所得税 ................................................ 26 4.2.3 增值税 .................................................... 28 4.2.4 关税 ...................................................... 31 4.2.5 消费税及印花税 ............................................ 37 4.2.6 预提所得税 ................................................ 38 4.2.7 税收优惠政策 .............................................. 41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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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10
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1
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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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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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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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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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9-23 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局答疑——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有关疑问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1、关联方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好像有问题。
民间借贷 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据报载,浙江民间借贷近年来不仅从未间断过,反而范围越来越广,总量越来越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正确界定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关系,并从政策层面合理调节借贷行为,才能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潜在风险。
标签民间借贷;企业;资金拆借;所得税;政策早在90年代,我国法律就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释(1999)3号同时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企业法人行为,遵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严格履行了必要程序,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资金拆借关系实为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税法对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控制严格,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號)第四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资金的有序运行,避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1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只要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准予扣除。
1.2 反资本弱化及转移利润和平衡税负的规定1.2.1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联方利息扣除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税费支付)
业务权限授权............................................................................................................................................ 24
第二章 高级设置 .............................................................................................................................. 29
部门管理 ................................................................................................................................................... 29 新增部门...................................................................................................................................... 30 修改部门...................................................................................................................................... 31 删除部门...................................................................................................................................... 32 部门授权...................................................................................................................................... 32 分配用户...................................................................................................................................... 33 新增(角色) .............................................................................................................................. 36 修改(角色) .............................................................................................................................. 37 删除(角色) .............................................................................................................................. 38 分配(角色) .............................................................................................................................. 39
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跨境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跨境业务收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境业务。
在进行跨境业务时,企业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正确申报和处理跨境业务收入,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申报跨境业务收入的相关事项和流程。
一、了解跨境业务收入的特点与分类跨境业务收入通常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利息与股息收入以及特殊性质收入等。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了解和区分这些收入的特点与分类,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1. 货物销售收入:如从境外进口货物销售的收入或将货物出口至境外的收入。
2. 服务收入:包括从境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工程承包等。
3. 利息与股息收入:指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和股息所得。
4. 特殊性质收入:如资本利得、投资收益等特殊性质的收入。
二、正确计算跨境业务收入应纳税额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财务报表,正确计算跨境业务收入的应纳税额。
以下是一些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要点:1.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确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 确定纳税依据:根据财务报表和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
通常是将跨境业务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和扣除项,得到净利润作为纳税依据。
3. 跨境收入的核算方法:对于跨境业务收入,有两种核算方法可供选择:分别是“实际收入法”和“合理计税法”。
- 实际收入法:按照实际收入发生的时间和金额计算纳税额。
适用于货物销售、服务收入等明确的交易形式。
- 合理计税法:根据合理的利润率和营业额进行计算,适用于无法准确核算收入金额的特殊性质收入。
三、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计算好跨境业务收入应纳税额后,企业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凭证材料随申报表一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以下是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的要点:1. 根据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选择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什么是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下面YJBYS小编已经大家准备好了,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界定(一)、普通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一)、纳税人的分类(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号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正文:----------------------------------------------------------------------------------------------------------------------------------------------------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境内应纳境外应纳适用境外所得税=(+)×-税额税所得额税所得额税率税款扣除额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各国(地区)合计数,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为分国(地区)计算合计数。
(二)对境外所得的计算,鉴于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可暂按境外企业或项目所在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抵扣。
(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
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境外所得税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税款扣除限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税总额(三)纳税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出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的余额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成文日期:2011-06-09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一)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而,根据如上规定,境内企业在对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款项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代扣代缴时间应为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这里的“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即使未实际支付,仍应按到期应支付时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确认扣缴企业所得税时间,这与居民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2022年考研重点之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及征收管理
第 07 讲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及征收治理知识点 5:境外所得税收抵免〔☆〕1.企业取得的以下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局部,可以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园地,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园地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3.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法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4.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局部,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5.直接操纵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间接操纵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法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
企业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22 年度取得境内所得800 万元、境外所得100 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20 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计算甲公司2022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以下算式中,正确的选项是〔〕。
A.800×25%=200 万元B.800×25%-100×25%=175 万元C.〔800+100〕×25%=225 万元D.〔800+100〕×25%-20=205 万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大于境外已纳税额〔20 万元〕,境外已纳税额可以全额抵免;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00〕×25%-20=20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3.0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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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笔记-税法-22年-第4章 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身份 定义 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征税对象与税率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基本税率25%非居民 企业 设立 机构场所与场所有关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与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低税率20%(实际征税时 10%) 未设立 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所得来源确定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 劳务发生地转让财产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支付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一、收入总额(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基本同会计)同时满足:签订合同,未保留管理权和控制,金额可计量,成本可核算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货物发出的当天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货物发出的当天工期>12月,预收款or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需要安装 和检验 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到清单或货款/满180天 金额的确认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作购进商品。
871参数设置标准手册
870参数设置标准手册前言此手册重点说明U8-V860财务和供应链各产品的参数或选项的使用方案,主要按参数或选项的应用背景、修改规则、使用方法、应用方案等以下七个方面展开说明,力求帮助一线人员在产品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将U8产品与用户的应用相结合,实现产品真正的价值:应用背景:重点说明在系统中增加每一选项的初衷或要体现的应用价值选项说明:重点说明每一选项不同取值的含义及应用修改规则:重点说明每一选项修改的控制约束相关影响:当前选项对其他选项或功能的影响和约束使用方法:重点说明如何使用选项,例如选项某一选项后,在哪些功能或操作上可以体现出来效果,完整的操作流程其他说明: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应用方案:此选项的应用方案注意事项1、请结合系统选项的应用背景和用户的实际业务要求选择合适的选项;2、请按系统的要求修改选项,不要直接从数据库中修改。
目录一、财务管理 (7)1.1总账 (7)1.1.1 凭证页签 (7)1.1.2 账簿页签 (10)1.1.3 凭证打印 (12)1.1.4 预算控制 (14)1.1.5 权限控制 (15)1.1.6 会计日历 (19)1.1.7 其他参数设置 (20)1.1.8 自定义项核算 (22)1.2应收管理 (22)1.2.1 常规参数 (22)1.2.2 凭证参数 (28)1.2.3 权限与预警参数 (34)1.2.4 核销设置 (36)1.3应付管理 (38)1.3.1 常规参数 (38)1.3.2 凭证参数 (43)1.3.3 权限与预警参数 (49)1.3.4 核销设置 (51)1.4固定资产 (53)1.3.1 基本信息 (53)1.3.2 折旧信息 (53)1.3.3 与财务系统接口 (56)1.3.4 编码方式 (60)1.3.5 其它 (61)1.5成本管理 (64)1.5.1 成本核算方法定义 (65)1.5.2 存货数据来源 (71)1.5.3 人工费用来源 (73)1.5.4 制造费用来源 (74)1.5.5 产品完全报废时是否按制造费用摊销 (75)1.5.6 折旧费用来源 (75)1.5.7 其他费用来源 (76)1.5.8 其他选项-汇总表使用新报表 (76)1.5.9 其他选项-启用降级品处理 (77)1.6项目管理 (77)1.6.1 项目管理 (78)1.6.2 会计日历 (81)1.6.3 计算周期 (81)1.6.4 版本选择 (81)1.7资金管理 (83)1.7.1 预(报)警 (83)1.7.2 期初余额 (83)1.7.3 内部存款 (84)1.7.4 内部借款 (84)1.7.5 单据审核 (84)1.7.6 缺省部门 (85)1.8网上报销 (85)1.8.1 借款是否进行预算控制 (85)1.8.2 借款到期天数 (85)1.8.3 借款预警天数 (86)1.8.4 保存时是否自动提交审批 (86)1.8.5 收支项目编码级次 (87)1.8.6 出差地区编码级次 (87)1.8.7 报销时是否允许修改报销标准 (88)1.8.8 默认的辅助核算是否可以修改 (88)1.8.9 预算项目是否必须输入 (89)1.8.10 按预算口径权限选择预算项目 (89)1.8.11 信用设置优先级 (90)1.9网上银行 (91)1.9.1 审核流程 (91)1.9.2 制单控制 (91)1.9.3 余额明细查询 (92)1.9.4 余额查询 (92)1.9.5 明细查询 (92)1.9.6 招行支付 (93)1.9.7 建行版本 (93)1.9.8 工行版本 (94)1.9.9 默认银行 (94)1.10预算管理 (94)1.10.1 系统选项 (94)1.10.2 控制选项 (96)二、供应链管理 (97)2.1合同管理 (97)2.1.1 常规设置 (97)2.1.2 生效与结案 (99)2.1.3 报警 (103)2.1.4 数据精度 (108)2.1.5 业务设置 (108)2.2采购管理 (110)2.2.1 普通业务必有订单 (110)2.2.2 直运业务必有订单 (110)2.2.3 启用受托代销 (111)2.2.4 受托代销业务必有订单 (112)2.2.5 启用代管业务 (112)2.2.6 退货必有订单 (113)2.2.7 允许超订单到货及入库 (113)2.2.8 允许超计划订货 (114)2.2.9 允许超请购订货 (115)2.2.10 订单变更 (115)2.2.11 供应商供货控制 (115)2.2.12 入库单是否自动带入单价:手工录入/参考成本/最新成本 (116)2.2.13 订单/到货单/发票单价录入方式 (116)2.2.14 历史交易价参照设置 (117)2.2.15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18)2.2.16 最高进价控制口令 (119)2.2.17 修改税额时是否改变税率/单行容差、合计容差 (120)2.2.18 结算选项 (121)2.2.19 远程选项 (121)2.2.20 单据默认税率 (122)2.2.21 浮动换算率计算规则:件数为准/数量为准 (122)2.2.23 单据进入方式 (123)2.2.24 采购预警和报警选项 (123)2.3委外管理 (123)2.3.1 建立账套 (123)2.3.2 系统启用 (124)2.3.3 业务控制选项 (124)2.3.4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27)2.3.5 价格相关选项 (128)2.3.6 其他选项 (129)2.4销售管理 (131)2.4.1 业务控制选项 (131)2.4.2 数据权限控制选项 (139)2.4.3 价格管理应用 (140)2.4.4 信用管理 (156)2.4.5 可用量管理 (163)2.4.6 其它控制 (167)2.5库存管理 (172)2.5.1 通用设置 (172)2.5.2 专用设置 (188)2.5.3 可用量控制 (195)2.5.4 可用量检查 (195)2.5.5 相关专题 (196)2.6存货核算 (219)2.6.1 核算选项 (219)2.6.2 控制选项 (228)2.6.3 凭证选项 (244)2.7质量管理 (253)2.7.1 报检单自动审核 (253)2.7.2 数据权限 (253)2.7.3 不良品处理单单价默认取值 (254)2.7.4 浮动换算率计算规则 (254)2.7.5 检查存货与质量检验方案的对应关系 (255)2.7.6 样本不合格数处理方式 (256)2.7.7 指标检验结果对整体检验结果的判定 (256)2.7.8 样本合格破坏数处理方式 (257)2.7.9 检验单默认检验结果为接收 (258)2.7.10 修改指标档案时同步更新质量检验方案中的对应指标 (258)2.7.11 单据进入方式 (259)2.8GSP质量管理 (259)2.8.1 建立账套 (259)2.8.2 系统启用 (260)2.8.3 权限管理 (261)2.8.4 选项设置 (263)2.9进口管理 (266)2.9.1 单据单价录入方式 (266)2.9.2 浮动换算率的计算规则 (266)2.9.3 权限控制 (267)2.9.4 单据进入方式 (268)2.10出口管理 (268)2.10.1 业务控制 (268)2.10.2 价格管理 (271)2.10.3 可用量控制 (272)2.10.4 其他控制 (273)2.10.5 信用控制 (275)三、生产制造 (276)3.1.生产制造参数设定 (276)3.1.1 状态设置 (277)3.1.2 业务设置 (281)3.1.3 生产订单预警 (283)3.1.4 权限及参数控制 (285)3.2MPS计划参数维护 (286)3.3MRP计划参数维护 (287)3.4产能管理参数设定 (289)3.5工序委外 (290)3.5.1 根据加工单发料 (290)3.5.2 修改税额时是否改变税率/单行容差、合计容差 (291)3.5.3 检查存货、供应商、部门、业务员、操作员权限 (291)3.6设备管理 (292)3.6.1 编码方式 (292)3.6.3 预警设置 (293)3.6.4 其他 (294)四、人力资源 (296)4.1薪资管理 (296)4.1.1 扣零设置 (296)4.1.2 扣税设置 (297)4.1.3 参数设置 (299)4.1.4 调整汇率 (300)4.2保险福利 (301)4.2.1 参数设置 (301)一、财务管理1.1 总账1.1.1 凭证页签1.1.1.1 制单控制1.1.1.1.1 制单序时控制应用背景:控制会计业务,避免发生登错凭证日期和编号,严格会计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dpap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要区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取得的 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比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的 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王某在生产经营的同时 著书取得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 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 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的 所得之和
按年计算,分次交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 包承租收入要预交个人所得税,年终后3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举例
三、应税所得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举例
中国公民王某的2008年3月份的工资为 1600元,当月一次性取得上年奖金6000 元,王某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1)判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000-(2000-1600)】
/12=466.7(元);适用税率5%。
(2)应纳税额= 【6000-(20001600)】 *5%=280(元)
中国公民肖某2008年3月取得当月工资收 入2800元和2007年的年终奖金3600元, 肖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1)判断年终奖适用税率: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息和股息收入所得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先预提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上述所得,减按10%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为香港居民,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其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为利息支付方。
非居民企业如为香港居民,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其从内地取得的股息收入,(1)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预提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2)在其它情况下,预提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香港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内地公司所持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香港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内地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税收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12-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