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五章~第十七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概念题1.格式条款(南京师大2006年研)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日益广泛。
法律对于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我国《合同法》第39~41条就是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
2.不要式合同(北科2013年研)答:(1)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①要式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2)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对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要式合同,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3.先合同义务(北科2013年研)答: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以法定形式明确了这些义务。
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北科2010年研)答:(1)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2)合同相对性的表现:①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64、65条。
②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a.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b.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东财2013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1)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方式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新的所有权的归属①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二、论述题1.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财2008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3.损益相抵规则4.撤销权5.质押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2.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3.要约。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五、案例分析(25分)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答: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题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北科2014年研;东财2014年、2010年研)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2.建筑物共有部分(人大2011年研)答: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①共有部分既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例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也有仅为部分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
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④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简答题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与内容。
(中财2008年研)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物权法》第70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定义的特点在于:①该概念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业主之外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不是业主,这些人也被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被称为业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十四章所有权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答:(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法律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所有权的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②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人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出现两个或多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乃是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完全的、独占的支配权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导致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④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这就是说,所有权在存续的期限上,是不存在限制的。
当事人不得创设有期限的所有权;法律本身不能为所有权设定存续期限;只要标的物持续存在,所有权就一直存在。
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人享有的四项权能组成了法定的所有权的内在结构。
⑥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物。
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且该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如果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特定,则权利人根本不可能对物形成特定的支配权。
(3)所有权和财产的区别①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客体应该是指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而不是所有的财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利明、杨立新等著的《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本书收录了中国政法、人大、中财、复旦大学、武大、浙大、北航、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暨南大学、首经贸、湘潭大学、中南财大、东财、四川大学、山东大学、温州大学、安徽师大、浙江工商、杭州师大、南航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7编50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解析。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责任•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十三章物权法概述•第十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五章物权的保护•第十六章所有权•第十七章用益物权•第十八章担保物权•第十九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二十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二十一章合同与合同编导论•第二十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十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九章违约责任•第三十章合同的解释•第三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三十二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三十四章合伙合同•第三十五章准合同•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三十六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七章具体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十八章婚姻家庭法与亲属•第三十九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第四十章亲属身份关系•第四十一章亲属财产关系•第六编继承•第四十二章继承法与继承权•第四十三章遗产继承•第四十四章遗产赠与•第四十五章遗产处置•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四十六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第四十七章侵权责任形态•第四十八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十九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第五十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民事法律关系(东财2010年研;浙大2003年研)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2.民事义务(北科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答: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
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②从合同义务;③附随义务;④不真正义务。
3.附随义务(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浙大1999年研)答: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
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4.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民事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共有)【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十七章共有1.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答:(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共有的特征①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②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3)共有与公有的区别“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
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①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
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
②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
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
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
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合同分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一、概念题1.权利瑕疵担保(北科2011年研)答: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3.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4.消费借贷(浙大1998年研)答: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①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②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七章民事权利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权利只是一个框架概念。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即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①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②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③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法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法人一、概念题1.法人(东财2015年研;中财2013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法人拟制说(人大2011、2007年研)答: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
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
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
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3.财团法人(人大2013年研;浙大1998年研)答: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包括:①设立行为的差别;②设立程序的差别;③设立人地位的差别;④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⑤内部组织不同。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第四部分模拟试题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2.诉讼时效3.提存4.无因管理5.交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后果。
3.简述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条件。
三、法条评析(15分)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对该条规定的民法理论基础,尤其是诉讼时效与债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及其例外。
2.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五、案例分析(25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3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答:(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1 复习笔记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特点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二、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其特点在于:(1)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2)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2.专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每一部分都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使被分割的各个部分在法律上形成为各个所有权的客体。
三、共有权1.共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区分所有中,共有的类型比较复杂:(1)根据共有产生的原因,将共有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2)根据共有的客体是财产还是权利,将共有分为一般共有和准共有;(3)根据共有人的范围,将共有分为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某一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的共有、特定单元或者特定几个业主的共有。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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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70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定义的特点在于:
①该概念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业主之外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不是业主,这些人也被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被称为业主。
②确认了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的权利,三种权利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且不可分割,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不同权利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③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物权法》之所以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主要部分仍然是建筑物内的财产,即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的财产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①专有权的客体
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a.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b.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建筑物被区分为各个部分以后,每一部分都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
c.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②共有权的客体
业主共有的客体是: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
2.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指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专有部分,一般指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成为单独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部分。
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判断,一般可以通过区分的明确性、间隔性、通行直接性、专有设备的存在和公用设备的不存在等来认定。
(1)专有部分的范围,学说上存有空间说、壁心说、墙面说、壁心与墙面混合说等观点。
本书持壁心与墙面混合说,认为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管理、维护等内部关系上,专有部分只包括至墙面部分,而在买卖等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应达至壁心。
专有部分除包括建筑物结构部分外,还依情形包括建筑物附属设施和附属建筑物,如水电管线、电话线、储藏室、车库等。
绿地等地基使用权也可确定为专有权人享有。
(2)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业主享有和行使共有权、对共有
部分进行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专有权的变动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共有部分所有权具有附属性,不必单独登记即可一并变动。
(3)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并可排除他人干涉。
专有权人在出售专有部分时,虽其共有权一并转让,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专有权人还可享有因维护、改良专有部分而对其他专有权人专有部分和各区分所有人共有部分的必要使用权。
(4)专有权人须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合理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部分专有权人的利益和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
3.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他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
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
(案例来源:司法考试题。
)
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请求拆除商业广告牌?
答:张某有权请求拆除商业广告牌。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房屋的屋顶属于房屋的基本结构,应为此处的其他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因业主的共有权附随于专有权,张某取得了该楼房第二层的专有权也就同时取得了对该楼房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故张某有权请求拆除商业广告牌。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1)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相邻关系的特点
①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法律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各种冲突,保障一方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规定了相邻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排水、取水、通行、排污等各方面的便利。
②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不可能构成相邻。
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
③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答: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相邻关系的种类有: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包括两个方面:
①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②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关系包括如下情况:①因袋地所产生的通行问题。
②通行困难,此种情况被称为准袋地,是指一方不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就会导致另一方的通行费用甚巨、具有危险或非常不便。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
①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②一方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因此产生的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是:
①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③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即“不可量物”的侵害所引发的相邻关系。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②主要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③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即“邻地损害的防免”。
此种相邻关系的要件包括:
①一方在自己土地上从事挖掘作业等,给另一方造成妨害或者可能造成妨害。
②一方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答: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