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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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国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研究

现代英国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研究

威 格 莫 尔 的 这 一 绝 对 责 任 提 法后 来 受 到 霍 姆
统 借 鉴大 陆法 的基 础 上 , 挖 掘 和 总结 英 国法 中可 资 借 鉴 的历史 经验 。

斯、 温 菲尔 德等 一些 学者 的质 疑 。 温 菲尔 德认 为 , 在 盎格 鲁 一撒克 逊 时期 , 侵权 行 为 人 的责任 不是 绝 对 的 , 而 是 可 以 随着 情 况 的 不 同
第3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5月
中南 民族 大 学 学 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S o u t h ・ C e n t r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f o r Na t i o n a l i t i e s ( H 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s )
判 决时 , 在 年 轻人 与 年 长 者 、 富 人 与 穷人 、 健 康 者与病 人之 间要 做 出细致的 区分 J 。
责任” 。 绝 对责 任 的提 出人 是威 格 莫 尔 。1 8 9 4年 , 他 在 《 哈佛法 律 评 论 》 中对 早 期 侵 权 行 为原 则 第 一 次 深 入地 做 出论 述 , 认 为在 人类 早期 的法 律 中 , 包括 盎格 鲁 一撒克 逊 时期 , 侵权 的责 任都 是绝对 的 。他说 :
中图分类号 : D 5 6 1 . 3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4 3 3 X( 2 0 1 3 ) 0 3 - 0 1 1 7 - 0 5
大 陆 法 系 国家 有 “ 统 领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一 般 原
行 为人 不 管行 动 清 白还是 粗 心 与 否 , 都要 对 其 所作 所 为 承担 责任 , 因为 他 是行 为人 ; 物 主要 对 其 工 具 造 成 的 伤 害 承担 责 任, 不 管这件 工具 被 一个 窃贼使 用 , 因为他

英国脱欧的司法挑战与法律变革

英国脱欧的司法挑战与法律变革

英国脱欧的司法挑战与法律变革近年来,英国脱欧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和欧盟成员国,英国脱欧不仅对英国自身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欧洲及全球格局带来了重大不确定性。

在这一进程中,司法挑战和法律变革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首先,英国脱欧对司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司法体系受到了欧洲法律体系的约束和影响。

但随着脱欧的进行,英国需要建立独立且可持续的司法体系。

这意味着英国法律体系需要重塑,并与欧洲法律体系进行割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重新定义,司法体系的运作和法律条款的适用需要重新构建。

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辩论,旨在保护司法独立和权威。

其次,法律变革也成为英国脱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旦脱欧完成,英国将不再受到欧洲法律的约束,有机会重新制定和修改国内法律。

这将对英国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在这个过程中,英国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框架,以应对从贸易、劳动力市场到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变化。

法律变革需要考虑到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要求,同时也需要保障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制度。

这对于英国来说是一次重大机遇,也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此外,英国脱欧还对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产生了影响。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司法合作非常紧密,包括引渡协议、证据互助和司法订约等。

这些合作机制有助于维护欧洲内部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然而,一旦英国脱离欧盟,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将面临一系列挑战。

这需要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进行协商和重新制定相关合作机制,以确保司法体系的顺畅运作。

这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在平等、公正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

最后,英国脱欧对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的关系也带来了挑战。

作为欧洲法律和国际法律的一部分,英国脱欧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领域的重大调整。

这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和冲突处理。

在制定新的法律框架时,英国需要考虑到与国际法的一致性,以维护国际形象和合作关系。

适应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与国际伙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下进行。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过错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责任原则基于受害人过错。

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比如具有故意或过失,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未能保持自身的安全或提供必要的信息,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
的责任。

2. 因果关系原则:在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也是责任原则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特定因素引起的,比如某种疾病、个人偏好或外部因素,那么受害人就需要承担因果关系的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的,比如意外事故或意外事件,那么责任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 替代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受害人能够找到替代方法来减轻损害,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比如,如果受害人能够找到修理或替换受损物品的方法,那么他们只需要支付修理或替换费用的一部分。

4. 共同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多个人对损害都有责任,那么他们需
要分担责任。

比如,如果两个人共同过失导致了损害,那么他们需要对损害承担平均的责任。

除了上述原则外,英国侵权行为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责任原则,比如尽力原则、合理注意原则和诚实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除了责任原则外,英国侵权行为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比如赔偿期限、追讨费用和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程序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
该法律也规定了多种责任原则和相关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变革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变革

03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二元化变革 的动因
理论动因:言论自由的保护
保障公民表达权利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变革旨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鼓励公民依法表达自己 的观点和看法,体现了对民主社会中公民表达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促进公共讨论
通过放宽对诽谤行为的限制,鼓励社会各界就各种议题进行公开讨论,有助于 促进公共讨论的活跃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
实践动因:新型媒体的发展
适应媒体形态变化
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型媒体形态的快速发展,传统诽谤法归责原则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变革成为必然选 择。
保护新媒体从业者
通过调整法律规则,为新媒体从业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制度动因: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法律体系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变革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
02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早期:过错责任原则
• 在早期的英国诽谤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这 意味着,如果一个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并且发表该言论的人 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轻率),那么该言论的发布者将承担 诽谤的责任。然而,这种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特 别是对于那些非故意的或者无过失的言论发布者来说,他们可 能会因为无法预知的风险而受到不公平的惩罚。
06
英国诽谤法归责原则二元化变革 的评价与展望
评价:成效与不足
成效
提高了司法公正性:二元化变革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平等权 利。
强化了言论自由的保障:通过明确诽谤法的归责原则,为公众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 指引,从而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评价:成效与不足
• 促进了媒体的发展:二元化变革为媒体创造了更为宽松的 报道环境,有利于媒体的发展和创新。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侵权冲突法是一门研究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侵权法律规则在国际范围内适用关系的法律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侵权冲突法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就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进行介绍。

传统侵权冲突法规则的缺陷传统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主要采用的是地点原则(lex loci delicti),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所适用的法律。

地点原则被认为是一种简单明了、易于适用的法律原则,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难以定位侵权行为所在的地点。

对于一些虚拟的侵权行为(例如网络侵权),其具体的地点很难确定。

此外,对于跨境行为来说,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可能存在争议。

第二个缺陷是地点原则可能导致法律冲突。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A,但是害人所在的国家是国家B,那么根据地点原则,国家A的法律应该适用于此案。

但是,如果国家B的法律与国家A的法律有所不同,那么可能会导致法律冲突,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不便。

新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为了解决传统侵权冲突法规则所存在的缺陷,英国采取了新的侵权冲突法规则——基于地点原则的补充性原则(the supplementary rule of the lex fori)。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与害人所在地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害人所在地的法律应当得到适用。

但是,与此同时,英国法院也可以考虑其他相关的因素来决定法律的适用,例如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猖獗程度等等。

该原则的引入,使得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适用更加具有灵活性。

但是,由于该原则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因此其具体的适用效果还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

结论英国的侵权冲突法规则在传统的地点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基于地点原则的补充性原则。

这一变革使得英国的侵权冲突法规则更加具有灵活性,同时也更加符合跨境纠纷解决的需求。

在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对于全球侵权冲突法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变革侵权冲突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或多个附属关系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时发生的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优先适用,是侵权冲突法所考虑的问题。

而本文就将来探究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化历程和现状。

传统侵权冲突法规则英国法律传统上很少使用侵权冲突法规则,而是倾向于适用法院所在国家法律。

具体来说,李文斯顿法则(Livingstone Rule)是英国侵权冲突法的传统规则。

该法则是在1863年由法院的一位法官创建的,它规定了在国际纠纷中,要根据要求的补偿内容和在哪里造成了损失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该法则之后得到了广泛的适用,直到1928年英国通过了柯林斯法案(Collins Act)而实施了特别的立法去修改这个法则。

通过这个法案,英国采用了一种新的立法方式,即利用委员会的方式去统一各个领域(如:民事、商业、保险等)的侵权冲突问题。

由于市场化的全球化趋势,以及不断增长的跨国交易,以前的侵权冲突法规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的需求。

因此,在21世纪初,英国的一些判例法从传统意义上再次提出了侵权冲突法的问题。

现代侵权冲突法规则目前,英国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三元素测试”(Three-element test),第二则是“指导者判断法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三元素测试三元素测试是英国最新的一种侵权冲突法规则。

它是在2006年诉讼事宜中被首次提出的,并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要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哪国法律。

具体而言,三元素测试包括如下的三个元素:•侵权行为:指的是具体的行为或者事件,如:非法侵占某人财物等。

•相关规律:指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可以是两个或更多国家的法律。

•连带关系:指适用哪个国家法律使得法律冲突最小化。

在这个元素中,英国法院要根据几个关键因素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更适合通过:–流出地址:是否和被起诉的案件相关–内行声明:被涉案方声称的有关法律–地理关联:法律与地区或人的相关性–法律原则:各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行责任等等通过三元素测试,英国的法院可以确定要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为“合理关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当一个人在行为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他
人遭受损害时,他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
注意他人的权益和安全。

2. 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疏忽或者疏失,只要证明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人即须承担责任。

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如危险行业或潜在危险的活动。

3. 近因与远因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只有对其行为的直
接结果负责,而对于其间接结果或者由其行为导致的连锁反应不负责任。

换句话说,行为人只对他自己的过失负责,不对由于他过失产生
的后续损害负责。

4. 相对论责任原则:依照这一原则,行为人的责任取决于他与
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行为人在与他人互动时必须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受害人的权益,他便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5. 成功原则:顾名思义,这一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实
际上导致了危险或者受害人所害处于一种有限的危险中。

根据这一原则,当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或者伤害,他不仅要承担伤害的责任,还要承担导致危险的责任。

这些责任原则在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
助于确保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并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可以追
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

简述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英国侵权行为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维护个人权利和处理涉及侵权行为的纠纷。

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责任原则是一个核心概念,主要包括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在这些责任原则的指导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并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分析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相关争议,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因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英国法律中,过失责任的确立主要依据于《Donoghue v Stevenson案》,该案是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经典案例,确立了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在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时发现其中有一只蜗牛,导致身体不适。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过失责任。

这一案例成为了英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除了过失责任原则,英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失行为,仅依据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在英国法律中的应用颇为广泛,例如在动物侵权和产品责任等方面。

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如果动物的所有权人明知其动物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致使他人受伤,那么动物的所有权人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而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生产商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原则为英国侵权行为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赔偿和补偿。

此外,在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合同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近日,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正式生效。

这是自1988年以来的
首次重大修订,旨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和创作。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部新法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的版权法增加了一些例外规定,使得一些特定情况下的
使用可以不必得到版权持有人的授权。

比如,规定了批量数字化图书
馆和档案馆收藏的适当使用、无盈利研究和私人学习使用、作品的残
缺修复和威胁修复等。

这些例外规定将有助于推动知识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实际可操作性,也符合数字时代公平和创造力的利益。

其次,新的版权法还规定了对发行通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点监管,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网络上以侵犯版权行为为目的的文
件共享,而这些通讯服务也要对发现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此外,为了更加灵活地适应新兴的业务模式,该法还制定了与信息社会相关
的产业和技术中涉及条件适用的规定。

最后,英国新版权法还强调了建立公平报酬机制,以保护数字内
容创作者的利益。

这个概念可以被认为是支付所得或版权保护机制,
在使用数字内容时,相关的版权持有人会获得报酬。

该法规定了此类机制的实施,有助于数字内容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对知识产权和数字内容创造的保护和推动有着重要意义。

它为数字化时代提供了更多适用的规定和制度,并且强调了公平报酬机制,为数字内容创作者获得更好的保护。

相信这个新的法律将有助于加强艺术、文化和创造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经济的繁荣。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侵权和计算赔偿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针对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基础法律框架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依据是各国的商标法律法规。

在英国,商标法通过将侵权行为分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假冒伪劣商品、误导公众,以及声誉损失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

其中,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赔偿基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售价计算的商标价值。

对于误导公众、声誉损失等情形,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美国商标法规定了侵权赔偿补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虚假生意带来的利润、消费者误解和其他暴利。

此外,美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惩罚性赔偿高于实际损失和商标权人要求的赔偿的情况,这主要是面向故意进行商标侵权的情况的。

二、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比较1.实际损失计算的方式英美两国的商标法都规定了以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的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实际损失一般指因为商标侵权导致商标权人受到经济损失的金额。

在英国,实际损失计算主要是基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售价计算的商标价值。

而在美国,实际损失计算方法还包括商标的使用对商标权人声誉的影响以及商标侵权抑制商品竞争等影响。

2.假冒伪劣商品赔偿计算方式在英国,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计算方法是基于侵权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是以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和售价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商标价值。

而在美国,假冒伪劣商品的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以及赔偿利润损失和取消掉侵权者在市场上获取的不当利益等。

3.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商标侵权事件中,为了惩罚故意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者,判决商标权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在英国,惩罚性赔偿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而确定的。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
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是一项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立法。

该法律的修订旨在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使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并为数字内容的使用和保护提供更清晰的规定。

新修订的《版权法》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内容使用的规定:新修订的《版权法》明确规定了数字内容的使用和共享的规则,包括如何对数字作品进行备份、转载、共享和传输。

2.数字内容的保护:新修订的《版权法》加强了对数字内容的保护,使其更难被盗版和侵犯版权。

3.维护版权所有人的权益:新修订的《版权法》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益,包括在数字平台上的版权保护和维权。

4.用户的权益:新修订的《版权法》也保障了用户的权益,包括对数字内容的使用和共享,以及对数字内容的访问和使用方面的合理期限。

总的来说,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为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全面和清晰的规定,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数字内容的合法使用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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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

支持保留双重规则的观点
01
02
03
保护本国公民利益
双重规则可以保护本国公 民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利 益,确保他们在海外也能 得到公平的待遇。
促进国际合作
保留双重规则可以促进各 国之间的合作,因为各国 都希望对方能够尊重自己 的法律体系和价值观。
防止法律规避
双重规则可以防止当事人 通过选择特定地域规避法 律,从而确保案件能够得 到公正处理。
侵权行为地法的要求
双重规则要求侵权行为地法是适用的,这意味着只有在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惯常居 所地法或者该法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条件
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可以作为对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但该法的适用应当是在 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如受害人能够证明该法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等。
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双重规则在未来仍将是一个值得关注 和研究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相关研究。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深入研究双重规则的理论基础和 实践效果,探讨其适用范围和条 件,以及如何解决其与单一规则
的冲突等问题。
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分析 双重规则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 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双重规则要求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和 原告住所地两个地方有住所,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和原告住所 地均设有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或者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密切 联系。
双重规则的历史沿革
01
双重规则起源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的 “双重国籍”制度,该制度是为了解 决当时外国人在英国从事贸易活动时 所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
尽管双重规则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其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方式,在某些 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内容提要]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混为一体的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双管”规则,导致英国普通法中侵权冲突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封闭性、机械性、不确定性及结果的不公平性,从而使侵权冲突法丧失其应有价值。

现代侵权事件的日趋复杂和各国对侵权冲突法规则的改革,终使英国侵权冲突法领域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则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关键词]英国侵权冲突法“双管”规则革命性变革一、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的缺陷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是由19世纪英国法院审理的“哈雷”案(1868)、“菲利蒲诉埃尔”案(1870)及“马沙度诉丰特斯” (1897)案所确定。

根据该规则,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如果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满足二个条件:①该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依英国法可以作为侵权起诉;②依行为地法,该行为并不是正当的行为。

这种由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联合支配的“双管”(double-barrelld)规则,不仅其理论根据受到猛烈抨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

1.“双管”规则性质的不确定性。

“双管”规则是关于准据法选择规则亦司法管辖权规则,它历来是英国法学家和法官所争论的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诉埃尔”案中对该规则的阐述并非针对准据法选择问题,而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旨在指示英国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受理针对在外国实施的行为所提起的侵权诉讼。

[1]第二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中的第一个条件规则是管辖权规则,而第二个条件规则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要求对侵权事件适用侵权行为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

因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案中并没有说该行为根据英国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而只是说该行为应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具有可诉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995年后英国国际私法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1995年后英国国际私法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1995年后英国国际私法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A.法律选择规则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法案(其他规定)PartⅢ规定了一个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前行的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的一般法律适用规范在这一新法案实行之时被废止了。

这一新法案表示只是前行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被废止了。

因此,除此之外的法院强制性规定、证据规则、诉讼程序、以及惯例并未受到影响。

这一法案Section 11规定了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11.(1)一般规则是适用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发生地法律。

(2)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涉及到多个国家时,一般规则下的准据法被取代为:(a)如果行为导致了个体的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进一步导致了个体的死亡,则适用个体受伤时所在地法律。

(b)如果行为导致了财产的损害,则适用财产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c)除上述情况外,则适用与案件具有最紧密关系要素所在地法律。

(3)在这一部分里,人身伤害包括了疾病或者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与前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不管侵权行为发生地)相比,现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

同时,Section 12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12(1)经比较,在所有情况下,如出现----(a)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最重要连接因素的国家的法律依上述一般规则予以适用,以及(b)任何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有最重要连接因素在其他国家,在实体上更适合用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或任何此类问题的,应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则一般规则应被取代,而用以解决(案件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某个问题的法律应该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

(2)为本章之目的应加考虑的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关联的因素,特别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因素,与与争讼的侵权或不法行为事件的构成有关的任何因素或与这些事件的后果或任何情况有关的因素。

所有与上述提到有关联的案件将会是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

相应的,一般规则规定了准据法是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

因此,对于那些产品加工发生在英国外并且伤害或损害发生在英国的案件,准据法为英国的法律。

英国量刑委员会公布关于为商标侵权者判刑的文件

英国量刑委员会公布关于为商标侵权者判刑的文件

英国量刑委员会公布关于为商标侵权者判刑的文件近期,负责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制定量刑指南的独立机构——量刑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涉及对那些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例如持有或销售假冒商品等)的有关各方进行定罪的拟议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该委员会正就上述文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新文件将取代量刑委员会于2008年公布的目前已经过时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新的文件,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商标的犯罪行为包括持有或销售假冒商品,或通过造假或拥有制造假冒商品的手段来谋取利益。

此前的文件仅适用于治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案件中所涉及的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个人,而新文件则涵盖了关于组织机构犯罪以及皇家刑事法院(Crown Court)案件的单独指南。

量刑委员会表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商标的犯罪行为数量相对较低。

2018年,有420名成年人和32个组织被判刑。

因此,宣判者不太可能具有丰富的经验。

新文件所涵盖的案件既涉及相对简单的情况(例如在市场摊位或通过网络的形式销售一些比较明显的假冒商品),同时又涉及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例如有组织且获利丰厚的企业制造或进口大量假冒的名牌商品)。

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到起诉的大多数组织都是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

此类企业通常只有一个或两个董事或所有者,且年营业额预计不超过200万英镑(约合250万美元)。

针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个人,新文件引入了罚款、社区令或最长10年的监禁等处罚。

法院还可以下令没收假冒商品并下达没收和赔偿令。

对商标侵权者进行定罪主要基于其过失程度、对商标所有者或假冒商品购买者造成的损害,以及任何减轻或加剧上述两项的因素。

针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组织,新文件力图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处罚,包括没收和赔偿、剥夺犯罪分子借助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所有收益以及进行适当的额外惩罚和威慑。

根据新文件的规定,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组织给予的最高处罚是无限额罚金,罚款为从250英镑到最高45万英镑。

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

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

浅析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历史发展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其中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也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

两国的归责原则存在相同之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

本文就英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进行浅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社会经济发展正文:英国与美国的归责原则大同小异,这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关系。

众所周知,英国的发展历史与美国相比更为悠久,因此英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历史也更为长一些。

美国侵权行为法是在工业革命后逐步开始发展的。

在19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两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也迅速的开始发展完善。

一、英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英国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是要三项:1、最初是14世纪末15世纪初开始成形的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到了17世纪过错责任原则正式形成。

这一归责原则中要求原告必须毫无过错。

它虽然促进了这一时期英国的经济发展,但对于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极为不利。

2、之后形成的比较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上发展而来的,相对而言更显公平。

其侧重点从过错的有无转变成过错的大小。

较之前的归责原则,是英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步发展。

3、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过错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无法被法院所采用,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作连带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

这一归责原则关注的只是加害行为的有无,这一原则很快被上议院广泛适用于一些特别危险的工业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更多的部门开始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二、美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美国侵权行为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与英国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原告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同时还要证明被告有过错。

2、风险负担原则,即在接收工作的同时自担风险。

3、同伴工人过错原则,如字面意思,同伴工人的过错,雇主不负责。

4、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原因造成的后果有直接施加人负责。

5、豁免原则,接近于我们现在的免责,不同的是不是由于某些原因免责,而是个别主体可以免责,例如政府、慈善机构、医院等。

论英国侵权法中的妨害合同侵权

论英国侵权法中的妨害合同侵权

论英国侵权法中的妨害合同侵权一、论英国侵权法中的妨害合同侵权一:含义和历史发展妨害合同是指故意引诱或者以其他方式使某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从而造成该人损失的行为。

该侵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封建时代,在当时,普通法对以引诱或者其他方式使某人的仆人离开,或者不再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均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为由予以民事救济,这构成了英国近代侵权法上妨害合同这一侵权类型的开始。

二:妨害合同侵权的构成妨害合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妨害对象妨害合同的侵害对象是他人之间的合同或者说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一,所妨害的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之前,诱导或者说服某人不与他人签订合同不会构成妨害合同之侵权。

第二,所妨害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如果被告所妨害的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则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此外,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妨害合同侵权的范围已经逐渐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权利,比如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布无效后,如果妨害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其对另一方所负的赔偿损失的义务,从而造成对方损害的,也会构成该侵权。

2:妨害行为妨害合同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

第一,直接教唆或者引诱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第二,直接采用非法手段妨害他人合同;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种多样,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合同,在张三开始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王五将张三打伤或者非法拘禁,使得张三无法履行与李四签订的合同;第三,以劝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某项违法行为的方式妨害他人之间的合同,比如劝诱第三方违反与合同一方的约定,从而造成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对原告违约并造成巨大损失;第四,其他行为,其他一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合同侵权,比如王五明知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却故意与张三签订一项合同,导致张三违反与李四签订的合同,则王五对李四构成妨害合同的侵权。

3: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法律界一致认为,从责任的性质来说,妨害合同侵权属于故意侵权,故意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被告知道相关合同存在,构成妨害合同首先要求被告知道原告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合同,这一点是明显的,该知道包括实际知道和应该知道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被告实际知道存在合同,后者是指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推定被告人知道。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篇一:什么叫做冲突规范,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特点一、概论“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

19世纪末以后,通过条约统一规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出现了“统一实体规范”。

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除了冲突法外,还包含统一实体规范,但另一些学者仍主张国际私法仅指冲突法。

可见冲突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当然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争论统一实体规范是不是国际私法了),那么什么是冲突法呢?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因此,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关系。

“冲突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本文中“冲突法”就是“冲突规范”的意思。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

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二、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特点:1、从冲突规范内容和作用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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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内容提要]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混为一体的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双管”规则,导致英国普通法中侵权冲突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封闭性、机械性、不确定性及结果的不公平性,从而使侵权冲突法丧失其应有价值。

现代侵权事件的日趋复杂和各国对侵权冲突法规则的改革,终使英国侵权冲突法领域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则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关键词]英国侵权冲突法“双管”规则革命性变革一、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的缺陷英国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是由19世纪英国法院审理的“哈雷”案(1868)、“菲利蒲诉埃尔”案(1870)及“马沙度诉丰特斯” (1897)案所确定。

根据该规则,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如果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满足二个条件:①该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依英国法可以作为侵权起诉;②依行为地法,该行为并不是正当的行为。

这种由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联合支配的“双管”(double-barrelld)规则,不仅其理论根据受到猛烈抨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

1.“双管”规则性质的不确定性。

“双管”规则是关于准据法选择规则亦司法管辖权规则,它历来是英国法学家和法官所争论的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诉埃尔”案中对该规则的阐述并非针对准据法选择问题,而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旨在指示英国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受理针对在外国实施的行为所提起的侵权诉讼。

[1]第二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中的第一个条件规则是管辖权规则,而第二个条件规则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要求对侵权事件适用侵权行为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管”规则是准据法选择规则。

因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案中并没有说该行为根据英国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而只是说该行为应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在英国实施,具有可诉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同时威尔士法官如果旨在确立有关管辖权规则,其不可能将“哈雷”案件作为唯一的判决根据,何况“菲利蒲” 案并不涉及到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因此“双管”规则不是一个管辖权规则[2]。

尽管第三种意见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然而并未被普遍接受,至今也未有权威判例予以确证[3]。

2.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赖性。

根据“双管”规则,对于在外国实施的侵权行为能否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取决于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联合效果”。

但是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的轻重分配比例并不是均等的,英国法院在审查针对在外国发生的行为能否在英国提起侵权诉讼时,不是从侵权行为地的外国法开始,以法院地法的影响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到一定程度,而是适用法院地法,仅容许侵权行为地法有若干影响。

[4] 英国上诉法院在“马沙度诉丰特斯”案中指出,行为地法的作用仅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而“不正当性”仅要求该行为依行为地法具有可处罚性,并不要求这种“不正当”行为根据行为地法产生一种可以起诉的损害赔偿义务。

[5]因此,对“不正当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满足,这实际上将法院地法的作用置于首位。

在“双管规则”的要求获得满足后,英国法院又将法院地法的作为侵权事件的准据法。

这种对法院地法的极端依赖性,在其他国家是极为罕见的。

[6]以法院地法为重心的“双管”规则,实际上受德国法学家冯·维希德和萨维尼所主张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规则接近于决定犯罪的规则或者至少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原则存在密切联系的思想影响的结果。

但是在近代条件下,正如旨在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合同法规则一样,侵权法日益成为“分配的工具”,而不是“惩罚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宜之计问题,而非社会伦理问题,担负提供补偿、分配损失的经济功能[7]。

同时由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各国及英联邦各国之间经济、社会文化联系的日趋加强,用公共政策理念作为活用法院地法的理论基础也已难以为人信服。

对于外国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英国法院仅仅以英国法中不存在相似权利为由而拒绝承认,是极不合理的。

[8]这些学者甚至认为,“双管”规则要求将发生在外国的行为虚拟在英国发生,这实际上将行为的场所与行业本身分离开来,是法律上的拟制(legalfiction)[9]。

3.“双管”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公平结果。

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论其与英国存在何等程度的联系,“双管”规则均要求适用英国法进行判决,而行为地法仅对该行为是否“不正当”作出判断。

这种封闭的机械地选择准据法的方式,使得本应适用的相关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适用,从而必然对侵权事件当事人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

当被告的行为依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而英国法认为不具有可诉性时,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便会失败,从而使得被告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所针对的行为依英国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这无疑鼓励原告选择法院(shoppingforum)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同时由于原告只须证明被告的行为依行为地法具有“不正当性”,而不是可诉性,即使被告的行为仅产生刑事责任,也符合“不正当性”的要求。

这种对行为性质不加以适当限制的宽容作法,虽有利于原告请求权的实现,但这是对被告的不公平为代价的[10]。

4.“双管”规则的适用导致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困难。

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诉埃尔”案中将侵权行为实施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但在该案中,构成侵权事件的各因素均在一个国家发生。

当构成侵权事件的各因素分布数个国家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是英国法院至今未解决的棘手问题。

虽然“菲利蒲”案后,英国法院在涉及送达令状管辖权事件时对侵权行为地作了解释,但在解决管辖权问题时所设立的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是不能用来确定法律选择领域中侵权行为地[11]。

当构成侵权事件的任一因素发生在英国领域时,英国法院便可以侵权行为地在英国为由行使管辖权,而不必考虑该因素是否构成侵权事件的实质部分。

但将这一标准移植于法律选择领域是不适当的。

为此,英国学者主张以“实质性检验”标准来解决法律选择领域的侵权行为地问题。

但何种因素构成侵权事件的实质部分,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并不一致。

因此,若采用“实质检验性”标准,将导致用构成侵权事件实质部分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侵权事件的实质所在地这种“目的—手段—目的”循环推理的现象。

[12]二、对开放性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探索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机械性、专断性与不明确性所产生的种种不公平结果,促使英国立法者、法官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各种设想,并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

英国上议院在“博伊斯诉查普林”案(1971)中,从限制“不正当性”的含义和增加例外规则入手对“双管”规则进行改良。

威尔博福斯法官认为,应该赋予侵权行为地法更为合理的作用,因此,根据法院地法具有可诉性的行为,同时必须依行为地法具有可诉性。

威尔博福斯法官进而指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 案中的“双管”规则只是一般规则,对于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必须考虑不同的利益和政策的要求,在该事项与其他国家存在最密切联系时,单独适用该地的法律[13]。

“博伊斯诉查普林”案中所确立的“双重可诉性”规则和例外适用规则,给“双管”规则注入了一些灵活和明确的成份。

但“可诉性”要求只强调行为的民事可诉性,以排除刑事责任行为和成文法补偿体制下的补偿请求权,并没有考虑该可诉性行为的性质及当事人的实际责任,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法产生合同责任请求、准合同责任请求或其他非侵权责任性质的民事请求,也符合可诉性要求。

这样依行为地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却可能在法院地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可诉性” 标准不要求基于“可诉性”行业所提起的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无论依法院地法还是行为地法都应是一致的。

这实际上极大地限制侵权诉讼请求的范围。

而例外适用规则的确立虽然打破了“双管”规则的极端封闭性,但上议院是在“博伊斯诉查普林”案的当事人均为英国人,为达到适用英国法的目的这一背景确立的。

这样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或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同非法院地国存在最密切联系情况下,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拒绝对原告进行补偿,或少于适用“双管”规则所应得的补偿的情况下,例外规则仍是否适用,均没有明确的答案。

[14]同时,依威尔博福斯法官的意思,例外规则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于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并不是在每案件或许多案件中能予适用。

[15]因此,“博伊斯诉查普林”案的判决仅仅是对“双管”规则的一次“小手术”,并未彻底根除其固有的缺陷。

相反,由于上议院的特殊地位,进一步肯定和巩固了“双管”规则的权威性。

继“博伊斯”案后,爱尔兰最高法院在“格兰汉”案(1986)中对“双管”规则进行了审查。

最高法院认为,“双管”规则的运用实际上排除了为爱尔兰法所不熟悉的侵权诉讼请求,并且当案件与爱尔兰毫无联系情况下仍然适用“双管”规则,将导致爱尔兰法的适用。

而“非正当性”的要求使得被告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双管”规则是一种狭隘主义的准据法选择方式,对原告既过份宽容又过份苛刻,爱尔兰法院应针对不同案件采取灵活的做法,并考虑适用任何特殊的法律选择规则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规模。

但由于“格兰汉”案主要涉及管辖权问题,爱尔兰最高法院终未能有机会提出一套积极的方案。

[16]此外,英国的一些法院试图通过对侵权诉讼请求进行重新定性,将其识别为家庭法、或合同法、或程序法问题,以逃避“双管规则”的适用。

[17]在司法改良的同时,英国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案,其中以侵权行为自体法说为代表。

莫里斯教授在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上所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主张,在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时,既要考虑案件的地理环境因素,更要考虑社会环境因素,以寻求适合于特定侵权事件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虽然在“博伊斯”案中得到部分法官的支持,然而该案的判决结果却给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敲响了丧钟。

[18]三、革命性的立法改革种种司法改革与理论设想并不能促使英国法院抛弃沿袭百余年的传统作法。

然而,现代侵权事件的日趋复杂和各国对侵权事件冲突法规则的改革,使得英国的立法者不得不重新全面审查传统规则的利弊,评估当代有关侵权行为准据法选择规则的新理论和新实践。

1996年生效的由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起草的有关侵权事件的《1995年国际私法(各种条款)法》第三部分(以下简称《1995年法》)给英国的侵权冲突法带来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从而彻底改变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较为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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