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华安居民生活用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居民生活用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华安居民生活用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投保人本人及与投保人在同一地点居住的家庭成员(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列明),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慎触电遭受意外电击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是一种新型的保险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保障。
该附加条款不仅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够给患者的家庭带来一定程度的保障。
一、适用范围该保险适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内,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或疾病,需要住院或门诊治疗的情况。
二、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额外医疗支出:指因医生建议或被保险人自行选择的治疗方案而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费用。
2.康复费用:指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需要经过正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费用。
3.住院津贴:指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情况下,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被保险人每天住院,提供的固定金额津贴。
三、保险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在购买本保险时隐瞒或故意不报告病史或健康状况的情况。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故意自残或参与违法活动导致受伤的情况。
3.被保险人因酒后驾车或醉酒等违规行为导致受到伤害的情况。
四、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购买该保险附加条款所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是按照保额大小和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个人情况而定的。
具体来说,同样的保额,购买的年龄越大、职业风险越高,保险费用就会越高。
五、如何申请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后,应及时在请医院开具相关的治疗记录和收据,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总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险种是一种富有实用价值的新型保险附加条款,其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伤害治疗保障。
因此,建议有一定经济能力能够承担保险费用的人群,购买该保险附加条款,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多的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覆盖人们的个人意外伤害风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突发的外部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然而,除了身体损害费用之外,很多人发现自己在意外发生后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
因此,为了更全面地覆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增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以便在意外事故中损害身体时,保险公司可以付款作为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是什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增加的一项保险条款,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的意外事故,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保险额度。
这项保险可以覆盖被保险人在医疗上的大部分费用,例如医生诊断、治疗、住院治疗、手术费、医疗设备使用费等费用。
因此,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更加放心地接受紧急救援和医疗治疗,而无需担心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财务压力。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通常会限定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定特殊的保险责任和限制。
比如:1. 意外事故住院治疗额度的付费期限和最高赔付金额。
2. 医疗机构的限制和条款,例如医院是否为指定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是否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名单?3. 禁止治疗项目和费用范围,以及其他特定条款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需要遵守准确的条款,而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的细节,以方便在必要时提出赔偿要求。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的好处随着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不断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出门旅行和日常工作中被急性意外损伤的风险。
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成为了最受欢迎的保险类型之一。
具体来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有以下好处:1. 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后需要付费的医疗费用。
2. 能够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无需担心费用。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特定人员向乙方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旨在保障甲方特定人员的身体健康,为其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确保在突发意外情况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甲方指定的特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家庭成员等。
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并在保险协议中明确列出。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需求及乙方规定,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2. 费率: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甲方应支付的总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3.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特定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3. 意外伤害的认定应以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六、免责条款1. 甲方特定人员的故意自伤、犯罪行为、参与非法斗殴等导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因甲方特定人员的慢性疾病、既往病史等引发的医疗费用,乙方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
七、理赔程序1. 甲方特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求助,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理赔决定。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日期)签署:一、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地址: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名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 本附加保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适用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1.2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2.1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附加保险中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2 保险期限: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率与保险费3.1 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费率为______%。
3.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付。
4.2 乙方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
4.3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
五、除外责任5.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民众骚乱导致的意外伤害。
5.2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5.3 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职业导致的意外伤害。
5.4 乙方自杀、自残、犯罪、拒捕导致的意外伤害。
5.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六、保险费的支付与解除6.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6.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2025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前言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健康状况更是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因此,人们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针对这种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保障。
什么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传统的意外伤害险基础上增加医疗保障,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该保险将为其提供身故、残疾、住院津贴等传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外,还将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为本公司的主险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6岁至60 岁,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相关规定。
2. 保险期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与主险保险期限相同。
在主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为其提供保障。
3.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遇到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药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医疗治疗,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4. 医疗保障范围该保险的医疗保障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化疗、放疗、检查、治疗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器械租赁、康复、康复物品治疗、康复训练等;•国外旅游意外伤害医疗支持。
注意事项在购买这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被保险人需注意以下事项:1.保险公司的声誉:选择一个合法、合规且口碑良好的保险公司至关重要。
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历史、金融状况和其他客户的反馈。
2.细节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细节条款和保障范围需详细了解,确保该保险能满足你的期望和需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保险公司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作为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编号])的补充,旨在为主合同投保人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附加协议所指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
乙方承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本附加协议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汉字](¥[金额数字]元),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四、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保费金额,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收到足额保险费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具体保险费金额详见保单。
五、保险范围与除外事项本附加协议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等。
以下情形不在保险范围内:(一)非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二)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三)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体育活动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主保险合同规定不属于本附加协议保险范围的事项。
六、理赔申请与处理程序(一)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一)本附加协议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主合同解除或到期时,本附加协议亦随之终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要求解除本附加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费退还或不予退还。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10789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
为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
于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 医疗费用报销:被保险人在受伤后需就医治疗时,可以申请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出具相应的理赔报销单。
3. 医疗费用限额: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承担
的最高医疗费用金额。
超出该限额的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将相关费用
的发票、收据等材料提交给保险人,经审核后由保险人进行相应的报销。
5. 理赔申请条件:被保险人需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发票、病历、处方等。
6. 免赔额: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意外伤害发生后,被保
险人先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超出该金额部分由保险人承担。
7.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和周期,及时支付相
应的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金额、免赔额等条款内容可能因不同的保
险公司而有所差异。
建议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和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咨
询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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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了保险人一年期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
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华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于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上述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其门诊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90日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保险适用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医药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医药费用。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
2. 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牙、假眼、假
肢、或者助听器等;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5.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护理费、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
(二)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主险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本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上述医院治疗。
第十一条释义
治疗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放射、以及非手术用输血和输氧共计7
项费用。
检查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共计4项费用。
手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输血和输氧共计5项费用。
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