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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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18•【字号】交质管[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现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依据1、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2号令);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二、工地试验室建设1、工地试验室组建方式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可分为自建和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自建工地试验室,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和计量认证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检测参数必须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参数范围内,且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2、工地试验室用房及环境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建设试验检测用房,试验检测用房包括土工室、化学室、集料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含单独抽提场所)、现场检测室、养护室、样品室等检测室,工地试验室不承担的检测项目无需设置该项目检测室,各室面积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各检测室要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独立不受干扰,并注意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灰尘、高温、辐射等影响条件,注意用电安全,规范危险品管理、废液废渣处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组织进行2012年江苏考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组织进行2012年江苏考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组织进行2012年江苏考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质管[2012]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交通厅关于组织进行2012年江苏考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的通知(交质管〔2012〕14号)根据交通运输部质监公字〔2012〕3号《关于组织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的通知》精神,2012年10月12日下午、13日、14日组织进行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为确保我省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江苏考区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报考者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48年1月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报考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上述两类报考者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工程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第二学历),第二学历获得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第二学历),第二学历获得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二、免考规定参加2010年、2011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

三、考试范围本次考试大纲使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大纲(2012年版)》,于2012年5月中旬委托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关于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江苏考区考试的考前通知

关于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江苏考区考试的考前通知

关于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江苏考区考试的考前通知
广大考生:
2012年度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将于2012年10月12-14日举行,为保证广大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考场周边交通、住宿等有关信息提供如下,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考试时间:2012年10月12-14日,具体各科目考试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地点: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629号),具体交通线路见附件。

三、准考证明: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的居民证件【含照片】)原件进入考场,无证件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准备工作。

四、考生住宿:考生可自行联系住宿地点,江宁地区周边住宿宾馆见附件。

附件: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周边住宿信息及交通线路。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周边宾馆住宿情况一览表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周边交通图
1、乘地铁1号线药科大学方向到“南京交院站”或乘地铁2号线转乘地铁1号线药科大学方向到“南
京交院站”下即到。

注意:地铁1号线药科大学方向为1号线开往江宁方向支线,行车间隔约3-5分钟,从新街口站到南京交院站预计行车时间50分钟,早高峰乘车拥挤,请考生优先考虑乘坐地铁提前到达考试地点。

2、自备车路线图。

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

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

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
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公路工程、交通水运工程、思想政治工作、技校教师等四个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12年11月6日评审通过,王建刚等129人已具备交通公路工程工程师资格,童剑等15人已具备交通水运工程工程师资格,李长知等10人已具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政工师资格,谢荣等26人已具备技校教师专业中级资格。

现将以上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以上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11月14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政治处反映。

联系人:董刚吉旸
联系电话: 52853509 52853508
传真:52853512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情况一览表
省交通运输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通过人员名单(共180人)。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及换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及换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及换证复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管〔2012〕7号)为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及换证复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及换证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检测机构申报检测等级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人员要求1、检测机构质量、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2、非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必须由所属法人机构与检测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必须由本机构与检测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

(二)业绩要求1、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1年以上(提交所任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证明材料);(2)担任2个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且任职时间满2年(提交所任职工地试验室备案材料);(3)在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2个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负责人且检测工程师证书在该机构注册2年以上。

2、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工作经历或业绩与所申报检测等级专业一致:(1)担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1年以上(提交所任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证明);(2)担任2个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且任职时间满2年(提交所任职工地试验室备案材料);(3)在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2个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负责人且检测工程师证书在该机构注册2年以上。

(三)检测场所要求检测场所必须满足检测条件,城市房屋必须具有相应房产产权证明,租赁房产必须具有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农村、开发区房屋必须提交有权部门房屋规划、土地使用、准建证明。

(四)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参数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11.2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5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的公告现发布《水运工程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31-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0.5条、第3.0.12条和第9.1.8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和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1月20日。

2012年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2012年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A
141
扬州市
高邮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试验室
公路丙级,水运材料丙级
A
142
无锡市
江苏汇创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公路丙级
A
143
淮安市
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水运材料丙级
A
144
盐城市
射阳县路桥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公路丙级
A
145
泰州市
兴化市金桥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公路丙级,水运材料丙级
A
146
公路乙级,水运结构乙级,水运材料乙级
AA
13
淮安市
江苏星诚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运材料丙级,公路乙级
AA
14
淮安市
江苏腾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公路乙级,水运材料丙级
AA
15
南京市
南京德润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水运材料乙级,公路乙级
AA
16
南通市
南通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公路乙级
AA
17
泰州市
泰州市辉通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公路丙级
A
170
宿迁市
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中心试验室
公路丙级
A
171
泰州市
江苏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公路丙级
A
172
扬州市
宝应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试验室
公路丙级
A
173
盐城市
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中心试验室
公路丙级
A
174
常州市
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
公路丙级
A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18日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7号――关于公布2012年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7号――关于公布2012年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7号――关于公布2012年
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12.31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67号)
关于公布2012年度水运工程工法的公告
为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0〕245号),经组织对2012年度申请水运工程工法的成果进行评审,评出水运工程一级工法31项、二级工法8项,现予公布。

2012年度水运工程工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算起)。

附件1:2012年度水运工程一级工法评审结果
附件2:2012年度水运工程二级工法评审结果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31日附件1:2012年度水运工程一级工法评审结结果。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增补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的通知-交质管[2012]1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增补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的通知-交质管[2012]1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增补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增补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的通知(交质管〔2012〕15号)2005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得到较快发展,检测机构评审及技术咨询服务工作量不断增加。

为适应江苏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的需要,对我省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技术考核专家库进行补充。

经各市交通质监站(处)推荐,省厅质监局审核,现将增补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交通质监站(处)在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及换证复核评审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选取评审专家:1、评审专家必须从省厅质监局公布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

2、实行本地区专家回避制度,检测机构等级评审有关档案资料、硬件环境、技术考核等评审活动均应异地选取专家。

3、实行技术咨询服务与评审工作分离原则,评审专家不得为被评审检测机构提供与评审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4、原省厅质监站《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技术考核专家库的通知》(交质管[2008]13号)公布的专家库仍然有效,专家选取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试验检测专家要不断加强试验检测业务学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新增补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名单序号地区姓名单位评审专业1常州市储永坚常州市恒正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公路、水运2淮安市顾祥峰淮安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水运3淮安市戴卫东淮安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4连云港市高飞连云港科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运5连云港市张海涛连云港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6南京市朱长胜南京交通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7南京市徐宏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公路8南通市秦剑杰南通市公路管理处中心试验室公路、水运9南通市朱华新南通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公路、水运10南通市陈颖南通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公路、水运11苏州市张研究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公路、水运12宿迁市成朝恒宿迁市公路处试验室公路13泰州市刘骏泰州市辉通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14泰州市杨亚莉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15徐州市黄剑锋徐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处公路16徐州市张守纯徐州市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路17盐城市张红兵盐城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18镇江市万文晖镇江金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水运19镇江市张宏志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中心试验室公路——结束——。

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交质安[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交质安〔2009〕16号)全省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国庆节即将来临,为给国庆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交通建设安全环境,根据厅安委会近期召开的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及省厅苏交传[2009]163号文《关于做好国庆期间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7日至9月25日,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

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二)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及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2、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4、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5、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6、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维修保养情况;7、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专项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9、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使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10、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临建设施是否符合性安全要求等情况;11、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13、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14、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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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质管[2012]2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
价工作的通知
(交质管〔2012〕28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关于201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厅质监局定于2013年元月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开展2012年度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
3、《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

二、检查安排
1、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检查方式为听取检测机构2012年检测情况汇报、查看检测机构环境条件、核查2012年度检测台帐、资料及在岗人员等,每家检测机构随机抽查2012年度10份代表性检测报告,核查人员资格、原始记录、设备溯源、报告规范性等,对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2、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由检测机构自评,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2012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报市交通质监站(处)审核。

乙级检测机构由市交通质监站(处)初审后,报厅质监局审核;丙级检测机构由市交通质监站(处)审核。

甲级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中有关表格填写,报厅质监局初审后,报部质监局审核。

3、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由工地试验室自评,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2012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报建设单位初审,由建设单位于2013年1月5日前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厅质监局监督的项目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航道局、南京四桥指、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通知所属项目工地试验室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于2013年1月5日前集中报厅质监局行管科。

4、检测人员信用评价主要针对有失信或违规行为的检测人员开展评价,由检测机构、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填写《2012年度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于2013年1月5日前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所在市交通质监站(处)。

三、信用评价检查安排
1、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检查时间安排:2013年1月7日-18日。

丙级检测机构检查由市交通质监站(处)结合2012年度日常监管情况开展。

乙级检测机构由市交通质监站(处)初审,厅质监局组织检查,时间安排如下:第一组唐学农、有关专家;
检查地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

第二组解连华、有关专家;
检查地区:苏州、无锡、常州、南通。

第三组陈业平、有关专家;
检查地区:徐州、宿迁、连云港、淮安、盐城。

甲级检测机构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2、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由工地试验室自评,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工作考核初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情况评价。

四、有关要求
1、检测机构按照检查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准备好2012年检测工作总结、经市交通质监站(处)审核盖章的《2012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各项目建设单位是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科学、公正的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评价,杜绝评价结果与工地试验室工作质量严重脱节现象。

3、各市交通(港口)质监站(处)要通知辖区内检测机构及所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于2013年2月20日前完成丙级检测机
构、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录入工作。

附件 1、《2012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附件 2、《2012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附件 3、《2012年度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2012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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