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总工发[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2005年12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工发[2005]4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工会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等方面得到贯彻,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这就要求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着力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协调的基础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防止激化矛盾,使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和谐的统一,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和保障,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鉴于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用工管理1.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
2.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招聘和安排其从事导游工作。
3.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作要求1.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2.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导游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的旅游活动进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导游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行为规范,做到严格准入。
2.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导游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不端行为,游客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第五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
合同订立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鉴于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列表1.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导游人员社会保险购买证明3.相关部门对导游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文件法律名词解释•从业资格证书:指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时需要取得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会保险:指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导游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未购买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导游小费合法化
申论热点:导游小费合法化通过最新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公务员考试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的科目,黑龙江中公教育整理了黑龙江省考资料大全供考生备考学习。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背景链接】2015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点击查看更多申论热点分析【标准表述】[原因]目前,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员总数的70%左右,社会导游已成为各地旅游接待的主体力量。
一方面,目前大量导游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的薪酬机制尚未形成。
另一方面,受旅游市场零团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影响,一些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依靠购物回扣和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提成等方式获得。
旅行社不仅不向导游支付带团服务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求导游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获得带团机会。
这既损害了导游的权益,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意义]导游小费合法化,是治理导游收费乱象从堵向疏的方向转变,顺应了导游行业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可贵的纠偏,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进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可以让游客明白消费。
以往由于导游小费的隐蔽性,游客往往在挨宰的同时,也苦于找不出确凿的证据,难免陷入尴尬境地。
导游小费合法化,只要其收费合理适度,游客在心理上可以接受,则消除不必要的猜疑,无疑有利于增进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互信。
另一方面,可以让导游的自身价值得到体现。
有时候,导游的工作量无法与旅行社支付的报酬划等号,这种失衡容易让导游走向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生财之道。
导游小费合法化,让导游在考虑自身收入的基础上,可以为游客提供更为周全的导游服务,使旅游购物规范有序。
[参考对策]导游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既需要旅游企业落实法律规定,也需要旅游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更需要广大导游员树立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意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02.06•【文号】劳社部发[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2005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发布后,各地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万户企业经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劳社部函[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7年1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旅办发[2006]151号【失效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06.11.27【实施日期】2006.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导游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生产力。
新中国成立后,老一辈导游工作者认真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为促进中外民间友好交往做出了积极贡献。
改革开放后,广大导游为促进旅游业向经济产业转轨,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把中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大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我国导游队伍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肩负着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的重要历史使命。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培养一支适应新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导游队伍,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以适应新时期要求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认识(一)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客观要求。
全国旅游从业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者,导游是以服务游客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只有发挥好导游作用,才能充分挖掘旅游产品的深厚内涵,弘扬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只有发挥好导游作用,才能增进旅游者与目的地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实现不同生活方式、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的交流与包容;只有发挥好导游作用,才能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更好地引导旅游行为与旅游环境的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新时期导游队伍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导游素质为核心,重视促进导游的全面发展,逐步完善导游从业的管理服务体系;必须以改革为突破,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逐步建立激励保障和约束监督机制;必须从旅游业为“人”服务的本质要求出发,强调以旅游者为“本”,充分发挥导游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文明服务、人性化服务、细微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3年9月21日)劳部发(1993)246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
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克扣职工工资;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劳动条件恶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
香港旅行团小费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香港旅行团小费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作者:吴硕丰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6年第5期吴硕丰2015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该指导意见被业界认为是国家旅游局促进小费合法化的风向标,一时间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小费制度在我国实践可行性的探讨。
我国香港地区,因其直到1997年以前长期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与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形成广泛的小费支付习俗不同,“小费”在服务业较为普遍。
例如,香港地区的餐饮业通行附加消费金额15%的“服务费”,顾客无需另付小费;香港出境旅行团的顾客需要按照目的地远近、旅行天数支付给领队、导游和旅游车司机一定数额的“服务费”;香港的士司机也会根据乘客目的地远近以及行李多少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但是,学术界对于香港的小费现象研究仍相对欠缺,仅有的研究均聚焦于餐馆小费。
本文将探讨香港旅行团小费的制度实践,为我国内地提供启示。
在香港,直到1978年香港旅游业议会(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TICHK,简称“议会”)作为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成立,出境旅行社才被有效地管理起来。
议会促使香港政府于1985年通过了旅行社条例(Travel Agents Ordinance),强制要求所有出境旅行社都得获得香港旅游业议会颁发的从业许可证[2]。
所有出境旅行社必须遵从议会颁布的指引(Directive)制定政策和战略。
议会设立了由25名行业会员(如旅行社总经理或常务董事)和1名当然委员(如香港旅游事务署官员)组成的出境事务委员会(Outbound Committee),为议会理事会就出境旅游业各方面问题提供建议。
《工会法》知识竞赛培训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知识竞赛培训试题及答案《工会法》知识竞赛培训试题及答案1.我国工人阶级诞生于__A___..A.1840年以后B.1861年以后C.1911年以后2.在__A___中,中国工人阶级第一次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A.五四运动B.二七罢工3.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与___A___相结合的产物..A.工人运动B.农民运动C.知识分子运动4.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于同年8月成立___A___,作为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工作机构..A.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B.中国劳动协会C.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5.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__B__..B.1925年C.1926年6.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___C___全国劳动大会决定重建中华全国总工会..A.第四次B.第五次C.第六次7.中国共产党___B__提出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A.七大B.七届二中全会C.七届三中全会8.我国的劳动竞赛始于__A__..A.20世纪30年代的中央苏区B.20世纪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C.新中国成立以后9.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___A___6月..A.1950年B.1960年10.1957年工会__B__修改了工会章程,将工会的产业组织原则修改为“按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工会”..A.七大B.八大C.九大11.当代中国工人运动的主题是__B__..A.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B.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C.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____A___的关系..A.局部和整体B.形式和内容C.个别和一般13.当前中国工会的工作方针是__B__..A.密切联系职工群众B.组织起来、切实维权C.全面提高职工素质14.工会必须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依照法律和章程__B__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A.富有成效B.独立自主C.生气勃勃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计划从2010年起,力争用____A___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A.3年B.5年C.10年16.中国工会国际工作的方针,是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___C___..A.互通有无B.平等互利C.增进友谊17.在社会主义中国,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群众的__C___,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A.政治利益B.经济利益C.具体利益18.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__C___、和谐稳定..A.团结协作B.竞争对立C.互利共赢19.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__C___..A.组织安全生产B.教育引导职工C.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需要切实推动实现“两个普遍”:一是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二是__B__..A.依法推动企业普遍签订劳动合同B.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C.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加强安全生产21.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___A___,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A.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C.爱国者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上有这样的表述:“我__B__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A.申请B.自愿C.志愿23.工会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__C__..A.权利重于义务B.义务重于权利C.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24.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问题的规定,劳务中介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中介公司的工会组织及时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由用人单位的工会依据__A__,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A.事实劳动关系B.工龄长短C.工作岗位25.中国工会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__A__的原则..A.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B.以上级工会领导为主C.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以哪个为主26.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工会代表大会每__B__召开一次..A.4年B.5年C.6年27.临时工__C___加入工会..A.不能B.必须C.可以28.工会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会员组织关系需随之进行接转..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工会会员登记表》__B__..A.由调出单位留存B.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C.交个人保管29.工会会员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是__A__..A.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B.批评权和监督权C.言论自由权30.工会会员应该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_C_交纳会费..B.季度C.月31.《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_C_..”A.中华全国总工会B.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C.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32.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__C___..A.3年B.5年C.3年至5年33.《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__B__..”A.革命老区干部B.少数民族干部C.边疆和贫困地区干部34.罢免不称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_____A___通过,否则,不得罢免..B.2/3C.3/435.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任何组织和单位_C_调动其工作..A.可以B.绝对不能C.不得随意36.工会_C_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A.必须B.不宜C.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可以37.企业工会支持企业__B__,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A.行使经营管理权B.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C.行使经营管理的所有权限38.工会通过_____A___,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A.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B.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劳动争议调解制度39.工会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规定,促进职工尤其是__C___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A.管理人员B.技术人员C.一线40.__C__是工会的一项传统工作,也是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的核心内容..A.技术革新B.合理化建议C.劳动竞赛4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_B_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可以B.应当C.不必42.全国总工会于___A___下发了《关于整顿工会基层组织,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决定》,拉开了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序幕..A.1984年B.1994年C.2004年43.“___A___”是全国总工会于1992年开始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的名称..1994年,全国总工会决定把这一活动拓展为工程,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从此,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工会都与党政一道,深入到困难企业和职工家庭,送去慰问金和生活必需品..A.送温暖B.困难职工帮扶C.彩虹计划44.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能的窗口,是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困难职工的有效载体..其主要工作有职工基本生活救助、_C_、职工子女入学救助和职工就业帮扶等..A.职工思想道德教育B.职工技术技能培训C.职工法律援助45._C_是各级工会协助各级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开展的一项帮扶活动,它在国家助学体系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助学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助学体系暂时没有覆盖,或者已经覆盖到但需要进一步救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上学子女,一般采取入户助学、结对助学、集中助学、承包助学等多种形式开展..A.职工书屋B.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C.金秋助学46.各级工会积极开展“__C___”,通过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农民工专列、包专车,为农民工购买团体票等形式,帮助亿万农民工平安返回家乡..A.送温暖活动B.送文化活动C.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47.工会教育和引导职工成为“四有”职工,就是要使他们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_B_..A.有技术B.有纪律C.有体力。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旅发[2015]164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29【实施日期】2015.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旅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维护和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导游队伍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为契机,以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为出发点,以广大游客更加满意为落脚点,以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实现导游体面劳动、全面发展,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旅游行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保障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优化队伍结构,培养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至诚、形象健康的导游队伍,为从源头和基础上彻底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劳社部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
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旅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维护和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导游队伍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为契机,以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为出发点,以广大游客更加满意为落脚点,以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实现导游体面劳动、全面发展,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旅游行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保障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优化队伍结构,培养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至诚、形象健康的导游队伍,为从源头和基础上彻底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深层次问题提供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加快推进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
既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既要积极破除阻碍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不合理的导游用工管理模式,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又要做到科学合理,平稳有序,力求实效。
2.兼顾利益,实现共赢
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为导游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
必须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真正实现共赢。
3.加强协作,创新模式
开展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不仅需要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紧密合作,还需要发挥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及导游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胆创新,突破难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扎实开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四)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
旅行社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
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
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1.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
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2.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
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3.依法保障导游的社会保险权益
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和体面劳动;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补充保险,妥善处置导游因公伤亡事故;建立健全导游职业培训制度,加大投入,做好导游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支持导游参加提升素质的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导游的素质和能力。
(七)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
暂未进行集体协商试点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将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和《若干意见》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抓紧抓实。
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专门领导与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主动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克服困难、改革创新。
同时,要主动加强媒体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积极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和行业工会的作用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尽快推动同步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强化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范约束、权益保护,组织实施导游注册、职业培训、先进典型宣传推广、咨询与援助等工作。
工会组织要全面履行职能,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
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旅游主管部门要引导旅行社健全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导游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导游典型事迹宣传,建立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发展。
(十一)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增强维权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导游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要积极强化导游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要引导导游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将“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行业核心价值观作为职业行为导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要激励导游增强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导游队伍良好形象,热爱旅游、服务旅游、奉献旅游,成
为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优秀导游。
国家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7月29日来源: /fg/detail2007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