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甘交安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时值春运繁忙时段,道路客货运输量增长明显,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更加艰巨。
2月1日9时许,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境内一辆运载烟花爆竹的货车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部分桥梁垮塌,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为此,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3〕5号),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具体要求,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强化对企业源头管理工作力度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力量深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场站,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企业源头管理工作,严把货运企业资格审核关,坚决遏制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对已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要加大动态监管力度,遇到恶劣天气时,要督促相关企业合理安排车辆调度、运输任务、行驶时间和作业时间;加强GPS车载系统的监管和使用,及时发现并纠正擅自改变运输线路、超速、超载、违规停车等行为,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方案开展运输活动。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依法停止其从事经营活动。
切实加强客货运站场安全门检系统、X光机行包检测仪和GPS监控平台的配备,继续推广GPS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控,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甘交政法〔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下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去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公安和路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联勤联动,重点路段的治超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个别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协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治理成效。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深刻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治超联合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实施意见》在总结前一阶段路政和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了联合执法的总体架构,并提出了相关要求。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治超联合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规范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甘交发〔2012〕81号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水运(海事)局、厅质监站,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及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从5月至11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组织动员、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法制办联合督导检查等活动。
在省联合督导检查中,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评查案卷、执法考试以及召开座谈会、实地察访基层单位等方式,对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执法形象建设、行政许可、处罚及强制、行政复议及诉讼、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做了全面考评检查。
总计检查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属路政执法处、水运海事局和部分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共99个,抽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526人,查阅各类文件材料近千卷(份),并对各单位上报的147份优秀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进行了现场反馈。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地、各部门都能够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长效机制建设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甘交办〔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甘发〔2017〕42号)要求,我厅制定并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按时报送提升推进情况。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6月20日甘肃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甘发〔2017〕42号)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提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树牢“四个意识”,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
深刻汲取折达公路事件教训,重新反思如何建设出高品质和群众满意放心的交通工程,根据我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建设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为主线,紧紧围绕交通建设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全省交通发展大局,深刻汲取折达公路问题教训,认真反思,扎实推进“品质工程”和“平安工地”示范创建。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甘交安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认识根据国务院〔2011〕40号、国务院安委办〔2011〕4号等文件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及省厅下发的《甘肃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甘交安监〔2012〕41号)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各级主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按要求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贯,基本完成了考评机构认定、考评员、自评员培训,建立完善了考评体系、制定了相关制度措施等,为实施考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截止目前,兰州、定西、平凉、白银、陇南等地工作推进有力,已开始实施考评(各地申请受理企业情况见附件1),总的来看,当前贯彻落实各级的要求,上上下下热情很高。
但应看到,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些市州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对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准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落实空位,主管机关、行业管理单位推诿扯皮,未按要求进行宣贯和培训,导致企业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部分企业就落实达标而达标,做表面文章,聘请相关人员整理申请资料,未全面理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涵,未真正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游期间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游期间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甘交安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游期间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4年4月10日,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欣才学校租用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4辆室内包车,组织该校586名小学生到文昌市龙楼镇春游。
其中一辆牌照为琼A20161的大客车(核载47人,实载47人),行至文昌县道头水线12.5公里处右转弯路段时,车辆冲出道路左侧后侧翻至路边1.5米的护坡下,造成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16人受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春游期间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开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行业管理单位要在春游高峰期间立即开展一次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严格审查驾驶员的资质,对相关人员驾驶不符合其准假车型的行为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督促企业管理人员按照驾驶员的违法违章及事故信息等情况,合理安排驾驶人员的上岗,对无视交通规章和轻视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人员要予以停班或辞退。
二是要对各企业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规范车辆技术档案。
三是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警示,相关人员如遇恶劣天气或承担复杂路段运输任务时,要及时告知其应急手段和注意事项,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监管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要求,加强对旅游包车的运营监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三章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四章汽车客、货运站(场)安全管理第五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章事故报告和统计第八章交通责任事故及违章、违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预防、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道路运输行业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和规模的运输业户、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六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依据行业特点,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对客(货)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安全条件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根据客(货)运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安全条件,审定其经营的客(货)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货)运线路种类。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交安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有效开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厅决定9月上旬对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的工作要求,这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重点对象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行业管理部门和厅属单位。
各督查组要对所督查市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要抽查2-3户生产经营单位。
二、督查重点(一)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督查重点1.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批示情况;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2.市州、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组织领导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方案制定情况、措施保障情况、宣传发动情况等。
3.市州、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他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检查次数、检查的行业部门和企业、有无检查台账、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的办法和处理措施。
4.汛期隐患排查、隐患点除险加固、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应对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重大险情预警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甘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规划,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建设具有合理层次序列的城市道路网,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推动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变更甘肃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变更甘肃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4.29
•【字号】甘交规划〔2016〕92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变更甘肃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通知
省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甘肃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请示》(甘公规划〔2016〕59号)收悉。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要求,甘肃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由省公路管理局作为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由甘肃恒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甘肃省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职责,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你局及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规范高效运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工程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29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治理规范的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治理规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甘交政法〔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治理规范的意见省公路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省通信中心,省交建集团: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和管理,消除公路安全隐患,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提升公路路域环境水平。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规范非公路标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公路沿线设置了大量广告牌和其他非公路标志。
有的非公路标志牌未经安全评估,设置不合规范,甚至版面破损,构造件锈蚀,安全隐患突出;有的设在公路路肩、路侧绿化带、公路隧道上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有的广告牌版面设计不科学、不规范,格调不高,视觉效果差,影响路域形象;有的路段非公路标志设置过多、过密,妨碍安全视距,甚至遮挡公路标志,对公路行车安全造成很大影响。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的治理规范,不仅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优化路域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公路管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省公路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要按照“依法治理,分类推进,规范管理,提升形象”的总体要求,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有序推进,用1-2年左右时间,对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牌和非其他公路标志进行全面治理规范,营造“畅、洁、舒、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细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治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一)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甘交规范〔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单位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信用初步评价单位是指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
公路养护运营管理单位是指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属高速公路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拥有独立法人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企业运营收费公路,该路线(路段)项目管理可为公路养护运营单位。
第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5.26
•【字号】甘交规划〔2016〕141号
•【施行日期】2016.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
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办法》及以下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货运枢纽(物流园区)进行分类,对项目是否已被列入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规划以及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等条件认真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附件《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
要求》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报部争取年度车购税投资补助。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26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政法函〔2022〕9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关于全面运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厅将启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近期,对厅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基本情况本次清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我处对内容合法且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以及已超过有效期(包括试行超过2年、暂行超过1年)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为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1件(详见附件1)。
二、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于法有据、确有必要”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切实保证质量。
制定部门要依照《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制发流程详见附件2)。
(一)严格遵循制定标准。
一是内容要齐全,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调整对象、奖惩办法、解释权属、生效日期等要素在规范性文件要有明确规定,不可遗漏;二是法律依据要准确,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就具体事项进行规范要求。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1.18
•【字号】甘交政法〔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甘交政法〔2019〕3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厅“信用交通省”创建要求和实际情况,我厅研究起草的《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1月1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1月18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甘交建设函〔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甘交建设函〔2022〕75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7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农民工工作暨农民工工资清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 年工作要点》《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我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实际,确定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如下。
一、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中央企业和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范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配合人力资源等部门研究新业态劳动用工及平台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发现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甘交政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甘交政法〔2012〕30号省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水运(海事)局,厅质监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深入开展执法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实行执法形象“四统一”和《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要求,今年我厅建成了“甘肃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并决定于2013年1月起正式启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建设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职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系统正式启用和全面应用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将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并将全面换发新的IC卡式执法证。
同时,也将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执法案件信息的联网共享、执法案件的网上办理、执法文书的网上填制,实现动态实时的信息化移动执法和对车辆、从业人员的信息化监管奠定基础。
为保证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有效使用,并做好2013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换发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采用B/S结构,用户端无须安装软件,可直接通过IE浏览器访问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确保了系统使用的便捷性和数据的安全性。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确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管理等工作,并为应用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电脑、扫描仪、读卡器等设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甘交安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新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6〕54号),为使新《办法》尽快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新《办法》,为全面实施打牢基础。
新《办法》对企业达标要求、评价机构、评审员管理、达标程序、达标等级证明颁发、评级结果运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运行监管以及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监管等做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做了较大调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和评价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办法》的内容要求,尽快熟悉调整后的“管理系统”,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宣贯,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二、做好企业的上报受理、发证工作。
按照“谁考评、谁负责”的原则,将原《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审核评价机构的考评报告、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调整为由评价机构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实现评价工作全过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自主实施。
根据目前调整后的“管理系统”实际,对经考评达标的二、三级交通运输企业由所属评价机构进行公示、发证,等级证明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格式及编号制作,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交政法[2013]1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执法活动监督检查
的通知》的通知
(甘交政法〔2013〕10号)
省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通知》(厅函政法〔2013〕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