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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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一、前言二、定义与解释1.本合同中所称“基金”是指由管理人设立并管理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股权、债权、证券、衍生品等资产,旨在为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或固定收益的集合投资计划。

2.“投资者”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基金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的机构。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基金名称:_______2.基金类型:_______3.基金规模:_______4.基金期限:_______5.基金投资范围:_______四、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投资收益;(2)在基金清算时,按照投资份额获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查阅基金相关资料;(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投资款项;(2)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不得要求保本保收益;(3)遵守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五、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2)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享有投资决策权;(3)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2.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2)确保基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3)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六、基金的运作与投资1.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运作;2.投资者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3.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等信息;4.投资者有权查阅基金的相关资料,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七、基金的收益分配与清算1.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按照投资者的投资份额,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2.基金的清算原则为:按照投资者的投资份额,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清算;3.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收益分配和清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作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郑天河、石荣英 律师 微信公众号 | 金融法律正电荷【注: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确定机构类型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

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

“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

“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完善工商环节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私募基金通常是指募集那些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比较快,而由于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对此,国家证监委在2014年的时候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我们对这些年收集的指引进行了整理,汇编成册。

合集收录了277件指引,约6500页,分成十四册。

这些指引是各地律师对自己执业经验的总结,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新手有领进门的作用,可以减少学习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弯路,借鉴作用明显。

当然其中的一些指引也存在着年代较久,法律变动之后不堪使用,或过于简略,不敷“指引”之用的问题,但可以作为修订新版的基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前人的肩膀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刑事分册一、刑事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Z)3.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J)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GZ)5.尚权刑事辩护指引6.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业务指导标准(P)8.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办案指引(Z)9.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刑事风险备忘(Z)10.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11.关于印发《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试行)》的通知(S)12.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刑事政策调整与法律适用指引手册(试行)(H)13.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14.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15.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L)16.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二、民事诉讼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律师承办申诉业务操作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W)三、物权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L)5.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操作指引7.律师参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业务指引四、担保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9.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H)10.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五、合同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12.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J)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Liao)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7.律师办理集体房屋租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8.律师办理民间借贷业务操作指引1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业务操作指引(J)21.律师办理旅游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22.律师办理保理合同诉讼业务指引(P)六、土地、拆迁、城中村改造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承办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指引(J)5.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6.律师办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办理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业务指引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民商分册(三)七、建设工程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提供建设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Z)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5.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6.律师审查建设施工合同操作指引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律师 PPP 项目服务业务操作指引(S)13.律师从事 PPP 项目合同法律审核指引(W)14.律师承办海外 PPP 工程项目业务操作指引(J)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四)八、房地产1.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L)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保障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H)6.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GZ)7.律师办理一手房交易法律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P)8.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ZS)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P)民商分册(五)九、物业管理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3.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4.律师办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十、家事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7.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S)8.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U)9.顾问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1.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十一、侵权12.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L)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业务操作指引(J)15.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16.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17.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U)18.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19.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W)20.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1.律师处理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22.律师保护消费者权益业务操作指引(L)23.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H)24.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GZ)25.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W)26.律师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J)27.律师办理财产损害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28.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29.律师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30.律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L)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32.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六)十二、知识产权1.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3.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4.律师提供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E)5.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6.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Y)8.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修正案(草案)(Y)9.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指导标准(P)10.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E)11.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G)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14.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Z)15.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6.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指引(Y)17.律师办理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18.TMT 行业专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H)19.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0.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2.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3.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4.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5.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民商分册(七)十三、劳动人事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浙江省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3.律师办理企业用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Z)4.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5.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操作指引(H)6.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S)7.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8.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9.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10.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11.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iao)12.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Yu)13.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XI’AN)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业务指引民商分册(八)十四、公司1.律师为中小企业设立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律师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L)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8.股权激励项目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9.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0.律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1.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P)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13.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14.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J)15.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一)(YU)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18.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J)19.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导标准(P)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矿业并购业务操作指引21.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22.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2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4.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相关法人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6.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操作指引(Z)2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29.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30.律师为矿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32.律师办理企业债发行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3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L)34.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刑事风险备忘(Z)民商分册(九)十五、破产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Z)3.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S)4.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H)5.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及召开操作指引(试行)(H)6.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讨论稿〔第一稿〕(Z)7.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8.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工作标准(P)9.律师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P)10.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P)1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参与办理本市破产案件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十)十六、金融、信托1.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H)2.律师提供公司、企业债券融资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律师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4.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5.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J)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十七、保险、证券、基金7.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Yu)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9.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L)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11.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指引(H)12.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试行)(H)1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中国律师实务操作指引(H)14.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操作指南(2016)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16.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民商分册(十一)十八、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1.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办理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十九、税法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务操作指引(试行)(H)7.企业重组中的律师税法业务指引(H)8.律师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9.律师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二十、海商海事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11.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17)修正案(草案)(Y)12.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H)13.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H)14.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H)15.律师办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业务指引(试行)(H)16.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H)17.律师代理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指引(H)二十一、涉港澳台、涉外18.涉台律师业务指引(M)19.律师办理出口贸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0.律师办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法律业务指引(H)21.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22.律师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业务指引(H)23.律师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操作程序指引(H)民商分册(十二)二十二、民商其他1.律师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版)4.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J)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石油勘探、开发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办理医药领域捐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8.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J)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S)11.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H)12.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J)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足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指引1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指引17.律师起草、审查和修改《村(居)财务管理规定》业务操作指引18.律师进村居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9.律师参与村居信访工作指引20.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M)21.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H)22.律师见证业务指引(M)2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H)2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5.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J)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27.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操作指引(J)28.人民调解业务指引29.调解协议操作指引行政法援分册二十三、行政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2.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Yu)4.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5.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建议稿)(Yong)6.律师为中小企业行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8.律师办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9.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H)10.律师代理行政听证操作指引(H)11.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2014)(L)12.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X)1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操作指引(W)14.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H)二十四、法律援助15.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17.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L)。

私募业务流程

私募业务流程

私募业务流程私募基金是指由少数投资者自愿组成的,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业务操作,以确保合规运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私募业务流程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等环节,下面将对私募业务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金设立是私募基金业务的第一步。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成基金设立的申请和备案手续。

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交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设立基金。

其次,基金募集是私募基金业务的核心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展募集活动,吸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与基金募集。

在募集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并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投资是私募基金的重要职能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政策,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

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控制和投资组合管理,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运作是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处理基金投资退出、投资者赎回等相关事务。

最后,退出是私募基金业务的结束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基金的清算和退出事宜。

在退出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做好退出结算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基金的合规退出和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私募业务流程涵盖了基金设立、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等多个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要求,合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基金的稳健运作和长期发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二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流动性较低资产等特殊资产的,要求投资者风险等级不 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
三是规范申赎管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并对相 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
四是锁定期要求,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明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 期安排,并对相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
第四条【禁止通道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者或其指定 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自行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以 及其他私募基金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全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五是预警线与止损线要求,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慎设置预警线、止损线及触发后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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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其他活动, 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展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审慎经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合规 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经典例题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经典例题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经典例题单选题(共150题)1、下列关于律师对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ⅣB.Ⅰ.Ⅱ.ⅣC.Ⅰ.Ⅱ.ⅢD.Ⅰ.Ⅳ【答案】 D2、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A.10%B.20%C.30%D.50%【答案】 C3、关于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B.可以通过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的方式C.可以通过参股或跟进投资,但不允许融资担保D.只能通过参股的方式【答案】 B4、外币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是指()。

A.Ⅰ、Ⅱ、ⅢB.Ⅰ、ⅣC.Ⅱ、Ⅲ、ⅣD.Ⅰ、Ⅲ【答案】 D5、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W理人对服务机构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审慎评估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B.基金托管人一般是可以被委托担任同一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D.基金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答案】 B6、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特指()A.投资基金B.入股基金C.购入基金D.并购基金【答案】 D7、在公司型基金的章程中应列明投资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

A.Ⅰ、Ⅱ、Ⅲ、ⅣB.Ⅰ、Ⅲ、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D8、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根据其转让情形不同分类的是()。

A.协议收购B.股份回购C.对价偿还D.流通股协议转让【答案】 D9、以下不属于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是()。

A.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B.持有市值350万元股票的某工厂流水线员工C.依法设立的上海某慈善基金D.名下有价值500万元房产一套的某知名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小华【答案】 D10、下列哪一项不是基金销售应遵循的程序()A.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B.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私募基金业务操作规范

私募基金业务操作规范

精心整理私募基金业务流程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成立公司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 以后即可成立第一支产品。

详细步骤所包含内容以下:一、公司组织架构基金公司成立后可设置以下部门:投资交易部、产品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微风控合规部。

二、早期花费早期花费主要有:场所费、人工费、平时开销(水、电、办公耗材、通信、交通等)、业务开销(款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饰费和办公用品购买费等。

三、登记存案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法和基金存案方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执行管理人登记和存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

经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存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存案( 一 ) 管理人登记存案主体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

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公司型基金,经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推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该执行管理人登记手续。

比如 A 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拜托其余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 A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执行登记手续,同时, A 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存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财富拜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一般合伙人进行管理。

比如公司型基金B 拜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 C 作为基金管理人执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存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过担当投资顾问等方式实质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比如 D公司建立信托投资计划 E,拜托 F 公司为投资顾问,则 F 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 E 在本系统进行存案。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各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要求填报及切合以下主要信息: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许合伙协议;3.主要股东或许合伙人名单 ( 关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制 )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 关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制 )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实守信,近来三年没有重要失期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纳市场禁入举措。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22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22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意见,旨在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注册,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进行注册。

管理人需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信息资料,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2.基金募集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规定的募集范围内进行募资,并在交易后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必须详细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和预期收益,并对客户进行透明度披露。

3.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投资人提供完整和及时的信息,包括募集、投资、净值、费用和业绩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管理人应当发布公告,公布基金运作信息。

4.风险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基金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管理人应制定风险管理规程,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方面,以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5.费用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费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募集费、运营费、管理费和绩效报酬等方面。

总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提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让投资人更好的理解私募基金,更加清晰透明地进行投资。

中基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中基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一、概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发行形式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中的一种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数量逐渐增加,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防范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范,以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1. 定位和投资范围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和投资范围,包括基金类型、投资策略、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内容,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投资策略,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2. 费用和收益指引规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费标准,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并规定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披露基金的费用结构和收益分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设置风险监测指标,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档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对投资标的、交易对手、投资项目等进行全面、客观的风险评估。

4. 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基金的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

5. 业务合规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包括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等,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6.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强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包括公平对待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追索权,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其运作需要遵循特定的指引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中的内容:
1. 基金注册与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进行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注册,并进行基金备案手续。

2. 投资策略与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明确其投资策略、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措施等,并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约束。

3. 净值计算与估值:基金管理人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计算基金的每日净值,并及时披露给投资者。

4.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满足投资基金的条件和风险承受能力。

5. 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以及相关风险和收益等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报告给监管机构。

6. 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并遵守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7. 退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在适当时机退出投资,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是可能包含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具体的指引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要求而有所不同。


于具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建议您参考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法规文件或咨询专业机构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合格投资者认购,以有限合伙形式或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司法案件是我国新出台的我国正式立法机构,主要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指引则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自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意见。

本文将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主要包括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业绩报告、风险管理和退出等环节的规范和指导意见。

首先是基金的设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相关部门申请设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同、基金章程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业务方向和风险控制措施。

其次是基金的募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募集形式、期限、募集额度、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是基金的投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决策程序,合理配置资金,选择适合的投资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资决策权,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加强对市场变化、投资风险和资金流动性的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和效益。

第四是基金的业绩报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定期编制基金的业绩报告,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和风险收益指标等信息。

业绩报告要真实准确、全面清晰,不得夸大投资收益,误导投资者。

第五是基金的风险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应当加强对基金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的监测和控制,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防止和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最后是基金的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退出可以通过赎回、清算、合并等方式进行。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操作指引汇总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操作指引汇总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操作指引汇总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操作指引汇总2015年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指引(征求意见稿)。

此前,基金业协会还公布了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内控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

这对私募基金实务界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原则性、体系性的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操作指引。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协会目前公布的指引包括: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4、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5、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6、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上述指引已开始征求意见,预计很快将正式公布实施,值得期待。

先将征求意见稿奉上,待正式稿发布后,PE实务将及时整理汇总,供实务者参阅。

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

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是为了促进私募证券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安全。

下面介绍一些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
一、私募证券基金应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经理及其任何参与管理和经营基金的人员能够清楚地识别和控制基金的风险。

二、私募证券基金应建立适当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包括建立与投资者利益一致的利益管理体系,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托人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列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受托人获得补偿的明细及金额。

三、私募证券基金应有完善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对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机制,并明确由谁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并明确经营期间使用的投资指数和指标。

四、私募证券基金应有完善的报表审计机制,报表审计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机制,报表审计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有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报表中的异常,确保基金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私募证券基金应有完善的投资活动监督机制和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基金投资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同时,基金应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

六、私募证券基金应有完善的投资者业务管理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基金上市前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机制,规范基金发行、募集、宣传等活动,建立完善的投资者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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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法盛金融投资转自:PE实务(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本指引于2018年3月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事项法律意见书第三章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合规顾问业务(一)募集行为(二)基金合同(三)信息披露(四)内部控制第四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一)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运作第五章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法律服务(一)基金托管人的选聘(二)基金托管法律文件审查第六章私募投资基金外包服务法律服务(一)外包服务机构的选聘(二)外包服务法律文件审查(三)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申请法律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按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一般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事务的活动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提供顾问法律服务,或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决因基金业务产生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基金活动的参与,协助各方履行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则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或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

鉴于私募基金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业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设立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设立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应出现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将无法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申请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的,需结合申请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确认其该等经营范围是否与买方业务冲突。

此外,应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建立了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人员隔离、场所隔离以及业务隔离制度,确保不同业务板块之间不会发生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另外,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此项要求并非强制性要求。

2.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情况。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进行特别提示。

申请机构还需要提供未来半年以上的开支预算情况以证明目前的实缴能够负担未来申请机构一段时间的持续运营。

3.经营场所。

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对相关事实作出核查和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律师需要提示申请机构遵守工商、税务机关关于异地营业的相关规定,并处理为员工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

4.人员资格。

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所有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建议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股权/创业/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的管理人机构,至少有两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除法定代表人兼职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为全职,且应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和管理经验。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5.内部制度。

根据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等。

此外,兼营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的申请机构,或者存在人员兼职情况的申请机构,宜提供隔离墙制度、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申请通过率。

6.外资成分。

外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呈现逐步放开的趋势。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设立;(2)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3)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2)、(3)项条件。

上海、北京、天津、深圳、重庆、青岛等开展QDLP试点制度的城市对从事QDLP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另有更为具体的特别规定,因此,拟从事DQLP业务的外资机构应注意结合相关规定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注册资本金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7.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录入口为:https://;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为:https://。

2016年09月06日之前,已经登记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信息更新等操作;2016年09月06日之前,尚未通过登记但已经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机构,使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后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2016年09月06日之前,已经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注册账号但尚未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重新注册账号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并在该平台进行随后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2016年09月06日之前,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注册账号的机构,直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将停止新用户注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可以参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管理人登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可以参考《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

初始登记报送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更新登记,同时提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还应进行季度和年度定期更新。

季度更新包含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季度更新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情况季度报表;年度更新包括上一年度财务信息、管理人基本资料年度变更、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年度表,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情况年度报表。

2.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1)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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