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股权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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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的中美两国,在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差异,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为题,探讨两国在贸易领域中的政策差异及其影响。

美国反补贴案美国反补贴案是指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或惩罚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或服务在美国市场上的发展。

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其他国家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补贴进行反击。

美国反补贴案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企业利益,防止其他国家通过补贴手段在美国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美国反补贴案的措施包括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对贸易伙伴国实施限制措施和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性处罚等。

这些措施不仅影响着贸易双方的关系,也对全球贸易体系构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相比于美国的反补贴案,中国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来鼓励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和经营。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是指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利润所得征收较低的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优惠政策包括,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经营初期征收较低的税率;对特定领域的外资企业给予税收补贴或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等。

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中国鼓励外国企业增加在中国的投资和就业,同时也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比较研究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在目标和实施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的反补贴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通过限制或惩罚进口商品来抵消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

而中国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则是为了吸引外资,通过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来鼓励其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

另外,两国的实施方式也不同。

美国的反补贴案主要是通过加征关税、实施限制措施和处罚性措施来达到目标。

中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较研究

中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较研究

须 进行 预缴 ,并 且 预缴 的数额 不 低 于 该纳税 年度税额 的 9 0 %或 者 上 一 个 纳 税年 度税 款 的 1 0 0 %, 如果 没有 及 时 足 额 的预缴 税款 , 将 会受 到 处分 。 ( 二) 我 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限 我 国 的企业 所得 税 征收采 用 的是 先按 月 或者 按季 度预 缴 ,在年 度 终 了 时再 汇算 清 缴 的办法 。所 谓企 业所 得 税 汇算 清缴 指 的是 纳税人 自纳税 年度 终 了之 日起 5个 月 内 , 依 照 相关 规定 ,
关键 渊 : 中关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 申报
也 比我 国 的附表 多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美
国不 同种 类 的公 司 ,选 择填 列不 同的 申报 表 ,而 且其 附表要 比我 国 的 申报
企 鬈
国 的企业 所得 税 是对 我 国境 内 的企业
度 的税 金会 超过 5 0 0万 美 元 的 ,则 必
的税 收支 出 。而美 国 的企 业所 得税 在 美 国的税 收 中 ,仅 次 于个 人所 得 税 和
社 会 保障 税 ,是联 邦税 收 中 的第 三大
税 种 ,也 是美 国财 政 收入 的重 要 来源
之一。

自行 计 算 本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确定 该 纳税 年度 应补 或者 应退 的 税额 , 然后填 写 纳税 申报 表 , 办 理企 业 所得 税 纳税 申报 ,结 清全 年企 业所 得
不 同 的是 ,美 国是 采用按 季 度 预缴 的 办 法 。美 国企业 所 得税 的纳 税 申报 期 是 在 其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3个 月 1 5
日之 内。 在 预缴 的数 额 上 , 美 国也 有着 比较 严 格 的规定 。如果 预计 该 纳税 年

中美所得税会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中美所得税会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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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1939年,美国颁布了《联 邦所得税法》,对所得税会 计进行了规范
20世纪初,所得税会计逐 渐发展起来
19世纪末,美国开始实行 所得税制度
1954年,美国颁布了《会 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进
行了进一步规范
1970年代,美国开始实行 综合所得税制度,所得税会
计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000年代,美国开始实行 电子报税制度,所得税会计
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0年,中国开始实 行所得税制度
1994年,中国颁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8年,中国颁布 《企业所得税法》
2013年,中国颁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2018年,中国颁布 《个人所得税法》
2020年,中国颁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和目的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和程序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和共同点
美国:采用递延所得税法,将 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区分 开来,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采用递延所得税法,但 未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区分开来,统一进行会计处理。
美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公允价 值计量模式。
中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历史成 本计量模式。
美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公允价 值计量模式。
中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历史成 本计量模式。
美国: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注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平衡
研究对象:仅局限于中美两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缺乏实证研究 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会计制度的比较,缺乏对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研究视角:主要从会计学角度进行研究,缺乏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的融合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税率计算、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未实现税收激励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并简要介绍国际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规定。

首先,税率计算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税率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美国税法采用渐进税率的方式,即根据税收档次将应纳税收入分段计税,税率逐级递增。

而中国税法则采用分段递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收入分段计税,每个档次的税率单独计算。

此外,美国税法还允许企业通过各种税收豁免和减免手段降低税负,例如允许企业将一些支出列为抵税项目。

而中国税法对于企业的抵税项目限制较多。

其次,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临时差异是指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在未来会计年度内有可能消失的差异。

永久差异则是指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内不会消失的差异。

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差异确认临时差异,并计提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而中国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根据税务通知或者税务规定计算临时差异,并记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未交税款等。

最后,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处理较为宽松。

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如英国等,当企业发生亏损并存在足够的税收激励时,可以根据未来预计能够获得的累计未实现损益确认所得税资产。

而在中国和美国的会计准则中,未实现税收激励的资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包括税率计算的差异、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的会计处理差异,以及对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处理差异。

企业在进行国际业务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最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及全球税收合规压力的加大也给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风险,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貌制的比较研究_1

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貌制的比较研究_1

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貌制的比较研究[摘要]美国联邦并购税制历经9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合理的法律规则体系。

它规制了几乎全部的公司并购所得税问题,堪称全球最为成熟和完善的企业并购税收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企业并购税制不仅条文粗略,甚至缺少某些必要的制度安排,有的规定还违背了税收基本原则。

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借以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税制。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制;免税并购;应税并购;比较研究一、中美两国现行并购税制的共同点中国现行并购税制与美国联邦并购税制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两国并购税制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鼓励企业并购交易的立法价值取向。

两国并购税制都规定了某些免税并购交易。

在这些免税并购交易中,目标企业不必当期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同时,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参与交易并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收购企业的股权,那么,目标企业股东可以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两国并购税制都以鼓励企业并购为立法价值取向之一。

其次,在微观层面上,两国并购税制对应税并购交易与免税并购交易中交易当事方的一般税收待遇做出基本相同的制度设计。

譬如,在应税收购中,目标企业向收购企业转移资产时必须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对所收购资产适用成本原值规则,目标企业的税收属性不能结转给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收购对价的目标企业股东通常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对收购对价采取成本原值。

在免税收购中,目标企业一般不当期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对所收购资产采取结转原值,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适格股权对价的目标企业股东一般不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对适格股权对价采取替代原值等等。

这些共同点体现了中美两国并购税制作为同一种法律制度所应有的共性。

二、中美两国现行并购税制的差异中美两国并购税制之间存在着许多相异之处。

从总体上看,两者之间差异明显多于共同点,尤其是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

中美两国反避税法案对比分析

中美两国反避税法案对比分析

中美两国反避税法案对比分析作者:向康成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20期【摘要】随着跨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进一步地发展与壮大,企业开始更加频繁地利用各地不同的国际税收规则与漏洞,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国家地区,降低企业纳税额。

通过对反避税法案的对比,美国的反避税法案,实施难度大、成本高,且直接影响外国金融机构的收益。

中国的反避税法案,从行政立法开始,不断补充与细化,更趋公平与合理。

【关键词】反避税,税法,国际避税一、国际反避税的背景国际反避税(International Anti Tax Avoidance),是针对国际避税行为的一种针对性治理——对跨国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纳税检查等。

1998 年,国际经合组织发表《有害税务竞争报告》,反避税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2008年金融风暴后,金融机构发行“有害债券”等一系列丑闻,又一次将反避税推向高潮;2013年9月,G20成员国领导人在圣彼得堡峰会中,一致通过了开展名为《BEPS》的行动计划。

BEPS 行动计划,首次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平等的平台上,共同讨论并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在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重塑中,具有重大的划时代意义,给各国政府提供国内和国际工具来阻止公司逃税。

二、美国反避税的FATCA法案美国市场经济制度施行时间早,税法规定完善,避税漏洞较少,但反避税法案启动则晚于中国。

FATCA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是指美国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法案专门逃税漏洞的问题,旨在限制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而避税的现象。

FATCA法案中规定,公民与永久居民有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海外金融账户资讯的义务,范围为所有外国金融与非金融机构。

FATCA法案要求在2013年前,外国金融机构(FFI)必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直接签定外国金融机构协定(FFIA),同意FATCA的规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当年度美国公民透过该机构账户所获得的利益、资金流动、资本得利的情形。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区别和企业避税筹划案例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区别和企业避税筹划案例
第三,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定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这一点将在下面详述。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中美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构建探讨

中美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构建探讨

中美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构建探讨作者:任超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09期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中,没有反避税制度的相关内容,这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以及合伙企业功能的发挥造成了障碍。

而美国税法中合伙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内容则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本文拟通过浅析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相关反避税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合伙企业所得反避税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2006年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一有专门规定,结束了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方面基本法律长期缺位的状况,在扩展了合伙企业类型的同时,也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在新法的框架下得到了整合和统一。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彻底贯彻了“流经”原则,合伙企业在税收中仅起“导管”的作用,其本身并不能成为纳税主体,而合伙人才是真正的纳税人。

因此,合伙企业被视为“透明的实体”,其经营所得应分配到各合伙人手中,由各合伙人根据其自身情况缴纳所得税,个人合伙人依据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与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配套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实务操作的法律依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中的很多制度和内容仍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缺乏明确的反避税制度,从而造成合伙企业经常被用作避税的工具,而无具体的制度可以对其规制。

一、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反避税措施根据1988年版的《国际避税词汇》的界定,避税是指为税收目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的安排减少其纳税义务。

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自治和税法的形式理性的矛盾,应对和限制避税行为的法律技术或措施有多种,主要包括税法解释、反避税规则、税务处罚以及对税法进行实体修订等。

中美企业所得税比较

中美企业所得税比较

3、股份有限公司可设员工退休金的制度或 利润分享的制度, 前者每一个雇员, 利润分享的制度, 前者每一个雇员, 可由公 司给予相当于其一年总薪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或三万二千七百元, 择其中之少者. 或三万二千七百元, 择其中之少者. 公司所 支付的该基金的金额可作为费用, 支付的该基金的金额可作为费用, 后者则视 公司每年的盈余而定若有亏损则无利润可分
1、股份有限公司从其他非相关企 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股息, 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股息, 其 百分之八十五是免税的收入, 百分之八十五是免税的收入, 如果 是相关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是相关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则是 百分之一百的免税. 百分之一百的免税.
2、联邦政府允许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其股东 联邦政府允许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少于十五人, 而且只发行一种股票, 人数少于十五人, 而且只发行一种股票, 可 依法申请以小型企业、 依法申请以小型企业、公司的名义将公司的 盈利或亏损, 盈利或亏损, 依各股东的股息分摊比例转由 各股东在其个人所得税中申报, 如此可免去 各股东在其个人所得税中申报, 被重复课税, 被重复课税, 或可利用公司的亏损与个人的 收入相抵, 收入相抵, 而达到最低课税率的目的
得 税 的 历 史 来 源
第四阶段是从1981—1987年。1981年里根政府抛弃凯恩 第一阶段是从1945—1960年。战后初期,由于军 年 年 战后初期 由于军 年里根政府抛弃凯恩 第四阶段是从 第一阶段是从 斯主义,奉行以刺激总供给为主要目标的新经济政策 事订货骤然减少,美国的工业生产急剧下降 奉行以刺激总供给为主要目标的新经济政策,号称 美国的工业生产急剧下降。 斯主义 奉行以刺激总供给为主要目标的新经济政策 号称 事订货骤然减少 美国的工业生产急剧下降。为了 刺激经济的发展,杜鲁门政府首先采取了一系列以 刺激经济的发展 杜鲁门政府首先采取了一系列以 里根经济学” 减税是里根经济学的核心与关键。 “里根经济学”。减税是里根经济学的核心与关键。里 根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重点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减税为中心的鼓励性经济税收政策,重点是降低个 重点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 重点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减税为中心的鼓励性经济税收政策 重点是降低个 同时扩大加速折旧法的范围,普遍降低各类资产折旧年限 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的税率,而几乎没有涉及公 普遍降低各类资产折旧年限, 同时扩大加速折旧法的范围 普遍降低各类资产折旧年限 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的税率 而几乎没有涉及公 增加了对新机器设备投资所提供的信用的免税额等。 司所得税制度。 增加了对新机器设备投资所提供的信用的免税额等。 司所得税制度。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三、美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一)美国对两类股票期权的不同税收处理美国税法第422条款规定: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

激励性股票期权指由于雇佣关系而由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授予其员工(而非授予其他方的)的期权。

激励性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2年内未将股票期权转让,并且自行权取得股票之日起1年内未将股票转让。

2.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至行权日前3个月,是授予期权的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员工。

3.股票期权的授予计划必须在期权授予之前或之后1年内由股东大会批准,并明确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总数,哪类员工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等。

4.股票期权必须在期权计划实施后,或股东大会批准后10年内授予。

5.股票期权必须在授予日起10年内行权。

6.行权价不能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7.股票期权不能转让。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过世后,可根据遗嘱或遗产分配相关法律转让该股票期权。

8.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员工接受股票期权,则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的110%,并且必须在授予日起5年内行权。

9.每位员工每年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公平市场价不能超过10万美元。

股票公平市场价指期权被授予时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其行权收益可以不立即纳税。

如果其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授予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收益一并纳税。

而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行权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行权人在出售股票时,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中美两国反避税法案对比分析

中美两国反避税法案对比分析

经济贸易Economy & Trade 一、国际反避税的背景国际反避税(International Anti Tax Avoidance),是针对国际避税行为的一种针对性治理——对跨国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纳税检查等。

1998 年,国际经合组织发表《有害税务竞争报告》,反避税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2008年金融风暴后,金融机构发行“有害债券”等一系列丑闻,又一次将反避税推向高潮;2013年9月,G20成员国领导人在圣彼得堡峰会中,一致通过了开展名为《BEPS》的行动计划。

BEPS 行动计划,首次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平等的平台上,共同讨论并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在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重塑中,具有重大的划时代意义,给各国政府提供国内和国际工具来阻止公司逃税。

二、美国反避税的FATCA 法案美国市场经济制度施行时间早,税法规定完善,避税漏洞较少,但反避税法案启动则晚于中国。

FATCA 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是指美国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 法案专门逃税漏洞的问题,旨在限制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而避税的现象。

FATCA 法案中规定,公民与永久居民有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海外金融账户资讯的义务,范围为所有外国金融与非金融机构。

FATCA 法案要求在2013年前,外国金融机构(FFI)必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直接签定外国金融机构协定(FFIA),同意FATCA 的规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当年度美国公民透过该机构账户所获得的利益、资金流动、资本得利的情形。

外国银行的美国客户,如果存款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向美国国税局通报存款人的信息;对于不遵守FATCA 的外国银行,其在美国的收入将面临30%的代扣税。

对于外国金融机构,客户每开立一个新账户,需先被上述两大机构审核,若发现客户具有美国所属账户的潜在特征,将按FATCA 规定,对其进行相关查对工作。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制度之比较与借鉴美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好地兼顾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这两个基本政策目标,而这也正是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比较完备,但与美国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政策导向力度较弱,可操作性尚需验证,反避税措施有待加强。

下面将从政策导向与可操作性等角度,就中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海外投资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这两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借鉴意义。

一、抵免方式(一)美国:不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4条(d)节规定了以不分国分项的方式计算抵免限额,即,将美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与其他境外所得(成为“普通所得”)区分,各类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

消极所得是相对于积极营业所得的一个概念,指来自于对一定产权的拥有,而非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消极投资所得,以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不谋求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特征。

消极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投资所得等,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从非关联方取得的上述收入。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从其所投企业取得的股息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就不能算是消极所得,因为这些都是其积极营业活动的所得。

美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消极所得的范畴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出于防止抵免制度被滥用的反避税动机,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来自有效税率高于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国家(高税率国家)的消极所得从消极类别剔除,归入普通类别进行抵免。

由于消极所得的地区分布不难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配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就会将在高税率国家的普通类别所得通过多重投资等手段转化为消极所得,然后以消极类别中其他来自低税率国家的所得抵补高税率国家的超限抵免额,达到避税目的,也令抵免制度的分类抵免规定变得毫无意义。

中美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及其对中国跨美企业的启示

中美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及其对中国跨美企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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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林
【期刊名称】《湖南地税》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在税率设计上,美国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万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
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陈惠林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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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美英两国为样本 [J], 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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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中美两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差异 [J], 冀雅文
4.中美两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比较与启示 [J], 高小强
5.中美两国大企业集团战略异同及其启示 [J], 杨基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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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中美制度的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

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中美制度的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与重组越来越频繁,这对于可持续的企业发展、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也变得愈发关键,因为税务成本通常是企业在并购重组中需要承担的一大成本。

此外,各国在税收政策上的不同也会导致跨国并购和重组的难度加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可以研究中美等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比较分析不同制度间的异同,为其它国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启示,并为各国提供提高自己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 研究问题及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1. 中美两国在并购重组中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中有何异同?各自的优缺点有哪些?2. 中美两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否为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何进行改进?3. 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为其他国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中美两国的实践经验出发,比较分析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异同以及各自的优缺点,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深入探究其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的积极和消极作用,进而为其他国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具体步骤如下:1. 文献调研:收集并研究中美两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相关文献,探究其特点和政策内容;2. 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中美企业的并购或重组案例,对其所面临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3. 比较分析:将中美两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自的优缺点,为其他国家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启示;4. 提出建议:根据比较分析的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议,并探讨如何改进税收法律制度,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 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预期得出以下结果:1. 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出各自的优缺点;2. 探究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总结出中美两国的不足之处;3. 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效果;4. 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启示,为其他国家制订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中国民企海外并购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与防范机制

中国民企海外并购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与防范机制

中国民企海外并购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与防范机制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的不断增多,这些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一方面,国外的税制、税率、征收方式等与国内不同,企业需要了解和适应新环境的税务体系;另一方面,由于笔者的父母非税务从业人员,笔者不便提供具体的税务机制。

主要税务风险有哪些?1. 法律法规风险:受到国家、国际上法律法规的影响,国外的税法政策可能与中国的不同,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企业应当认真审核涉及税务的国际协议、双边税收协议、税法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

2. 税率风险:国外的税率或许与国内税率不同,企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评估其经营业务能够承担的税金负担。

另外,哪些税收适用、税率如何计算、缴税申报、优惠政策等问题都有可能带来不同的风险。

3. 跨国投资风险: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一般会面临本国和外国两个国家的税务挑战。

如在外国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企业需要申请执照、登记纳税、办理汇款等,且须遵守当地特定法规。

这些环节都与国内有所不同,需要进行详细规划。

4. 外汇风险:一旦海外交易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便会牵涉到外汇兑换,国内企业有时还需要向外汇主管部门报备批准。

此外,跨境收付款的时间、方式、单据等也需要企业进行合理的协调和管理。

5. 消费税和增值税风险:增值税适用范围或者税率在不同国家也各有不同,需要按照当地法规进行合法缴税,否则可能遭受追征、罚款和税务处罚。

防范机制:1. 税务风险评估:在海外投资前,企业应该全面考虑税务风险,根据投资地国家和地区的国家特点,综合评估各种税务风险。

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外部环境、预期经济效益、企业风险和相应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2. 法律法规合规:企业应该了解并遵守本国和驻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深入地了解当地税务风险,并制定业务合理的税务策略。

3. 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接受专业的税务顾问的咨询,让企业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的税法,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税务策略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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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条 件 ,用 以调 整 合 并 前 的行 为 。积极 贸 易 或 经 营标 准 不 但 有 三 年 的 期 间标 准 、还 有 主 观 标 准c 和 实质 性 标 准 。
公司 , 这 样 的收 购 行 为 会 导 致 财 政 收 入 的 流 失 。 另 一 方 面, 对实 际控制人 的数量 限制也是 出于税收公平 和保证 财 政 收人 的实 现 。 由于 信 息 不 对 称 , 司 法 机 关 对 于 公 司 的 实 际情 况 无 法 准 确 获 取 而 导 致 税 收 的 流 失 , 对 其 他 中 小企业来说则是一种不平 等。
并 购及 避 税 法律 体 系与 流程 。
关键词 : 企业所得税 ; 中关; 体 系与制 度
中 图 分类 号 : F 9 1 2 .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3 — 9 0 3 1 ( 2 0 1 3 ) 0 4 — 0 0 3 4 — 0 6 D 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3 — 9 0 3 1 . 2 0 1 3 . 0 4 . 0 7
税收司法化 的程度 , 因为司法机关无法 以《 通知》 为 审理
案件 的 依据 [ ” 。 购 中, 我 国并 未 形 成 统 一 的判 断流 程 和体 系 。实 践 中 , 缺 乏 统 一 体 系 的 后 果则 很 可 能 是 审查 的遗 漏 。 制 度 日益 教 条化 。 我 国现 行 外 资 收 购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大 量 移 植 了 美 国 的模 式 , 但 是 法 律 移 植 若 不 充 分 理 解
第一个条 件 : ( 1 )美 国 目标 公 司应 当接 收 外 国 收 购
方超 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权② ; ( 2 )美 方 目标 公司持股百分
之 五 以上 的 股 东 、 董 事 和 高 管 应 当 立 即 在 收 购 后 得 到 外 方超 过百分 之五十 的股权@ 。任 何 一 个 方 面 不 满 足 都 会
是 可 能 损 害纳 税 人 基 于法 律 稳 定 而 产 生 的信 赖 利 益① , 从 而扭 曲 纳税 人 的 经济 选 择 , 无 法 达 到 税 收 中性 : 二 是 减 缓 二、 中 美反 避 税 政 策 比较 ( 一) 股 权 收 购 优 惠 政 策 的 反 避税 判 断标 准 与流 程 美 国财 政 部 和 联 邦 税 务 局 制 定 了 浩 如 烟 海 的反 避 税
没有形成统一的反避税判 断流程 和体 系。在外资收 型) 直接相关 , 其 中( a ) 部分用以规范本文所 涉的外 资股权
了股权 收购 的所得不被确认须满足报告标准和 四个 特殊
条件 ② 。
作者简介 : 许 明( 1 9 8 7 一 ) , 女, 江 苏 苏 州人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经 济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① 信赖利益是 民法诚 实信用原则在税法 中的应用 , 是指在税务行政 活动 中, 纳税人基 于税 务行政 主体 的可预期行 为、 承诺 、 规
则等 因素 , 做 出 的一 定 行 为 , 应 当得 到 法律 的保 护 。
②u . S . 一 t o — F o r e i g n T r a n s f e r s U n d e r S e c t i o n 3 6 7 ( a ) , T a x m a n a g e m e n t f o r e i g n i n c o m e p o r t f o l i o s 9 1 9 — 3 r d , B 一 1 7 0 9 .
五个实 际控制人 的公司 , 很 可 能 是 影 响 范 围广 泛 的 境 内
\竺 兰 /
外国并购方的公充
价 值 不 小 于 美 国 公

美 国转 让方 对 股 权 收 购 的 具 体 情 况及 时 进行 申 报
1 0 % 以上 公 司的 表 决 权 或 现 金价 值


带来税 收的确认 。
美国转让方的董事
高 管和持 股 5 % 以 上 的 股 东 在 交 易 后 立刻享 有 5 O % 以 下 外 国受 让 方 的 股 权 或 现 金 价 /

第二个 条件 : 美 国 目标 公 司 不 得 是 外 国 收 购 方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④ .如 果 存 在 这 类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股 东 的 , 该股东不得订立利得确认协议 ( G P A) 。 第三 个条 件 : 涉及 到积极 贸易 与经 营 、 持 续 性 标 准 和 实 质 性 标 准 。一 是 外 国 收 购 方 应 当 在 美 国 以外 从 事 实 际存在 的商贸活动 , 且 在 本 次 收 购 前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已经 持 续 了超 过 三 十 六 个 月 ; 二 是 外 国 收 购 方 不 得 实 质 性 处
Mo n t h l y
HAI NA N F I NA NC E
中美股权 收购 中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 比较
许 明
( 华 东政 法大 学 经 济 法 学 院 , 上海 2 0 1 6 2 0 )
摘 要: 美国税收法制健全 , 所 得 税 的发 展 更 是 在 其 它各 项税 收 法 律 法规 之 前 , 其理论 、 实践 、 规章、 程序 无所 不
的业 务 实 际存 在 .积 极 贸 易 或 业 务 标 准 是 股 权 收 购 的 前
制 和百分之五十 的控股 团体限制 。
( 1 ) 百 分 之 五 十 的接 收 限 制 。 百 分 之 五 十 的接 收 限 制 是 指 美 国 目标 公 司 不 得 接 收 外 国 收 购 方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的股 权 。假 设 美 国 公 司 与 中 国公 司 合 并 成 立 新 公 司 ,以 自身股 权 与 新 公 司 交 换 股 权 , 1 9 9 6年 的 《 最 终 法 规》 规定 , 只 有 美 国转 让 本 国 股 权 的 人 才 可 能 计 算 入 接 收 限 制 。相 反 的 , 中 国 的股 权 或 是 美 国其 他 资产 的 转 让 人 均 不 在 考 虑 。其 次 , 任 何 以换 取 其 他 财 产 为 目的 的 中
包 。我 国现 行 外 资 收 购 所得 税 优 惠政 策 大量 移 植 了 美 国模 式 , 但 在 外 资 收 购 中 已暴 露 出许 多法律 问题 。为 此 , 我 们 须
认 真分析 美国所得税政策 背后真正 的法理 , 结合 中国实际进一 步细化我 国外 资股权 并购 的优 惠政 策 , 完善我 国外资
3 4 2 0 1 3年 第 4期 总 第 2 9 3期
Mo n t hl y
HAI NA N n NA NC E
股权 转 让是 否适 用 3 6 7条 必 须 判 断 美 方 的 公 司 是
否存在 不超过五个美 国实际控制人 。 只有存在美 国的实
际控制人数 量不超过 五个 的 , 才 能 进 入 到 四个 条 件 的 审 核, 否则 就会 被 认 定 为 应 税 并 购 。
外 国并 购方在收购 前
进行 3 6个 月 以 上 的
分 或停止所 从事商 贸经营业务 ; 三是外 国收购方 的市场 公 允价值应 当高 于被收购 的美 国公 司⑤ 。如果任何 一条
不满 足 , 收 购 将 不 得 享 受 税 收迟 延 的 政策 。 第 四个 条 件 : 美 国 目标 公 司 不 得 转 让 百 分 之 十 以上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7
政策 , 《 联邦 税法) 3 6 7条与跨 国并购 ( 包括外 向型和 内向
收 购 。根 据 第 3 6 7条 , 美 国制定 了相 应 的行 政 法 规 , 即行 政法规 1 . 3 6 7 条( 根据 《 最终 条例 》 更改形 成 ) , 其 中 规 定


我 国概 况
其 背 后 的含 义 就 很 容 易 变 得 教 条 、僵 化 。美 国与 中 国 国 情 存 在 区别 且 不 论 ,就 英美 法 系 的 司法 制 度 可 以个 案 审 我 国企 业 并 购 相 关 法 律 ,借 鉴 美 国 的制 度 居 多 。美 国税 收 法 制 健 全 。所 得 税 的发 展 更 是 在 其 它 各 项 税 收 法 律法规之前 , 其理论 、 实践、 规章 、 程 序 无 所 不 包 。 国际 商 人 对 其 的规 避 之 策 日新 月 异 , 法 制 也 随 之更 新 . 相 关 的研
我 国现 阶段 外 资 收 购 的避 税 方 式 多 样 . 主 要 表 现 为
息红利不予分 配等方式 , 在 法 律 实 践 的角 度 这 主 要 暴 露
了 以下 问题 :
增 资扩 股并 购 的选 用 、 离 岸 公 司 的设 立 、 目标 公 司 留存 股 查 的制 度 就 可 以对 法 条 进 行 纠 偏 。
立 法 层 级 过 低 。我 国外 资 收 购 中的 税 收优 惠 ,不 管 是2 0世 纪 9 0年 代 时 的 初 成 期 , 还是 2 0 0 9年 新 政 , 基 本
以《 通 知》 的形式予 以特别规定 。这与我 国现阶段不断更 究 学 习也 需 要 实 时 更 新 。因 此 .我 们 更 应 当理 解 其 背 后 新完善 税收法 律的考虑是分不开 的。然而 ,这一做法 一 真 正 的法 理 , 而不是东施效颦 , 教 条僵 化 。
境 外积 极 贸易 或 经 营
外 国并 购 方 旨 在 、 对 贸易 或 经 营 进
本公 司的表决权或是相应价值⑥ 。但 是 , 目标公司按照法
规规定 , 对 股 权 收 购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时进 行 申 报 的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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