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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018年5月某日晚,张某某潜入某小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当夜,张某某尾随一年轻女子进入小区,在女子准备进入电梯时,张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女子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

女子惊恐万状,但仍坚决不从。

张某某见状,情绪失控,挥刀威胁,强行抢走了女子身上的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

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8年5月某日晚,受害人小王(化名)下班回家,乘坐电梯进入小区。

当电梯门打开时,张某某尾随进入。

张某某发现小王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和一部手机,遂起抢劫之心。

2. 实施抢劫:张某某尾随小王至电梯门口,趁其不备,突然从背后拿出水果刀,威胁小王交出财物。

小王惊慌失措,表示自己没有钱,手机也不要了。

但张某某不听,挥舞着水果刀,逼问小王是否真的没有钱。

小王继续表示自己没有钱,张某某见状,情绪更加激动,挥刀威胁小王,强行抢走了小王身上的1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3. 逃离现场: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小王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侦查过程:1. 现场勘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足迹等证据。

2. 走访调查:警方对小区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案发当晚小区内有多名目击者,均看到了张某某逃离现场。

3. 技术侦查:警方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进入了一辆黑色轿车,迅速离开小区。

4. 抓获嫌疑人:根据监控录像和走访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某,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法庭审理:1. 起诉书指控: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辩解: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抢劫,而是因为生活所迫,一时冲动才犯下此罪。

3.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抢劫之念。

某日,张某持一把匕首,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李某家中。

在李某开门后,张某手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无奈将家中现金2000元交给了张某。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于案发当天持匕首抢劫李某,并交待了抢劫的经过。

2. 被害人李某陈述,自己在家中遭遇张某抢劫,被迫交出2000元现金。

3. 警方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匕首和部分赃款。

三、法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

2. 主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 主体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案中抢劫罪的认定1. 客观要件方面:张某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 主观要件方面:张某承认自己有抢劫的故意,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的要求。

3. 主体要件方面:张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其依法进行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心生邪念,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

2019年3月,李某某通过调查得知,某珠宝店近期将有一批价值连城的珠宝进行展示,便开始策划抢劫。

经过周密计划,李某某决定在珠宝展示当天进行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9年4月15日,某珠宝店如期举办了珠宝展示活动。

李某某提前一天来到珠宝店附近,观察了珠宝店的布局和周围环境。

他发现珠宝店位于繁华的商业区,人流量大,监控设备齐全。

但李某某并未因此放弃,反而更加坚定了抢劫的决心。

4月16日,李某某穿着便装,携带一把仿真枪和一把匕首,潜入珠宝店。

他首先来到珠宝展示区,用仿真枪指着珠宝展示柜,威胁店员打开保险柜。

店员见状,吓得脸色苍白,不敢反抗。

李某某迅速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珠宝装满自己的背包。

正当李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店员趁机按下了报警按钮。

李某某意识到自己被发现了,立刻拿起匕首,威胁店员不要报警。

然而,店员并未被吓倒,仍然坚持报警。

李某某见状,心生恐惧,决定放弃抢劫,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李某某被珠宝店附近的保安和警察追捕。

经过一番搏斗,李某某被警察制服。

警察在其背包中查获了抢劫所得的珠宝和作案工具。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深知抢劫是违法行为,但生活所迫,才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同时,他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目的明确:李某某抢劫珠宝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计划周密:李某某在抢劫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对珠宝店的布局和周围环境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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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王自强抢劫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自强抢劫案王自强抢劫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27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自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前林家北街北1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职高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乡洪门村前园队77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第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自强、姜磊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胡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自强及其辩护人张晓盛、被告人姜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X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自强、姜磊在北京市海淀区又一村一发廊内,持刀强行劫取被害人何满花(女,29岁)CECT TY302型手机1部、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100余元、身份证等物。

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90元。

部分赃物现已起获并发还。

二、201X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自强、姜磊经事先预谋,在北京市海淀区瑞成酒店附近,持刀伺机抢劫过路行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1把。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自强、姜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法律案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注:以下案例为虚构,仅用于分析目的。

)在我国某城市,近年来,抢劫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抢劫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我们将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手段、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陈某(男,28岁,个体经营者)在晚上9点左右,独自一人驾车回家途中,在市区某路段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持刀抢劫。

犯罪嫌疑人李某抢走陈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

案发后,陈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侦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据李某交代,他因欠债累累,走投无路,遂起抢劫之心。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使用匕首对陈某进行威胁,强迫其交出财物。

陈某因害怕,遂将随身携带的财物交给了李某。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陈某财物的故意,即具有抢劫的主观目的。

(2)客观方面:李某使用匕首对陈某进行威胁,强迫其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所有权,即侵犯了抢劫罪的客体。

2. 犯罪手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采用匕首作为抢劫工具,对陈某进行威胁。

匕首是一种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凶器,李某使用匕首抢劫,说明其犯罪手段恶劣,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5)抢劫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抢劫犯法律案例(3篇)

抢劫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人。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曾做过一段时间的小商贩,但收入微薄。

2017年5月,张某结识了一伙不法分子,开始参与抢劫犯罪活动。

在短短几个月内,张某伙同他人共实施抢劫案件6起,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7年6月,张某结识了李某、王某等不法分子。

他们约定共同实施抢劫,张某负责寻找目标,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张某通过观察,发现一家珠宝店营业时间较长,且店内有大量贵重物品,于是将这家珠宝店定为抢劫目标。

2017年7月15日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珠宝店附近。

张某假装购物,引开店员注意,李某和王某趁机进入店内,对店内的贵重物品进行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将店员打伤,并抢走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干。

得手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此后,张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又连续实施了5起抢劫案件,作案手段与珠宝店抢劫案类似。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张某等人手段残忍,多次将被害人打伤。

三、案件处理201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2018年1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抢劫案。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四、案例分析1.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保管人、使用人等。

(3)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4)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知识抢劫罪案例(3篇)

法律知识抢劫罪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抢劫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8岁,无业,住某市A区。

2019年10月,张某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筹集游戏资金,张某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张某于2020年5月15日凌晨,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某市B区一居民小区,伺机抢劫。

5月15日凌晨1时许,张某发现一单身女性杨某独自回家,遂跟踪至杨某居住的单元楼下。

张某躲在暗处观察,见杨某进入单元楼后,便手持水果刀闯入单元楼,对杨某进行抢劫。

杨某惊慌失措,奋力反抗。

在搏斗过程中,张某将杨某刺伤,抢走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

随后,张某逃离现场。

二、侦查过程案发后,B区公安分局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以及群众举报,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5月16日,张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其抢劫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杨某轻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案例。

被告人张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为了筹集资金,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杨某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致杨某轻伤,属于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抢劫案例(3篇)

法律抢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2月的一个寒冷午夜,我国某城市A区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28岁,无业游民,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

二、案件经过当晚23时许,受害者张女士(化名)独自一人回家。

当她走到某小区门口时,突然从黑暗中窜出一个身影,迅速将她推倒在地。

李某某手持一把尖刀,恶狠狠地威胁张女士交出钱财。

张女士惊恐万分,但想到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都放在包里,于是忍痛将包交给了李某某。

李某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张女士挣扎着爬起来,发现包里的现金和银行卡都不见了。

她立即报了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三、侦查过程接到报案后,A区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视频监控分析,警方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李某某近期频繁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且行为鬼鬼祟祟。

为了进一步确认李某某的身份,警方对其进行了布控。

不久,李某某再次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被警方成功抓获。

四、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之所以选择抢劫,是因为生活无着落,急需用钱。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他犯罪的理由。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件反思这起抢劫案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反思:1.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警方应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3. 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应关注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减少因生活无着落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

小偷入室抢劫法律案例(3篇)

小偷入室抢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入室抢劫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021年3月某日凌晨,张某潜入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家中,意图盗窃财物。

在翻找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的现金及首饰等财物,遂产生抢劫的念头。

张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逼迫李某交出财物,并抢走了李某身上的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张某被巡逻的保安发现,被当场抓获。

二、侦查与起诉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走访周边居民等手段,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庭审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李某作为被害人,出庭陈述了自己的受害经过,并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愤怒。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应当依法惩处。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张某入户抢劫,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 犯罪所得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室抢劫案件。

张某因生活所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的法律案例(3篇)

抢劫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凌晨,X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陈某(男,28岁)在家中休息时,被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闯入,陈某被捆绑手脚,并被抢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手机。

作案后,两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X市公安局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同年6月18日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陈某当晚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门外有响动。

他起身查看,发现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进入室内。

陈某反抗,但被两名男子捆绑手脚。

在抢劫过程中,陈某被逼交出现金5000元及手机一部。

两名犯罪嫌疑人得手后逃离现场。

2. 侦查过程案发后,X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技术侦查等手段,专案组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抢劫案件。

随后,专案组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并于6月18日将两人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侦查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两人因生活所迫,预谋抢劫陈某。

作案当晚,两人携带刀具,闯入陈某家中,实施了抢劫行为。

2. 审理结果X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法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件特点分析(1)有预谋: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并准备了作案工具。

(2)暴力抢劫: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采用捆绑手脚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

(3)作案时间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作案时间短。

抢劫犯法律责任案例(3篇)

抢劫犯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但仍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抢劫犯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抢劫案件的剖析,探讨抢劫犯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简介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因生活困窘,预谋抢劫。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某小区一居民家中,以要钱为由,强行进入屋内。

屋主李某(男,50岁,退休职工)发现张某持刀,心生恐惧,但并未反抗。

张某在屋内翻找财物,找到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后,持刀威胁李某交出财物。

李某无奈,只得将手机交给张某。

张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案件审理1. 一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 二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要件: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李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财物的;(5)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意大利法律抢劫罪案例(3篇)

意大利法律抢劫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意大利作为欧洲重要的法治国家,其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较为详细,处罚力度也相当严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意大利抢劫罪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抢劫罪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意大利米兰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性,35岁,无业。

李某因沉迷赌博,负债累累,于是心生邪念,企图通过抢劫获取钱财。

3月15日凌晨,李某携带一把匕首,潜入一家珠宝店,企图抢劫店内财物。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李某被店内保安发现,双方发生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李某持匕首刺伤了保安,并抢走了珠宝店内的价值约10万欧元的珠宝。

事后,李某逃离现场,被警方迅速抓获。

三、案件审理此案由米兰市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鉴定、证人证言等。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犯罪嫌疑人供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赌博负债累累,才产生了抢劫珠宝店的念头。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紧张和恐惧,导致了与保安的搏斗,并刺伤了保安。

2. 证人证言珠宝店保安表示,案发当晚,他正在店内巡逻,突然发现一名男子潜入店内。

在追逐过程中,该男子突然掏出一把匕首,与他发生了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男子刺伤了他的手臂,抢走了珠宝。

3. 鉴定结论经鉴定,保安手臂上的伤口为匕首所致,伤口长度约3厘米,深度约1厘米,属于轻伤。

四、意大利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意大利刑法,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匕首胁迫,抢夺珠宝店内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规定根据意大利刑法,抢劫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5年,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造成轻伤,根据意大利刑法规定,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_持刀抢劫案例(3篇)

法律_持刀抢劫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7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202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预谋抢劫,携带一把匕首,来到某市某小区。

张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便心生歹念。

他翻墙进入李某某的家中,持刀威胁李某某交出财物。

李某某在极度恐惧中,被迫交出了人民币1万元、苹果手机一部。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二、侦查过程案件发生后,某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刑满释放。

2021年7月,警方在张某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到案后,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诉讼过程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庭审过程2021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

3. 一审宣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过程中,携带匕首入户抢劫,手段残忍,严重威胁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2)犯罪动机恶劣:张某某因无业,生活无着落,便预谋抢劫,其犯罪动机恶劣。

(3)社会危害性大:张某某的抢劫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法律青少年案例抢劫(3篇)

法律青少年案例抢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抢劫作为青少年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也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物质伤害。

本案例以一起青少年抢劫案为切入点,旨在分析青少年抢劫犯罪的心理特征、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以期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青少年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7岁)与同伙李某(男,16岁)预谋抢劫某商店。

两人于当日晚8时许,携带刀具,以购物为由进入该商店。

在结账时,张某以刀相威胁,要求店主交出现金。

店主在极度恐惧中,被迫交出1000元现金。

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

(二)案件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李某抓获。

经审讯,两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一)青少年抢劫的心理特征1. 求刺激心理:青少年时期,个体正处于心理发展的重要阶段,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

部分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不惜以身试法,进行抢劫等犯罪行为。

2. 贪婪心理:青少年往往对物质生活充满渴望,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金钱。

这种贪婪心理是导致青少年抢劫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情绪冲动:青少年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冲动行为。

在抢劫过程中,青少年往往因情绪失控而采取极端手段,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

(二)青少年抢劫的原因1.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青少年家庭环境不和谐,父母忙于工作,缺乏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

这导致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形成不良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2. 学校教育不足:部分学校只注重知识教育,忽视了对青少年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培养。

这使得青少年在面临诱惑时,缺乏抵制能力。

3.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网络诱惑等因素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影响。

部分青少年在模仿、追求时尚的过程中,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措施1. 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子女的成长,加强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培养子女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抢劫的法律案例(3篇)

抢劫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市某抢劫案,发生于2020年10月某日晚。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李某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经过一番周折,李某选中了X市某小区居民张某的家中。

2020年10月某日晚,李某携带一把匕首,潜入张某家中,企图抢劫财物。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李某被张某的家人发现,双方发生激烈搏斗。

在搏斗中,李某用匕首刺伤了张某的家人,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某的家人及时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某日晚,携带匕首潜入张某家中,意图抢劫财物。

2. 在张某家中,李某与张某的家人发生激烈搏斗,导致张某的家人受伤。

3. 案发后,张某的家人及时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李某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客体: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张某的财物,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抢劫公私财物价值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抢劫的财物价值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抢劫罪的相关法律适用(1)共同犯罪:如果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抢劫,则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责任,分别处罚。

(2)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本案中,李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第1篇在我国,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抢劫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以及法律在面对此类犯罪时的应对和制裁。

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因为业务需要,经常携带大量现金。

10月15日,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三名神秘男子的抢劫。

二、犯罪过程当天下午5点左右,李某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突然,一辆黑色轿车从后面超过,迅速减速,停在李某的车前方。

三名男子从黑色轿车中跳下,手持刀械,直奔李某而来。

李某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立刻停车。

三名男子逼迫李某交出钱包,李某无奈之下,只得从钱包中掏出5000元现金。

然而,三名男子并不满足,他们要求李某打开车内的保险箱,声称里面还有更多的现金。

李某解释说,自己并没有携带大量现金,只是偶尔携带一些零钱。

三名男子不信,继续威胁李某。

在极度恐惧下,李某打开了车内的保险箱,但里面并没有现金。

三名男子见状,更加愤怒,挥舞着刀械,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李某趁机逃跑。

三名男子紧追不舍,但最终未能将其抓住。

李某跑到附近一家商店,请求店主帮忙报警。

店主见状,立刻拨打了110。

三、法律制裁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侦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某、王某和赵某。

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王某和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三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无着落,于是决定再次作案。

他们通过踩点,得知李某经常携带大量现金,于是制定了抢劫计划。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一人驾车,两人持刀。

然而,由于李某的反抗,抢劫计划未能得逞。

在逃离现场时,三人又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银行抢劫案法律案例(3篇)

银行抢劫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男,32岁,无业,因生活拮据,萌生了抢劫银行的念头。

张某经过前期踩点,选择了一家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大型商业银行作为作案目标。

张某购买了一把仿真枪,并自制了一顶假发、口罩等作案工具,准备实施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10日凌晨,张某带着作案工具,来到该银行。

他首先进入银行自助服务区,观察了银行的安保措施和监控设备。

随后,张某躲进银行附近的楼道内,等待时机。

凌晨5时,银行开始营业。

张某见时机成熟,迅速戴上假发和口罩,手持仿真枪,冲进了银行大厅。

他大声喊道:“把钱都交出来!不然我就开枪了!”在场的员工和顾客顿时惊慌失措。

银行保安发现情况不妙,立即报警。

张某见状,迅速拿起柜台上的现金,转身欲逃。

保安和顾客纷纷上前阻拦,但张某不顾一切,继续向银行外逃去。

在逃跑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警方追捕。

经过一番激烈的追逐,张某最终被警方制服。

警方在其身上查获了仿真枪、假发、口罩等作案工具。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将张某抓获,并对其进行了审讯。

张某对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主动退赔了被抢走的现金。

考虑到张某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张某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被告人张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抢劫案,具有以下特点:1. 作案手段残忍:张某使用仿真枪进行抢劫,给银行员工和顾客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法律抢劫案例(3篇)

法律抢劫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践踏法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讲述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例,揭示犯罪分子的罪行,以及法律是如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的。

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李某,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日里为人友善,乐于助人。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抢劫,让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当天下午,李某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回家。

当他经过一条偏僻的小巷时,突然从巷子里窜出两名男子,手持刀子,威胁李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李某惊慌失措,下意识地将钱包递给了两名男子。

男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二、犯罪嫌疑人的落网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两名嫌疑人作案时身穿黑色衣服,戴口罩,无法看清面部特征。

但警方并未因此放弃,而是加大了侦查力度。

经过几天的侦查,警方发现两名嫌疑人曾在附近的一家网吧出现过。

警方迅速将网吧监控录像与嫌疑人作案时的录像进行比对,最终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

两名嫌疑人分别是张某和王某,均有过前科,是当地警方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警方于案发后的第四天将张某和王某抓获。

经审讯,张某和王某对抢劫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两人为了筹集赌资,预谋抢劫。

他们选择偏僻的小巷作为作案地点,因为那里监控较少,作案后更容易逃脱。

三、案件审理张某和王某被警方抓获后,被移送到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李某出庭作证,详细描述了案发经过。

同时,警方提供了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嫌疑人作案时的照片等证据。

在法庭上,张某和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只是为了筹集赌资,并非有意伤害李某。

然而,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的。

最新-抢劫罪案情故事启示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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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情故事启示
忘不了那双悔恨的眼神
案情:
胡小贺,男,21岁,**县皮营乡周楼行政村胡庄自然村人,2019年3月,伙同同村两名男青年在本村东头一个小树林里抢劫一名中学生1元钱,2019年7月7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对胡小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故事:
2019年3月19日,我和本院干警王勇和孙建功一起来到皮营乡周楼行政村胡庄自然村,在村支书的带领下,我们到了帮扶对象——案件当事人胡小贺的家中,由于事先已经把我们的来意告知了村支书,村支书也已把我们的来意转达给了胡小贺的父亲胡大山,所以我们一进胡小贺的家门,就见到了胡小贺和其父亲胡大山,也许是出于礼貌吧,他们父子二人笑着把我们领进堂屋,并找来几个小凳子让我们坐下。

我面对着贺大山父子坐着,看到仅有四十三岁的胡大山已是满头白发,脸上一道道深深的皱纹似乎在诉说着家庭的不幸,生活的凄凉和心里的忧伤……他低着头呆呆的坐着,一同坐在他左边的低头不语的孩子胡小贺。

此刻,联想起我们刚走进他们家的大门时他那脸上的笑容,使我突然觉得他是一个多么坚强的父亲,把忧伤埋在心底而不失对客人的礼貌,顿时,我对他肃然起敬!
看到胡大山和他的孩子胡小贺低头不语,聪明的村支书一句“老胡啊,你看,检察院的党员干警专程来帮助你们来了,有什么话就给他们说说”,打破了尴尬的局面,从胡大山的表情上看,村支书在他们心中还是很有威信的,胡大山脸上的表情明显地舒缓多了,他抬起头,看了村支书一眼,声音很低沉地说了句:“都过去了,还说它干什么呀!”听到胡大山这么说,我分明感觉他心里一定有诸多不解和委屈,“还说它干什么呀!”这是多么朴实和沉重的一句话呀,言外之意就是,事情都已经过去了,即使有什么不解和委屈,又能怎么样呢,难道还能重新来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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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情故事启示
忘不了那双悔恨的眼神
案情:
胡小贺,男,21岁,**县皮营乡周楼行政村胡庄自然村人,2009年3月,伙同同村两名男青年在本村东头一个小树林里抢劫一名中学生1元钱,2009年7月7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对胡小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故事:
2013年3月19日,我和本院干警王勇和孙建功一起来到皮营乡周楼行政村胡庄自然村,在村支书的带领下,我们到了帮扶对象——案件当事人胡小贺的家中,由于事先已经把我们的来意告知了村支书,村支书也已把我们的来意转达给了胡小贺的父亲胡大山,所以我们一进胡小贺的家门,就见到了胡小贺和其父亲胡大山,也许是出于礼貌吧,他们父子二人笑着把我们领进堂屋,并找来几个小凳子让我们坐下。

我面对着贺大山父子坐着,看到仅有四十三岁的胡大山已是满头白发,脸上一道道深深的皱纹似乎在诉说着家庭的不幸,生活的凄凉和心里的忧伤……他低着头呆呆的坐着,一同坐在他左边的低头不语的孩子胡小贺。

此刻,联想起我们刚走进他们家的大门时他那脸上的笑容,使我突然觉得他是一个多么坚强的父亲,把忧伤埋在心底而不失对客人的礼貌,顿时,我对他肃然起敬!
看到胡大山和他的孩子胡小贺低头不语,聪明的村支书一句“老胡啊,你看,检察院的党员干警专程来帮助你们来了,有什么话就给他们说说”,打破了尴尬的局面,从胡大山的表情上看,村支书在他们心中还是很有威信的,胡大山脸上的表情明显地舒缓多了,他抬起头,看了村支书一眼,声音很低沉地说了句:“都过去了,还说它干什么呀!”听到胡大山这么说,我分明感觉他心里一定有诸多不解和委屈,“还说它干什么呀!”这是多么朴实和沉重的一句话呀,言外之意就是,事情都已经过去了,即使有什么不解和委屈,又能怎么样呢,难道还能重新来过吗?
我接过他的话茬,说道:“胡大哥,我知道你比我大一岁,我这里就先叫你大哥了。

今天我们虽然是第一次接触,但我能感觉到你是一位坚强的父亲,我打心眼里敬重你、佩服你,你们家这事要搁在我身上,我不敢保证会比你更坚强。

刚才刘支书已经说了,我们今天来是专门帮你和小贺解决心理疑难问题的,如果你们信得过我们,我们愿意听听你们的心里话,也许我们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但至少我们能把你的问题反应给我们的领导,我相信我们领导一定会想办法帮你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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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被我的真诚和话语所打动,胡大山开始把一直紧抱在两腿中间的手松开了,胡小贺也站起身来,从裤兜里掏出一盒“帝豪”烟给我们敬烟,我接过烟点上,随即说了句:“谢谢啊,小贺,这么帅的小伙子,将来一定能讨个好媳妇。

”,没想到我这么一说,小贺不但没高兴,脸色反倒凝重了起来,他父亲胡大山也不由自主地长叹了一口气“唉……”
此时,我突然感觉到自己在最不该的场合说了最不该的话,心里后悔的不行。

看到局面又要紧张起来,刘支书马上站出来为我打圆场,他说:“李老弟,你是不知道,农村人都是眼角看鼻凹——见识短,一听说谁家孩子出过事,就一百个不愿意把自己闺女嫁给他。

村里也几个人给小贺提亲说媒,都被对方给拒绝了。


我明白刘支书这是给我台阶下,我马上接着刘支书的话对胡小贺说:“对不起,小贺,我不是有意的,请原谅!”这时小贺的父亲胡大山说道:“不怪你,只是提起这事心里不是滋味,堵得慌。

你说,当时小贺才16岁,自控能力和辩别好坏的能力都还不强,几个孩子一冲动抢了别人1块钱,就1块钱啊,至于弄那么大事吗?教育教育,赔偿点钱不就结了吗?干吗还要判孩子刑啊,还判那么重,这不是把孩子毁了吗?”胡大山说着说着,眼角就红红的,我知道他是克制住自己没把眼泪流下来。

胡小贺见你亲这么说,似乎是动了感情,接着说道:“我们抢的那个学生不就是有个亲戚在公安局吗?不然,也不会把我们逮起来,判我们的刑。

我也不至于到现在还找不到对象。


针对胡大山父子的疑惑和不满,我语气轻缓地说:“我说胡大哥啊,车有车道,行有行规,没有规矩哪成方圆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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