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中国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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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中国行政判决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在中国行政判决中的适用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17)比例原则在中国行政判决中的适用王 静目次 一、行政判决中并不多见的比例原则 (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比例原则的第一案 (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比例原则 (三)劳动教养案件中的比例原则 (四)其他类型行诉案件中的比例原则 (五)初步结论二、比例原则的未来 (一)现状的进一步分析 (二)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未来走向摘要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新兴原则,在世界各国都有越来越多的适用和影响,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的情况也在增加。

文章对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网约车等领域中明确适用比例原则或者使用比例原则的内容做出的判决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我国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司法环境、制度设计和法院主观意愿三方面的影响因素,在未来应当会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 比例原则 行政诉讼 法治一、行政判决中并不多见的比例原则对司法机关而言,由于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似乎也是相当有限的。

但是翻检各地法院判决,发现在劳动教养、行政处罚以及城乡规划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已经有一些适用“比例原则的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判决,之所以说“比例原则的内容”,是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比例原则的表述来看,只有极少数案件明确使用这一词语,但是,如果仔细阅读案件判决书,发现不少判决其实是使用了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而没有出现比例原则一词,又在案件评析等其他场合承认是使用了比例原则。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比例原则,特别是行政裁量权适用较多的《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乃至《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还没有规定比例原则,所以直接适用在成文法·22·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传统的国家似乎有难度;二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合理行政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描述,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行适度原则,维护好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法律得以正确执行。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比例原则被广泛运用,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正。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公正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行政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权利和义务的衡量和权衡,使行政执法活动既能保证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事实、证据的比例关系来决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避免因执法过度而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只有在行政执法中遵守行政比例原则,才能保证执法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行政比例原则的运用还可以减少滥用权力和任性执法的可能性。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应当接受法律和比例的限制。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决策时,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保持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和适度的处罚,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恶意执法的情况发生。

行政比例原则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首先,有些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过度执法和恶意执法的情况,违背了行政比例原则的要求。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对执法标准的把握不准确,导致执法决策的不合理和不合法。

最后,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保障有待加强,一些权益被侵害的公民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避免执法过错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一、概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准则,其核心理念在于平衡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关系。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后逐渐为各国行政法所采纳,成为行政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核心内容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符合法律目的,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并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间符合比例或相称。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比例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均衡性,避免过度干预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比例原则也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寻求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过对其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实践应用等方面的探讨,揭示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本文将对比例原则的理论框架进行构建和完善,以期为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比例原则的概念及起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概念在于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达到法定目的的同时,必须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这一原则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后来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当时的学者针对警察权力提出了这一原则,以限制警察权力的滥用。

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比例原则逐渐成为了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多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狭义比例原则则强调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的关系。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在行政行为中应该维护合理的平衡关系,确保有关方面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在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一定的探讨。

首先,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中得到了重视。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它强调行政行为应该在达到其目的的同时保证与之相关的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在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中,比例原则得到了法律的赋予和明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合理确定许可所需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对于行政许可的要求。

其次,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比例原则的核心是在行政行为中保持权益的平衡,它要求在行政决策和实施中不能偏离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和合法,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实践中,比例原则得到了法院的广泛应用和认可,例如在处理行政行为纠纷时,法院会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权益的平衡。

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也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要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然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和多样性,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和应用比例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不同,权益的平衡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着更加准确和具体的判断。

其次,由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导致比例原则的应用还有一定的空间。

在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立法中,应该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规定比例原则的应用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总之,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都得到了一定的探讨。

它强调在行政行为中维护权益的平衡,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和合法。

然而,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希望在今后的行政法立法和实践中,能够更加重视比例原则的应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变迁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变迁

第二阶段: 20世纪90年代
受欧美行政法学的影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逐渐转变为“行政法治原则 论。” 一、龚祥瑞出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二、罗豪才先生主编的作为全国第二本高校 统编教材的《行政法学》。 三、1995年朱新立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 理》。 四、1998年陈端洪出版的《中国行政法》。
王珉灿《行政法概要》
1、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原则 2、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原则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4、实行精简原则 5、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 6、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地行政管理原则 7、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 原则
胡建淼:1、行政法制原则 2、行政适当原则 3、行政统一原则 4、行政公开原则 5、行政时效原则 姜明安:1、法治原则 2、制约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龚祥瑞: 1、行政法治原则 2、议会主权原则 3、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
罗豪才:1、 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 2、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阶段: 21世纪初至今
学者们开始对西方国家的基本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并借鉴。在原有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含义, 并提出一些新的基本原则。 一、2001年李燕发表文章《论比例原则》等。 二、2005年周佑勇教授出版《行政法基本原则研 究》 。 三、2007年马怀德教授出版《行政法学》。 四、2009年应松年教授出版《行政法》。 五、2011年牛余凤教授出版《行政法学》。
பைடு நூலகம்
周佑勇: 1、 行政法定原则 2、行政均衡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
应松年:1、行政法实体性原则 2、行政法程序性原则 牛余凤:1、合法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和应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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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比例原则

浅析比例原则

浅析比例原则内容摘要:行政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其更具有操作性,在行政法中的价位和地位是其他原别无法取代的,在我国引进比例原则是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的。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且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必须重于所侵害的人民利益,并采取最小损害之方法。

自有国家以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不仅是政治哲学中一个难解的题,也是法哲学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问题。

为达成一定的国家目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公民权利,同时,若任基本权利无限制地使用,也势必会导入无政府或暴民政治。

如何让公权力受到制约,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行政法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调整手段,而比例原则则是行政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被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

而在我国比例原则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含义与应用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为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达成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

公法上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方法,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地行使国家公权力,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害的手段要与目的达成后,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的状态。

一般来说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 、“适合性原则”、“妥适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

该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即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有适当性。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主体如果采取的行政措施不能够实现行政目的,那么就属于行政不当。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现状与建议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现状与建议

The Applicable of Present Situation and Suggestion of the Proportionality in theAdministrative Law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Fang LeiSupervised by Asscioate Professor Wang Bencun Profession: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May 2011摘要比例原则是近代法治发展的产物,也是人权保障精神的结晶。

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

该原则在控制自由裁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等方面有很强的适用性。

同时比例原则以它严密的逻辑性,步步推进似的适用方式,以及对实体正义的强烈追求,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被人们称为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我国并没有适用比例原则的传统。

也正因如此,在面临新时期矛盾的时候,会有些手足无措。

因此,在我国引入比例原则是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用了五个章节(不包括结尾)来阐述对比例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面貌和从前已经大不一样。

这也给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新的问题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来支持?毫无疑问,比例原则应该算是一个基础理论。

其次,文章论述了比例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比例原则引入的必要性。

第二章,这一部分主要进行了比例原则的理论阐述。

比例原则的发展情况基本在这里得到了介绍。

并就该原则两个层面的意义进行了解释。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和协定2。

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一般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一)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一)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一)摘要: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是两大法系各自发展起来的、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它们使行政法从形式法治走向了实质法治。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在早期的法治国中,行政权处于立法权的有效控制之下,“无法律则无行政”。

这种严格法治主义使传统的行政法把行政裁量视为暴政的同义词,“法律终结的地方,便是暴政开始的地方”1](348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事务也日益繁杂,并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已无法及时、全面、科学地对社会现实加以规范,行政裁量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而被作为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公正的有效措施积极地发展起来了。

但行政裁量权的膨胀使传统的公法控制手段无法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便成为现代行政法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可以说,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在谋求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探索中,英美国家和大陆国家通过判例发展起了各具特色的审查原则,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合理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

这两大原则有着相似的目的和发展过程,却又带有各自的鲜明特点,共同为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飞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合理原则(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合理原则存在的一个基本认识前提是:所有的权力均应受法律限制。

“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制度中,无约束的政府裁量权是自相矛盾的命题”2](68页)。

在英国,合理原则的历史可追溯至16世纪,1598年的鲁克案首开其端。

水利委员会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堤后仅对原告鲁克课征修护费,鲁克因之提起诉讼,主张所有受益人应公平负担此修护费,而不能仅因原告的土地紧邻河流即令原告个人负担所有开支。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正文: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实践运用,探索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行政比例原则概述2.1 行政比例原则的定义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均衡权益、适度处理和解决各方利益关系的原则。

2.2 行政比例原则的作用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作用。

2.3 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权益平衡、适度处理和解决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3.1 行政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比例原则适用于我国行政执法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裁决等环节。

3.2 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立法中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立法中的具体运用包括明确立法目的、合理设定法律标准等。

3.3 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执法中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执法中的具体运用包括平衡双方利益、合理限制行政权力等。

3.4 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裁决中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裁决中的具体运用包括公正公平裁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第四章行政比例原则的问题及改进措施4.1 行政比例原则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行政比例原则存在权衡困难、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等问题。

4.2 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比例原则的实践运用,可以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均衡权益、适度处理和解决各方利益关系的原则。

2.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和处罚的行为。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论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摘要: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的贯彻与运用,对完善我国的法制理论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培育民主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析国内外行政比例原则的建设与运用,并对我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部分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行政比例;运用;行政执法;执法秩序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之后,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

一、行政比例原则的概念及简介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为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必须当,国家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人民科以负担时, 不过度侵害人民的利益。

在内涵上, 一般将比例原则分3个具体的原则:1.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或适合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 在目的和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 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3 .狭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分析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分析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权衡利益和权益的方式,采用最优方案。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作为一项行政法原则,其最初是由欧洲法系中的法学家提出来的,它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以合法、公正、透明和适切为准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主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以合理、必要与适度的方式进行,对公民及其权益进行保护,以避免行政行为超越其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能,进而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目的的合理、明确和具体。

2. 必要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3. 适度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采取适度的措施。

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实践1. 比例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越来越注重比例原则的应用。

比如,在某些工业园区或公共建筑物建设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附近群众的健康,行政部门经常比较各种投资方案,选择投资规模合理、不污染环境、同时能够增加经济效益的项目。

此举既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也能促进经济发展。

2. 比例原则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我国对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等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在规划制定时也要注重权衡利益与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中,为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行政部门常常会修改建设方案,采取更加环保、经济、人性化的措施。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及实践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及实践

s e n s e , i s mo r e o p e r a t i o n a 1 .I t c o u l d b e a p p l i e d t o l e g i s l a t i o n, e x e c u t i o n a n d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i n
关 键 词 :比例 原 则 ;合 理 性 原 则 ;引入 ;实践
中图分 类号 :D 9 1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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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nt r o du c e a nd Pr a c t i c e o f Pr O p0 r t i 0 na t e Pr i n c i p l e i n Ad mi ni s t r a t i v e La w
a dmi n i s t r a t i v e l a w.
Ke y wo r ds:p r o p o r t i o n a t e pr i n c i pl e;r a t i o na l i t y p r i nc i p l e; i n t r o d u c e;为 我 国 的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与 域外
的行政 比例原 则颇 有 相 似 之 处 , 有 不 少 学 者 往往 把 二 者 等 同起来 看 待 , 那 么 二 者 的 关 系到 底 如 何 ?行 政 比例原则 能 否成 为我 国行 政 法 领 域 的基 本 原 则 ? 我 们 可 以简单 分析 如下 .
律 法规 规定 的 自由裁 量 权 时应 当遵 守 的基 本 准则 ,
1 比例 原 则 与 合 理 性 原 则
自1 9世纪 德 国在公 法领 域提 出 比例原 则 以后 , 该 原 则 目前 已被许 多 国家 和地 区 以成文法 或判 例法 的形 式所 采纳 .我 国大陆 的公 法 学虽 然 没有 明确将 该 原则 列 为公 法 的基 本 原则 , 但是 , 已有许 多学 者开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中国的演变

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中国的演变

⾏政法⽐例原则在中国的演变⼀、⽐例原则的⽣成与传播 ⽐例原则,有时也被称为均衡原则、平衡原则。

奥托迈耶将其称为⾏政法之“皇冠原则”。

台湾地区前“司法院”⼤法官陈新民先⽣称其为⾏政法之“帝王条款”。

该原则是19世纪为规制警察权⽽被提出来的,即警察须在必要时,才能限制公民权利。

随着法治观念的变化,战后的德国,⽐例原则开始被赋予宪法上的地位,对⾏政及⽴法、司法均有约束⼒。

在宪法上,所谓⽐例原则就是对⼈民权利的限制须有公共利益的存在。

⽽⾏政法上的⽐例原则则是指,⾏政主体必须选择对相对⼈利益的损害与所欲达到的公益相适应的途径,⽆论是否已经获得法律上的许可。

现在,⽐例原则逐步成为所有国家的⾏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它不仅为⼤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诸如西班⽛、⽇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且在现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也成为了⾏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虽然⽐例原则近些年来为⼈们所熟知,但对此重视度不够。

那么究竟何为⽐例原则呢?关于⽐例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两种主要的观点。

第⼀种就是所谓的三阶理论。

我们知道,通常所理解的⽐例原则有三个⽅⾯,即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性。

所谓妥当性,也被称为适应性,即其所采⾏之⼿段与欲成之⽬的具有⼀致性。

如果⼆者相冲突,即为滥⽤职权。

该原则从⾏政⾏为之的⾓度来规范裁量⾏为。

必要性,即损害最⼩原则。

换句话说,当有⼏种途径都可实现⾏政⽬标时,须以对相对⼈的权益损害⽐较⼩的⽅式为最佳⽅式。

狭义的⽐例原则,即⾏政主体作出⾏政⾏为时,多种处置⽅式,应权衡利弊,选择对相对⼈更为有利的⽅式。

另⼀种观点,就是所谓的“⼆阶理论”,其内容主要为两个⽅⾯。

第⼀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就是为实现某种⽬的的⾏为是必要的。

第⼆个就是狭义的⽐例原则。

德国⾏政法学者乐雪指出,妥当性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性之前提,“任何已进⼊必要性问题讨论的⼿段,已断⽆妥当性的问题了”。

盐野宏指出,⽐例原则应具有两个⽅⾯,⼀个是必要性原则,也即须为排除对警察上的状态违反⽽为必要的情况,另⼀⽅⾯,即使⽬的与⼿段必须成⽐例,必要情况下也不例外。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其涵义(一)比例原则的起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德国首创,其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

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随着这一原则在研究和实践中的发展,其影响渐渐超越了警察法领域,也超越了德国的地理疆域。

现在很多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日本、荷兰、西班牙、我国台湾等也将其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比例原则的涵义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

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

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

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关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学术界,主要有“三阶理论”和“二阶理论”,但“三阶段理论”更为通说,即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及其事例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比例原则在我国引入构想

比例原则在我国引入构想

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引入及构想吴超云[容摘要] 比例原则源自德国,它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性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其禁止行政主体不择手段,侵犯公民权利;作为宪法性原则,其主要针对限制人权的法律和其限度是否过度侵犯公民权利。

当今,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形式意义上说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以保障法治的实现,人权的彰显。

在行政法领域,虽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保障,但合理性原则由于其空幻、抽象、伦理化,因而难以发挥作用;宪法领域由于违宪审查制度未确定,保障人权似乎流为空谈。

面临此情此景,引入比例原则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可行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需求,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尽管我们可以采取平等对待、恣意禁止、禁止不当连结等原则去规自由裁量权,但是比例原则所起的作用却是这些原则所不可比的。

比例原则源自德国,它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性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其禁止行政主体不择手段,侵犯公民权利;作为宪法性原则,其主要针对限制人权的法律和其限度是否过度侵犯公民权利。

当然发挥作用的最有效方式是司法审查。

从整体来看,其主要调整着两重关系,即手段和目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要求目的和手段成比例。

第一节比例原则的涵比例原则在德语中称作Grundsatz der Verhaltnismdβigkeit, 译成英文为the principles of proportionality. 在我国有的学者将其称作"合理性原则",有的学者将其译作"平衡原则" ,有的译作"相适应原则" ,多数译作"比例原则"。

其实,"比例"或"比例性"一词,在数学中意味着一种关系模式,在美学、哲学上有"均衡","和谐","协调","相称"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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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中国的演变
作者:刘玉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6期
摘要比例原则常被学者们誉为是行政法之“帝王条款”,形成于德意志,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略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西方传播及概念争议,并对行政法在中国的境况予以简述,最后对比例原则所衍生的问题及意义扩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法社会管理
作者简介:刘玉彪,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助教,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2.253
一、比例原则的生成与传播
比例原则,有时也被称为均衡原则、平衡原则。

奥托迈耶将其称为行政法之“皇冠原则”。

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陈新民先生称其为行政法之“帝王条款”。

该原则是19世纪为规制警察权而被提出来的,即警察须在必要时,才能限制公民权利。

随着法治观念的变化,战后的德国,比例原则开始被赋予宪法上的地位,对行政及立法、司法均有约束力。

在宪法上,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对人民权利的限制须有公共利益的存在。

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选择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与所欲达到的公益相适应的途径,无论是否已经获得法律上的许可。

现在,比例原则逐步成为所有国家的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它不仅为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诸如西班牙、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而且在现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也成为了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而在我国,虽然比例原则近些年来为人们所熟知,但对此重视度不够。

那么究竟何为比例原则呢?关于比例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两种主要的观点。

第一种就是所谓的三阶理论。

我们知道,通常所理解的比例原则有三个方面,即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性。

所谓妥当性,也被称为适应性,即其所采行之手段与欲成之目的具有一致性。

如果二者相冲突,即为滥用职权。

该原则从行政行为之的角度来规范裁量行为。

必要性,即损害最小原则。

换句话说,当有几种途径都可实现行政目标时,须以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害比较小的方式为最佳方式。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多种处置方式,应权衡利弊,选择对相对人更为有利的方式。

另一种观点,就是所谓的“二阶理论”,其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就是为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是必要的。

第二个就是狭义的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者乐雪
指出,妥当性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性之前提,“任何已进入必要性问题讨论的手段,已断无妥当性的问题了”。

盐野宏指出,比例原则应具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必要性原则,也即须为排除对警察上的状态违反而为必要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目的与手段必须成比例,必要情况下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就是禁止过度地规制。

在德国,该原则之所以被确立为宪法上的稳固地位,离不开宪法法院的支持。

同时,在行政法院的判决中,也越来越多地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判案。

不过,尽管比例原则最早为德意志所倡导,但是在其应用上,许多后发国家的发展速度远超德国,这点我们限于篇幅就不展开长篇大论,很多文献中都能查到相应的记录。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处境
相较于我国台湾地区,大陆法学界将比例原则引进来要晚了许多年,而且系统地介绍和研究该原则是在新世纪才开始的。

上世纪80年代,合理性原则得到我国理论界的认可,并在立法中得以体现。

经考证,李震山之《西德警察法之比例原则与裁量原则》一文,是大陆地区首次系统地引进该原则的。

不过,最初其受到合理原则的强烈排斥。

因为部分人认为,比例原则同我们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并无区别,引入该原则毫无必要。

尤其是行政比例原则,其与我们的合理性原则十分地类似,如果要找区别也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

也有人认为,比例原则系包含于合理性原则,而无需再提独立的比例原则。

还有的学者则指出,比例原则其实质仍然不脱于合理性原则。

所以,我们对比例原则的接受,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历程。

如要使比例原则真正地成为我国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前提条件就是要搞清楚两个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合理性原则,简略地说,一方面行政主体应依法定要件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还得保证该行为同公平正义的精神相符,同法律制定者的意图相符。

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应当合乎该原则。

其内涵主要有三:一是行为应合乎法律目的;二是行为应注意相关因素;三是行为应公正合理对待。

而正如前面提到的,所谓比例原则即为行政主体之行为应做到某种平衡,一方面要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不构成对相对人权益的过分损害。

如果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可避免,就要将次影响控制在最低。

这种平衡,也是我们说的均衡原则。

看似合理性原则中的考虑相关因素与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可以约等,然而仔细考量可发现二者之区别。

首先,两者之具有不同的理念。

前者意味着善意、诚实、公平。

而后者则是行政主体在行为时,须对公益与私益进行全面的权衡,采行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行为,同时使该损害与所欲求之目的相适应。

其次,后一个原则侧重行政目标和手段的平衡,即实体要求更高。

前者则为对实体和程序并重。

其三,前者大致相当于定性,就是说衡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而后者则大致相当于定量,就是说确保目的方面和行为方面的量要成比例。

所以,相对而言,比例原则的实用性要大于合理性原则。

在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已经事实上开始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判决。

最早的是1999年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最高法院表示,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应根据不同影响,责令原告做出
相应的改正行为,要确保能够实现行政目的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这被认为是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案件中的最早运用。

在随后的行政案件中,运用比例原则判案的也不再是少数,如王丽萍诉中牟交通局交通行政赔偿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案等。

通过这些案例,比例原则成为司法实践部门的共识原则。

如上所说,既然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已经基本接受了比例原则,那么比例原则就不能再归入行政合理性原则,而应独立为一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尽管如此,但在法律规范上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个别的法律条款里面,能够找到具备比例原则精神的影子,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然而,诸如此类的规定,虽然有些的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约束,但大多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广泛的裁量空间,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并未有比例控制之标准,难免使得法律沦为空文,执法手段不明,司法者与执法者皆无法寻求到相对窄的共识空间。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5目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和第四项关于显失公正的规定,是法院在对违反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决时的主要依据,这也是现有的行政审判权限和判决方式中最为合适的选择。

不过,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二者本身就含义模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将违反比例原则的案件付之于此二者予以解决,到底会不会模糊了比例原则本身的含义呢?
三、比例原则的扩展
综观上面所述,不外是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规范的一个基本原则来看,而且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规制方面。

然而,近年来,我国有学者敏锐地看到,比例原则不仅仅是行政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原则,更应当成为社会管理乃至国家治理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权行使之中,关于比例原则还可以衍生出更多的问题。

中国在十八大以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之下,尤其是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之后,我们不得不对上述问题作出检视。

在法治主义成为社会共同话语的今天,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自然应当符合职权法定主义。

不过法治社会之中,自由、民主、公正的多元价值融为一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单纯的管理和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主体应当是积极的公共产品提供者、社会秩序保障者,其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时应更加尊重作为独立的个体的权益。

前者不能以损害个体之价值的方式达成某种行政目的,除非必须在公益与私益之间进行必要的选择,此时,其应当进行科学的价值考量。

即使合法的私益必须让步于公益,也应对所造成之损失给予合比例的补偿。

我们反思一下过去几十年,社会矛盾的激增,人民抽象愤怒的爆发,莫不与行政机关的社会治理手段和思维的落后有关。

如某地对超生孕妇的引产,对微博言论的管制,体现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粗暴执法和维稳思维,亦是比例原则的缺失的体现。

因此,比例原则理所应当地成为行政法之“帝王条款”,也应为法律制定与执行机关所重视。

注释: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20,222.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总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4.
何景春.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4(2).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法律科学.2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89,94.
沈开举、程雪阳.比例原则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现代法学.20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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