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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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应该依照合理、适当、必要和平衡的原则进行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这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全面考虑利益相关方,避免将权利和利益过度的偏向一个方向,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合法利益的损害。

比例原则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平衡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其中,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要满足与其目的相适应的程度,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必须采取最少限度的措施以达到其目的;平衡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在权利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考虑,不能过度保护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合理性原则则对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限制,要求其目的合理、合法。

比例原则的实践应用包括各个领域,如环境保护、劳动关系、教育管理等。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该原则,避免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个别特权利益。

同时,近年来,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比例原则也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原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会依据比例原则对各方权益进行平衡考虑,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决。

总之,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应该全面贯彻该原则,并不断完善和深化其实践应用,在确保公正合理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宪法根据包括法治国家原则,平等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国家措施形式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在保障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必须选择侵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措施,否则,其行为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仍然是违法的。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的要求具体化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起到认定某个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的作用。

比例原则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从大陆法系国家到英美法系国家,从行政法领域到公法乃至司法领域,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青睐和重视,与它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

这也是比例原则经历几百年仍历久弥新的关键。

其功能是保障人权,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免予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

所谓比例原则,是对于国家权力和人民自由权利之间的一种目的与手段间的考虑。

比例原则应是源自于人类理性,要求受到合理的对待,是存在于每个人内心的自然法则。

一般而言,比例原则主要从手段和目的的关联性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比例原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达成,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手段对于目的来说是不适应的情形大致有:一是,手段对目的来讲“不足”。

二是,手段所追求的目的超出了法定的目的。

三是,对相对人施加的手段,是法律上不可能或事实上不可能。

适当性,简单地说,就是就是要求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所采取的手段是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的。

亦即国家所采取之限制手段须适当及有助于所欲追求之目的达成。

如果经由某一措施或手段之助,使得所欲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较易达成,那么此一措施或手段相对于该成果或目的是适当的。

所以,适当性原则是在一个预定目的下,可达到访目的的手段的选择,是一种目的取向的手段选择。

例如:交通警察是以维护交通安全与整理交通秩序为任务,他们所做的一切作为必须有助于这个任务目的的达成,才算是达到了适当性原则。

如果大家都为争取交通违规取缔的工作绩效,用它的好处去考绩与升迁,而选择在交通号志或标志不清楚,驾驶人极易疏忽而违规之路段,大举告发交通违规,竟放弃在交通繁忙的路口执勤,则显然违反适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是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

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一、引言我国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避免过度干预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三、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例原则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在行政许可方面,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性和目的合理性。

在行政处罚方面,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违法者进行适当的处罚,避免过度惩罚。

在行政裁决方面,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包括以下要求:1.合理关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避免过度干预个人权利。

2.依法进行权衡。

行政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凭主观意愿或武断决策。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科学判断,合理决策,确保权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考虑情况具体性。

行政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情况。

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和权衡标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确保权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确保程序正当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决策,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篇一: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宪法根据包括法治国家原则,平等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国家措施形式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在保障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必须选择侵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措施,否则,其行为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仍然是违法的。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的要求具体化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起到认定某个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的作用。

比例原则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从大陆法系国家到英美法系国家,从行政法领域到公法乃至司法领域,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青睐和重视,与它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

这也是比例原则经历几百年仍历久弥新的关键。

其功能是保障人权,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概述比例原则在法治实践上起源于德国的警察法制,之后才被广泛的推广到其他的行政法领域。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警察权不可违反比例原则,确立了该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传统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内容:适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

其中狭义比例原则是比例原则的精髓,强调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原则。

①适当性要求行政手段或方法要有利于目的的达成,必要性则是对手段或方法的选择上要选择损害最小的。

比例原则这种传统三分法有其自身结构的弱点。

存在着三阶论与两阶论之争,主要分歧在于适当性有无独立存在的必要。

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在行政权需依法行使的大前提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达成法定行政任务,方获得合法性。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不能达成法定目的,则此行政行为即丧失行为之合法性,应毋庸置疑。

所以,妥当性(适当性)乃依法行政的当然之理,同时也可以蕴涵在必要性原则及均衡原则之中②我认为,比例原则的重点仍在于狭义比例原则,把握好比例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才是关键。

二、比例原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一)控权论与比例原则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行权力进行事前的依法行政和严格的行政程序控制和事后相关的司法审查控制。

而比例原则发挥其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提供合理的界限。

比例原则和行政控权论二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平衡论与比例原则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提出的,主要是寻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二者关系的平衡。

平衡论的哲学基础在于对立统一规律。

平衡论采取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④比例原则也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规制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努力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相应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作者:晏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摘要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最小损害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本文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尚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妥当性——最小损害——均衡原则,以此顺序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则可以思维脉络上的相对清晰,步步为营,最终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准确地考量。

二则能尽量减少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的主观恣意,限制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比例原则妥当性最小损害自由裁量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18-02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分析比例原则最早由奥托迈耶提出。

奥托迈耶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比例原则并作出如下定义:“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采行最小侵害以及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

这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经典描述,以后学者对比例原则的研究与探讨虽然日益深化,但终究不能脱离于该定义之外。

德国学者哈姆雷特·毛雷尔认为比例原则指:“目的与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渡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际活动对公民的限制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除表述文字上不同之外,二者的定义再无其他分别,而且学界提炼出来的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在二人的描述中也都有体现。

所谓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分别是: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与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一)妥当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实际上能够达到法定目的。

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被证明与目标相悖或是无助于目的的实现,那么该行为就违背了妥当性原则。

有学者曾举一例来说明此原则:“警察要求凶猛的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在狗身上挂上警铃,就是不确当的措施。

而要防止狗伤人,妥当的措施是带上给狗带上口罩。

”该原则主要从目的导向上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要行政主体能够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能够达致其所宣称的目的,该行为即通过了妥当性原则的检验。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任务和目的,合理地选择不同的控制强度,以达到达到行政目的
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

该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证了行政机关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
措施,但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必须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
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强度,以保证惩罚和利益保障的平衡。

2. 行政裁量中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即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进行
适度的裁量,以避免滥用职权或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3. 行政管理中的比例原则: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
管理的一项职责。

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应当根据管理任务的性质、范
围和目标,选择适当的手段和控制强度,以合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
权益。

4. 行政决策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采取的调整社会资源和公共事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
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要求,以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具有广泛的应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或
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摘要: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文首先介绍了比例原则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探讨了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包括在灾害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调控等方面的应用。

最后,对比例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法;应用;优势;局限性一、引言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在维护公正、平衡权益和保护基本人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为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比例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比例原则,即合理比例原则,指的是在行政法中,行政措施应该与追求的目标相适应,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它可以衡量行政措施是否合理、适当和合法,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比例原则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性: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措施与追求的目标之间存在合理的关联性,不得过于严厉或过度宽松。

2. 适当性: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措施的力度和程度应适当,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3. 公正性:比例原则的核心是维护公正,它要求行政措施对不同群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有所平衡,避免对某一特定群体进行不当歧视。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涉及到多个领域。

以下是比例原则在灾害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调控等方面的应用实例:1. 灾害管理:在灾害管理中,比例原则要求采取合理和必要的预防措施来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政府机构应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灾区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调配救援资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环境保护:比例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体现在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上。

行政机关应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对环境造成过度破坏。

例如,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停产整治等合理措施,以达到预防和纠正环境破坏的目的。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由大陆法系的德国首先创立。

比例原则以正义为基点,以限度为界限,为后世立法者所借鉴。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比例原则越来越受到行政法学家关注,该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适用区域也在不断加大。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以相对最小的代价做出最优选择。

基于以上理解,比例原则又有包含有以下几个子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为时,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以使目的可以得到恰当实现。

第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在拥有不同方式方法的情况下选择对公众损害最小的方法。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什么目的,在其中所采取措施造成损害不能与行政目的的利益失衡。

二、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宪法原则,由于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所以所有法律都应当适用该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原则,所以比例原则应当在行政法所有领域实行,包括行政侵害领域和行政授予行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特殊原则,只适用于警察领域。

在早期,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警察法,比例原则的核心是通过限制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达到保护公民私权利的目的。

因此,比本文由收集整理例原则主要被用来限制侵害性行政行为,而对于授意性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规定。

随着时代发展,国家管理观念日益先进,行政给付行为已经大量出现,这客观上要求比例原则也进行相应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

在这样背景下,比例原则不再是行政法中的特殊原则,而是行政法所有领域都应当适用的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宪法性原则,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宪法性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抽象性。

但是要想使比例原则具有生命力,就必须使比例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比例原则是宪法性原则,这使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已经改变比例原则限制权力目的这一初衷。

浅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浅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浅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是一种重要的原则。

它是指政府机关在解决行政
关系时,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或其它行为行动,均应与事实情况成比例,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个别情况来决定采取的措施。

比例原则是社会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它是以
行政行为为基础的一种法律原则,主要用于调整行政法律的结果,有效地
解决行政关系。

它是一种主观性的、客观性的原则,以及根据事实情况、
就个案而言的依据。

它本质上是关于行政行为的功能的,强调其有效地实施,以确保行政行得公信。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1、法律上的比例:第一,从法律上来说,比例原则是关于行政法的
一种原则,它要求法律在规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尽可能符合法律本身的
规定,尽可能符合事实的实际情况,以尽可能实现法律本身的规定。

2、行政上的比例:其次,从行政上来说,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种
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避免采
取不合理或不符合比例的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平衡个人
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比例原则的意义
1、保护公正:第一,比例原则是为了保证行政法律的公正性。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为当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指导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以达成任务的过程中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

公法上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使的方法与手段,引导国家机关妥善、审慎地行使国家公权力,除必须是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外,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或限制最小的手段,而且这种造成损害的手段要与目的达成后,所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状态。

如果手段过当,比如“用大炮打小鸟”,即使目的明确也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方法。

由于比例原则在很多公法上都有所体现,是公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而有学者称其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

本文以事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比例原则的含义、适用领域,通过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凸显引入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并且简要介绍了我国行政法有关立法现状以及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适用;路径;操作案例索引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008年7月3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2008年11月25日)案情原告:郭建军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2001年3月开始,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

2002年11月1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向郭颁发了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2月7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以郭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诸政行决字(2006)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郭建军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5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郭于2006年6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
一是,必要性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二是,适当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三是,最小损害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主要观点回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裁判要旨(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68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55号。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其涵义(一)比例原则的起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由德国首创,其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她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

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随着这一原则在研究与实践中的发展,其影响渐渐超越了警察法领域,也超越了德国的地理疆域。

现在很多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日本、荷兰、西班牙、我国台湾等也将其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比例原则的涵义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

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涵义。

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

实体合比例主要就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就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就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关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学术界,主要有“三阶理论”与“二阶理论”,但“三阶段理论”更为通说,即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及其事例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就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就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就是适当的。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保护符合相对人的权益,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主要有以下要求:其一:适度性原则,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所必须的,才能实施。

其二,必要性,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要先进行利益的衡量,只有确认实施该行为得到公益大于可损私益时,才能实施。

其三,相称性,行政机关必须在多种方案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方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自由裁量的选择: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子原则)注意问题:同等情况同等不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不得歧视,不得偏私“利益”,不专断)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给相对人提供适当的事中救济途径。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地位)基本内容: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回避)二,说明理由,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辩论原则)三,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注意有一下述四项。

(立法——过程——结果)其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其二,行政法规,规章公开。

其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其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1.17日四,高效便民原则:接受处罚决定书送达,能够指导所有行政法领域?更多强调服务行政领域、行政帮助、行政救济等部门行政法的原则《行政许可法》。

行政权的内容:一部分限制人身财产和人身权,另一部分提供便利的。

五: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许可法》政策优惠都不到实现?六:权责相统一:执法责任追究制。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江苏社会科学!""#年学术版!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内涵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比例原则真正出现在公法领域是在./世纪,主要集中在警察法内。

.012年德国学者贝格34)$5,6%7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已经明白地提及,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

这是广义比例原则出现之滥觞。

./世纪末期,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国在一系列司法宣言中明确了国家仅得在必要情形下限制个人自由。

.002年,在著名的十字架山案件中,柏林警方规定十字架山附近的居民建筑房屋不得越过一定高度,以免阻碍柏林市民眺望建在十字架山上的胜利纪念碑。

普鲁士高等法院认为,警察机关未得法律授权,不得为不必要的措施,因而判决其制定的建筑禁令无效。

由此发展出作为比例原则核心内容之一的必要性原则。

./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开山祖师麦耶教授认为必要性原则根源3当时尚未发展今日概念的比例原则7于自然法之中,即基于自然法的要求,对人权之侵犯不得过度。

德国学者耶律纳克在./.8年出版的《法律、法律适用及目的性衡量》巨著中,对警察权的行使提出了几项原则,包括:不可以有侵害性、过度性和不可以违反妥当性3目的性7等。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39::);#<,67在.0/=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以后比例原则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张。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比例原则是渊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及基本人权的本质的最基本法律原则。

每个人权的本质都可包含这个内在的原则,是一个法秩序的最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由自身产生的最高规范>.?。

在比例原则项下包括了三层内容:.@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方法必须适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即行为方式具有适当性;2@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这称之为行为方式具有必要性;8@必须的行为方式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成均衡、成比例,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2?。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引言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度与合理性。

比例原则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够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偏废,不过度,不滥用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1.1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适度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度性。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过度地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过度限制自由。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其行为既能够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不会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

1.2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的核心是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另外,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应该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1.3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非法的。

三、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过度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得过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不受侵犯。

4.2 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废,不滥用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够公正合理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作者:莫超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1期摘要: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中的"帝王条款"体现着法治国意义下正义、平等、人权保护的高贵理念,在控制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其它原则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关键词: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最小侵害一、比例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一)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树立有限政府观念,促进我国宪政建设建立有限政府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

现代行政应从保护公民权益这个最终目的出发,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使行政活动实现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间有一个恰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能妥善处理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公益与私益的取舍过程中提供实用的公正标准,从而促进宪政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先,有助于促进行政管理观念的转变。

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精神的保护,强调公民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适当性原则则要求行政主体采取有效手段达到行政目的,注重行政目的的实现。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其必然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管理观念,在行使行政权时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真正实现行政法治的要求。

其次,它适应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益的要求。

(三)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合理性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是用来控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但其在实际运用上却更多地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去考虑,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没有在如何达成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二者的平衡方面予以关注。

而比例原则却是从衡量公益与私益的过程中追求比例的最大化而考虑的,不仅追求公共利益,而且要对公民权利予以更多的关爱与保护。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发展鉴于在我国的比例原则的概念不清晰,理论缺乏、操作性弱等问题。

我国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要发展,就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贯穿这一原则。

(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比例原则则可以有效地促进立法者可以在既能使行政目的得以实现,又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最小的损害的情况下作衡量,做出“两全其美”的选择。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摘要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帝王原则。

比例原则体现出法治国家下正义、平等、人权保护等高尚的理念,对控制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其他法律原则无法比拟的。

比例原则的发源地是德国,其吸收了依法治国理念的精髓,并且在向世界各国的传播过程中不断扩展空间,充实内容,对世界各国的行政法都有巨大的影响。

而本文主要聚焦比例原则在中国的行政法中的适用情况,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其中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发现和提出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对行政权力的合理使用和对公民的人权保护的平衡点,总结发展经验,寻找适合我国的发展道路,这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法治行政机关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s the principle of monarchy in administrative la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mbodies the noble concepts of justice,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trolling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which is incomparable to other legal principles. The origi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is Germany, which absorbs the essence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s constantly enriched in the process of spreading to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has great influence o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in China and expound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es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nes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arrow sense proportionality. 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China, and find a suitable development path for China. It is also the only way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 a country ruled by law. Keywords:Administrative law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Rule by law Administrative organ目录一、引言 (2)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3)(一)适当性原则 (3)(二)必要性原则 (1)(二)狭义比例原则 (2)三、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一)比例原则理论研究薄弱,立法不完善 (2)(二)比例原则的标准解释过于简单实用性差 (3)(三)行政执法人员比例原则意识差 (5)四、我国比例原则制度的完善 (6)(一)行政立法方面 (6)(二)行政执法方面 (7)(三)行政诉讼方面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一、引言近年来,各国对比例原则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并且进行了跨学科研究,这也对比例原则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丰富了其内涵,比例原则也有了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趋势。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也曾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

”但绝大部分的德国学界及宪法裁判均采用广义的“比例原则”,而很少采用“过度禁止”说。

(一)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

(二)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

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

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我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三)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二、比例原则的借鉴与适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

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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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参考文献:
[1]杨临鸿.《行政法:原理与制度》[M].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139-153.
[2]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75-77.
[3]王周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84-86.
[4]孟昭阳,高文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2012:35-38.
[5]李牧.《中国行政法学总论》[M],2006:55-56.
[6]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J].法律科学,2001:72-78.
[7]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2001:42-45.
[8]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J].法学家,2002:31-38.
[9]郑云慧.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19-20.
[10]高秦伟.论欧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J].政法丛文,2012:87-91.
文献综述
一、含义的界定
行政法的原则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其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其中,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帝王条款”。

查阅了行政法的中相关资料,给比例原则下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最早产生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是为限制警察权力的行使而提出的。

起源于德国警察法的比例原则的最初含义是指警察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必要的是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即警察在对人民作出任何不利处分时,都必须以侵害人民权利最小方式为之。

所以,比例原则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

比例原则虽然最初产生于警察法,但此后不断向行政法学扩展。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中国的行政法教科书中习惯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所以说,在中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一个下位原则。

他们一般把比例原则的内容又分为三个下位原则: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
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也作进一步解释的,认为“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手段及其目的间应具有‘可连接’的关系存在,所使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

妥当性原则是从行政目的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

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不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或者达不到法定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也就违反了比例原则。

2.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
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侵害。

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结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

所以必要性原则的运用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和一个条件。

前提是妥当性原则首先运用,条件是存在着多个能达成目的的手段。

3.均衡原则。

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者法益相称性原则,是
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气目的达到的利益与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均衡原则是从价值上规范行政权力与采取行政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

关于比例原则的理论结构与认识在我国已经得到正式认可。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中明确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

三、比例原则的性质
本人觉得要想理清行政法中比例原则,首先还是要从其性质出发。

学理上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比例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立法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权力都必须受该原则的拘束;其二,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主体必须接受该原则的拘束;其三,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特殊原则,它指向所有行政公权组织,但仅仅适用于特定的行政领域。

本人认为比例原则不是一项宪法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基本原则。

具体理由是:
第一,宪法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的,它明载于宪法文本之中,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但是,对于所有秉持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立场
的国家,无论是德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抑或是日本,它们的宪法
中并无关于比例原则的明确规定,该原则更多的是有执掌违宪审查
权的司法机关从宪法中推导出来的,其性质似乎更接近于判例规则
而不是宪法原则,不具有对抗宪法修改的基础地位。

第二,作为宪法判例所确立下来的裁判规则,包括立法机关在
内的所有国家公权机关都必须遵照实施、不得违背。

但是,这并不
意味着改原则由此获得了宪法原则的地位。

第三,如果将比例原则视为一项宪法原则的话,立法机关就具
有通过制定包括公法、私法、混合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来对其进行具
体化的责任,但比例原则的内容事实上是不可能在私法中出现的。

第四,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德国、日本等过家,我们所实行的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人大主导下的政治体制。

因此,
我国引入比例原则,其性质也只能是行政法层面的基本原则,而不
能是宪法原则。

四、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区别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概述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
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发的精神和本意,即法理。

它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
正当考虑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应考符合客观规律;(4)行政
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二)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原则之间的区别
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都是基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国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比例
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内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比例原则和行
政合理性原则本质上是一样的。

恰恰相反,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性
原则在具有共同目的指向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差别,具体表现在:
(1)二者的内涵不同。

在西方国家,行政合理原则的内涵主要
是通过排除公认的“不合理”情况而形成的。

与之相比,我国行政
合理性原则的内涵通常具体化为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即:行政行
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行政行为必须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等。

相较于行政合理行原则,比例原则的内涵相
对较为固定,他主要是通过前面所述的三个子原则来确定其内涵,
相比之下,比例原则内涵的可操作性要更强一些。

(2)审查判断的着眼点不同。

从直观上来看,比例原则和行政
合理性原则审查判断的对象都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量行为,但是,二者的具体着眼点是不同的。

比例原则基于法益权衡的需要,
往往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一起置于比例审查的中心位置,凸显
改原则立足于公共利益和关注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平衡倾向。

与之相比,行政合理性原则所关注的是行政主体,凸显该原则偏好公共利益,淡化、甚至漠视个体利益的倾向。

(3)适用范围不同。

通说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适用于全
部行政行为,而是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羁束性行政行为不存
在合理性的问题。

与之相比,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明显不同。


陆法系国家学者普遍认为,比例原则不仅使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是一个全方位适用的原则。

(4)与行政法合法性的关联程度不同。

国内主流学说认为,行
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延伸,它以行政合法性原
则的存在为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前提,与之相比,比例原则则完全
不同。

比例原则尽管通常情况下也是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存在的情况
下发挥作用,但是它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并不必然以行政合法性原
则为前提,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比例原则还会导致一些
具有合法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变得无效,或者使原本具有违法性的行
政行为免除违法性,变成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中国大陆成为一个单独的基
本原则还任重而道远。

从国外和我国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上看
,比例原则的兴起是由于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权力的限制。

这是符
合世界民主化的发展的走向的。

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对于人权重视和
我国对于公平正义的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把握。

因此比例
原则势必会在世界上和我国得以发展和广泛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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