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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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综合治理”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治理”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1.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原则
2.坚持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加大矿山安全监察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第二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
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一、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一)刑法
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七次修订,其中,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6)》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1)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责任。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该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及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员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经过十年的实施。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共7章53条,包括总则,探、采矿资源的主要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矿产支援的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五)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7章79条,包
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
(一)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共8章59条,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它是对《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更详细的阐述,其相关章节与条文同《矿山安全法》基本对应,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共有6章46条。包括总则、事故报
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应作如下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