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湘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湘发[2008]1号2008年2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农业基础1.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加大“三农”投入力度。
认真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做到国民收入分配向“三农”倾斜,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向农村转移,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2008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
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从2008年起,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逐步减少或取消县及县以下配套。
完善农业投入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完善落实农业补贴制度的方式方法,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油菜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等全面直接发放给农民。
农机具购置补贴要增加种类,提高标准,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和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湘财综改[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21号)、《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9〕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主要是村干部报酬、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村干部报酬是指对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一般按每个行政村3至5人核定,具体由各地区按照行政村规模等因素确定;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的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会议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社区管理和服务支出。
对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和除湘发〔2007〕10号文件规定外的其他离任村干部待遇等,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不列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湘财外[2005]1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05.04.0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05〕17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为加强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二○○五年四月一日附件: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流通方式现代化,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指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生产生活资料连锁超市网络以及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建设(包括软硬件建设)。
第三条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是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趋势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趋势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正在不断壮大。
然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加强政府支持和规范管理。
发展趋势方面,应当进一步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品牌化和市场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通过自愿合作、平等协商、集体经营,从事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领域的经济组织形式。
成立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发展现状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几年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9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为170多万家,规模从小到大,约90%的专业合作社规模在100人以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强农民组织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管理体制不完善、信息技术落后等问题,导致生产效益不尽如人意。
其次,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过小、经营人员素质不高、品牌效应不明显,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影响了其发展潜力。
发展趋势方面,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继续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革命性转变,推进农业品牌化和市场化,提高竞争力。
同时,还需加强政府支持,具体而言,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规范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行业也应积极加强技术研究和开发,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推广现代化养殖、种植、加工等技术,提高农业产业效益和质量。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应当继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农业经济和就业增长中的作用,实现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农业政策补贴新规定
湖南省农业政策补贴新规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10万元、“财银保”贷款100万元、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4.5万元……”6月16日,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金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熊元志拿起账本,算了一笔账。
去年益阳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和“财银保”改革试点后,熊元志所在合作社比往年多得了14.5万元农业补贴,还利用政府贴息的“财银保”贷款扩大了承包经营规模,如今,熊元志逢人便夸国家政策好,种粮积极性越来越高。
改革试点一年来,益阳市像熊元志这样享受了改革红利的种粮大户不在少数。
2021年,益阳市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安排,全面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
此次改革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到资金分配上,是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种粮农民直补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全部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更直观的说,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每亩每年补贴105元,种植双季稻补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每亩补贴70元。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则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通过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向农业现代化、机械化、规模化发展。
据统计,2021年,益阳市共发放补贴资金5.96亿元。
今年,预计发放资金4.6亿多元。
“当前,我市农业虽然增量增收,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等矛盾日益凸显,此次改革,就是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益阳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刘鸿解读此项政策时说,原来的农业“三项补贴”已逐渐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支持,新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弥补了这一弊端,实现了“精准惠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
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策略
[提要]本文以湘潭县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深入调研湘潭县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策略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编号:09ybb149)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原标题:农业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策略研究――基于湖南省湘潭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收录日期:2012年3月20日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进入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产业化、工业化链条式生产方式发展为重点的重要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联结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的重要桥梁,它的产生与发展对解决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政府”的突出矛盾,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农业产业化规模,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条,进而缓解中国“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湘潭县农业转型时期的基本特征湘潭县位于湖南中部、湘江中下游,土地肥沃,水网纵横,农业人口众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农业种植和养殖比较发达,是全国闻名的粮食大县、生猪大县、湘莲之乡。
在农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具有以下特征:1、区域性、优势型农业产业结构框架基本成型。
湘潭县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形成了具有湘潭特色的粮食、生猪、湘莲农业三大优势产业,还有香菇、肉兔、黄花菜、甘蔗、西瓜等特色产业。
在地域产品的自然支持下,很快形成了以区域性农产品为特征,以各环节优势链接占领市场为发展模式的产业式农业发展战略,构建了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基础框架。
2、初步完成农业生产的量变积累。
农村经济改革数十年,由单一的生产自足到追求收入增加,从传统种植到经济种植,从自然种植到科学种植,从自然品质到改良优化,从自然品性到品牌建立,充分说明农业生产已经初步完成了量变积累,具备了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最低量变要求。
湘潭县积极深化农村改革,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变分散种养、各自销售的状态为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实现了农村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的同步发展,农业产业化初具规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运营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投资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突出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重点,分类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具体操作上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支持。
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二是公平公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是风险可控。
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同时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合理可靠,严防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四是突出重点。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五是试点先行。
在上述重点领域筛选一批企业或项目进行重点示范,通过贴息、补助或购买服务方式适当予以支持,力争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作用。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农村人才流失问题农村人才流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资源的相对贫乏和农业收入的低下,许多有能力的农村青年选择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其他行业。
这种人才流失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对策建议:1. 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和留住。
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
同时,通过提供良好的待遇和发展机会,吸引优秀人才回到农村发展,参与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
2.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吸引城市人才回归农村发展。
同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企业合作,形成农业链条的延伸,为农村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农产品销售难题农产品销售一直是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难题。
由于合作社规模较小,销售渠道有限,很难实现规模经营和销售的稳定。
同时,农产品销售存在中间环节过多、价格低廉、储存和运输成本高等问题,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受损。
对策建议:1. 扩大销售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超市、电商平台等进行合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销售量。
2. 加强品牌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通过参加农业展览会、农产品博览会等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3. 加强农产品加工和储存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加工和储存体系,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品的保鲜期,减少运输和储存损耗。
三、农民意识和组织能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着农民意识和组织能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长期处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中,部分农民对于合作社的理念和模式认识不足,也缺乏组织和管理能力,难以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运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湘政办发〔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稳定为基本路径,坚持以粮食安全、绿色供给、农民增收为基本任务,坚持以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为基本动力,坚持以农民主体、市场主导、政府依法监管为基本遵循,全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56万亩,耕地质量逐年提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农膜回收率达到80%;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面积(不含水稻田)不低于1530万亩;粮食产能进一步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品牌农产品占比明显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全面建立。
到2030年,全省耕地质量明显改善,化肥、农药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农业废弃物全面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业生态系统进一步改善,农产品供给更加优质安全,农业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湘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09]15号2009年4月2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8]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湘发[2009]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并长久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一步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2.基本原则。
第一,稳定放活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农业生产经营新形式。
第二,依法自愿原则。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农委、扶贫办,各县(市、区)农业局、扶贫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产业扶贫工作,将其作为脱贫攻坚七大行动之首,探索出“四跟四走”产业扶贫新路径,带动200多万人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脱贫。
随着产业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有的地方存在对产业扶贫不够重视、产业选择不够精准、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帮扶措施不够有效、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
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有效解决产业扶贫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产业扶贫工作,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发展产业脱贫致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跟四走”产业扶贫思路和扶贫产业发展目标,紧紧围绕贫困人口产业发展,因地制宜选准特色产业,因户施策落实帮扶措施,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调动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建立长效利益联结机制,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把发展产业作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长久之计和根本之策。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培育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能力强的扶贫产业,初步形成扶贫产业体系,力争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1个以上产业增收项目、有培训意愿的贫困户掌握1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业扶贫对象如期实现脱贫。
二、着力选准扶贫产业产业扶贫要在资源高效利用上下功夫,在产业振兴上做文章,按照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群众意愿,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精准选择贫困人口能广泛参与的产业作为扶贫主导特色产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2月3日湘政发〔1997〕1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扩大,积累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还相当薄弱,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损坏、挥霍浪费;低价承包、变卖、折股;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等现象十分突出,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Sometimes I feel disgusted by what I do, because in front of others, I am not the real self and I am toohypocritic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导读: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财政、金融及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扶持。
给予财政资金上的支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产业、扶持农村。
真正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财政、金融及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扶持。
给予财政资金上的支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产业、扶持农村。
真正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八章扶持措施第六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六十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2022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省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省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有关专项规划。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湘农联〔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农联〔2022〕81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有关要求,为有序推进产业集群建设,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调整变更第五章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第六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项目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及省直相关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级负责确定产业方向和集群建设市州、县市区范围,指导和组织项目申报、编制省级建设方案,下达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制定绩效目标,指导项目建设与管理;项目重大调整变更的审核批复;对市州和省直相关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对项目进行定期调度、年度总结和全程管理;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