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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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讲义3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讲义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

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2012年)A.动产的善意取得B.接受继承C.接受遗赠D.先占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疑编号6492220202]『正确答案』A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

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4)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商法》教学大纲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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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书仅供读者预览丆请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民商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民商法》英文名称:《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学分: 3 总学时: 60实验(上机)学时: 无开课专业: 物业管理专业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民商法》是物业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和学位课程之一。

设置本课程的基本目的是,系统掌握我国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系统了解我国民、商事法的法律规定,对遇到的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能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使学生能够系统了解我国民、商事法的基本结构、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概念,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二、预修课程:法律基础三、课程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60学时。

含教学54学时,复习、考试6学时)章节内容学时第一章绪论3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演变及作用民法的概念。

民法原则的演变。

民法的作用。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私权神圣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课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行为。

人格利益。

智力成果。

第三章民事主体3课时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节公民(自然人)公民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第三节法人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条件。

第十五章_所有权

第十五章_所有权
《物权法》第9、23条分别规定不 动产与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确认的所 有权转移时间有三种:
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以交付为准,何时交付,何时所有权即为 转移。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的,所有权依 法自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当事人对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附有条件的,则必须等 到条件成就时才能转移。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二)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三)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四) 所有权的整体性
(五)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六)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七)所有权的观念性
三、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一) 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实际 掌握、控制的权能。行使占有权能并非行 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往往是行使使用、收 益及处分权能的前提。
4、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 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是埋藏物。放置于隐蔽场所,不易被发现 的物是隐藏物。它们不属于具有历史、艺 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适用遗失物的规定。第114条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发现人取 得原则,但若埋藏于他人动产、不动 产之中,该动产、不动产所有人有权 分得一半。我国基本是归国家所有。
案例:赵某诉丁某侵占其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989年,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 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 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赵某的 房屋,随时修缮。1992年,丁某顿生在该院南端的空地 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赵某的房子不论多久, 也不能成为自家的。于是,花了将近3000元,就在赵某 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1992年底,赵某与其妻一同 返回,要求丁某搬走。但是,丁某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 不肯离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于是 赵某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搬出。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物权教案

物权教案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 (1)物的概念 • 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满 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 (2)物的特征 • 1.非人格性。须存在于人体之外。法律上的物限于存在于人体之外的 可为权利客体的物。 • 2.有体性。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 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 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 3.可支配性。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 4.效用性。物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 要。 • 5.整体独立性。 • 6.特定性。为使物权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 利益,法律上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必须是特定的物,此在学理上成为物 权客体特定原则或客体特定主义。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 • • 一、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 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 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差别:①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 到侵害。②两者的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 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 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从宏观上讲,债权请 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的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 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③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产生 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恢复物之支配权,使之能继续顺利 行使的后果。 在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的关系上,物上请求权也不是独立于物之支配权的独立权 利,而是附从于物之支配权的权利。①物上请求权的发生以物之支配权受侵害为前提 条件,只有支配权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支配权消灭,产生物上请求权 的可能性就随之而消灭。②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服务于物 之占有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则共同服务于物之使用、收益、处分 三项权能。物上请求权只能在物之支配权遭受侵害与妨碍时发生,也只有在恢复物之 支配原状有可能时才能行使。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区别有:①物上请求权为物权之效力,损害赔偿 请求权为债权的效力。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实际损失为要 件,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之支配权 构成了妨碍,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 提出物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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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6、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 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 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 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统 一的;
• 4.地方性法规 • 5.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 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 件。 • 6.特别行政区法规 • 7.国际条约
• 三、法人制度 •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 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 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 算制的法人。 •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 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 社会团体法人:指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非 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法人。
• 3.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1)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 • 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共始终。 • (2)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 • 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四、所有权制度 • 1、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 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 有权)
•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的; •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的; •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节法的基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法的主要⽅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法,是⼀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种: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称母法。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

宪法“全国⼈⼤”制定。

2、法律。

其中⼜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制定。

其他法律,由全国⼈⼤常委制定。

3、⾏政法规。

⾏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件。

4、地⽅性法规。

5、民族⾃治地⽅条例和单⾏条例。

6、⾏政规章。

⾏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政规章。

7、特别⾏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

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

法律是以⼀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1、国民收⼊分配关系,(⼯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经济法的原则(了解)(⼀)、国家⼲预与市场⾃由相统⼀的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三)、权⼒制衡原则(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有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39讲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所有权类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共有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39讲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所有权类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共有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考点1】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熟悉)(P188)一、所有权的特征(2020年调整)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

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

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权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又是暂时和有条件的,所有权之上的限制或者负担一旦消除,分离出去的权能即回复原位,所有权即可回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有利于财产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以实现物尽其用。

二、所有权的权能(2020年调整)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对所有权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或者被概括性地描述为“随意处分”,或者被明确划分为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2】所有权类型(熟悉)(P189)1.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2020年新增)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④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资产评估-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资产评估-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第三部分经济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概述考点分析【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物权是支配权B.物权是排他的权利C.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D.权利人不特定,义务人特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对世效力),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地役权E.抵押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有()A.质押权B.抵押权C.宅基地使用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E.留置权『正确答案』ABE『答案解析』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考点分析【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更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产生效力B.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筂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C.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另有约定除外D.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筂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地位。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 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 的控制。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 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 为二类: 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 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 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 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 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 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 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 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 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 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 使 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7条 我国《宪法》 17条 规定: 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三)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是 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 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 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3 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 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所有权客体灭失 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 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二)所有权主体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 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 (三)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这是指所有权人通过 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 让给他人。 (四)所有权被抛弃 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物的原所有人丧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财产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受让的财产已交付或依法办理了登记
财产所有权
这连衣裙该归认谁所有?
财产所有权


7.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 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 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 某向李某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 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 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财产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 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 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 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 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某,自己仍住在三 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 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 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 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问;法院是否应 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财产所有权


2.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 卖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头骆驼是赃物,又以 6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 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 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 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 问题: 1)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 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所有权取得原则1、遵法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依法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所有权取得情形5、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司法裁决所有权的取得: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9、政府征收所有权的取得: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0、继承遗赠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11、建造生产加工所有权的取得: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2、无处分权的善意取得:A、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B、符合善意取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3、遗失物转让的一般取得:A、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C、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3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3

所有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限制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指法律对所有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第二编 第三章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一、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的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 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 始 取 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 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二)征收
征 收 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 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征收≠征用
征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征收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统一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为了国家利益,集体某些权能受到限制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民法学》
第三节 所有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 原所有权人那里承继取得物的所有权。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以原所 有权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继承除外)。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买卖。一方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对方交付标的物而使买方取得标的 物的所有权。
2.互易。即交换,以物易物。 3.赠与。一方无偿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对方。 4.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 A继承,继受取得;B孳息、C生产、D先占均为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哪些?( ) A、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 国家所有 B、房东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C、伍某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房屋 D、张某收集自己饲养的母鸡下的蛋
所有权的取得
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 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如果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 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 产的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 物上的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 如砖瓦、木板 附合于房屋之中,石灰粉刷到房屋墙壁上 2.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油漆粉刷到桌子上、将钻石 嵌入白金指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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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指将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 加工指将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 加工物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取 得所有权; 得所有权;但如因加工增加的 价值大于原材料的价值时, 价值大于原材料的价值时,加 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如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 如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
(二)继受取得 NOTE: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的转 NOTE: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的转 移时间 自交付时起转移。 自交付时起转移。 依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转移。 依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转移。 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 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
取得添附物 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先占物须为无主物。 先占物须为无主物。 先占物权限于动产。 先占物权限于动产。 占有人须具备所有的意思。 占有人须具备所有的意思。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 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 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 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 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 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费用, 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 归国家所有。 的,归国家所有。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 一起而不能识别之状态。 一起而不能识别之状态。 混合物既可由当事人共有, 混合物既可由当事人共有,也 可由一方所有。 可由一方所有。 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 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则由原 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 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 但须给予对方相当的补偿。 但须给予对方相当的补偿。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所有 权。
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 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标 分为: 准,分为: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生产 取得孳息 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取得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被结合、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被结合、 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 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 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之事 实状态。 实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 种形态。 种形态。
附合指一物与他物相结合在一起而 不能分离, 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 费较大的事实状态。 费较大的事实状态。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不动产所 有人取得所有权; 有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和动产附合, 动产和动产附合,如附合之动产有 主从之别, 主从之别,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 如无主从之别,则共有。 权:如无主从之别,则共有。 另外, 另外,附合物的归属也可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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