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8
【实施日期】2007.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渝府发〔2007〕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生猪和部分副食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
要建立生猪生产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国家对生猪
生产的扶持政策,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尽快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照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
我市能繁母猪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14元、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6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补贴经费,切实组织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将补贴资金于8月15日前拨付到养殖户手中。
(二)扎实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试点工作。
为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引导和鼓励能繁母猪的养殖,建立养殖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0%,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场)负担20%。
8月15日前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养殖户(场)投保。
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降低生猪养殖风险,在黔江区、渝北区、合川区、忠县开展生猪保险试点,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9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要高度重视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生猪良种覆盖率。
重点对300头以上规模的原良种猪场和500头以上规模的父母代良种猪场的改扩建予以支持,对生猪生产重点区县(自治县)人工授精站建设予以扶持;对推广高代次种猪进行补贴,今年安排300万元支持原种猪场引种,对人工授精良种公猪给予饲养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重点扶持扩繁场建设和父母代种猪的推广。
(四)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
各区县(自治县)要采取切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