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则对比分析_刘葱葱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国际化,涉外继承公证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到国际私法、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交叉运用。
本文将就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对于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不同,导致在同一事项上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二是因为事务的要素跨越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即所谓的国际要素。
在继承公证中,当涉及到涉外继承、继承人、遗产等国际要素时,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体系不同,有的国家采用公证继承制度,而有的国家则采用立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制度。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需要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继承事项进行处理。
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来规定涉外继承事项的适用原则,例如《继承国公约》等。
在继承公证中,可以参照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当涉及到涉外继承的情况时,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有明确的选择,则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到遗赠人的意愿、继承人的利益和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地和管辖法院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通常会涉及到多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此时需要考虑到涉及诉讼的法院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根据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是以遗产所在地或者当事人的居住地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科技 曩向导
◇ 百家之言◇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盛 常 宝
( 山东沂蒙 山律师事务所 山东
【 摘
沂水
2 7 6 4 0 0 )
要】 随着我 国对外开放的扩大, 国际交往 日 益频繁, 具有 涉外 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 生。 目 前世界各 国在有关继承的 立法与 实践 问题
1 . 涉 外 继承 概 述
所谓涉外 继承 , 就是指公 民死亡时 . 依法将 其个人所有 的财产和
3 . 2遗嘱方式 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 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 如下 主张: 其一 . 选择适用被继承人 的属人法或立遗嘱地法 由于遗 嘱本身
其他合法权益 , 转移给他人所有的、 具有涉外 因素 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
这是不符合一些 国家保护在 国外 的本 国 ( 1 ) 被继 承人是外 国人 ; ( 2 ) 继承人 、 受遗赠 人是外 国人 , 或在继 承 民在 国外立遗嘱的一种 限制 . 许多 国家主张选择适用被继承人 的属人法或行 人、 受遗赠人 中有外国人 ; f 3 ) 遗产在 外国。f 4 1 继 承关 系 中的法律事 实 公民的利益的。因此 . 为地法来确定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 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 发生在国外 。 涉外继承与 国内法的继承一样 ,也有法定继 承和遗 嘱继承之分。 其二 . 以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作 为遗嘱方式 的准据法 。 英 国、 美 国、 3本等国采 取这种做法 上述 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作 出灵活 的 法定继 承是 指被继承人未 留下遗嘱或者遗 嘱无 效或者遗嘱继 承人拒 意大利和 1 遗嘱处分方式 法律 冲 绝继 承遗产 时 , 按 照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 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 的《 的影 响 人及其继承的遗嘱份 额系 由死者生前通 过遗嘱加 以指 定的一种继承 突公 约 》
海峡两岸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之比较
海峡两岸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之比较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深受《民事诉讼法》保护,《民事诉讼法》涉及涉外侵权问题的
事实证明,海峡两岸间的涉外侵权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此,本文就中国大陆和台湾地
区的涉外侵权法律的适用规则进行比较。
首先,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中台湾地区侯官罚令事宜案例
除外,均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制度,但以上规则仅对社会及各类关系中的涉外侵
权行为提供起诉要约。
其次,在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不仅给予侵权行为受害者特别的赔偿金,还为侵
权行为受害者提供多种司法形式的保护,包括冻结财产、免除责任、执行裁定、追索权等。
同时还应当对抗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民法》、《商业法》、《商事争议仲裁法》等法律对涉外
侵权主体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而《商事争议仲裁法》则明文规定,当台湾和外国国家或
海外实体发生涉外侵权的,仲裁也可以为受害方提供法律追究的,这是中国大陆未覆盖到
的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涉外侵权法律涉及的范围及程度存在差异,两
地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存在不同,如上文所述。
此外,两地涉及涉外侵权的证据责任负担也
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涉外侵权案件时,是否以中国大陆法或台湾法为适用法律,应以案
件实际情况确定。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财产继承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认定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并确保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利得到保护。
但是,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试图探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涉及到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产继承问题,其法律适用原则应遵循“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产所在地原则”。
各国法律制度中,都设有分布财产的原则。
通常根据遗嘱,依据遗嘱的内容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人们就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和继承比例。
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所属的国家和其在涉及财产继承问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不同。
因此,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需要依据不同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1.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于相关案件。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如果当事人所属国与涉及财产继承的国家不同,公证机构可以考虑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制度。
例如,当某个人的国籍是中国,他在国外有遗产需要继承,而该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按照遗产所在地法律制度处理继承问题,此时,公证机构就应该参考中国的法律制度,依照中国的相关民法规定处理此案件。
2. 居住地原则例如,某个人在自己的国家内没有住所,而在其他国家定居,他在其他国家买了房产,并在该国居住,但他的国籍还是属于自己的祖国。
此时,当他需要继承他在其他国家内的房产时,公证机构就可以参考遗产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此案件。
3. 遗产所在地原则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难度很大。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预计将面临如下问题:1. 制定适用法律原则是一项非常耗时的工作,因为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广泛的研究和对比。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收集和处理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正客观的制定适用法律原则。
初探台海两岸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选择与比较
初探台海两岸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选择与比较张 博(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摘 要: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
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
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
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关键词:限定继承原则;遗产债务;遗产清册;混同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847(2010)02-0018-04【作者简介】张博(1984-),男,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大陆地区在遗产债务继承原则方面,为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早已采用限定继承原则,并且该原则现一直被沿用。
但与我国台湾地区对其所作出的详细规定相比,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对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下面将重点对台湾两岸地区关于该原则所作出的规定进行比较,以反映现我国大陆地区在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希望能对我国继承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与帮助。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台湾地区在遗产继承原则选择上,可按其适用原则的不同分为三个时期:(一)采用概括继承原则时期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制度,起初一直采用概括继承为原则,以限定继承与抛弃继承为例外的规定。
所谓概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从继承开始起,继承除属于被继承人自身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该原则最初被罗马法采用。
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摘要:各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有着不同的选择,而这一选择与该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背景以及社会价值等有着深刻的联系,因此,在该领域很难达成实体法的一致性,所以,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则更有意义。
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各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界都有着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分歧,在研究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后,区别制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从而使同一继承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从而可能使其指向不同的准据法,这种无视当事人合法利益和正当期望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相悖。
而同一制在法律适用中可以使得法定继承的判决达到一个公平的效果,因为在同一案件中对继承关系不会出现像适用区别制那样,由于财产的性质的不同而指向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由国家对于不动产利益的追求而侵害被继承人的意思的法律推定。
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进步,从对经常居所地的选择可以看出,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可以增加连结点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比如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反致制度的采用都会使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更加灵活,从而可以更加有利于解决纠纷、第一章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对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及权利和义务的继受。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无论何种类型的继承,只要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住所在国外,或者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位于国外,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即可构成涉外继承。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人未立遗嘱或者虽然立有遗嘱但该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可谓最为激烈,比如各国在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以及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等继承问题的规定都有所不同,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和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立法很难达到统一。
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
向在胜
【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海峡两岸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分别就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两岸立法不仅立法体例不同,在具体的条文设计上,除了在遗嘱形式要件与无人继承财产处理等个别方面相对较为接近外,在其他大部分问题的规定上均差异较大.通过对比两岸立法可以看出,由于借鉴了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法律理念,台湾地区的立法相对更为合理、完善,而大陆地区的立法不仅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不够妥当,在具体条文设计上,有些条文如第33条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总页数】8页(P56-63)
【作者】向在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海峡两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及完善--以《罗马规则Ⅱ》为视角[J], 刘喜平
2.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 [J], 周黎明
3.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则之比较 [J], 何菲
4.从《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看涉外继承准据法 [J], 金宁
5.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 [J], 向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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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研究作者:吴国平来源:《海峡法学》 2014年第2期吴国平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法定情形,但现行规定对继承权相对丧失法定事由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某些规定明显不合理,对一些重要的法定情形还没有做出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尽快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规定,重新划分继承权绝对和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严格区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与其他相关行为的界限,明确被继承人宽恕的表现形式及其效力,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应继份额的处理规定,细化人民法院确认继承权丧失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
关键词: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D923.5; D927.58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4)02-0016-06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
因违法犯罪而被剥夺(丧失)继承权的问题,是一个刑法与民法交叉的问题。
除构成犯罪者应追究刑事责任外,在民法上还要受到剥夺继承权的民事制裁。
目前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继承法均规定了丧失继承权制度,但两岸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台湾地区较完善的规定而言,还略显粗略,需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法定情形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案件时有出现,一些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已判决生效,但其中有一些问题的认定还存在争议和需商榷之处。
案例一:魏某与郑某为夫妻关系。
一日,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执,郑某持水果刀将魏某杀死。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某死缓。
魏某死后留下三笔财产:(1)其名下存款及利息共计2.5万余元;(2)公积金2.1万余元;(3)存款1.1万余元及若干利息。
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则之比较
作者: 何菲
作者机构: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出版物刊名: 兰州学刊
页码: 198-20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
摘要:2010年大陆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年台湾地区对其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上,大陆一直采用分割制,但在新法新增的遗嘱效力法律适用中却采用一律适用属人法做法,似有反增立法原则混乱之嫌;台湾地区保持原则上采用单一制的一贯态度,且更符合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对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大陆采取分割处理方法对遗产管理单独规定冲突规则,有利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实施,但使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复杂化;台湾地区采取统一处理做法,简化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反致制度,大陆立法持反对态度,台湾地区新法缩小了旧法承认的反致范围,仅保留直接反致与间接反致,两岸的对立态度为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一定可能性.。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双方国籍、属地法等不同的情况下,为依法合理办理遗产继承公正的公证行为。
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接受公证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公证事项的认证以及公证手续的程序等方面。
首先,涉外继承公证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协定、国内法律等进行判断。
根据《国际私法公约》,在继承人和遗产外国籍或非居所国籍不同的情况下,其继承权的适用法律应当依据遗产人的国籍,即遗产人、继承人和遗产所在地之间的国家法律之间衔接的法律关系。
因此,涉外继承公证实施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从而保证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涉外继承公证中公证手续的程序也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
在处理跨境遗产的继承问题时,需要进行多种程序,如遗嘱认证、遗产评估、继承人资格审查等。
这些程序都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于涉及到多个国家的遗产继承案件,除遵守本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外,还需要采取多种协调措施,如与涉外律师团队合作,约定公证适用的法律、程序等。
另外,对于需要涉外司法程序的涉外继承公证案例而言,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公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综合来看,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较为复杂的,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协定、国内法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处理。
公证机关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加强与律师、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为涉外继承公证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持,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涉外继承公证的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试论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涉外继承公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涉外继承案件中,为了证明和确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份额等相关问题,对继承事项进行公证的行为。
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因此涉外继承公证具有跨越国界、法律适用多元、程序复杂等特点。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具体来说,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的法律体系:涉外继承公证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涉外继承公证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或者被继承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在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时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比较。
2. 国际公约的适用: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国际公约的适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国际公约对于继承事项有着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外继承公证案件时需要考虑到国际公约的适用情况。
3.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规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程序规定。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国际私法的适用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我国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规定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目前的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规定。
目前,我国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涉外继承公证一般适用下列法律:1. 被继承人的国籍法:在处理涉外继承公证案件时,我国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
从一案例探讨海峡两岸法定继承制度的差异性
继承?
A 、B 、c可代位继承 ( 民法第 l 1 4 0条 ) 。又戊女 抛弃 继承 ,依 台湾 民 法第 l 1 7 6 条第 一款之 规定 ,戊女 之应继 分归 属于其 他 同为继 承之 人 , 故戊女之 2 8 0万元 由乙、丁平均继承 ,各 人为 1 4 0万元 。丁之应继 分为 4 2 0 万元 ,由 A 、B 、c依人 数平均 代位 继承 ,各 为 1 4 0 万 元 。四、综 上 ,甲男所 留下之 8 4 0万元遗产 ,由乙女继承 4 2 0万元 ,A、B、C各继
承1 4 0万 元 。
2 、依台湾地 区 民法 继 承编 规定 , 甲男 留下 8 4 0万 遗 产 ,叉如 何
继承?
关于问题一 ,解答 如下 :一 、本案 事实关 系,因 甲与 丁同时 罹难 , 不知谁先死亡 ,依据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 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 简称 《 继承法意见》 )第 2 条 规定 ,不 能证 明其死亡先后时 ,死亡人各 自 都有继承人 的,如几个死亡 人辈分不 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因此 ,推定 甲男先死亡 。由于 甲男 与丁男 、戊女 是父母子女关系 ,丙男 与 甲男 是父母 子女 关 系,甲男 与 乙女 是夫 妻关 系,依据 《 继承法》第 1 0条 ,配偶 、子女 、 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故 乙、丙和丁 、戊为 甲男的继承人 。二 、戊女于继承开 始时 ,依法表示 抛弃继承 ,则戊女不为甲男之继 承人 ,并且抛弃继承并非代 位继承的法 定事 由,戊女之子 D不为继承人 。故甲男 的继 承人为 乙、丙和丁 。依据 《 继承法》第 1 3 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遗产 的份额 ,一般应 当均等 , 乙、丙 和丁各得遗产之 1 / 3 ,即乙 、丙和 丁各得 2 8 0万 。三 、丁男于 甲 男死亡后死亡 ,丁为被继承人时 ,由于丁之妻 已死亡 ,丁之继承人为其 子女 A 、B 、c和其母乙女 ,依据 《 继承法》 第 1 3 条规定 ,A 、B 、c和 乙各得 丁之遗产之 1 / 4 ,即 A、B 、C和乙各得 7 0 万 。四、乙女之遗产 由两部分组成 。继承 甲之遗产 2 8 0万 ,继承 丁之遗产 7 0万 ,故共 得遗 产3 5 0 万。五 、 综 上所述 ,甲男所 留 8 4 0 万遗 产 ,丙得遗产 2 8 0万 ,乙
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
涉外 继承法 律适 用法 是 国际私法 ( 冲突法 )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我 国 台湾 地 区于 2 1 0 0年 5月 2 日 6
湾地 区采 同一 制 。可 以说 , 者分别 是 对本地 习惯做 法 的沿袭 。在 连结 点 的选 取 上 , 二 台湾 地 区继 续 采 用 国籍 , 而大 陆地 区在 动产继 承 问题 上 改 住所 为 经 常居 所 地 。 相 对 而言 , 陆 地 区在 继 承法 律 适 用 … 大 问题上 选择 经常 居所地 作 为连结 点 更 为合 理 。这 是 因为 , 方 面 , 一 经常 居 所地 是 一 个 事 实概 念 , 了 除
国家 的立法 例 中还对 二 者作 了适 当调 和 , 得二 者在 立法 实践 中并 没有 那 么泾 渭分 明 , 加 之大 陆地 使 区主 流学 者对 区别 制与 同一 制 的选择并 不 敏感 , 因而个别 学者 的观点最 终还 是不 能撼 动传统 做法 。
( ) 涉外 民事 法律 适 用法 ” 二 “ 中的 特殊保 留条款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07 ) 30 3
摘 要 : 海峡两岸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国际私法立法 中均有关 于涉外继 承法律适 用 的规 定。两
岸 涉 外 继 承 法 律适 用立 法分 别 就继 承 、 嘱 、 人 继 承 财 产 的处 理 等 问题 作 了规 定 。两 岸 立 法 不 仅 遗 无
特殊保 留条 款 系针对 某些 特殊 公共 秩 序保 留情形 而制 定 , 为对 一般 公 共秩 序保 留条 款 的补充 , 作 其 存在 价值 在 于 , 通过 对某 些有 必要 适用 公 共秩序 保 留 的案件类 型 作 出 明确规 定 , 得法 官 的 司法任 使 务 大 大简化 。 [ 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 国际 私法 立 法 中 , 种 特殊 保 留条 款 的使 用 较 为常 见 , 在 此 其立 法 旨意 多表 现为保 护 内 国法 某 些基本 原则 、 国人 利 益 或在 内 国实施 的某 些 法律 行 为 等 。8不过 , 内 l 在涉 外 继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继承公证指的是在跨国婚姻、业务、财产等情况下,当一方或几方需要继承财产时,需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涉外继承公证。
在此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是绕不开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涉外继承公证是涉及多国法律体系的,因此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困难。
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1.遗产继承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私法典》,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继承死者留下的遗产的行为。
若该遗产在多个国家内留有遗产,那么将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推定继承权,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维护婚姻关系等。
因此,在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应该首先明确涉及的国家法律规定。
涉及继承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继承公证经过的程序、证明无债权的程序、涉及移交财产的程序等。
这些程序通常由当地的执行机构处理,但在多国涉及时,法律适用会变得更加复杂。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继承人往往需要转移遗产或所继承的遗产为财产。
这些转移通常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进行操作。
但对于涉及多国法律体系的情况,涉及财产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会更为困难。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遗产继承往往与资产税相关,因为遗产继承的财产需要进行评估,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但不同的国家对税收的规定也不同,因此涉及资产税的法律适用也是涉外继承公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几种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
1.选择适用法律涉外继承公证,首先应该明确涉及到的国家的法律,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的遗产继承规定,并在公证文件中进行注明。
例如,在美国等国家,遗嘱将会对遗产继承进行规定,因此需要在公证文件中注明相关遗嘱内容。
2.通过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已经签署了国际公约,涉外继承公证可以考虑通过国际公约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遗产继承涉及国家之间的财产转移,可以采用《遗产继承国際公约》或《私国际法典》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涉外继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外继承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继承案件的概念涉外继承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继承人、被继承人或者继承财产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2. 继承法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3. 继承案件的诉讼程序或判决需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上,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继承案件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遗产所在地法或者被继承人国籍国法。
3.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确保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在相同情况下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决。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遵守我国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涉外继承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1.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是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
(2)尊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的效力: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的效力,不得违反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2. 遗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是指在遗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遗产所在地法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外侨后遗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我国生活、工作,形成了庞大的外侨群体。
外侨在我国境内留下的遗产,如何进行继承,涉及到国际私法、继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为了规范外侨后遗产继承行为,保障外侨后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外侨后遗产继承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外侨后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内容。
对于外侨后遗产继承,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我国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处理外侨后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依据国际私法确定适用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我国调整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
在处理外侨后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考虑外国人的身份、居留情况等因素。
三、外侨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1.外侨后遗产继承的适用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外侨后遗产继承的适用法律包括:(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2)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2.外侨后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外侨后遗产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3.外侨后遗产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外侨后遗产继承的顺序为:(1)法定继承人;(2)遗嘱继承人;(3)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
4.外侨后遗产分配原则(1)均等分配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继承人;(2)照顾原则:对于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3)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
5.外侨后遗产继承的程序(1)申请人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3)人民法院判决遗产继承事宜,并制作判决书;(4)判决生效后,继承人按照判决书的规定继承遗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继承条款考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继承条款考量华倩【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但该法关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包括同一制和区别制、遗嘱能力的法律选择、重叠性的冲突规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等方面,相应提出四点完善建议。
%China's applicable law to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has been promulgated , indicating that we had made the first perfec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gulations , the law formulates the applicable law to intestate succession and estate management about the applicable law to inheritance relationship , fills in gaps of legislation in this area . However , concerning the applicable law to inheritance relationship , there still exist certain problems and weaknesses , including the unity and scission system , the choice of law of testamentary capacity , the overlapped conflict rules and the provisions of nobody inheriting property , so it is the right attitude that we should have to discuss these problems and weaknesses and seek ways and channels of solving them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2页(P76-77)【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继承关系;法律适用【作者】华倩【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长宁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5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获得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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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ITY VISION
法律实务
针对房地产 中 介 市 场 的 价 格 恶 性 竞 争,“跳 单 ”现 象 严
重,政府出台相 关 的 政 策 来 细 化 服 务 佣 金 的 收 费 标 准 显 得
有一定的迫切性。尽管国家计委、建设部于 1995 年联合发
( 上接第 207 页) 承,继承者所 获 得 的 遗 产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去 消 费。 这 样的制度虽然很受继承者的欢迎,在当地很适用,但是这种 制度对于遗产 的 分 割 还 是 存 在 弊 端 的,遗 产 分 割 案 件 可 以 采用很多国 家 的 法 律。 这 样 做 就 会 产 生 一 个 问 题,就 是 各 国在遗产管理 的 制 度 不 同,产 生 了 继 承 准 据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冲突。
房产中介应 向 着 专 业 化、正 规 化、社 会 化 方 向 发 展,努
力改善其行 业 信 誉 不 佳,社 会 地 位 不 高 的 局 面。 将 自 己 的
佣金收费标准明确细化,合理公正,让委托人能够认可和接
受,也使自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竞争环境的优
化。规范居间 人 的 劳 务 报 酬 收 费 标 准,可 以 形 成 明 确 的 佣
随着全球的 快 速 发 展,许 多 国 家 代 表 人 在 相 关 会 议 都 提出要采用统一的遗产管理法律来分割遗产。这样做法对 于遗产分割 利 大 于 弊。 相 比 之 下,台 湾 地 区 在 最 近 几 年 对 涉外法开始 重 视 起 来。 并 对 两 制 度 中 的 冲 突 做 出 规 范,对 于遗产分割制 度 统 一 处 理 做 法,台 湾 做 出 来 的 回 应 相 对 妥 当些。对于全球国家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遗产分割制度 统一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王楠.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 位论文,2010. [2]赵娟. 论房屋买卖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2011. [3]张宁.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 的认定[J]. 法律适用,2010. [4]徐 征.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是 否 该 支 付 中 介 费[N]. 江 苏 法 制 报,2009. [5]郭海玲.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的性质[N]. 江苏法制报,2011. [6]张汉华,陈青. 论依理断案“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房屋居间 合同纠纷探究[J]. 法治论坛,2010. [7]王恩兆,苏仲轩.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J]. 经济研究导刊,2008. [8]王红艳,李金枝,钱宏. 浅谈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律救济[J]. 唐山学 院学报,2005. [9]段仁元. 论居间合同的报酬与费用[J]. 人文杂志,2001. [10]宋 洁. 居 间 合 同 的 费 用 与 报 酬 若 干 问 题 浅 析[J]. 决 策 与 信 息,2010. [11]吴访非.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欺诈行为的防范[J]. 沈阳建筑 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12]任萱. 简述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J].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社会科 学版) ,2000.
金价格机制,那么,就可以限制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减少“跳
单”行为的发生,防范法律风险。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 房 价 涨 势 明 显,房 市 政 策 变 化 较 大,二 手
房的房价格更是价起伏不定。市场主体趋利性动机驱使他
们为了利益而 损 害 居 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再 加 上 我 国 房 屋 中
介行业鱼龙混 杂,不 法 和 不 规 范 的 行 为 难 以 得 到 有 效 的 惩
治,为了利润,中介机构之间恶意竞争抢顾客甚至采用阴阳
合同等各种情 况 时 常 出 现,也 使 得 居 间 人 的 法 律 风 险 不 断
增大,因此,居间人如何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显得十分迫切
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注
释]
继承法律的适用性表达了不同的原则,长期以来,大陆采用分割制,而台湾一直表达了自己单一制的态度,并且台湾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
势。大陆实施分割处理的措施,对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的实施非常有利,但把台湾统一处理的方法和大陆的单一制作比较,后者较为复杂,
到如今两岸对立的态度为大陆和台湾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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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广东 东莞 523000
摘 要: 我国首次在 2010 年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此同时,台湾也全面修订了 1953 年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双方对
关键词: 大陆和台湾; 海外继承; 法律的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 D923.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5) 06 - 0207 - 02
作者简介: 刘葱葱( 1983 - ) ,男,汉族,广东东莞人,硕士研究生,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 民商法。
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 】971 号的规定) ④ 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但由
于时过境迁,这 份 政 策 显 得 有 些 不 合 时 宜。 科 学 合 理 的 收
费标准有利于 维 护 房 地 产 经 纪 行 业 自 律 的 热 情 ,减 少 不 正
当的低价竞争,保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合法收益。
有当不动产位 于 德 国 时 才 会 出 现 这 样 独 特 的 现 象 ,对 于 德 国是被继承人 的 国 家,然 而 采 用 分 割 制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不 动 产,极有可能 发 生 法 庭 判 决 承 认,现 实 生 活 中 却 没 法 执 行。 中国大陆对待该问题的方式,一直都是运用分割制,但是有 关遗嘱效力的 冲 突 规 范 中,新 法 只 是 要 求 按 照 成 立 时 遗 嘱 人的本国法,与同样运用分割制做法的欧美国家相比,他们 在对待遗嘱的 法 律 适 用 方 面 持 有 不 同 的 原 则 ,却 是 统 统 适 用属法人。假 如 在 选 择 分 割 制 方 面,法 定 继 承 把 不 动 产 所 在国家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于是在遗嘱继承中,一样很 可能会牵连到这一问题,所以在考虑选择遗嘱准据法时,我 们要分析出 不 再 采 用 分 割 制 的 原 因。 然 而,如 果 仅 仅 因 为 不同的继承方 式 就 采 用 不 同 立 法 原 则 ,这 其 实 也 没 有 充 分 的理论支撑,结 果 却 反 映 出 我 国 杂 乱 无 章 的 继 承 冲 突 法 立 法原则。如果比较两个立法原则,若在冲突规则上,各国能 达成一致的原则,单一制相比较而言是更好地选择。
①王恩兆,苏仲轩.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J]. 经济研究导刊,2008( 8) .
②这种权属瑕疵指的是有时候,房屋的出售者可能并不是房屋所有人
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人的有效授权. ③我国 < 合同法 > 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 ④ <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 计价格[1995]971 号的规定)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照成交价格的 0. 5% 到 2. 5% 收费; 实行独家代 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是不得超过 成交价格的 3% . ”
一、大陆和台湾新旧有关海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总结 在 2010 年以前,我们可以凭借不同的司法解释和法律 法规看到这样的现象,关于继承的中国大陆国际私法立法, 通过 1985 年继承法的第 36 条与 1986 年的《民法通则》中的 第 149 条发现这样的规定。在第 31 至第 34 条中发现 2010 年新的法律中 与 之 相 关 联 的 继 承 规 定,我 们 很 难 发 现 有 关 法定继承的规 则 和 旧 法 有 什 么 不 同 之 处 ,仅 仅 把 旧 法 中 的 “住所地法”更改成“经常居住地法”,只是新增加了不同形 式的遗嘱形 式、效 力 和 遗 产 管 理 的 一 些 新 的 规 定。 台 湾 地 区涉及海外的一些法律,有关继承规定有 11 条,依被继承 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律,然而按照“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国 民应为继承人者,继承“中华民国”之遗产;非本地人死亡时, 假如在“中华民国”有遗产,按照本国法律处理,无人继承,按 照“中华民国”法律处理。 二、大陆和台湾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准则的对比 有两种形式 涉 及 海 外 继 承 法 律 适 用 的 立 法 原 则,分 割 制与单一制。分割制把遗产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 动产 与不动产,它们可以运用到不相 同 的 准 据 法,一 通 常 情 况 下,主张动产适用于被继承人,不动产属继承人,19 世纪到 20 世纪,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直到今天为止,很多欧美国 家和中国大陆仍然采用这样的规则。后者并没有对动产与 不动产进行区分,它们共同用于 相 同 的 准 据 法,一 般 情 况 下,我们可以认为被继承人属法人,从古代罗马法的总统继 承的规则中延伸出这一制度,1900 年以后我们渐渐认可了 这一法律,并且得到其他国家的接受,例如: 海牙国际法庭 和布斯塔曼特国际法庭都采用了单一制。两者各有缺点和 优点,分割制主 要 将 不 动 产 和 所 在 国 的 亲 密 的 关 系 考 虑 在 内,这对案件 审 理 和 判 决 执 行 非 常 的 有 利。 其 弊 端 就 是 如 果遗产不只是 分 布 在 一 个 国 家,那 么 多 国 的 法 律 很 可 能 影 响到继承,于是不仅使继承变得相当困难,而且很难解决处 理纠纷。单一制的特点恰恰和他们相反。为了解决此种对 立,一部分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同意反致,于是在具体的情况 下,被继承人 去 世 时 可 以 适 用 于 本 国 法 律,而 且,本 条 法 律 的第 5 条同意反致制度。 于是,该条法律中第五条规定: 如果外国是采用分割制 的国家,而且它的冲突规范不同于德国法,极有可能会出现 这样的现象,不同遗产受到不同法律支配的局面。但是,只